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反浪费,震慑超量点餐者
立法反浪费,震慑超量点餐者
本报特约评论员 陈 年
请朋友吃饭,点上一桌菜,剩下一大半,碍于面子不肯打包;去吃自助餐,为了“把花出去的钱吃回来”,餐盘盛得满满,结果却是“眼大肚子小”……类似这样的餐饮浪费行为,今后可能要被“罚款”了!前不久,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换句话说,以后到饭馆吃饭时再浪费食物,或将受到“强制惩戒”。
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上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取得明显成效,“舌尖上的浪费”有所改观。但不可否认的是,受讲排场、比阔气、爱面子等不良风气和不科学、不文明消费习俗的影响,我国餐饮浪费问题 一直存在且时常反复。调研数据显示,城乡婚宴酒席浪费40%以上,出生宴等各类“事件性宴聚”浪费30%左右,商务宴请浪费30%~40%,朋友聚餐浪费40%左右。可以说,餐饮浪费“顽疾”不除,不仅违背中华民族的勤俭节约美德,也不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在此背景下,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将近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不仅标志着制止餐饮浪费将从道德约束为主走向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并重,也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此次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对于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为自己的点餐浪费行为买单,无疑会对那些好面子、讲排场的浪费者形成震慑,但对于这条规定的可操作性,很多人也提出了疑问。比如,如何认定是“明显浪费”?收费的额度如何划定?为达到餐厅包厢最低消费标准而造成的浪费是否收费?会有多少商家愿意拉下脸来跟顾客收垃圾处理费?会不会有商家以多点菜不收费为卖点吸引顾客?会不会有无良商家因此打开“敛财思路”,在收费单中增设一个新的项目?
事实上,不管是消费者为了避免被收费而选择打包后直接扔掉,还是商家趁机敛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都是在钻法律空子,与反食品浪费法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对点餐浪费者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必须首先确保实际操作中不走偏,应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标准、细化措施,防止个别不法商家有机可乘。作为消费者,也不应将是否收取垃圾处理费作为餐厅用餐“光盘”与否的前提,而应时刻牢记“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将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从每一次用餐做起,杜绝“舌尖上的浪费”。▲, 百拇医药(陈年)
本报特约评论员 陈 年
请朋友吃饭,点上一桌菜,剩下一大半,碍于面子不肯打包;去吃自助餐,为了“把花出去的钱吃回来”,餐盘盛得满满,结果却是“眼大肚子小”……类似这样的餐饮浪费行为,今后可能要被“罚款”了!前不久,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换句话说,以后到饭馆吃饭时再浪费食物,或将受到“强制惩戒”。
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上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取得明显成效,“舌尖上的浪费”有所改观。但不可否认的是,受讲排场、比阔气、爱面子等不良风气和不科学、不文明消费习俗的影响,我国餐饮浪费问题 一直存在且时常反复。调研数据显示,城乡婚宴酒席浪费40%以上,出生宴等各类“事件性宴聚”浪费30%左右,商务宴请浪费30%~40%,朋友聚餐浪费40%左右。可以说,餐饮浪费“顽疾”不除,不仅违背中华民族的勤俭节约美德,也不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在此背景下,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将近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不仅标志着制止餐饮浪费将从道德约束为主走向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并重,也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此次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对于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为自己的点餐浪费行为买单,无疑会对那些好面子、讲排场的浪费者形成震慑,但对于这条规定的可操作性,很多人也提出了疑问。比如,如何认定是“明显浪费”?收费的额度如何划定?为达到餐厅包厢最低消费标准而造成的浪费是否收费?会有多少商家愿意拉下脸来跟顾客收垃圾处理费?会不会有商家以多点菜不收费为卖点吸引顾客?会不会有无良商家因此打开“敛财思路”,在收费单中增设一个新的项目?
事实上,不管是消费者为了避免被收费而选择打包后直接扔掉,还是商家趁机敛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都是在钻法律空子,与反食品浪费法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对点餐浪费者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必须首先确保实际操作中不走偏,应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标准、细化措施,防止个别不法商家有机可乘。作为消费者,也不应将是否收取垃圾处理费作为餐厅用餐“光盘”与否的前提,而应时刻牢记“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将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从每一次用餐做起,杜绝“舌尖上的浪费”。▲, 百拇医药(陈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