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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079
悬法律利剑,大数据杀熟难“作妖”
http://www.100md.com 2021年11月5日 科普时报 2021.11.05
     《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

    我国网民总体规模超过10亿,互联网已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长期以来,个性化广告推送、大数据杀熟等基于个人信息利用带来的种种问题也饱受诟病,如何保护隐私信息是公平地落在每个人身上的现实隐忧。

    11月1日,备受期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自此,一直处于“裸奔”状态的个人信息有了重磅法律的明确保护。

    落实“告知—同意”规则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在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中发现,消费者反映比较突出的个人信息问题,主要集中在手机APP过度索权、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非法推送商业信息、“大数据杀熟”,以及敏感个人信息的非法处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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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消协表示,经营者应当制定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则,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证消费者知情,并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

    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制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和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敏感个人信息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的个人信息。法律对其设置了特殊处理规则,即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人脸识别作为一种敏感个人信息。中消协认为,小区物业、经营场所不应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应当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验证方式供业主或者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更不能为了商业目的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人脸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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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平台应当好“守门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中消协表示,经营者不能利用自身掌握的消费者经济状况、消费习惯以及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在未获得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用户画像来开展精准营销。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中消协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认真学法、主动用法:了解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等;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只在确属必要的情况下才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进行授权;要对自己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不同意经营者继续处理时要积极行使“撤回同意”权利,要求经营者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百拇医药(科普时报记者 崔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