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加强医疗监管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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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日
本报讯 黑龙江省卫生厅于日前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实行诊治患者重要事项逐级报告制度和诊治患者重要事项向患者告知制度》,旨在加强行风建设,强化职业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正确对待、妥善处理和有效减少医患矛盾和医患纠纷。
该省卫生厅规定,全省各级政府、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所办的非营利性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今年4月底之前须制定和施行切实符合本单位规模、性质和特点等实际情况的“诊治患者重要事项逐级报告制度”和“诊治患者重要事项向患者告知制度”,并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当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诊治、抢救病人的工作中,遇有按照本单位制度规定需要逐级报告和向患者告知的情况,必须履行报告职责和告知责任。
“报告制度”的条款围绕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和保证医疗秩序而确定,主要内容包括:治疗和抢救费用数额较大的;患者提出超常规特殊要求的;治疗和抢救超过本医疗机构现有条件和常规,需要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药品的;因本医疗机构、本科室或经治医务人员的主、客观原因,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转科、会诊,或向本医疗机构外转诊、会诊或外请专家的;患者无人陪送及陪护,且无自主意识或无行为能力的;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服务纠纷的。
“告知制度”的内容围绕服务项目、治疗和抢救措施的必要性、选择性及可能出现的后果来确定,主要有:患者的一般病情和治疗情况;对急症患者治疗和抢救结果不确切,或治疗和抢救效果不明确的;对患者治疗和抢救费用数额较大的;经解释和说明,患者对医疗服务仍有疑问、仍不满意,或者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在门诊诊断明确,本人自行选择治疗措施或自愿放弃治疗的;住院患者未治愈,本人自行转诊或自愿出院放弃治疗的;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已经有要求必须告知患者的内容。(衣晓峰)
该省卫生厅规定,全省各级政府、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所办的非营利性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今年4月底之前须制定和施行切实符合本单位规模、性质和特点等实际情况的“诊治患者重要事项逐级报告制度”和“诊治患者重要事项向患者告知制度”,并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当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诊治、抢救病人的工作中,遇有按照本单位制度规定需要逐级报告和向患者告知的情况,必须履行报告职责和告知责任。
“报告制度”的条款围绕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和保证医疗秩序而确定,主要内容包括:治疗和抢救费用数额较大的;患者提出超常规特殊要求的;治疗和抢救超过本医疗机构现有条件和常规,需要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药品的;因本医疗机构、本科室或经治医务人员的主、客观原因,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转科、会诊,或向本医疗机构外转诊、会诊或外请专家的;患者无人陪送及陪护,且无自主意识或无行为能力的;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服务纠纷的。
“告知制度”的内容围绕服务项目、治疗和抢救措施的必要性、选择性及可能出现的后果来确定,主要有:患者的一般病情和治疗情况;对急症患者治疗和抢救结果不确切,或治疗和抢救效果不明确的;对患者治疗和抢救费用数额较大的;经解释和说明,患者对医疗服务仍有疑问、仍不满意,或者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在门诊诊断明确,本人自行选择治疗措施或自愿放弃治疗的;住院患者未治愈,本人自行转诊或自愿出院放弃治疗的;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已经有要求必须告知患者的内容。(衣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