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经济法基础轻松过关三最新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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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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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的经济法基础轻松过关3是历年真题高质量精析,主要为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而打造,23年的老品牌东奥出品,成就上千万的学员,需要考初级会计职称的各位一定不要错过。

2021经济法基础轻松过关三预览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但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都能上升为法。法反映的只能是统治阶级共同的、根本的利益。因此,法对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须遵守的,他们的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
初级经济法备考指南
①关于考试及考试题型
初级会计职称总共考两门课,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门60分即通过考试;两门考试题型一样,为单选、多选、判断和不定项,多选题多选少选均不得分,判断采用倒扣分制,就是选对一分选错扣0.5分所以不确定的时候宁愿空着。
②关于初级备考时间分配
现在离2020初级会计考试时间还有2个多月,如果你现在开始学习的话,完全来得及,因为学姐只用了40天,何况现在还有75天,学姐建议把时间分成两块。前40天用来巩固基础,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两本教材,需要花两个月的时间来消化(想节约时间时间也可以直接看轻一,因为轻一是结合教材重点内容再配上习题,并且我们也很容易在脑海里面行程知识框架图),看完轻一40天的时间是完全够了。但是我相信很多朋友和我一样很多知识前面学了后面就忘了回。所以你需要花时间去复习。最后两个月多月的时间,必须跟着初级会计网课老师的进度,把基础班的课程过一遍!建议边看边做笔记加深课下的复习巩固,老师讲的都是重难点,课时的话要好几十个小时,所以这个也是需要花时间的,千万不能忽略。最后一个月,就用来做题库和复习不容易记住的知识点,在做题的过程去复习知识点,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当然这也是我自己个人建议哈。
③关于教材和初级会计网课老师的选择
我没有用教材,觉得它太占用时间并且很难形成导图,所以买了初级会计经济法的轻一和初级会计实务。如果对于重点的整理不怎么会或者没有时间,用老师整理好的笔记,我觉得很容易记住背诵。对于初级会计网课老师的选择,其实有很多老师,他们讲的课程都非常好,其实适合自己的最重要!我个人认为黄洁洵老师和刘忠老师就非常适合我。黄老师是讲初级会计经济法的,她是按轻一来上课的,里面的知识点整理特别棒!而且她每次都是拿之前的知识点来进行对比,实际上也是在帮助我们在复习。刘老师是初级会计实务,百万粉丝,大家应该都知道吧。
我先是把轻一的习题做了,里面有章节和单元练习,再利用手机上会计刷题题库,随时都可以刷,没事练练自己的知识点,把它真正运用到题目上,才是学到了,最后做整套试卷,不过为了保险起见,我也做了最后六套题。这个题难度要大点,如果你自己练习最后得了60分左右的话。那就很棒了
题型介绍

▍章节分析:
重要程度:★★
预计分值:6-8分
考试涉及主要题型:主要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重点标记: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事实、法的形式、仲裁、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律责任的种类。

▍章节分析:
重要程度:★★
预计分值:8-10分
考试涉及主要题型:各题型均涉及,应重点关注不定项选择题。
▍重点标记: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章节分析:
重要程度:★★★
预计分值:15-17分
考试涉及主要题型:各题型均涉及,应重点关注不定项选择题。
▍重点标记: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银行卡、网上支付、国内信用证、预付卡。

▍章节分析:
重要程度:★★★
预计分值:19-22分
考试涉及主要题型:各题型均涉及,应重点关注不定项选择题。
▍重点标记:税法要素、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值税征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目、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章节分析:
重要程度:★★★
预计分值:18-20分
考试涉及主要题型:各题型均涉及,应重点关注不定项选择题。
▍重点标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不得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规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章节分析:
重要程度:★★
预计分值:9-12分
考试涉及主要题型:以小题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大题中涉及1个小题。
▍重点标记: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关税。

▍章节分析:
重要程度:★
预计分值:4-6分
考试涉及主要题型:以小题为主,通常不涉及大题。
▍重点标记: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税务行政复议。

