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挑战医疗鉴定权威
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两名“专家证人”关于医院存在过错的举证,在法庭上“击败”了葫芦岛市和辽宁省两级医学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
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患方以权威著作、司法鉴定举证“击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判例,此次的“专家证人”则又是一种新的形式。有人认为这说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权威性正在弱化。
但是,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并非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权威性的弱化,而恰恰体现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作为证据性质的理性回归,是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陷”的一种补救。而另有业内人士却认为,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重视,因为目前还没有其他任何一种医疗纠纷举证模式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稳定性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若屡屡被“击败”,对医院来说可能有失公正,并可能导致医院、医生过度维权,最终对患者不利。同时,这也是一种警醒,业界需要反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使之更具公信力。
案件回放
专家证人“击败”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2年2月2日,来自辽宁省锦州市的产妇高女士住进了葫芦岛市所辖兴城市人民医院。次日14时许,医院实施侧切手术,为高女士接产一名男婴。孩子降生后出现窒息,医院采取了吸氧等办法抢救,但孩子还是在出生后80小时死亡。
事后,高女士和其丈夫认为孩子死亡医院是接产和抢救不当所致,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该医疗纠纷先后提交葫芦岛市医学会和辽宁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这两个鉴定结论,医院认为自身没有责任,拒绝了高女士的索赔要求。
2005年底,高女士和丈夫向兴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城市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20余万元。原告向法院申请准许两名医生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得到准许。这两位“专家证人”分别为锦州市某医院的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两名医生依照自己掌握的医学知识,指出兴城市人民医院在为高女士接产及后来救治婴儿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如应用了禁止使用的呼吸兴奋药、气管插管不及时等。而医院则坚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专家证人”的观点不能对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最近,兴城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专家证人”发表的意见具有专门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符合普遍接受的医疗标准和技术标准,法院予以采信,判决医院承担导致婴儿死亡所造成的损失8万余元。
据了解,医院不服此判决,已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尚在审理中。
业界分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严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等这类鉴定或观点在法律上都属于专家证言,只要证人确实是权威的专家,就具有专家证人即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不同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群体制鉴定,采用的形式是集体协商;专家辅助人则是个体制。”河北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委员会主任、河北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惠娟告诉记者。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朱秀恩律师向记者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理所当然也应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在质证过程中,一方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自相矛盾、鉴定结论与权威医学书籍矛盾、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且有相应证据证实的,法官完全有可能采信“专家证人”举证、权威医学书籍或司法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
李惠娟则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启动形式到形成过程都是法定的,经过了严密、规范的形式,随意性比较小;而专家辅助人等个体制专家证言随意性较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稳定性、系统性、法律约束性都优于个体。另外从资质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过了严格审查,专家库是筛选出来的,有具体、严格的约束;而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这方面并没有要求,比较含糊,使一些未能达到专家水平的所谓“专家”也可能介入其中。“从程序、资质等方面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水平更高,而专家辅助人制度相比则不够严谨、科学。”
“而且,专家辅助人是单方请的,单方与专家之间个人关系、情感因素会影响其观点的公正。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是随机抽取,理论上排除了个人感情因素,更具稳定性、公正性、科学性。”李惠娟认为。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附属海口医院投诉处夏宝华也认为,尽管“专家证人”证言也是证据的一种,但专家证人往往只是从自己的学术角度出发来分析事件,很难保证公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来说则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如:有没有违反医疗常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等,集思广益,最后得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比较公正的结论。而且,在医学上来讲,地域、医院、医师级别、学科分类、医生思维方式以及经验的不同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医生对医疗纠纷的定性,“就像看感冒一样,10个医生可能会开出10种处方,但都没有违反诊疗原则,所以谁也没有错。因此这要区别对待。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专家的意见可能也有分歧,必须过半数才可以得出鉴定结论,另外通过程序进行限制和监督,鉴定结论一般还是比较公正的。”
“专家证人”是反常现象?
近年来,各地用权威书籍、司法鉴定等“击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案例屡屡出现,“专家证人”只是一种新的表现形式。那么,随着对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形式的不断增多,这对于医院维权将产生什么影响?
