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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原产地域保护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14年7月21日 中国医药报 2014.07.21
     探寻医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策(七)

    □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 黄清华

    两种制度的含义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是民族经济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也是国家名、优、特产品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度。善用这两种制度,对于我国中医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医药产品走向世界意义重大,具有其他保护方式无法替代的价值。

    两种制度的含义

    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且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申报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该规定经注册登记,然后再经过申报、审核、公布、实施四个法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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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是针对国家“名优特”产品所采取的一项特殊产品质量监控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中的“原产地”,是指在一国境内某种特殊产品的特定(生产)地域,该特定地域的水土、气候、生产历史等地理人文特征直接决定或影响该产品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并且以该特定地域的名称对该产品进行命名。原产地命名以原产地“地理及人文特征”为基准,其目的在于通过特殊的原产地命名和监控手段,来保证和提高名、优、特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及其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从而发挥其保护民族精品、规范市场、发展经济的作用。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集中表现在原产地名称权的使用权和禁止权方面。使用权的主体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集体使用。这一点与商标权有着本质的区别。禁止权,既包括对其他地域范围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禁止,也包括对本地生产的不具备特色要求和传统条件的产品的禁止。

    地理标志是表明产品原产于某成员国境内某一地区,而该产品的特有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产区相关连。地理标志首先是某一特定地域自然、历史及人文因素形成的国家遗产。地理标志依法由政府授权的机构监控;并且该权利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从该特定地域转移到另外一个地域,也不可以买卖。地理标志的审批注册,需要对产品生产地域(原产地域)的范围、原材料、生产加工工艺和标准、产品的质量甚至数量进行监控,需要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监督检验,这些工作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正是有了这些技术支持,才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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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地命名与地理标志二者之间在知识产权属性方面是相同的,被保护产品必须具有悠久的历史,深远的文化内涵,或对人类有特殊贡献。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原产地命名对产品的原产地、原材料、生产加工工艺及标准、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控更加严格。

    相关国际法律规定

    在国际法层面,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它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中专门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该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一种商品在一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上述领土的一个地区或者地点所生产的原产产品的标志,而该产品的某种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色在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保护地理标志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他人假冒特定产区的驰名产品。协议中的第3节第22条第1~4款把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是针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名、优、特产品所采取的一项特殊的产品质量监控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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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地域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作为一项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产品开展国际贸易的“经济护照”和走向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我国从20世纪末开始重视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问题,陆续参加了四个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它们是:(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制止使用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3)《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为了履行上述公约与协定,2000年前后,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权和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2005年6月,为了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满足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注册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标准等“五个统一”的原则要求,统一规范管理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原产地域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完善,为我国中医药的原产地域种植和生产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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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范例的启示

    中国近年已向全世界约170个国家和地区出口中药产品,其中绝大部分为低附加值的中药提取物和原材料。我国作为世界主要的中草药生产基地,如何采取措施保护中药材原产地,强化更高附加值的成药的研发,已成亟待解决的问题。“古蔺肝苏”和“汉中附子”就为加强中药原产地域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供了有价值的范例。

    四川某公司根据苗族传统验方,采用当地赶黄草为原料制成的“古蔺肝苏”,通过获得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打开医药国际贸易市场并获得竞争优势。目前,“古蔺肝苏”已经远销日本、韩国、越南及新加坡等国家。“古蔺肝苏”的知识产权保护之路对医药企业有两点重要启示:一是树立并重视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是积极尝试、选择合适的中药知识成果保护方式。

    无独与偶,“汉中附子”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审查,成为汉中市第一个中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让汉中附子成为当地一张响当当的名片,从“土产”变“国宝(保)”,甚至上升到“世界保护”的级别。

    在以知识为主导的“知识经济”时代,对于具有“国粹”之称的中医药来说,我国还应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但令人惋惜的是,由于前些年保护意识较薄弱,中医药行业未能有力地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武器,造成了许多本不应该有的损失。如2002年,“青蒿素”在国外被抢先注册的事件,日本在“六神丸”基础上开发的“救心丸”,韩国在“牛黄清心丸”的基础上开发出的“牛黄清心液”等。这些令国人感叹的事实反复地提示我们,中医药企业应当加强包括原产地域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在内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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