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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0553
食品标签标注乱象亟待规范 ——兼谈食品标签标注违法行为查处的必要性
http://www.100md.com 2015年9月21日 中国医药报 2015.09.21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方庆海 刘传勇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对红酒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部分经营者销售的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涉案酒水进行了扣押并展开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共立案9起,查获涉案红酒441瓶,其中红酒标签关于“微量二氧化硫”未依法标注的8起,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1起。

    在对上述案件进行定性处理时,执法人员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有关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应当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红酒如果商品内在质量本身没有问题,而只是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应当先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机会,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再依法进行处罚。下面,笔者结合上述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做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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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签标注属国家强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其中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为了规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国家专门制定出台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标签通则》),《标签通则》属于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是生产经营不符合《标签通则》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均构成《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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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签标注问题的司法判例

    近年来,针对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而引发的投诉和举报已逐渐成为“热点”问题。前不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2月,该院共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以标签标注问题为由起诉的案件分别为11件、14件和15件,在消费者维权案件中占比分别为42.3%、46.7%和68.2%。针对不断攀升的食品标签标注诉讼,先来看看司法实践中是怎么判罚的。

    2014年7月2日,张军(化名)到北京某超市购物,花1542元买了6瓶进口红酒。这款“法国公爵城堡干红葡萄酒”,每瓶单价257元,原产国是法国,灌装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张军回家后发现,酒瓶上中文标签的配料一栏标注“微量二氧化硫”。根据国家规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的葡萄酒,不允许这样标注。于是他一纸诉状将该超市起诉到北京市朝阳法院,认为超市未尽义务,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违法销售,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10倍赔偿即15420元。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涉案的“法国公爵城堡干红葡萄酒”系于2013年8月1日后进口的商品,其仅标注“微量二氧化硫”,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随后,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军退货,该超市退款并作出10倍赔偿15420元,后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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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独有偶。2014年7月21日,汤某从博罗县福田镇某超市购买12盒红酒后,发现该红酒均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也看不到产品原料、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信息,不能确定该酒的质量及安全,遂向博罗县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并予10倍赔偿。博罗县法院认为,汤某所购买的红酒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某超市销售的涉案红酒没有在其包装盒醒目位置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遂一审判决由超市赔偿汤某货款损失1056元并支付赔偿金10560元。

    食品标签标注违法须严查

    从目前已公布的相关司法判例来看,对于食品标签标注引发的民事诉讼都获得了当地法院的支持。审理法院认为,食品标签标注属于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理应对其销售商品的品质,包括对商品的外包装、产品描述等表面特征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由此可见,食品标签标注违法行为绝不是小问题,对于食品标签标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决不能简单地以“责令改正”的方式轻松带过。这是因为:一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此类行为进行“责令改正”的规定。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不仅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依据亦不可为;二是“小问题”往往潜藏着大风险。目前,针对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而引发的投诉和举报已成为食品“热点”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投诉举报人“知假买假”在成为新的投诉举报类型的同时逐渐衍化成为一种谋生手段。该类投诉举报的特点是,投诉举报人在各超市、购物网站挑选存在标签标示不规范等问题的产品进行购买,留存购物凭证、产品包装等证据后,以信函方式向职能部门举报,通过调解、退赔等获利。如达不到目的,便认为职能部门处理不当,从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据不完全统计,仅2014年10月份至今年4月份,在流通环节,济南市历城区局就受理因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引发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12件。

    该类投诉举报主要集中在预包装食品标签,如标注的添加剂未使用规范名称、有营养声称未标注具体含量、营养成分表中各成分含量修约值及NRV数值、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单位“千焦”将小写“k”标注为大写“K”等。看似都是小问题,但却往往潜藏着执法风险。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2014年投诉举报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14年,食品类公众诉求与去年相比,增长了一半,达到5031件,占总诉求数量的54.9%。面对越来越多的“知假买假”投诉举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标签标注乱象必须加大整治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置,严格查处,绝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因“事小”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