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
8月27日上午,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卫生部治贿办主任毛群安透露,在“规范、公开、透明”原则的前提下,“欢迎医药企业资助医疗机构进行学术交流”。此消息一出,整个医药和医疗界立即掀起了一场如何定性商业贿赂的大讨论,有人表示赞同:学术赞助与商业贿赂应该区别对待;有人否定:这个《办法》会给出更多规范,但同时也可能给出更多的灰色地带;也有人怀疑,对于赠与及学术赞助的行为能否准确定性?其理由又能否站得住脚?
【关键词】信息透明
现在的医疗反商业贿赂措施都放在医疗服务供应方的自律方面,而患者作为需求方应该有权知道更多信息,比方说药品的真实价格等等。
现在信息技术很发达,完全有可能做到信息透明,要让患者自己去比较各个医院的医疗服务。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 郑超愚
【关键词】医改最关键
在医疗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不是抓几个院长、药械采购人员或医生就能解决问题。我们不但要治标,更要治本,这就需要从医院内部机制、国家卫生体制改革等源头上抓起。
这几年,我国医疗改革雷声大、雨点小,实际性工作进展慢。国家卫生改革以“政府为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精神和原则很好,但是不能停留在口号上,要拿出一些实用的细则和计划出来。能否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改革道路,这就看我国卫生主管部门有无非凡的勇气和智慧了。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 于明德
【关键词】赞助与捐赠
药商厂家通常会为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在国内外的培训以及学术交流开会、科研经费等,旨在提高医疗机构的医学水平;还有为医院解决改建病房、帮助还医疗欠费等等。对于药商厂家赞助的这部分费用,应当从其给予赞助所实现的目的考虑,对提高我国的医疗领域的技术水平有利,应当区别对待,不应一概而论都视为受贿。
所谓企业赞助,就是企业把自己应得的利润让给所赞助的单位了,是企业税后的收入;赞助可以视为法律上的赠与,这种赠与行为也可以是附有条件的赞助。而捐赠是企业税前的收入,应当是自愿、无偿的,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明确规定了医院是公益性单位,属于受捐赠的对象。
——中国医院协会维权委员会副主任 郑雪倩
【关键词】回扣管制
医生职业的神秘面纱随着科学的普及在逐渐消退,但医生毕竟是从事与人生命健康高度相关的职业,不要让医、患之间的关系对立起来。我们要用高度理性的冷静态度看待目前医疗工作中的一些不良现象,设法从行业管制的角度,而不是从刑法的角度加大管理力度,这样更符合人道主义。医生们的红包、回扣,还是让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来管理吧!刑法在这个问题上最好作壁上观而不应介入。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利强
【关键词】性质区分
医疗机构作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买方,如果企业因为某种目的,以“学术赞助”的名义对其进行经济或实物上的反馈,那也具有“商业贿赂”的嫌疑,必须禁止。
但是我们也绝不能因为反商业贿赂就绝对禁止学术赞助行为。相反,我们的立法要进一步地鼓励社会各种资金对公共事业的赞助和支持。医疗行业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非常频繁,在实际工作中,何种行为是否为商业贿赂,我们一定要认真分析和对待!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主任 王岳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05期
【关键词】信息透明
现在的医疗反商业贿赂措施都放在医疗服务供应方的自律方面,而患者作为需求方应该有权知道更多信息,比方说药品的真实价格等等。
现在信息技术很发达,完全有可能做到信息透明,要让患者自己去比较各个医院的医疗服务。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 郑超愚
【关键词】医改最关键
在医疗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不是抓几个院长、药械采购人员或医生就能解决问题。我们不但要治标,更要治本,这就需要从医院内部机制、国家卫生体制改革等源头上抓起。
这几年,我国医疗改革雷声大、雨点小,实际性工作进展慢。国家卫生改革以“政府为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精神和原则很好,但是不能停留在口号上,要拿出一些实用的细则和计划出来。能否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改革道路,这就看我国卫生主管部门有无非凡的勇气和智慧了。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 于明德
【关键词】赞助与捐赠
药商厂家通常会为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在国内外的培训以及学术交流开会、科研经费等,旨在提高医疗机构的医学水平;还有为医院解决改建病房、帮助还医疗欠费等等。对于药商厂家赞助的这部分费用,应当从其给予赞助所实现的目的考虑,对提高我国的医疗领域的技术水平有利,应当区别对待,不应一概而论都视为受贿。
所谓企业赞助,就是企业把自己应得的利润让给所赞助的单位了,是企业税后的收入;赞助可以视为法律上的赠与,这种赠与行为也可以是附有条件的赞助。而捐赠是企业税前的收入,应当是自愿、无偿的,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明确规定了医院是公益性单位,属于受捐赠的对象。
——中国医院协会维权委员会副主任 郑雪倩
【关键词】回扣管制
医生职业的神秘面纱随着科学的普及在逐渐消退,但医生毕竟是从事与人生命健康高度相关的职业,不要让医、患之间的关系对立起来。我们要用高度理性的冷静态度看待目前医疗工作中的一些不良现象,设法从行业管制的角度,而不是从刑法的角度加大管理力度,这样更符合人道主义。医生们的红包、回扣,还是让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来管理吧!刑法在这个问题上最好作壁上观而不应介入。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利强
【关键词】性质区分
医疗机构作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买方,如果企业因为某种目的,以“学术赞助”的名义对其进行经济或实物上的反馈,那也具有“商业贿赂”的嫌疑,必须禁止。
但是我们也绝不能因为反商业贿赂就绝对禁止学术赞助行为。相反,我们的立法要进一步地鼓励社会各种资金对公共事业的赞助和支持。医疗行业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非常频繁,在实际工作中,何种行为是否为商业贿赂,我们一定要认真分析和对待!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主任 王岳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