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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加强医药价格监管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2月10日 《现代护理报》2004.12.10
     本报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4ti, http://www.100md.com

    通知要求各地发改委及物价、卫生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医生用药管理;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工作;积极研究探索医疗付费方式改革。4ti, http://www.100md.com

    又讯日前,从国家发改委获悉,2004年12月1日后,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可以按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国家发改委日前出台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详解了具体作价办法。4ti, http://www.100md.com

    该规定指出,对中标药品价格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即“顺加作价”办法。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即价格高的药品顺加低差率,价格低的品种顺加高差率。具体差率由省级价格部门确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招标人核定后的零售价格,要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4ti, http://www.100md.com

    国家发改委还就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收取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不按照中标价格签订中标药品采购合同的,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操纵投标价格会进行价格欺诈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