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职业病的认识盲区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专题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至今,已走过了9个年头。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都是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近9年间,职业病种类在迅速扩大,我国职业病种类50年增加了7倍,已由1957年的14种扩大到现在的10大类115种,发病人数呈几何级数上升。
去年数据显示,陕西省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有7000余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43万,各类职业病患者两万余人。
如今,《职业病防治法》凸现了一些问题,如操作性不强、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措施不力等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你了解职业病的知识吗?本期我们采取问答的形式为您一一介绍。
1问: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问:职业中毒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答:职业中毒的发生是由于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造成的。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呼吸道、消化道、皮肤,其中,呼吸道是最常见、最主要的途径。而经消化道、皮肤侵入人体的较少见,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发生。生产性有毒物质进入人体后,会对人体的组织、器官产生毒物作用,依据不同毒性,可以对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肾脏、骨组织等产生作用。除了会产生局部刺激和腐蚀作用、中毒现象以外,甚至还会产生致突变作用、致癌作用、致畸形作用,还有一些毒物可能会引起人机体免疫系统的某些病变。
3问:劳动者应去哪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答: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向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4问:申请职业病诊断,需具备哪些资料?
答:病人的职业史:现在和过去从事何种工作、接触何种职业有害因素,从事有害工作的时间(年、月)、每天接触的时间和量、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生产环境劳动卫生条件、使用的原材料、助剂和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劳动操作过程、操作方法、生产环境存在的有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职业性健康体检资料等。
5问: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由谁提供?
答: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6问: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级市)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7问:员工患有职业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业病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的职业病医院确定或作出诊断。职业病一经确诊后,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在患者治疗和休养期间,以及医疗后被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均按现行因工待遇处理。
本报记者 方琦整理, 百拇医药
去年数据显示,陕西省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有7000余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43万,各类职业病患者两万余人。
如今,《职业病防治法》凸现了一些问题,如操作性不强、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措施不力等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你了解职业病的知识吗?本期我们采取问答的形式为您一一介绍。
1问: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问:职业中毒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答:职业中毒的发生是由于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造成的。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呼吸道、消化道、皮肤,其中,呼吸道是最常见、最主要的途径。而经消化道、皮肤侵入人体的较少见,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发生。生产性有毒物质进入人体后,会对人体的组织、器官产生毒物作用,依据不同毒性,可以对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肾脏、骨组织等产生作用。除了会产生局部刺激和腐蚀作用、中毒现象以外,甚至还会产生致突变作用、致癌作用、致畸形作用,还有一些毒物可能会引起人机体免疫系统的某些病变。
3问:劳动者应去哪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答: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向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4问:申请职业病诊断,需具备哪些资料?
答:病人的职业史:现在和过去从事何种工作、接触何种职业有害因素,从事有害工作的时间(年、月)、每天接触的时间和量、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生产环境劳动卫生条件、使用的原材料、助剂和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劳动操作过程、操作方法、生产环境存在的有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职业性健康体检资料等。
5问: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由谁提供?
答: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6问: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级市)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7问:员工患有职业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业病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的职业病医院确定或作出诊断。职业病一经确诊后,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在患者治疗和休养期间,以及医疗后被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均按现行因工待遇处理。
本报记者 方琦整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