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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581977
交通事故致牙齿脱落的伤残鉴定难点分析

     牙齿损伤程度的鉴定是法医学鉴定中经常遇到的内容,虽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此规定十分明确,要求轻伤二级以上的损伤应以牙脱落或者牙折的数量为依据,但因致伤方式、个体差异、牙齿健康状况和临床医疗的不同影响,在实际临床鉴定工作中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现综合分析如下。

    一、常见牙损伤程度的鑒定

    临床常见牙损伤主要分为牙挫伤、牙脱位和牙折断三种。对于牙Ⅰ°~Ⅲ°松动,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j条评定为轻微伤;对于松动后形成的死髓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没有涉及,笔者认为死髓牙可发挥牙的正常功能达几十年,应按牙缺损评定为轻微伤;对于牙挫伤Ⅲ°松动经正规治疗无法保留且有拔牙适应症而被临床拔除的,应按牙脱落认定。牙折断时,牙根折断和根冠联合折断均可以直接认定为牙折。对于牙冠折断,有人认为达牙冠部三分之一以上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即认定为牙折。这种观点主要考虑的是牙冠折对“美观”功能的影响程度。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6.6条明确规定,冠折须暴露牙髓腔时才能认定为牙折。故笔者认为,对于上下门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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