▍章节分析:
重要程度:★★★
预计分值:14-16分
考试涉及主要题型:各题型均涉及,应重点关注不定项选择题。
▍重点标记: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劳动争议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期、工伤保险。
2021经济法基础轻松过关三截图



第一篇 备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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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2019 年初级资格考试继续在全国范围内采用“无纸化”(机考)方式,考试分为 N 个批次,具体安排需关注官方正式通知。
《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 1.5 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 2 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考生必须在 3.5 小时之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
得初级资格证书。
2019 年《经济法基础》考试的题型题量,目前没有明确的通知,以往年度的情况:单项选
择题 24 个小题 36 分、多项选择题 15 个小题 30 分、判断题 10 个小题 10 分、不定项选择题
三个大题、12 个小题24 分。考生可以以此作为参考。
2019 年教材进行了重大调整。每年教材中新增及变化的内容,考生一定要注意,尤其是
第五章教材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另外,教材其他章节也根据相关政策进行了不
同程度的调整。因此,建议考生根据 2019 年最新版教材及辅导书进行学习,并关注新增及变
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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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指导
1.阅读教材
(1)在学习过程中,考生应该仔细研读教材的内容,因为考试中 95%以上的考点都
能够在教材中找到出处,只要将教材的内容掌握好,考取证书并不难。在考试中,本科目涉及的考点非常多,分散在教材的各个角落,这就要求考生至少将教材从头
到尾认认真真地看 1~2 遍。
(2)本科目考试的内容非常广泛且细致,每章分值所占比重不相上下,因此要全面
掌握教材内容,找出每章的重点和难点。
2.做适量习题
通过做题掌握教材中的重点内容,总结考试的重点和规律,发现自身的薄弱环节,从而提高考试成绩。历年真题对考生有很大的帮助,真题能反映出命题老师的思路
和方向,找到学习的突破点。
3.善于归纳总结,学会融会贯通
本科目需要记忆的内容比较多,要针对每章内容找出主线,归纳总结易混点,前后
各章内容融会贯通,最终达到准确记忆考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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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技巧
任何一个考试都是对综合素质的考查,初级资格的考试也不例外。考试本身不仅考查我们对专业知识
的掌握程度,还考查我们面对考试时的心理素质,即临场发挥能力与应变能力。
预祝广大考生朋友都能轻松过关!
1.认真读题,看清题目的要求
做题时,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导致整个题目丢分,如到底是要求选正确的,还是不正确
的。因此,考试时一定要认真读题,不要留下遗憾。
2.习惯在电脑上做题
初级考试采用机考形式,这就颠覆了我们传统的“有纸化”考试形式。面对机考考试
形式,在平常练习时,一定要在电脑上多做练习,这样在考场上才能坦然处之。
第二篇 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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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要点一】法的本质不特征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
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
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但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
上“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都能上升为法。法反映的只
能是统治阶级共同的、根本的利益。因此,法对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须遵守的,他们的
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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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
特征 具体规定
国家
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
意志的两种途径
国家
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提示】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但
这种强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警察、法庭、监
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规范性
(1)概括性。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2)利益导向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
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明确公开
性和普遍
约束性
(1)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
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提示】注意区分法的本质和特征,容易混淆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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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法律关系
【提示】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要素 具体规定
主体
概念 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种类
1.自然人(公民)
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①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也属于营利法人
②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其中,机关
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③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国家
①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②在国际,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
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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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要素 具体规定
主体 资格
1.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且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
时消灭;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
具有行为能力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 周岁以上(≥18 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 周岁以上(≥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8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 8 周岁(<8 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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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要素 具体规定
主体 资格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1)刑事责任能力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已满 16 周岁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已满 14 周岁(≥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16 周岁)的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
能力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 种)负刑事责任
(2)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①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②已满 75 周岁的
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
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④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⑤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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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要素 具体规定
内容
概念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其他
1.法律权利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
出某种行为以及权利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保护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客体
概念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
1.物
(1)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2)人造物: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3)货币(人民币)及有价证券
【提示】物既可以是有体物(如天然气、电力),也可以是无体物(如权利、数据
信息)
2.人身、人格:人身主要指人体器官,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活人”的
整个身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客体
3.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荣誉产品(如荣誉称号、奖章、奖品等)
4.行为:包括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
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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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法律事实
【提示】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
标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分类 具体规定
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海啸、森林大火等自然灾
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
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社会革命、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法律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如依法缴纳税款)与消极行为(如不能侵占
他人财物)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意思表示行为(如签订合同、签发支票)与非表
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根据法律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如订立遗嘱、行政命令)与多方行
为(如合同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法律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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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法的形式
主要形式 具体规定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依据
【提示】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
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
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
税收基本制度;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⑧民事基本制度;⑨基本经济制
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⑩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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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主要形式 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设区的市、自治
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提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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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主要形式 具体规定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特别行政区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
行
政
规
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制定
地方政府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国际条约
不属于国内法,但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同样的约束力,也是法的
形式之一
【提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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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事项 解决方式
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
规定”与“旧的特别规
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
一致
1.同一事项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
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
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2.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
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
定。
(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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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要点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横向关系 VS 纵向关系
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横向关系(民事争议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纵向关系(行
政争议纠纷) 。
(二)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
1.申请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自愿原则)。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装傻”),人民法院受理
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
续审理。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
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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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经济仲裁
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适用范围
1.适用仲裁法: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示】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具体内容
参见第八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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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具体规定
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
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依据事实和法
律,公平合理地
解决纠纷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情况
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
则来解决纠纷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
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
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
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机构主要指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
