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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内部人士举报 细化奖励申领程序 ——解读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16年5月23日 中国医药报 2016.05.23
     □ 王晓冬

    近日,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2014年4月4日制定实施的《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管理处处长孟德胜,请其对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修订背景

    据孟德胜介绍,2005年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随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进展和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该办法历经2011年、2014年、2016年三次修改。近日出台的《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4月开始酝酿起草,并广泛征求意见,举报奖励范围也由几年前的食品违法行为线索涵盖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

    “随着举报奖励获奖人数逐年增加,奖金发放金额也呈上升趋势。但实际工作中,《办法》所规定的举报奖励申领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举报人的权利义务还需更加明确,举报奖励发放条件和标准还需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孟德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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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特点

    孟德胜表示,为提高社会公众的举报积极性,特别是鼓励相关行业的内部人士举报、揭发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药品行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此外,原《办法》中“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明确认定,且在司法审判中存在争议,此次修订将其予以删除。同时删除了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限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孟德胜说,实践中部分无照无证行为的取缔可能要依靠拆除违法建设等手段完成,虽然监管部门消除了违法行为但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投诉举报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社会影响恶劣,因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但案件承办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相关部门在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做出书面说明后,可适用《办法》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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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内容

    孟德胜表示,为更加便捷举报人领取奖金,提高其举报违法行为的能动性,《办法》明确,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同时,《办法》细化了匿名举报人的奖励发放程序,规定匿名举报人在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经案件承办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确认匿名举报人系举报奖励实际获得人并出具核实证明材料后,方可向北京市局申领奖金。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不符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此外,考虑到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涉及法规众多,《办法》将货值金额的认定调整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算。对于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或已经做出司法判决的案件,统一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励。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奖励的申报时间,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自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奖励申报程序。,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