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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违法药品广告具体情况分析
     本报北京讯 记者陈静报道 根据《2006年第四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对此次公布的部分违法药品广告情况进行了如下分析:

    一、哈药集团三精黑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明目蒺藜丸”,其功能主治为清热散风,明目退翳,用于上焦火盛引起的暴发火眼,云蒙障翳,羞明多眵,眼边赤烂,红肿痛痒,迎风流泪。该药品在广告中宣称“分解排除玻璃体晶状体的混浊物,使晶状体清澈透明有弹性,融解眼部血栓,疏通眼部血管,降低眼压,消除睫状肌痉挛,治疗各种眼病”等。广告中任意扩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利用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哈药集团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牛鲜茶”,其功能主治为凉血活血,滋阴润燥,祛风止痒,适用于白疕血热风燥,瘀毒互阻证,症见鳞屑肥厚,皮肤干燥,瘙痒等。该药品在广告中宣称“主治牛皮癣、鱼鳞病、手足头癣、体癣、花斑癣、过敏性及神经性皮炎、湿疹”、“安全、不复发,被誉为皮肤病终结者,效果立竿见影”、“3个月摆脱皮肤顽疾”等。广告中任意扩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含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徐州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阳春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彭祖王)”,其功能主治为补肾、益精补虚,用于由肾虚引起的头昏耳鸣、腰膝酸软、神疲健忘。该药品在广告中宣称“彭祖王胶囊从多种植物中提取植物游离A蛋白,组合成A蛋白……提高性生活质量”、“彭祖王胶囊分三步一阶段治疗性功能障碍”、“彭祖王胶囊经过江苏省中医研究院、江苏省中医院1万多例临床试验证明……可使人类性寿命达到80岁以上”、“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联合推荐使用彭祖王胶囊”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医疗机构以及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同时,该广告药品名称宣传不规范,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西安德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参龟固本酒”,其功能主治为益气养血,健脾滋肾,祛湿活络,用于气血亏虚,肝肾不足所致精神疲倦,头昏眼花,失眠健忘,食欲不振,夜尿频多,腰膝酸软,关节酸痛。该药品在广告中宣称“主治心脑血管疾病、风湿性疾病、肾病、胃病、贫血”、“100%的患者胃功能、93%的患者心脏功能得到加强……91%的患者感受到心肌功能恢复到30岁年轻的状态”等。广告中任意扩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利用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淄博开发区亚大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舒神灵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脑毒清)”,其功能主治为舒肝理气,解郁安神,用于神经衰弱、更年期综合征。该药品在广告中宣称“专业清除脑毒,安全、无依赖、无毒副作用,绝无越治越傻的担心”、“1~2个疗程消除头痛、头晕、耳鸣、心悸、胸闷、气短、盗汗、潮热、腰酸腿痛等症状,精神分裂患者也仅需4~8个疗程即可恢复正常且愈后永不复发”等。广告中任意扩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西藏聂拉木藏药厂生产的“十五味龙胆花丸(广告中标示名称:圌除根)”,其功能主治为清热理肺,止咳化痰,用于支气管炎所致咳嗽气喘,声嘶音哑。该药品在广告中宣称“主治哮喘、肺气肿、肺心病、肺脓肿、矽肺、尘肺、纤维肺、口唇紫绀、咯血”、“服药4个阶段,舒张气管平滑肌,咳痰等症状基本消除,慢性支气管炎、哮喘基本痊愈,恢复肺部组织结构,肺心病、肺气肿等重症临床基本痊愈”、“安全,1天起效,30天痊愈”等。广告中任意扩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广告中标示名称:蝎王抗骨片)”、贵州联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活力牌克淋通胶囊”、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乙肝舒康胶囊”、西藏金珠雅砻藏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十六味马蔺子丸”、通化神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脑心安胶囊”、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麒舒肝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海名威)”、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灵固本散”、深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灵肝康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新甘道)”、吉林吉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骨刺消痛胶囊”、内蒙古库伦蒙药厂生产的“五味沙棘散”、甘南佛阁藏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十五味乳鹏丸(广告中标示名称:痛风安)”、西安仁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髓颗粒”、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露水草胶囊”、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十三味菥蓂丸”等14个处方药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大众媒介发布药品广告,给消费者用药带来安全隐患。同时,在这些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以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