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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无名氏做广告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1月1日 《特别健康·上半月》 201411
     和中国一样,加拿大电视上也充斥着五花八门的广告,推销一些看上去眼花缭乱、天晓得靠不靠谱的直销产品。不过有一点比较突出的,是这些直销广告上声情并茂推销产品的并非什么名人、明星,而都是些脸孔陌生的无名氏。

    如今年巴西世界杯期间在加拿大播放的一则麦当劳广告,“广告明星”是用麦当劳赠券公开招募来的普通学生。更早一些,一则“汉堡王”广告中的代言者,则是从该品牌连锁店问卷征集报名者中选拔产生的。

    之所以出现如此奇怪、看似不符合广告商业规律的“无名氏现象”,源自加拿大对广告代言的管制法规。

    加拿大《广告标准法则》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功能者,必须是该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广告信息必须真实无误,无误导成分,否则代言者也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可能会因产品问题受到连带刑事处罚。

    通俗地说,没有用过所代言的产品,这个代言是不会被认可的。文体明星之所以不敢贸然代言连锁快餐、碳酸饮料等影响大、回报率高的产品,就是因为这些产品通常不符合文体明星的生活习惯、健康要求。一旦被媒体捕捉到他本身并不消费某个产品,却为该产品代言,捅出去不但会被重罚(即便产品本身未造成负面后果,也可能因“误导消费者”而被罚数十万元;倘造成负面后果,更可能被判刑),也会严重影响自己的口碑、信用和商业利益。

    在某些特定领域,他们的面孔还是挺常见的,比如这些明星自己创立的品牌,他们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是“第一个消费者”。又比如健身连锁品牌、瑜伽中心、功能饮料,文体明星通常都是这类品牌、服务或产品的老主顾,代言起来顺理成章。

    在加拿大,药品、保健食品的广告代言特别少。因为加拿大侧重于管平台:医院药房不能出现药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和促销人员;除特定“窗口”外,处方药一律不得在媒体上打广告;加上“非真实使用者不得代言”和“不得误导”两大限制同样存在,为药品、保健食品做代言,自然也就变成了吃力不讨好的事,名人更是躲得远远的。

    再说,加拿大实行“医药分流”,医生有处方权却不能卖药,药店能卖药,但处方药只能根据医生处方上的品种、数量出售,不能多,也不能少,患者几乎没有选择服用这种或那种处方药的权利,再搞代言,岂不是多此一举?

    凡事总有例外,那些专供华人、印度人看的“少数民族语言”媒体,出现本民族过气明星代言的各种广告(包括保健品)并非罕见。这不过是在钻空子,一旦有人较真,是要吃不了兜着走的。, 百拇医药(青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