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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421
哪些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http://www.100md.com 2017年7月21日 中国医药报 2017.07.21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的证据因为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行政机关在质证时,对原告提交的下列证据,应提请法院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 下列证据因真实性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二,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如举报人购买商品的视频资料;第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 (1)证据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因证据形式上不符合要求,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取得方式上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排除规则。下列证据因取得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即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步骤、时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比如,调查取证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取证行为只有同时满足偷拍、偷录、窃听,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两个条件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3)取得时间上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排除规则。下列证据因取得时间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第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第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第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第四,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4)举证时间上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因在举证时间上不具有合法性,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行政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供但拒不提供,而又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本文摘编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理论与实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