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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12733
对《外科学》第9版骨折治疗原则的商榷
http://www.100md.com 2020年1月5日 空军军医大学学报 2020年第1期
非手术治疗,指征,1功能复位标准必须保持完整性和严谨性,2手法复位达到功能复位标准往往无须手术,3修订切开复位指征不能否定功能复位标准,4骨折治疗原则更应注重体现非手术治疗,5骨折治疗的相关思考,6结语
     许明熙,盛 雷,汪礼军,黄珍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骨科,重庆 402360)

    我国本科教材《外科学》每五年一轮修订,笔者学习其2018年第9版的“骨折的治疗原则”章节[1],并与《外科学》第5~8版的相同章节对比[2-5],认为其修订片面强调骨折的解剖复位而忽视功能复位,不符合医学文献的逻辑和临床实际。现就涉及问题提出商榷,并对骨折治疗谈点感悟,以期及时纠正误导,同等重视骨折的非手术治疗和手术治疗[6-7]。

    1 功能复位标准必须保持完整性和严谨性

    移位性骨折的复位标准有解剖复位(恢复正常的解剖关系)和功能复位(虽未恢复至正常的解剖关系,但骨折愈合后对肢体功能无明显影响者)。功能复位标准是就常见的五种骨折移位提出复位要求,对分离、旋转移位必须完全矫正,对成角、侧方、缩短移位的复位均有最低要求,且上肢与下肢、儿童与成人骨折的复位要求存在差异,具有不可缺少的四项完整内容[2-5]。而《外科学》第9版对功能复位标准的修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一是把缩短移位删除,使得整个标准残缺不全,是否容许缩短成为无章可循的规则漏洞。因为无论是否手术治疗,骨折断端有自身吸收的可能,这是医者不能完全控制的,尤其是带锁髓内钉固定的动力性负重加压,可造成骨端缩短;如原功能复位标准中容许成人下肢骨折缩短程度不超过1.0 cm[2-5],其删除将存在隐患,若患者对缩短不满意引起医疗纠纷,再缺乏此项标准的支撑,则不利于维护临床一线医生的合法权益。二是对长骨干横行骨折的对位表述不严谨,文字表述为骨折端对位至少达1/3、其示范插图的标注则变化为对位1/3以上、插图显示绘成了对位已超过2/3[1]。如此简单的量化数据弄成了三个样本,其复位的最低要求又以谁为准呢?标准讲究精细,具有可操作性,保持文图一致是基本常识[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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