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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让老父赢回居住权
http://www.100md.com 2012年9月1日 《幸福家庭》 20129
     步入暮年的周老伯丧偶之后和钟点工走到一起,却遭女儿重重阻拦,女儿的理由是担心钟点工分走家产。夫妻俩无法回家,陈老伯只能暂时栖身在妹妹家,而妻子则跟老乡一起临时居住。这起亲人之间的纠纷最终诉至法院,以周老伯胜诉而告终。

    父亲:再婚5年后告知女儿

    周老伯一直居住在县城一套租赁公房内,1996年房子以售后公房的形式买下,变成周老伯的个人产权房。1997年,周老伯的长女周杏将一双儿女的户口报入父亲的房屋内。1999年周老伯的发妻过世,几个女儿对亡者遗留下的财产未作分割。

    丧偶独居的周老伯在乡下居住。2005年3月,周老伯认识了做保姆的林女士。年龄50岁的林女士与乡下的丈夫关系不睦,认识了周老伯后对他颇有好感。正巧周老伯需要有人帮他料理家务,林女士就到他家做钟点工。林女士把独居的周老伯照顾得妥帖安稳,两人之间的感情也越来越好。2006年2月,林女士上县城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即和周老伯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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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周老伯并没有把婚讯告诉几个女儿,他十分担心女儿会作出什么样的反应。所以在结婚5年后,才知道父亲再婚的消息。

    女儿:指责继母欲抢夺家产

    2011年10月中旬,周老伯和林女士回到县城却发现自家房屋正在装修,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全部被堆置在公用过道内。而在现场指挥工人作业的竟是周老伯的长女周杏。父女俩在房屋内争吵起来,直至拨打110叫来了民警。

    周杏说,她刚知道父亲已经再婚,对继母林女士的身份提出异议。可是当周老伯拿出结婚证时,她又提出证件是假的。民警走后,周杏不愿让继母进屋,找来一把大锁把父亲单独锁在房屋内,然后扬长而去。周老伯在家里找出一根锯条锯开锁链,这才打开房门。当时夜雨淅沥,开窗破墙的装修房屋不断有冷风吹入,夫妇俩坐在床边,心里非常凄苦。

    第二天,周老伯夫妇只能到妹妹处暂住。经过居委会、妇联的劝导,周老伯在10月26日携妻回到家中,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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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周杏再次到父亲家,责备父亲隐瞒婚事,并指责林女士以结婚为饵欺诈父亲,妄图抢夺房产。争吵中,周杏对父亲动了手,并在房屋内打砸家什,砸碎的玻璃瓶割伤了周老伯的左腿。

    面对女儿再次寻衅,周老伯再也不敢住在家里,连衣物都没有收拾就从家里逃出,投奔妹妹家。这次,林女士没有一同住到周老伯的妹妹家去,她白天等活干,晚上就跟老乡一起睡宿舍。

    法院:限长女30天内搬离

    周老伯发现一直住在妹妹家也不是长久之计,于是在去年年底搬出,和妻子租了一间小屋子居住。之后,他得知女儿把自己的房屋出租,终于忍无可忍,于2012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杏归还住房并恢复到装修前的样子。

    周杏则向法院表示,自己并没有不让父亲居住,而是担心林女士出于霸占房子的目的才和父亲结婚。虽然父女俩存在意见分歧,但是因为房子是以前生母和周老伯共同分得的,自己从继承角度来说也有权利,更何况自己和一双儿女的户口都在房子内,理应有居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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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杏应在30日内搬离周老伯的房屋。但周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说法:周老伯作为唯一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有权选择与再婚妻子共同居住,或者选择与女儿共同居住,其他人不得干涉。周杏的户口虽然在争议房屋内,但是户籍不能代表房屋的居住权,且周杏结婚后在他处房屋取得房屋产权,完全可以另行居住,所以周杏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周老伯父女之间的诉讼,从形式上看是居住权纠纷,但这个纠纷的核心是老人再婚后和成年子女之间产生的矛盾。像周老伯那样不敢把自己再婚的事情告诉子女,而当涉及房屋问题的时候爆发矛盾,是一种不妥当的方法。再婚的老年人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各自的婚前财产作妥当处理,尽量避免纠纷。

    (摘自《晚霞·上半月》), 百拇医药(陆明华 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