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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宽阔的平台上恪守医道(1)
http://www.100md.com 2012年3月1日 《中国医药科学》 2012年第5期
     2011年3月3日,记者在全国“两会”政协委员驻地北京会议中心,采访了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协和医院医疗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协和医院外科学系主任邱贵兴委员。作为成功将中国骨科推向世界的国际著名医学大家,邱贵兴委员自2008年当选全国政协委员至今,一直倾力于临床、教学、科研和参政议政,始终坚持在更宽阔的平台上恪守医道。

    五年提案坚持推进医疗体制改革

    早在2008年的全国“两会”上,当大多数提案都是从患者的角度出发,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建言献策时,邱贵兴委员的提案《改善医患关系,保障人民健康》即显得格外引人注目。邱贵兴委员在这份提案里明确提出,“医患关系紧张既不能怪患者,也不能怪医生,而是源自尚待完善的医疗体制”。邱贵兴委员认为,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法》将司法二元化、医疗责任和行政责任混为一谈,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他建议从完善医疗立法、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和医疗环境,真正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让老百姓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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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邱贵兴委员就医疗诉讼“举证倒置”的利弊等问题,在多个场合通过新闻媒体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正式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利于患者的弊端,所以,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做了调整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于2008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二审,这份草案改变了以往医疗侵权的“过错推定”,而以国外立法多采用的“过错责任”为原则,即诉讼双方就医疗“过错”举证时,要由患方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由医疗机构承担。不难看出,这是立法者为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所做出的努力,因为没有医生的合法权益,患者的健康权益将无法实现。尽管如此,仍有许多人认为“举证倒置”有利于患者,却没有意识到“举证倒置”不仅容易导致医患关系对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医学的本质与特点,并导致“防御性医疗”,浪费医疗卫生资源,最终加重大部分患者的经济负担,而且影响急、危重病人的抢救,阻碍了医学的发展,加重人才流失,医疗队伍后继乏人。进行了以上分析之后,邱贵兴委员总结说:尽管施行“举证倒置”的出发点是好的,不过,要真正有利于医患双方,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让患者看病放心、医生治疗安心,这并不是理想的方法。并且,在我国现有的医疗卫生体制及医疗保险尚不配套的情况下,产生了许多无法预料的副作用。目前,正值世界金融危机,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全国人民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使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并惠及广大人民的健康,以利于医改的顺利进行。所以,我们出台的每一项政策都必须寻找最佳的平衡点,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如果不是这样,不管愿望有多么良好,到最后,损害的还是患者的根本利益。邱贵兴委员还认为,切实解决广大群众在医疗方面的需求的治本之策在于,不仅要完善相关法律,还要抓紧深化符合中国国情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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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邱贵兴委员认为医改达到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让老百姓看病更方便这个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实现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过网络让不同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信息实现共享,能够更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但要想实现“以病人为中心”的跨区域和跨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打破各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确保信息系统的灵活性,还需要国家出台一个标准来确定什么信息需要共享、什么信息可以共享。由此,邱贵兴委员建议:首先要尽快制定医疗信息化国家标准,扶持一批医疗信息生产企业,推动国内企业占领医疗信息行业发展的制高点;其次要加强对医学信息复合人才的培养,提高医学IT行业的薪酬标准,吸引高质量的人才参与到医院的信息化建设中来。

    在2011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人民网公布了“两会”十大热点调查结果,由近26万名网民参与的医改成效调查显示,60%的投票者认为“依旧‘看病难、看病贵’”;34%的投票者认为医改“有一定成效,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难’和‘贵’的问题”。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小组讨论期间,针对这些民调结果,委员们各有看法,邱贵兴委员则明确提出:医改补偿不到位,难解“看病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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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邱贵兴委员是带着《关于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的提案》来参加“两会”的。在这份提案中,邱贵兴委员把焦点放在了“医疗损害鉴定”上。“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

    邱贵兴委员介绍说,自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各类医疗损害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典型案例不断考验着医患双方、行政、司法等多方面的神经。《侵权责任法》的立意在于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但因法律的相关细则没有及时出台,在医疗损害鉴定的实施主体及法律效力方面存在“盲区”,多头鉴定相互冲突的现象突出,导致诊疗规范、标准解释和运用的多元化,甚至完全背离医学科学规律和尊重科学公正的价值导向,造成是非不清,加深医患矛盾,这是我国当前医疗纠纷频出,医患关系空前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切实可行的好提案让民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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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贵兴委员在提案中认为,目前,根据实施医疗损害鉴定的不同主体,可分为一元制和二元制两类,前者指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后者的鉴定机构还包括其他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二元制鉴定,如结论相左,则因法院采信不同鉴定意见而带来截然不同、甚至是有悖医学常识的判决。

    医疗损害鉴定,其本质是针对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出判断。根据《侵权责任法》中所谓“医疗损害”的表述,其实质与医疗事故的概念基本重叠。因此,医疗损害的责任技术和责任过错的司法鉴定,其内容是与医疗事故相关的技术问题、专业问题。与之相应的鉴定人,必然是在该领域具有专业造诣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学专家,由他们对诊疗活动进行科学的、实事求是的专业分析,提供还原事实真相的客观证据。

    从国外的经验不难看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医学专业人员而不是法医。法医不同于医生,二者在服务对象、使用技术方法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法医不参加医疗活动,怎么可能对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的复杂的医疗活动作出合理的裁决?何况医疗行业牵涉到人的生命,是专业性最强的领域,同是外科大夫,整形外科大夫来鉴定神经外科的医疗行为就是外行鉴定内行,更不用讲没有医学背景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他们对各种疾病的诊疗规范和标准都不知道,如何来评判医务人员在日常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因此,必需改变目前存在的以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和法医鉴定模式共存的二元制鉴定模式,恢复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现实案例中,作为被告的医院方往往主张由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其根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的鉴定工作”原则。而患者一般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即“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由于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从而导致医患双方存在很大的分歧:医院方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唯一的鉴定程序,只有医学会才具备鉴定医疗事故的资质和能力,这是由于医疗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患者却认为,医疗事故鉴定难免存在利益驱动,缺乏公正性,且鉴定是在一种半公开状态下进行的,有悖于鉴定所要求的公开、公正原则。, 百拇医药(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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