层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
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
立,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
别管辖) 。
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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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具体规定
订立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无效
【提示】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
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必备内容
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
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
的效力
对效力有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
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先自由选择;选择不一致时,由“法院”独裁)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有效的仲裁协议
(1)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
前提交了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
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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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具体规定
仲裁机构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开庭
仲裁应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
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
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
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
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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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事项 具体规定
仲裁裁决
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
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庭
(1)仲裁庭由 3 名或者 1 名仲裁员组成。
(2)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 1 名仲裁员,第 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 3 名仲裁
员为首席仲裁员。
(3)当事人约定由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
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
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
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
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
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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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民事诉讼
事项 具体规定
合议制度
(1)第一审:除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
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
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第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 人以上的单数)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
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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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事项 具体规定
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
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
回避。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
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公开审判
制度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公
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
的除外
(3)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
制度
(1)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例外: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如发现确实有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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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类型 具体规定
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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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管辖类型 具体规定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
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选择管辖
和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适用类型 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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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适用类型 管辖法院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
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
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
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
法院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
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除另有规定外,“被告住所地法院”是基本的管辖法院,有此选项时需要有“触电感”,需
要特别注意;然后再做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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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调
整)
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种类 起算点 长度 适用的纠纷类型
普通诉讼
时效期间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时起
【提示】只知道权利受到
侵害,而尚不知道义务人
时,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3 年 一般纠纷
最长诉讼
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0 年
【提示】法院可以
根据权利人的申请
决定是否延长
所有纠纷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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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发生原因(事由)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
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
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 6 个月内
【暂停计算】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
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
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
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
进行中
【重新计算】
从中断、有关程序
终结时起,清零
3.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
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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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和执行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
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
行调解。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
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
件,不得调解。
【提示】除特别情况外,调解达成协议,人
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
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
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
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
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4)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
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
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5)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
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
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
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
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由被执行
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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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申请
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
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
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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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可以申请
复议的事项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
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
(不包括规章、法规、法律)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
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排除事项
(1)内部行政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可依
法提出申诉
【提示】对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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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
参加人 具体规定
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超过 60 日的除外。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相关链接】①当事人申请经济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②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
讼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
政复议。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
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提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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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申请复议的种类 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税务、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
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
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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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复议决定
要点 具体规定
作出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30 日
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
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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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五】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
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的。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
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
其补偿决定不服的。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⑦认为行政机关侵
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认为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提示】以上仅列举其中一部分,此处无须全部背诵,可以采用反向选
择法,即记住右侧“不适用的情形”。
不适用的情形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
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
制定、发布的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决定、命
令(抽象行政行为) 。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的奖
惩、任免等决定(内
部行政行为) 。④法
律规定由行政机关
最终裁决的具体行
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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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具体规定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
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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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
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的类型 起诉的期限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
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先行政复议,对复议不
服提起诉讼的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
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期满(60 日)之日起 15 日内,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
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请求但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
不受上述期限(2 个月)的限制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
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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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理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
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7日
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
件进行审查。
