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烦心事”, 民法典给你答案
婚前疾病、共同债务、抚养权归属
□ 新华社记者 白阳 罗沙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和谐与否,一头连着家庭的幸福感,一头连着社会的安定团结。
对方婚前隐瞒病情该不该介意?婚姻中对方欠的债你有没有义务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要听谁的?……这些婚姻家庭的“烦心事”,听听民法典怎么解答。
对方婚前隐瞒疾病,你该何去何从?
【案例】
安徽淮南女子陈某与相亲认识的男子周某登记结婚后,发现周某经常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背着家人服药。陈某在遭受多次惊吓后被迫离家出走。2019年,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她随后从法院得知,周某在婚前就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疗。
, 百拇医药
【说法】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真诚亦然。当婚姻面临“二选一”的难题,是该与爱人共渡难关,还是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一种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对此知情,那么疾病还是结婚的障碍吗?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了将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的规定,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若军认为,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这是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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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隐瞒病情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害,民法典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义务,并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对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孙若军说,对于该规定如何适用、“重大疾病”如何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法律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方在婚姻中欠的债,你有义务还吗?
【案例】
湖南邵阳女子曾某在离婚后,发现前夫唐某曾在二人分居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100万元。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曾某被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4年多来,曾某因唯一的自有房产被法院执行,不得不带着儿子在外漂泊。2019年,检察机关就此案向法院提起抗诉,曾某终于盼来了改判。
【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有哪些?历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在共同债务问题上,民法典吸纳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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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孙若军表示,此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对促进夫妻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民法典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比方说,即便是夫妻一方婚前单独购买的房产,若婚后用于出租等投资行为,所得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孙若军说,这处修改吸纳了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司法裁判经验和成果的总结,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
离婚后孩子跟谁过,谁的意愿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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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山东平度女子张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岁的女儿由她抚养。孩子的父亲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还没等判决结果下来,孙某便与家人到张某家中将熟睡中的女孩强行抱走。经法院多次调解,孙某才将女孩归还给张某。
【说法】
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是夫妻“离婚大战”的争夺焦点。抚养权的归属到底谁的意愿最重要?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哺乳期”改为“两周岁”,并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时,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自主意识,在抚养权问题上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民法典吸纳了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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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若军认为,“哺乳期”的表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个体差异较大。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满足法律的规定,不得不缩短或延长“哺乳期”的时间或仓促地赶在“哺乳期”内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吸收了以往的司法裁判规则,更为合理地确定抚养权的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保护儿童和妇女的身心健康。
孙若军还表示,民法典“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等相关规定,将儿童优先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落实到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和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
新增“居住权”、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落实“三权分置”
民法典物权编以“用益物权”强化并保障财产权各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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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徐阳晨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问世,其第二编物权编以“用益物权”为落点,将我们日常生活中对“物”的归属、使用、流转加以进一步的规范和约束,最大限度保护私产,被看作是现行物权法的继承和升级。
物权编和物权法一脉相承,此次修正,其变与不变,守成与突破引发民众关注。尤其是物权编新增的“居住权”,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落实“三权分置”等要点切实体察民情,及时回应社会热点。
居住权保障具有切实住房需求的群体的利益
“传统大陆法系的人役权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居住困难,具有扶危济困的救助性质,相比较而言,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在制度设计上更为开放。”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对“居住权”的法理动因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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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正式生效后,不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自主意志而将房屋使用权赋予其近亲属、朋友以及其愿意赋予的对象。“这充分实现了所有权人的利益,并保护了特定存在居住困难的亲属、朋友的居住利益,新规定也可以在以房养老、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为进一步丰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法律支持。”朱晓峰说。
在之前的法律实践中,关于居住权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各种形态的都有,集中表现在:第一,长期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的人因所有权人死亡而失去继续居住在原来居所的权利;第二,房屋所有权人为了筹措养老所需的资金而陷入以房养老的陷阱;第三,国家保障房主要有租、卖两种形式,对于真正存在住房需求的人往往照顾不到。
