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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89539
“两会”观点摘要
     今年“两会”上,对医疗纠纷这一社会热点,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有的从患者角度分析认为医患关系紧张也有患者因素;有的从医生维权的立场提出对医师责任保险制度立法不失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的一条捷径;有的则从卫生立法的高度强调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医患关系紧张也有患者因素

    本报讯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刘璞提出:医患关系紧张,其中也有患者的因素。

    首先,患者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缺乏了解,期望值过高。治疗效果不理想或产生并发症甚至医疗意外,就迁怒于医院,严重的还会施加暴力,酿成血案。其次,患者的维权意识、对医疗过程参与意识也在增强,当他们认为自身的一些权利被忽略或患者先入为主,医院、医生的行为稍有不妥,他们即持怀疑或对立的态度,引起纠纷。同时,毋庸讳言的是有一些人存在某种不良动机,有意制造纠纷或使纠纷升级,以谋取钱财。

    代表、委员建议:必须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的主动性,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制定完善各种知情同意书,实施收费等事项的公示制度,加强病历管理。同时,患者和患者家属也要增强对医疗过程风险性和复杂性的认识,理解医护人员的工作,理性客观地看待医疗事故。

    应对医师责任保险制度立法

    本报讯 全国人大代表、沈阳二○四医院院长董令贻在“两会”上指出,对医师责任保险制度强制立法,不失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的一条捷径。

    董令贻说,立法中应确立强制保险制度与民事赔偿相结合原则,在法律上建立医疗过失责任承担的社会化转移途径,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购买保险,拒不执行的不予开业。这点可借鉴国外如美国的做法,即医师在取得执业证书的同时,必须强制购买“医师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个人不再承担经济赔付责任,患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在法律上明确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医师责任保险”的主体应当是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医师。

    法律对医疗特殊性规范不够

    本报讯 全国政协委员李星认为:我国卫生立法速度近几年明显加快,但仍远远不能适应医疗过程中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尚未或不能对各个细节或技术、操作等标准做出严格的界定。在相关法律建设滞后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和患者分别站在各自的角度去评价对方,从而产生冲突,造成医患关系紧张。

    目前,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还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往往根据理解来适用法律。同一类医疗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赔偿金额出现天壤之别,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降低了司法救济的威信,进一步激化了医患矛盾。

    代表、委员建议:理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状态;细化有关法律条文,避免出现争议;改进医疗鉴定制度,杜绝“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发生;建立与医患双方以及保险公司都无利益联系、利害冲突的一个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使鉴定或调解具有公信力。

    (江南 整理)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