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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89516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容器网上交易服务暂不开放
     本报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就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发布补充通知,并公布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测评大纲》。

    通知调整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对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互联网交易服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不进行审批。

    通知要求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有自有服务器以及相关设施,并能满足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要求。申请企业应拥有独立的机房,或者将自有服务器托管于满足条件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机房。

    通知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所制定的合同文书范本中,必须包括因产品信息的真实性、交易产品的质量、达成交易后产品的配送、网络安全性等方面出现问题而导致有关方面利益受失时的责任约定内容。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合同文书范本。

    通知还强调,交易达成后,产品配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零售药店网上销售药品,应有完整的配送记录;配送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发货时对产品状态和时间的确认记录、交货时消费者对产品外观和包装以及时间等内容的确认记录;配送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31期(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