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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做亲子鉴定,这婚该怎么离
http://www.100md.com 2012年4月1日 《幸福家庭》 20124
     一方手握亲子鉴定书,认为妻子不忠,坚持要离婚;一方矢口否认,反驳对方是封建思想作祟,坚决不同意离婚。真真假假,孰对孰错?法院又该如何判断?

    最终,在正确理解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并大胆借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条文后,法院作出最后判决。一场历时近3年的离婚大战,由此画上句号。

    回家探亲,意外出现“小二子”

    刘伟与赵丽都是江苏省洪泽县人,打小就认识。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人擦出爱情的火花,并于1997年1月27日走进婚姻殿堂。1997年5月,两人的第一个女儿呱呱落地。刘伟说,这段时光是他人生中最美好的记忆,他曾经暗暗发誓,一定要做好丈夫、好父亲,让老婆孩子过上好日子。

    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家里的经济紧张起来,为了改善家庭生活,刘伟决定南下打工。2002年,刘伟跟着老乡来到举目无亲的上海,开始打工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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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打工的日子是清苦的,刘伟每天天不亮出门,晚上到很晚才回到住处。可一听到电话里女儿稚嫩的声音时,他就觉得浑身又有使不完的劲。为节省开支,他很少回家,即使回也是来去匆匆。2007年年底,刘伟接到妻子赵丽的电话。赵丽告诉他自己怀孕了。“日子不对呀?”刘伟有些疑惑,但出于对妻子的信任和爱护,他没敢往别处想。

    2008年3月,赵丽生下女儿多多。由于工作忙,刘伟直到10月份才利用休假回到家里。从见到女儿的第一眼起,他就觉得很陌生——女儿的眼睛、脸盘长得既不像自己,也不像妻子。刘伟想到妻子怀孕期间,时常听到同来打工老乡的闲言碎语,每次回家时乡邻们那意味深长的笑语,他内心一直不敢多想的猜疑,瞬间迸发。经过一晚上的深思熟虑,第2天一大早,刘伟瞒着妻子,带着多多来到南京,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做了亲子鉴定。

    夫妻各执一词,离婚大战硝烟弥慢

    几天后,刘伟拿到鉴定书。结论处清楚写着:咨询人刘伟与样品(二女儿多多)之间的基因信息不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这意味着,他与多多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顿时,刘伟觉得作为一个男人的尊严被彻底践踏,必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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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刘伟向洪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到赵丽还处在哺乳期,刘伟于2009年1月撤回起诉。

    2009年7月,刘伟再次向洪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避免先入为主,法院另行指派法官审理。开庭时,双方各执一词,刘伟拿出亲子鉴定证明妻子不忠,坚决要离婚;赵丽也毫不退让,声称刘伟及公婆一家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因为不满自己生了女儿才提出离婚。其实,自刘伟提起诉讼之日起,赵丽与刘伟及公婆关系便十分紧张,双方多次发生冲突,刘伟也因此丢掉在上海的工作。

    考虑到刘伟与赵丽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又共同养育子女,虽然刘伟持有亲子鉴定书,但这属于私自做出的行为,法律上对亲子鉴定持从严态度,一方隐瞒对方私自做亲子鉴定的,法庭一般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拿到判决书后,刘伟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基于同样的考虑,2009年11月,中院驳回刘伟的上诉,维持原判。

    几经周折,法院最终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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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了工作,生活也一团糟,但这并不能阻止刘伟离婚的决心。拿到二审判决后,刘伟又向省高院提起申诉。经过多次反复做工作,省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刘伟的再审申请,刘伟可重新向洪泽法院起诉。

    2010年9月8日,刘伟向洪泽法院提起第3次诉讼。为慎重起见,该院民一庭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第1次开庭时,刘伟声泪俱下向法官、旁听人员陈述赵丽不忠的事实,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赵丽则坚称,刘伟重男轻女,且个性多猜疑,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向自己扣“屎盆子”。双方各不相让,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其实,只要进行一次权威机构的亲子鉴定,刘伟、赵丽孰对孰错,自能见分晓。但赵丽对亲子鉴定异常抵触,坚决不肯做鉴定,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来推翻刘伟手中的结论。在此情况下,合议庭决定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接下来的3次开庭中,合议庭反复向被告赵丽阐明这一规定及其后果,但赵丽仍然拒绝配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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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出炉,法院发现,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与刘伟的案子十分类似,虽然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正式施行,但说明了一种导向。

    2011年3月,法院最终判决多多与刘伟无血缘关系,准予刘伟、赵丽离婚,同时支持刘伟要求赵丽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婚姻纠纷。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省人民医院作出的遗传信息咨询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DNA鉴定。咨询表认为,原告与样品之间的基因信息不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被告质证,咨询表是原告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据了解,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方所作的亲子鉴定,可以直接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但是,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据相关统计,全世界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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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正是发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从证据角度分析,根据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从规定看,被告不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而原告提供了亲子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明显对被告不利,如果要否定该结论,被告只有配合做鉴定,才能得到证实。被告在法院多次释明后,拒不配合。

    同一时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布,尽管还没有正式施行,但合议庭经过反复考量,决定借鉴其条款规定。据此,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作为过错一方同时向原告支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摘自《前卫·大案》), http://www.100md.com(前卫.大案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