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 正文
编号:11189830
行政败诉将被追究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本报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印发《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称《办法》),4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办法》,今后因违法做出行政行为导致败诉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据SFDA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该办法是为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工作自查、自我约束机制,强化执法人员责任意识,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七条,内容包括败诉结果确认、过错情形认定、过错责任认定、过错责任追究4大部分,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4个方面可能导致败诉的行政执法过错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基本包含了行政执法工作所涉及的过错情形。

    《办法》规定依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还规定了不承担败诉责任的具体情形,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责任认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强了败诉责任追究工作的可操作性。

    《办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败诉过错责任认定程序、追究程序、案件移送程序、败诉责任人申诉程序,形成了一条较为完整的败诉责任追究的“程序链”。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程序时限,确保败诉责任追究工作及时启动并完成。

    《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把“行政败诉责任追究”作为执法责任制度和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切入点与突破口,制定或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35期(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