朱秀恩律师认为,专家证人“打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性减弱了,而是对这种鉴定作为证据之一的理性回归,是对有缺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补救措施。“随着医疗纠纷审判理论的提升和实践的深入,这种趋势会进一步显现。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都对医院有利,也有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显偏向于患者,对此,医院同样可以通过“专家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补救。只要医院能够依法行医,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常规开展执业活动,对医院的正常维权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但李惠娟却认为,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面临的难题是公信力差,所以患方常常“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比如请专家辅助人,照这样的趋势看,医疗机构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有可能增加。“专家证人最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对葫芦岛一案用专家辅助人证言是不赞成的。这样下去,对医院的损害会越来越大,进而可能导致医院、医生为保护自身而过度维权,最后吃亏的还是病人。“为了维护病人的利益,也不能把目前最为公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破坏掉。”
在医院工作的夏宝华也认为,存在这么多的力量对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势必对医院今后的维权造成影响,“要成为一名医生,必须经过系统的教育、实习进修和临床工作,不是说看两本权威著作就可以当医生,更不用说成为具有鉴定资格的专家了。毕竟法官不是医生,更不是专家,他们只能通过自己的常识或自己了解的一点医学知识来自由裁量,即使医院是对的,但社会上大部分人说你错了,那你就‘错’了,用这些方式来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取舍,对医院和医生来说很不公平。”
“但这不会成为趋势,是反常的表现。”夏宝华认为。
医疗鉴定缺陷亟待改进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出现这么多的力量对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显然也与后者自身的缺陷导致公信力缺乏有关。如鉴定人都是“圈内人”,有“兄弟鉴定”的嫌疑;鉴定过程不公开,鉴定分析意见有的太简单,说理性不强;鉴定结论上无专家签名,鉴定专家无须承担错鉴、漏鉴等法律责任等等。因此,其客观、公正性常受到外界质疑。
据朱秀恩介绍,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在探索一些新的措施,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人员,可以参加涉案医疗鉴定会,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专家询问。”广州市医学会也有在鉴定会时邀请政协委员旁听的做法。
据了解,河南省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日前也推出了新的举措,除了允许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旁听医疗事故鉴定会,鉴定意见书后还要附上专家署名的合议意见书,以使医疗事故鉴定更加透明。朱秀恩对这种做法很认同:“这一做法更为全面。”
“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业性强,没有相关医学知识的人需要太多的时间去熟悉、了解和掌握鉴定的内容,在短时间内更无法判断鉴定专家是否能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因此,聘请过多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参加鉴定会并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我认为,在目前的医疗纠纷审判体制下,兼采北京市及焦作市的有关做法是解决问题的较好办法。”朱秀恩认为。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2期(张永超)
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患方以权威著作、司法鉴定举证“击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判例,此次的“专家证人”则又是一种新的形式。有人认为这说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权威性正在弱化。
但是,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并非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权威性的弱化,而恰恰体现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作为证据性质的理性回归,是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陷”的一种补救。而另有业内人士却认为,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重视,因为目前还没有其他任何一种医疗纠纷举证模式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稳定性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若屡屡被“击败”,对医院来说可能有失公正,并可能导致医院、医生过度维权,最终对患者不利。同时,这也是一种警醒,业界需要反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使之更具公信力。
案件回放
专家证人“击败”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2年2月2日,来自辽宁省锦州市的产妇高女士住进了葫芦岛市所辖兴城市人民医院。次日14时许,医院实施侧切手术,为高女士接产一名男婴。孩子降生后出现窒息,医院采取了吸氧等办法抢救,但孩子还是在出生后80小时死亡。
事后,高女士和其丈夫认为孩子死亡医院是接产和抢救不当所致,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该医疗纠纷先后提交葫芦岛市医学会和辽宁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这两个鉴定结论,医院认为自身没有责任,拒绝了高女士的索赔要求。
2005年底,高女士和丈夫向兴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城市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20余万元。原告向法院申请准许两名医生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得到准许。这两位“专家证人”分别为锦州市某医院的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两名医生依照自己掌握的医学知识,指出兴城市人民医院在为高女士接产及后来救治婴儿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如应用了禁止使用的呼吸兴奋药、气管插管不及时等。而医院则坚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专家证人”的观点不能对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最近,兴城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专家证人”发表的意见具有专门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符合普遍接受的医疗标准和技术标准,法院予以采信,判决医院承担导致婴儿死亡所造成的损失8万余元。
据了解,医院不服此判决,已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尚在审理中。
