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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48336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试验与检验

    第七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抽样所需的有关资料,并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

    第七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不得由承担该产品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 再注册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僮⒉幔侵腹沂称芬┢芳喽焦芾砭指萆昵肴说?br>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长有效期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第八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