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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779
http://www.100md.com 2001年8月22日 闫立新;李仁丰;王硕
     目前,各地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在这一重大改革的实施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凸显,亟须加以引导和规范。为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推动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日前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各地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明确了具体原则。“院中院”、“一院两制”被亮红灯《意见》明确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分立运作,不能再搞“院中院”或“一院两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等部分,原则上应分立为独立法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此项工作应于2002年底前完成。《意见》规定,合资合作部分转为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设置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合资合作部分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形式。可以出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评估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