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救护车遇车祸死者家属状告“120”获赔偿
中广网2003年9月21日宁波讯:租借急救中心的救护车接病重父亲出院,不料回家途中遭遇车祸,病人死亡,陪护家属受伤。为此,死者子女将急救中心和肇事货车车主告上法庭。日前,宁波市海曙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者生活补助金、死亡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余万元。y}-!;3, 百拇医药
据了解,前年10月,赵某等人租借宁波市急救中心的救护车接其住院的父亲出院。不料,回家途中,救护车与厉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而赵某的父亲在救治后于次日深夜在家去世。y}-!;3, 百拇医药
原告认为,急救中心在车辆营运过程中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对他们父亲的死亡亦有一定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其租用救护车是付费的,急救中心作为有偿向社会提供营运业务的机构,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厉某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近60万元,其中包括其父亲的死亡赔偿金3万余元。y}-!;3, 百拇医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救护车的驾驶员系职务行为,其侵权行为由急救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急救中心为公共卫生事业机构,不属经营性客运业,其业务范围主要是为急症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急救医疗等,而非纯属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故不适用消法,而应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原告方要求赔偿其父亲死亡赔偿金3万余元的请求,因未能提供其父死亡与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有效证据,不予认定,但鉴于该事故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病人的死亡,判令两被告赔偿1万元。同时,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两被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赔偿款,并负连带责任。
据了解,前年10月,赵某等人租借宁波市急救中心的救护车接其住院的父亲出院。不料,回家途中,救护车与厉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而赵某的父亲在救治后于次日深夜在家去世。y}-!;3, 百拇医药
原告认为,急救中心在车辆营运过程中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对他们父亲的死亡亦有一定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其租用救护车是付费的,急救中心作为有偿向社会提供营运业务的机构,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厉某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近60万元,其中包括其父亲的死亡赔偿金3万余元。y}-!;3, 百拇医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救护车的驾驶员系职务行为,其侵权行为由急救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急救中心为公共卫生事业机构,不属经营性客运业,其业务范围主要是为急症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急救医疗等,而非纯属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故不适用消法,而应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原告方要求赔偿其父亲死亡赔偿金3万余元的请求,因未能提供其父死亡与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有效证据,不予认定,但鉴于该事故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病人的死亡,判令两被告赔偿1万元。同时,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两被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赔偿款,并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