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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23520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节 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8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国产保健食放嘉暮鸥袷轿?br>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第三节 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四条 变更申请是指申请人提出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第三十六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