“民法典此次明确规定居住权制度,有助于保障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的人在所有权人死亡后继续居住在原来居所的权利,使房屋所有权人避免以房养老中存在的陷阱,从而保障具有切实住房需求的群体的利益。”朱晓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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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纠纷在共同居住的离婚夫妻之间、年迈的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尤为常见。法律条文的空白导致法院在裁判时缺乏可以援引的法律规定,很多时候只能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酌情进行裁量。
“而今居住权的明确,可以有效避免法官继续陷入个案的艰难斟酌中,统一的裁判尺度与依据也逐步清晰,将更加有力保护离婚妇女、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森杰说。
对业主权利的保护更加细化清晰
随着我国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小区居民人口日益扩大,对业主权利的保护也就愈加显得重要。此次民法典在原有物权法的基础上或增添或修改了部分关于业主权利的条款,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对业主的保护更为细化清晰,更具操作性,进一步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
物权编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业主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规定,该条款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赵森杰认为,这一条款可以为近年来屡屡曝出的业主公共区域被侵占、改建、改变用途或通过其他途径谋利的维权事件提供弥补业主损失的法律依据。“辅之以合同编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等相关规定,可以打出一套组合拳。”赵森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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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物权编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中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规定。第二百八十六条要求“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这两项规定是对疫情期间要求社区进行联防联控措施的正向反馈,我国有效防控疫情的经验进一步印证了紧抓社区治理的重要性,而良好的社区治理则需以业主、物业等各主体之间权责清晰、关系稳定为基石,这也是此次民法典物权编所想要达成的目的。”赵森杰说。
物权编新规使业委会在集体决策及维权中的重要性突显。那么小区业委会如何清查物业资金收支?如何举证?而尚未成立业委会又怎么办?业内人士给出建议。
在实际维权中,如果出现物业不公示所提供的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信息,业主也不必担心。“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向业主公开以上内容属于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义务,如果物业坚持不予公开,业主或业委会可以保存好要求物业公开或报告相应信息的书面材料且已经送达给物业的相应证据,在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前提下,进行起诉。”赵森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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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最直接有效的方法还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法律救济。”朱晓峰说。
落实“三权分置” 将平等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财产权
农村土地问题是民法典分编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此次民法典在刚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物权编第十一章专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是明确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写进了民法典。
“最重要的是,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删去了‘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朱晓峰指出,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有助于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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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平等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财产权,这是物权编乃至整个民法典最大的突破和创新。”朱晓峰说,落实“三权分置”,激活土地经营权,民法典旨在赋予更多主体以参与市场交易的资格,以实现市场经济下,各主体竞争中权利、规则、机会的“平等”。“民法典第四条就明确强调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物权编第二百零六条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第二百零七条要求‘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朱晓峰说,这表明民法典强调了对各类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基本立场,确立了对产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朱晓峰认为,在民法典物权编领域,居住权和土地经营权是两种最典型的“用益物权”,强化和巩固其财产权的各项权能,使之成为法律保护的“权利”,目的是促进各要素的市场流通,培育市场经济运行的良好土壤。“所谓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兴,则民富国兴。”, http://www.100md.com
□ 新华社记者 白阳 罗沙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和谐与否,一头连着家庭的幸福感,一头连着社会的安定团结。
对方婚前隐瞒病情该不该介意?婚姻中对方欠的债你有没有义务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要听谁的?……这些婚姻家庭的“烦心事”,听听民法典怎么解答。
对方婚前隐瞒疾病,你该何去何从?
【案例】
安徽淮南女子陈某与相亲认识的男子周某登记结婚后,发现周某经常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背着家人服药。陈某在遭受多次惊吓后被迫离家出走。2019年,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她随后从法院得知,周某在婚前就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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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真诚亦然。当婚姻面临“二选一”的难题,是该与爱人共渡难关,还是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一种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对此知情,那么疾病还是结婚的障碍吗?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了将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的规定,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若军认为,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这是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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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隐瞒病情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害,民法典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义务,并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对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孙若军说,对于该规定如何适用、“重大疾病”如何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法律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方在婚姻中欠的债,你有义务还吗?
