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为医疗机构起名“立规矩”
本报讯 江西省近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名称确定了统一的基本“格式”。
按规定,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大学、医学院校设置的附属医疗机构冠名为“大学、医学院校名+附属+识别名称+通用名称”;非政府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除外)冠名为“省/设区市/县(市、区)名+识别名称+通用名称”。(李美娟)
按规定,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冠名为“江西省/设区市/县(市、区)+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大学、医学院校设置的附属医疗机构冠名为“大学、医学院校名+附属+识别名称+通用名称”;非政府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除外)冠名为“省/设区市/县(市、区)名+识别名称+通用名称”。(李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