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率先试行药品先行退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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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日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浙江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越城区分局日前出台了《消费者购买不合格药品实行先行退付试行办法》(简称《办法》),要求绍兴市区药品零售企业对消费者购买的不合格药品先行全额退付购药款。
根据《办法》,从2月10日起,消费者如果在浙江绍兴市区零售药店购买到不合格药品,可凭有效的销售凭证,在购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药监部门投诉。经认定属实后,零售药店将向消费者退付全额购药款。(新华)
根据《办法》,从2月10日起,消费者如果在浙江绍兴市区零售药店购买到不合格药品,可凭有效的销售凭证,在购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药监部门投诉。经认定属实后,零售药店将向消费者退付全额购药款。(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