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上调职工医保待遇
记者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5月1日起,西安市上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新政策,西安市首先将下调参保职工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三级特等医院为例,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分别为950元、800元和55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其次,降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的,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15%、12%、10%和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应控制在1万元以内);1万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 11%、8%和6%;退休(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按在职职工相应标准降低3%执行。
第三,增加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并提高补助最高限额标准。将多耐药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5种常见慢性病纳入享受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并将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50元下调至700元,同时,将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最高限额标准调整。
第四,提高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将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支付标准由原来的基金负担90%、个人自付10%调整为基金负担95%、个人自付5%,并将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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