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对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
通知规定,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到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定点生产产品标识的登记或备案工作。定点生产企业应将“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字样、定点标识图形,以及全国统一销售价印制在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产品的最小包装盒和标签的右下角。其文字不大于药品通用名字体大小,定点标识大小不超过标签宽度的1/2。“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文字使用深蓝色黑体字,产品的定点标识图形使用天蓝色,“全国统一零售价”和具体价格数字使用黑色的黑体字。(张东风)
通知规定,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到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定点生产产品标识的登记或备案工作。定点生产企业应将“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字样、定点标识图形,以及全国统一销售价印制在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产品的最小包装盒和标签的右下角。其文字不大于药品通用名字体大小,定点标识大小不超过标签宽度的1/2。“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文字使用深蓝色黑体字,产品的定点标识图形使用天蓝色,“全国统一零售价”和具体价格数字使用黑色的黑体字。(张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