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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22487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标签与说明书

    第六十九条 保健食品命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

    第七十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第七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产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的情况,对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