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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80278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亟待落
http://www.100md.com 2014年7月21日 中国医药报 2014.07.21
     □ 河南省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王晓娜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严防假公济私、处罚不公等现象的发生。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甚至成为一种摆设,严重影响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办质量。

    存在问题

    一是有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有成立一个相对稳定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中讨论的组织,遇有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时,临时通知几个人,开一个小会,通报一下情况,就形成了定论。更有甚的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就是集体讨论的结论,使得集体讨论成为个别领导以权谋私、规避法律的一种堂而皇之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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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有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使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时,仅仅限于对稽查办案人员合议后形成的处罚意见或建议进行讨论,如此显然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多个环节进行讨论,未能充分发挥该制度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合理的作用。

    三是有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有设置“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专用记录本,或记录本使用不规范,往往是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分别记录案件的相关情况,讨论结束后,指定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文书,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字后,归入案卷了事。如此显然缺少对重大复杂案件讨论过程的详细记载,一旦出现错案,无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参加重大复杂案件讨论的人员,在参加前没有认真、全面地审阅案卷,因对案情不了解,会上出现人云亦云,不敢或不能够准确发表意见或建议,有违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的严肃性;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在场时,随声附和现象严重,如此使得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缺乏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和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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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后,认为证据不足,使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处罚不适当或程序存在缺陷的案件,在稽查办案人员完善后,没有再次经过集体讨论,而是由个别领导审阅后就直接下结论。

    落“实”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落“实”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避免食品药品行政处罚错案的发生。

    一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相对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或“重大复杂案件审核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担任主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等,可作为成员,单位的法制部门作为该组织的办公室,共同承担对本单位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审定。

    二是设置专用的“重大复杂案件”记录本,记录本平时由单位“重大复杂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人或法制部门负责人保管,每次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时,由“重大复杂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人指定单位法制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为记录人,详细地记录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案由、案情,以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承办人调取的相关证据、承办人意见、集体讨论时每个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及最后形成的决议等。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能参加案件的集体讨论。最后由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分别审看记录并签字,然后由记录人根据记录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文书,参加讨论人员签字后交稽查部门归入案卷。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本年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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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在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讨论前,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分别认真细致地审阅案卷,吃透案情,在集体讨论时公平、公正地发表自己真实的意见和建议。“重大复杂案件审核委员会”的成员要强化药械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提升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四是拟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应由稽查部门提出,由单位“重大复杂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人确定集体讨论参加的人员、时间、地点和记录人。

    五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制定并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因集体讨论决定导致错案发生的,参加讨论的人员全部负担责任,在讨论中主张正确意见的人不负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负全部责任,同时对泄露案件秘密及企业和个人需要保密信息资料的,也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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