业界分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严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等这类鉴定或观点在法律上都属于专家证言,只要证人确实是权威的专家,就具有专家证人即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不同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群体制鉴定,采用的形式是集体协商;专家辅助人则是个体制。”河北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委员会主任、河北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惠娟告诉记者。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朱秀恩律师向记者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理所当然也应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在质证过程中,一方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自相矛盾、鉴定结论与权威医学书籍矛盾、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且有相应证据证实的,法官完全有可能采信“专家证人”举证、权威医学书籍或司法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
李惠娟则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启动形式到形成过程都是法定的,经过了严密、规范的形式,随意性比较小;而专家辅助人等个体制专家证言随意性较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稳定性、系统性、法律约束性都优于个体。另外从资质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过了严格审查,专家库是筛选出来的,有具体、严格的约束;而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这方面并没有要求,比较含糊,使一些未能达到专家水平的所谓“专家”也可能介入其中。“从程序、资质等方面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水平更高,而专家辅助人制度相比则不够严谨、科学。”
“而且,专家辅助人是单方请的,单方与专家之间个人关系、情感因素会影响其观点的公正。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是随机抽取,理论上排除了个人感情因素,更具稳定性、公正性、科学性。”李惠娟认为。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附属海口医院投诉处夏宝华也认为,尽管“专家证人”证言也是证据的一种,但专家证人往往只是从自己的学术角度出发来分析事件,很难保证公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来说则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如:有没有违反医疗常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等,集思广益,最后得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比较公正的结论。而且,在医学上来讲,地域、医院、医师级别、学科分类、医生思维方式以及经验的不同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医生对医疗纠纷的定性,“就像看感冒一样,10个医生可能会开出10种处方,但都没有违反诊疗原则,所以谁也没有错。因此这要区别对待。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专家的意见可能也有分歧,必须过半数才可以得出鉴定结论,另外通过程序进行限制和监督,鉴定结论一般还是比较公正的。”
“专家证人”是反常现象?
近年来,各地用权威书籍、司法鉴定等“击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案例屡屡出现,“专家证人”只是一种新的表现形式。那么,随着对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形式的不断增多,这对于医院维权将产生什么影响?
朱秀恩律师认为,专家证人“打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性减弱了,而是对这种鉴定作为证据之一的理性回归,是对有缺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补救措施。“随着医疗纠纷审判理论的提升和实践的深入,这种趋势会进一步显现。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都对医院有利,也有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显偏向于患者,对此,医院同样可以通过“专家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补救。只要医院能够依法行医,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常规开展执业活动,对医院的正常维权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但李惠娟却认为,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面临的难题是公信力差,所以患方常常“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比如请专家辅助人,照这样的趋势看,医疗机构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有可能增加。“专家证人最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对葫芦岛一案用专家辅助人证言是不赞成的。这样下去,对医院的损害会越来越大,进而可能导致医院、医生为保护自身而过度维权,最后吃亏的还是病人。“为了维护病人的利益,也不能把目前最为公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破坏掉。”
在医院工作的夏宝华也认为,存在这么多的力量对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势必对医院今后的维权造成影响,“要成为一名医生,必须经过系统的教育、实习进修和临床工作,不是说看两本权威著作就可以当医生,更不用说成为具有鉴定资格的专家了。毕竟法官不是医生,更不是专家,他们只能通过自己的常识或自己了解的一点医学知识来自由裁量,即使医院是对的,但社会上大部分人说你错了,那你就‘错’了,用这些方式来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取舍,对医院和医生来说很不公平。”
“但这不会成为趋势,是反常的表现。”夏宝华认为。
医疗鉴定缺陷亟待改进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出现这么多的力量对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显然也与后者自身的缺陷导致公信力缺乏有关。如鉴定人都是“圈内人”,有“兄弟鉴定”的嫌疑;鉴定过程不公开,鉴定分析意见有的太简单,说理性不强;鉴定结论上无专家签名,鉴定专家无须承担错鉴、漏鉴等法律责任等等。因此,其客观、公正性常受到外界质疑。
据朱秀恩介绍,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在探索一些新的措施,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人员,可以参加涉案医疗鉴定会,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专家询问。”广州市医学会也有在鉴定会时邀请政协委员旁听的做法。
据了解,河南省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日前也推出了新的举措,除了允许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旁听医疗事故鉴定会,鉴定意见书后还要附上专家署名的合议意见书,以使医疗事故鉴定更加透明。朱秀恩对这种做法很认同:“这一做法更为全面。”
“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业性强,没有相关医学知识的人需要太多的时间去熟悉、了解和掌握鉴定的内容,在短时间内更无法判断鉴定专家是否能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因此,聘请过多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参加鉴定会并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我认为,在目前的医疗纠纷审判体制下,兼采北京市及焦作市的有关做法是解决问题的较好办法。”朱秀恩认为。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2期(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