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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581981
鉴定中关于伤残鉴定的讨论
http://www.100md.com 2018年6月1日 《健康科学》 201811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常见伤害案件要求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案例,调研广东省部分地市近年来法医临床检验鉴定的情况,亦发现此类情况,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就近5年伤害案件鉴定中的伤残鉴定讨论如下:

    案例

    某男,32岁,某年5月7日因房产纠纷与他人发生欧斗,左腹部受重击后到地,当即感觉腹痛,气促,伤后十余分钟急诊人院。查体:面色苍白,呼吸急促,脉搏细弱,全腹压痛腹肌紧张,以左上腹为重,腹部叩诊有移动性浊音,听诊肠鸣音减弱或消失。剖腹探查、行脾切除术。伤愈出院。伤者先后在公、检、法三家进行法医学鉴定,其结论如下:

    1.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该伤者伤残等级评定为仪级伤残;

    2.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该伤者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伤残。因此得出2种结论。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法医学鉴定尚未形成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使用的条例准则主要针对伤害案件中轻重伤、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轻重伤及伤残等级的评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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