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后”处罚现象探析
□ 福建省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余小平
行政处罚以规范行政主体行政处罚行为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在具体执法中,行政部门及时、恰当地作出行政处罚,不仅可以有效惩戒违法行为,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然而,药品监管执法实践中,一些有意或无意的延期办案、“押后”处罚现象值得警惕。
一是为保护本土企业“押后”处罚。每逢换证、集中招标、新一轮GMP和GSP认证期间,相关企业都要到药品监管部门开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为了顺利开出此证明,极个别企业使出浑身解数进行“攻关”,务求将处罚时间推迟到其“顺利”通过考核验收后,而在保护本土企业的“幌子”下,也有不少执法人员中了糖衣炮弹以至“手软脚麻”,执法尺度“大失水准”。
二是为“雪藏”罚没款入库“押后”处罚。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大背景下,案件办理件数的多寡、罚没入库数字的大小成为衡量某个地方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是否尽心尽责的一个重要指标。罚没款入库数字不可能一直呈上扬的曲线,但不可否认的是往往存在“大头小尾”现象,一方面,遇到年底,有些执法人员“善意地”少走一些企业、少查一些违规行为、少办一些违法案件,或是留待来年来处理;另一方面,有些在办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数额巨大,为保证第二年有一定的罚没款,或是减轻罚没款入库的指标“压力”,有意办理案件延期手续,“合法”地将罚没款“雪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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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违背法律规定“押后”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在实际执行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规定被滥用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有的执法人员为本无困难的当事人出谋划策“找困难”、“吐苦水”,变着法子为当事人讲话,如此做法无疑是亵渎法律之举。
四是消极办案导致“押后”处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些重要的物证若不在第一时间取得或保存,如一些重要的电子台账、库存样品、物品清单之类,极易被藏匿、调包、破坏甚至销毁。而一些执法人员在办案中有时会有所忽略,使得调查取证困难重重,导致简单案件复杂化,难以在法定界限内办理完毕。另外,出于办案需要发出一些协查函件,等待复函时限往往较长甚至有在路上“漂泊”一年之久的,经办人员不善于催、不及时催,也是导致案件处理不及时的一大重要原因。
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对立案、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合议、决定处罚等执法程序进行了科学规定,“押后”处罚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为避免此类“押后”处罚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各级监管部门需做好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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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法制审核督查督办制度。案件办理除了经办人员要有极强的责任心外,法制审核人员也应及时跟进,对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办案程度、适用法律等全过程进行认真审核,尤其是对那些不必延期的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介入,分管领导跟踪过问,将隐患苗头扼制在萌芽之中。
二是完善案件限时办结制度。除确因案情重大、复杂难以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必须延期办理并按程序经过批准的案件外,应加大对案件承办人员的问责力度,督促其依法、按时做好案件的相关办理工作。同时,要借助电子监察平台和举报投诉平台,对案件办理过程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限超期等问题及时跟踪,就办案人员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有行政相对人举报投诉、是否有懈怠渎职等现象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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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以规范行政主体行政处罚行为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在具体执法中,行政部门及时、恰当地作出行政处罚,不仅可以有效惩戒违法行为,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然而,药品监管执法实践中,一些有意或无意的延期办案、“押后”处罚现象值得警惕。
一是为保护本土企业“押后”处罚。每逢换证、集中招标、新一轮GMP和GSP认证期间,相关企业都要到药品监管部门开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明。为了顺利开出此证明,极个别企业使出浑身解数进行“攻关”,务求将处罚时间推迟到其“顺利”通过考核验收后,而在保护本土企业的“幌子”下,也有不少执法人员中了糖衣炮弹以至“手软脚麻”,执法尺度“大失水准”。
二是为“雪藏”罚没款入库“押后”处罚。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大背景下,案件办理件数的多寡、罚没入库数字的大小成为衡量某个地方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是否尽心尽责的一个重要指标。罚没款入库数字不可能一直呈上扬的曲线,但不可否认的是往往存在“大头小尾”现象,一方面,遇到年底,有些执法人员“善意地”少走一些企业、少查一些违规行为、少办一些违法案件,或是留待来年来处理;另一方面,有些在办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数额巨大,为保证第二年有一定的罚没款,或是减轻罚没款入库的指标“压力”,有意办理案件延期手续,“合法”地将罚没款“雪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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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违背法律规定“押后”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在实际执行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规定被滥用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有的执法人员为本无困难的当事人出谋划策“找困难”、“吐苦水”,变着法子为当事人讲话,如此做法无疑是亵渎法律之举。
四是消极办案导致“押后”处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些重要的物证若不在第一时间取得或保存,如一些重要的电子台账、库存样品、物品清单之类,极易被藏匿、调包、破坏甚至销毁。而一些执法人员在办案中有时会有所忽略,使得调查取证困难重重,导致简单案件复杂化,难以在法定界限内办理完毕。另外,出于办案需要发出一些协查函件,等待复函时限往往较长甚至有在路上“漂泊”一年之久的,经办人员不善于催、不及时催,也是导致案件处理不及时的一大重要原因。
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对立案、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合议、决定处罚等执法程序进行了科学规定,“押后”处罚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为避免此类“押后”处罚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各级监管部门需做好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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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法制审核督查督办制度。案件办理除了经办人员要有极强的责任心外,法制审核人员也应及时跟进,对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办案程度、适用法律等全过程进行认真审核,尤其是对那些不必延期的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介入,分管领导跟踪过问,将隐患苗头扼制在萌芽之中。
二是完善案件限时办结制度。除确因案情重大、复杂难以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必须延期办理并按程序经过批准的案件外,应加大对案件承办人员的问责力度,督促其依法、按时做好案件的相关办理工作。同时,要借助电子监察平台和举报投诉平台,对案件办理过程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限超期等问题及时跟踪,就办案人员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有行政相对人举报投诉、是否有懈怠渎职等现象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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