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CP学习与思考】及早发现安全信号 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浅析申办者如何开展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收集
□ 苏敏实 万帮喜 曹烨药物警戒的核心工作内容是对药物进行风险管理。目前我国针对上市后药品的风险管理已有明确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指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但对于上市前药品在临床试验中的风险管理还没有明确规定。2003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仅强调了申办者对严重不良事件的上报和沟通义务,导致部分申办者仅关注严重不良事件的上报时限和上报部门等操作层面问题,而对及早发现安全信号(如对收集到的安全性信息及时分析与评估)、及时确认试验药物风险等缺乏足够的认识。
为解决以上问题,新版GCP要求申办者建立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优化安全性信息报告流程。这给申办者的药物警戒体系建设与药物警戒活动的具体执行(如收集评价药物安全信息)等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提高试验期间药物安全评估能力
新版GCP第四十七条明确:“申办者负责药物试验期间试验用药品的安全性评估。申办者应当将临床试验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可能影响临床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同意意见的问题,及时通知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针对临床试验中药品的安全性评估,笔者认为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收集到的个例安全性报告做出事件层级的严重性、相关性和预期性判断;二是整体关注试验药物在临床前、临床试验中获得的数据,以及同类产品公开数据,及早发现并评估安全性信号,确认有无新的药物不良反应和重要风险。这不仅是新版GCP的要求,同时也是更新研究者手册和撰写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重要技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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