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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都要等到“3•15”
     来论

    和往年一样,今年的“3•15”期间,新闻媒体上打假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新闻报道又骤然间多了起来,不少执法部门纷纷公布××起打假大案或者是维权大案。看过了这些案例,发现几个问题:第一,这些个案都是去年发生的事情,从新闻学的角度看,即使最晚发生在去年12月,也已经过去了三四个月,没有什么时效性,属于“旧闻”;第二,其中有的案例并不怎么“大”,纯粹是为了凑足几“大”,比如某市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十大维权案”中,其中一例是一个消费者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出了故障,厂家未予置理,经消协出面调解,厂家进行了维修并赔偿了200元损失费。连这样的案子都列上了大案排行榜,可见这个消协平时的工作业绩如何了;第三,那些案例都是执法部门自己选出来的,平时群众闻所未闻,这个时候突击公布出来,其要的是制造轰动效应。把这样的“旧闻”堆积起来当新闻编发,作为新闻媒体是犯了大忌;作为执法部门,公布案例如此迟缓,也是不妥。

    在国际消费者日加大打假、维权和宣传工作的力度是必要的,公布一些典型案例,对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警示他人,维护市场秩序也是有作用的。但问题在于,为什么平时在新闻媒体上难觅这些执法部门执法办案、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行踪?平时的冷漠与“3•15”期间的爆炒,对比何其鲜明!正如不少人都共同感受到的,在“3•15”去投诉容易解决问题。查处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法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并且及时将查办案件的结果公之于众,使人民群众知情,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我承认,有些案件的办案过程暂时不宜公开,影响办案;我也认为,把所有的案子都拿到新闻媒体上公布也未必妥当,但是,一些已办完的、群众关注的大案要案,总该通过一定的渠道给老百姓一个交待吧?为何非要等到“3•15”来了才向社会公布呢?人民群众如何及时进行监督?此其一。其二,公布出来的仅仅是经过筛选的案例,还有大量的案件平时没有公开。如此一来,执法便变成了只有少数人知情的秘密了。这说明,有些执法部门领导的头脑里还没有真正树立执法为民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没有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只是为了追求所谓轰动效应而已。

    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关键在于平时实实在在地做好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的知情权、监督权,不要把消费者权益日变成作秀日。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35期(黄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