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感冒传染新生儿,月子会所应否担责
案件回放2017年年底,刘女士与北京某家政公司签订了有效期至2018年2月1日的《月子会所入住合同》,根据该合同第六条第6.3款的约定,刘女士及其女儿入住该家政公司后,由该家政公司提供坐月子及婴儿护理等专业护理服务。合同生效后,该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感冒后仍然继续与刘女士及刘女士女儿长时间近距离接触,导致刘女士女儿出生10天受到病毒传染,引发肺炎住院7日,并导致心肌受损,并发心肌炎、心動过速等疾病。
刘女士主张,自己入住家政公司后的第一天晚上,即发现月嫂王女士睡觉打鼾,随即提出更换月嫂,但由于考虑到春节用工难,而月嫂王女士工作也比较认真,就没有再坚持更换。几日后,月嫂王女士出现频繁打喷嚏等感冒症状,刘女士与家政公司交涉后,新月嫂才上岗,但孩子随即也出现了感冒症状并引发肺炎及心脏问题。刘女士认为,此次病症会对孩子今后的生活和个人发展造成极大不便,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家政公司向刘女士书面公开道歉,退还已交费用,赔偿刘女士女儿因病医治的门诊及住院各项费用、刘女士因在月子中心积劳成疾所需康复费用、刘女士女儿因患病后续治疗康复费用及由疾病引起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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