【案例】
湖南邵阳女子曾某在离婚后,发现前夫唐某曾在二人分居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100万元。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曾某被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4年多来,曾某因唯一的自有房产被法院执行,不得不带着儿子在外漂泊。2019年,检察机关就此案向法院提起抗诉,曾某终于盼来了改判。
【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有哪些?历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在共同债务问题上,民法典吸纳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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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孙若军表示,此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对促进夫妻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民法典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比方说,即便是夫妻一方婚前单独购买的房产,若婚后用于出租等投资行为,所得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孙若军说,这处修改吸纳了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司法裁判经验和成果的总结,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
离婚后孩子跟谁过,谁的意愿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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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山东平度女子张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岁的女儿由她抚养。孩子的父亲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还没等判决结果下来,孙某便与家人到张某家中将熟睡中的女孩强行抱走。经法院多次调解,孙某才将女孩归还给张某。
【说法】
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是夫妻“离婚大战”的争夺焦点。抚养权的归属到底谁的意愿最重要?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哺乳期”改为“两周岁”,并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时,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自主意识,在抚养权问题上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民法典吸纳了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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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若军认为,“哺乳期”的表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个体差异较大。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满足法律的规定,不得不缩短或延长“哺乳期”的时间或仓促地赶在“哺乳期”内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吸收了以往的司法裁判规则,更为合理地确定抚养权的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保护儿童和妇女的身心健康。
孙若军还表示,民法典“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等相关规定,将儿童优先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落实到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和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
新增“居住权”、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落实“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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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徐阳晨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问世,其第二编物权编以“用益物权”为落点,将我们日常生活中对“物”的归属、使用、流转加以进一步的规范和约束,最大限度保护私产,被看作是现行物权法的继承和升级。
物权编和物权法一脉相承,此次修正,其变与不变,守成与突破引发民众关注。尤其是物权编新增的“居住权”,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落实“三权分置”等要点切实体察民情,及时回应社会热点。
居住权保障具有切实住房需求的群体的利益
“传统大陆法系的人役权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居住困难,具有扶危济困的救助性质,相比较而言,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在制度设计上更为开放。”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对“居住权”的法理动因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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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法律实践中,关于居住权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各种形态的都有,集中表现在:第一,长期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的人因所有权人死亡而失去继续居住在原来居所的权利;第二,房屋所有权人为了筹措养老所需的资金而陷入以房养老的陷阱;第三,国家保障房主要有租、卖两种形式,对于真正存在住房需求的人往往照顾不到。
“民法典此次明确规定居住权制度,有助于保障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的人在所有权人死亡后继续居住在原来居所的权利,使房屋所有权人避免以房养老中存在的陷阱,从而保障具有切实住房需求的群体的利益。”朱晓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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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纠纷在共同居住的离婚夫妻之间、年迈的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尤为常见。法律条文的空白导致法院在裁判时缺乏可以援引的法律规定,很多时候只能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酌情进行裁量。
“而今居住权的明确,可以有效避免法官继续陷入个案的艰难斟酌中,统一的裁判尺度与依据也逐步清晰,将更加有力保护离婚妇女、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森杰说。
对业主权利的保护更加细化清晰
随着我国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小区居民人口日益扩大,对业主权利的保护也就愈加显得重要。此次民法典在原有物权法的基础上或增添或修改了部分关于业主权利的条款,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对业主的保护更为细化清晰,更具操作性,进一步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
物权编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业主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规定,该条款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赵森杰认为,这一条款可以为近年来屡屡曝出的业主公共区域被侵占、改建、改变用途或通过其他途径谋利的维权事件提供弥补业主损失的法律依据。“辅之以合同编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等相关规定,可以打出一套组合拳。”赵森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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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物权编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中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规定。第二百八十六条要求“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这两项规定是对疫情期间要求社区进行联防联控措施的正向反馈,我国有效防控疫情的经验进一步印证了紧抓社区治理的重要性,而良好的社区治理则需以业主、物业等各主体之间权责清晰、关系稳定为基石,这也是此次民法典物权编所想要达成的目的。”赵森杰说。
物权编新规使业委会在集体决策及维权中的重要性突显。那么小区业委会如何清查物业资金收支?如何举证?而尚未成立业委会又怎么办?业内人士给出建议。
在实际维权中,如果出现物业不公示所提供的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信息,业主也不必担心。“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向业主公开以上内容属于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义务,如果物业坚持不予公开,业主或业委会可以保存好要求物业公开或报告相应信息的书面材料且已经送达给物业的相应证据,在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前提下,进行起诉。”赵森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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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最直接有效的方法还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法律救济。”朱晓峰说。
落实“三权分置” 将平等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财产权
农村土地问题是民法典分编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此次民法典在刚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物权编第十一章专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是明确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写进了民法典。
“最重要的是,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删去了‘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朱晓峰指出,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有助于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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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峰认为,在民法典物权编领域,居住权和土地经营权是两种最典型的“用益物权”,强化和巩固其财产权的各项权能,使之成为法律保护的“权利”,目的是促进各要素的市场流通,培育市场经济运行的良好土壤。“所谓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兴,则民富国兴。”,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