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调解理念的变迁
家事调解需要与时俱进,矛盾的协调解决更加依赖于机制的多元化和理念的先进性,从切割到治愈,家事调解正在不断成熟。
■ 刘洋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是家事调解最接地气的阶段。在物资匮乏的年代里,争讼的往往是离婚与否,需要的往往是劝慰疏导。很多法官,骑着破旧的自行车穿行于大街小巷、田间地头、厂矿学校。从家长里短,到品质家风,从社区街道,到村镇政府,当地审,当场调,调解方式灵活,沟通方式简单,语言生动明了,纯朴的价值观和人民性贯彻始终,在家事调解理念中老民事精神闪闪发光。
至本世纪初,随着审判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家事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逐渐从传统的婚姻解除与否,延伸到孩子抚养、房子、汽车和存款等财产分割等重要问题的处理,“五子登科”(妻子、孩子、房子、车子、票子)式争讼成为常态化。价值观的碰撞、物质和精神的纠葛、新旧法律的激荡是这个阶段特征。
, 百拇医药
随着通信、网络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交往渠道的拓宽,婚姻类案件出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以北京市某中级法院为例,据统计,2011年、2012年、2013年,该院审结的婚姻类案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比例逐年上升。总体来看,占比约为4%,属于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的一类案件。如果一一判决,其中大量涉及忠诚、子女抚养、生活困难等的案件将呈“硬着陆”,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不可调和。另一项统计显示,“70后”和“80后”因生活琐事而离婚的案件占据了该年龄段群体离婚诉讼的一半以上。离婚过错、婚外情是争议焦点。因第三者问题而导致上述群体离婚的案件近年来一直占据离婚诉讼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
司法改革开始后,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逐步实现着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而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的过程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家事调解的关键是什么?是感情,是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赡养扶助的基本责任,是性别平等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的考量。家事调解的关键点,经历了从最初阶段调解和好的感情留驻,破镜重圆,到后来将重点置于财产处分中,更加倾向于解决实际的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家事审判改革的目标后,近两年的试点期间,家事调解的关注点亦从财产分割的领域,重返婚姻修复和情感治愈。此前被忽略过的未成年子女利益、家庭暴力等问题,均重新回归司法视野的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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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调解需要与时俱进,矛盾的协调解决更加依赖于机制的多元化和理念的先进性,从切割到治愈,家事调解正在不断成熟。家事审判改革以来,法官们通过全新工作模式,实现家事法官的角色重塑,家事审判由传统的关注财产争议到着重修复家庭关系,从处理纠纷到消除对立,对于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专业化力量的促进辅助下实现从刚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从单一的个体审判行为向综合性的团队审判活动模式转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从理念和模式上打破常规,创设了符合家事审判规律与群众期待的一系列新的工作模式,通过引入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律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了覆盖广泛的对审判形成强大助力的社会力量,让公众参与度提高到新的水平,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位公众的真正参与下看得见、做得到。
家事案件中,大量婚姻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在此情况下,家事调解针对涉及大量情感因素的家事案件具有天然的优势。法官的调解,更需要“入境”、“入脑”和“入心”。面对抚养权的归属、房屋的分配、夫妻债务等问题,同频共振的调解所激发的,不仅是当事人内心的柔软,更是价值观的趋同。大量家事案件的审理坚持以实现家庭和睦为目标,秉持阳光司法、柔性司法、暖心司法的理念,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自我修复转变为外力干预和支持的帮助修复,既体现法律的一般公正,亦兼顾对弱势群体的个案公正,依法保障了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家事调解实践迫切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学素养,更兼有生活经验、调解能力、创新思维和开拓意识的法官,在逐步提升群众工作能力水平方面有所建树。从刚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加上生活经验的推演,不仅是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向往提出的要求,也是家事调解理念不断进步的表现。
未来的家事调解应当具有这样的价值追求,即判断、评价、帮助、治疗、教化、疏导、平衡。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百拇医药
■ 刘洋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是家事调解最接地气的阶段。在物资匮乏的年代里,争讼的往往是离婚与否,需要的往往是劝慰疏导。很多法官,骑着破旧的自行车穿行于大街小巷、田间地头、厂矿学校。从家长里短,到品质家风,从社区街道,到村镇政府,当地审,当场调,调解方式灵活,沟通方式简单,语言生动明了,纯朴的价值观和人民性贯彻始终,在家事调解理念中老民事精神闪闪发光。
至本世纪初,随着审判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家事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逐渐从传统的婚姻解除与否,延伸到孩子抚养、房子、汽车和存款等财产分割等重要问题的处理,“五子登科”(妻子、孩子、房子、车子、票子)式争讼成为常态化。价值观的碰撞、物质和精神的纠葛、新旧法律的激荡是这个阶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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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信、网络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交往渠道的拓宽,婚姻类案件出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以北京市某中级法院为例,据统计,2011年、2012年、2013年,该院审结的婚姻类案件占当年民商事案件比例逐年上升。总体来看,占比约为4%,属于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的一类案件。如果一一判决,其中大量涉及忠诚、子女抚养、生活困难等的案件将呈“硬着陆”,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不可调和。另一项统计显示,“70后”和“80后”因生活琐事而离婚的案件占据了该年龄段群体离婚诉讼的一半以上。离婚过错、婚外情是争议焦点。因第三者问题而导致上述群体离婚的案件近年来一直占据离婚诉讼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
司法改革开始后,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逐步实现着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而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的过程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家事调解的关键是什么?是感情,是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赡养扶助的基本责任,是性别平等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的考量。家事调解的关键点,经历了从最初阶段调解和好的感情留驻,破镜重圆,到后来将重点置于财产处分中,更加倾向于解决实际的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家事审判改革的目标后,近两年的试点期间,家事调解的关注点亦从财产分割的领域,重返婚姻修复和情感治愈。此前被忽略过的未成年子女利益、家庭暴力等问题,均重新回归司法视野的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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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调解需要与时俱进,矛盾的协调解决更加依赖于机制的多元化和理念的先进性,从切割到治愈,家事调解正在不断成熟。家事审判改革以来,法官们通过全新工作模式,实现家事法官的角色重塑,家事审判由传统的关注财产争议到着重修复家庭关系,从处理纠纷到消除对立,对于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专业化力量的促进辅助下实现从刚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从单一的个体审判行为向综合性的团队审判活动模式转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从理念和模式上打破常规,创设了符合家事审判规律与群众期待的一系列新的工作模式,通过引入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律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了覆盖广泛的对审判形成强大助力的社会力量,让公众参与度提高到新的水平,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位公众的真正参与下看得见、做得到。
家事案件中,大量婚姻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在此情况下,家事调解针对涉及大量情感因素的家事案件具有天然的优势。法官的调解,更需要“入境”、“入脑”和“入心”。面对抚养权的归属、房屋的分配、夫妻债务等问题,同频共振的调解所激发的,不仅是当事人内心的柔软,更是价值观的趋同。大量家事案件的审理坚持以实现家庭和睦为目标,秉持阳光司法、柔性司法、暖心司法的理念,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自我修复转变为外力干预和支持的帮助修复,既体现法律的一般公正,亦兼顾对弱势群体的个案公正,依法保障了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家事调解实践迫切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学素养,更兼有生活经验、调解能力、创新思维和开拓意识的法官,在逐步提升群众工作能力水平方面有所建树。从刚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加上生活经验的推演,不仅是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向往提出的要求,也是家事调解理念不断进步的表现。
未来的家事调解应当具有这样的价值追求,即判断、评价、帮助、治疗、教化、疏导、平衡。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