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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660399
论人体实验的伦理问题及解决方法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0月1日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45
     摘要人体实验在医学科学研究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医学的任何新的理论和方法在应用之前必须经过人体实验,它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然而,人体实验却存在着种种的伦理问题需要人们积极的寻找应对措施,使它的作用更突出而伤害能降到最低。

    关键词 人体实验;伦理问题

    人体实验伴随着医学的发展,对于医学的发展和人类健康具有特殊的意义,又以宝贵的人做为实验对象,就必然导致伦理价值上的问题。如何更好的处理好人体实验所面临的问题成为当今人们讨论的热点。以下笔者将从人体实验的概述,人体实验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人体实验的概述

    在医学科研中,人体实验是新的医学技术、新的药物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动物实验完成之后、常规临床应用之前的一个重要实验环节。而进行人体试验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医疗水平,改进预防和诊治措施,加深对发病机理的了解,更好的为维护、增进人类的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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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人体实验的概念

    人体实验是以人作为受试目标,用科学的实验手段,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研究的行为。人体实验中人体的概念是尸体、活体、个体和群体所构成的特殊系统,实验的概念则是包括解剖、观察、测量、试验几个研究层次在方法上的连续和统一。刘煜等【1】对加拿大MRC处理人体实验伦理性的研究补充了人体实验的定义,即其人体实验不仅指医学意义上的研究,如在十体或群体中进行的预防、诊断或治疗研究.而且还包括超出卫生保健的非生理入侵性研究,如社会调查、查阅过去病历做回顾性统计分析等。

    1.2人体实验的分类

    人体实验可按其性质、应用价值、控制情况、意愿表达划分为四大类。按性质划分可分为正当人体验和不正当人体实验;按应用价值分,又可分为临床人体实验和非临床人体实验;按控制情况分可分为实验室人体实验和自然人体实验;按意愿表达划分可分为自愿人体实验,欺骗人体实验和强迫人体实验。彭存吉等【2】将人体实验分为天然实验和人为实验两大类,其中人为实验又分为自体实验,自愿实验,欺骗实验和强迫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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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人体实验的意义

    人体实验对人类医学发展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只有经过人体实验证明确定有利于疾病的诊断、治疗的方法才能被推广应用。人体实验能最有效最客观的放映医学的新理论、新方法是否能真正安全的被推广应用。医学的发展和人类的健康离不开人体实验,因此人体实验在伦理学上也被赋予了积极肯定的评价。

    2. 人体实验存在的伦理问题

    人体实验对于医学发展和人类健康而言必不可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也存在着种种问题。下面从实验前,中,后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

    2.1实验者的知情权并未受到有效的保护

    很多时候被试验者无法具体了解实验过程中或实验后可能造成的伤害,虽然他们签署了协议但是协议里并未对实验可能造成的伤害进行具体的阐述,出现事故后只能自己承担痛苦,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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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实验过程往往只注重实验数据忽视实验者的健康

    研究者在实验设计过程中往往忽视对实验者的关怀,没有定时对受试者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对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有效地处理并把伤害降到最低,损害了实验者的权益。

    2.3研究者与实验者往往存在利益冲突

    研究者往往把实验重点放在了实验过程及结果的记录上,但是由于资金及其他方面的利益因素往往忽视实验结束后一段时间对实验者的身体及心理状态的关注及及时解决实验者因实验而造成的伤害。这恰恰与实验者的切身利益发生了冲突,实验者并没有受到有效的保护。实验结束后的人文关怀往往缺失。

    3. 针对出现的伦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3.1知情同意原则

    进行实验时必须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实验者必须向受试者阐述清楚实验的目的、条件、预期的益处或实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适或困难,要充分确保受试者对实验的各环节都能了解,特别是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伤害必须十分清楚。确保受试者是处在没有任何压力、胁迫、利诱、哄骗的情形下并不受欺瞒的情况下自愿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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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科学性原则

    研究者在实验设计上必须严谨的进行科学论证。实验过程中为确保实验科学性,将涉及的空白对照实验部分不能向受试者透露,但受试者在整体上应被告知,方符合科学性及知情同意原则。实验设计时还必须关怀受试者,制定有效的补救和应对措施解决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对实验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测,若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并进行合理的赔偿。

    3.3维护受试者权益的原则

    研究者在实验时应把参与者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若对患病者进行的实验则必须在其疾病范围内,不得离开或扩大实验范围。对于犯人等地位低下的人要进行额外的安全审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于儿童等须在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下进行实验。实验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受试者的权益。宋咏堂等【3】也提出虽然已经知情同意,但研究者面对一些高度危险、有可能致病人于死亡或伤残的情况,应当适时干预,必要时停止或中断实验,以保护病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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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美国,人体实验的相关法律从1945开始就逐渐完善和发展,先后颁布了《患者权利典章》、 《有关人体实验受试者保护的行为守则》、《进行药物早期人体实验的指南》,这些有效的对人体实验进行了规范。但在我国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人体实验,法律约束力偏弱,刑法也没有具体明确的在人体实验方面做规定。因此显得我国的人体实验相对混乱,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显得非常急迫,唯有法律的约束才能从根本解决人体实验的问题。

    3.5 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能有效的保障法律的真正落实,宋咏堂等也提出医药卫生部门也可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做好医疗高新技术的评估和推广工作,及时把握一项新技术或新药品的正面或负面的作用,将可能的危害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刘煜.加拿大MRC是如何处理人体实验中的伦理问题 [J]. 中国医学伦理学。1992.12;6:15-16

    【2】彭存吉. 人体实验的分类及伦理分析.[J].井冈山医专学报. 2004.7;11(4):72-73

    【3】宋咏堂,项红兵,罗五金.论人体实验及其规范.[J].卫生软科学.2003.10;17(5):23-25, http://www.100md.com(何俊彦 陈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