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伤残等级鉴定的时机分析
治疗终结伤残等级评定时机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时机应以治疗终结为前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事故相关方出于各种目的、要求在治疗终结前即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形屡见不鲜,由此产生了一些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对于此类情况,应当按照损伤对解剖结构及功能状况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单纯影响解剖结构的,可适时提前评残;解剖结构影响,生理功能受累程度明确的,也可适时提前评残;解剖结构异常,生理功能受累程度暂时难以明确的,可先按解剖结构异常评残,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若相关方利益因提前鉴定而受损的可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关键词:治疗终结伤残等级评定时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道标》)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时机以治疗终结为前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方在治疗终结前要求鉴定的情况很多。这就产生了在治疗终结前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问题。通过近年来司法鉴定实践,笔者认为,依据标准中规定的部分伤残条款,可以在治疗终结前进行伤残评定,为正确把握伤残等级评定的时机,保障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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