【提示 1】能附带审查的文件效力层级必须在规章以下,规章及以上效力层级的文件不在附带
审查范围内。
【提示 2】即使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只能是“附带审查”,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即
法院不受理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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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具体规定
审
理
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
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调解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审理依据 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判
决
(1)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2)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提示】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的审理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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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责任
【要点】法律责仸的种类
种类 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
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
期 2 年执行)
(2)附加刑(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
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提示1】①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是行政责任;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③行政拘留是行政责任;拘役是刑事责任。
【提示2】 “剥夺政治权利”中所剥夺的政治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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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易混点
【易错易混点 1】经济仲裁 VS 民事诉讼
要点 经济仲裁 民事诉讼
提起的
前提条件
仲裁协议(书面、有效)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无效、放弃,或一方起诉,另一方
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
适用范围
(1)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得申请仲裁
(1)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
纠纷
(2)财产关系纠纷
审级制度 一裁终局 原则上两审终审
管辖
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不适用级
别和地域管辖
严格的级别和地域管辖制度
回避制度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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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要点 经济仲裁 民事诉讼
调解 适用
适用(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
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是否公开
审理
不公开;当事人协议公开
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
家秘密的除外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
公开审理
文书生效
时间
作出生效
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及依法不准上诉或
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强制执行
机关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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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易混点 2】行政复议 VS 行政诉讼
要点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提起顺序
(1)一般案件:或议或诉
(2)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提示】征税行为包括: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
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
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
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具体内容参见第七章)
申请时间 60 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 日的除外)
15 日6 个月(不动产:自行政行为作出之
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
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 5 年)
申请形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生效时间 送达生效
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即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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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略)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要点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
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对会计资料
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2.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是重要手段之一
(1)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以
假充真
(2)变造会计资料,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
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篡改事实
会计处理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
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记录文字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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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使用电子计
算机进行会
计核算的
基本要求
(1)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要点二】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
【提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核算
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年度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
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记账
本位币
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
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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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上除金额以外的其他事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
正(2 条路,2 选 1) ,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提示】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只有 1 条路),不得在原始
凭证上更正
2.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2)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除部分
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
凭证的张数;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
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提示】请区分好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①原始凭证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而记账凭证
根据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②原始凭证有可能来源于单位外部,而记账凭证由单位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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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①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②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
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在更正处盖章等;③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
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也称财务报告,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
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提示 1】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
债表和利润表
【提示 2】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提示 3】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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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的
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
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
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提示】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
归档要求
(1)单位的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
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
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
管 1 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 3
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
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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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会计档案的
移交和利用
(1)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3)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
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
内归还
会计档案的
最低保管
期限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
【提示】保管期限可以适当找规律记,例如:①30 年:“凭证” “账簿(固定资产
卡片除外)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②10年:“月季半年报”+“表单”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
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
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
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者人员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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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不得销毁的
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
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
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者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会计档案的
销毁程序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
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
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
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
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
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者
盖章
【提示】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
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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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五】单位内部监督
主体与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提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要求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
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要点六】单位内部控制
原则 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
措施
方法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
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
【提示】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
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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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七】政府监督
【提示】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新增)
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
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
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
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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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八】社会监督
类型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
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
举,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审计报告
1.真实性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
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
关情况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2.意见类型
(1)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2)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和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提示】作为标准审计报告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具体指:①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
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②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
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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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要点一】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机构的审批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批准,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
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
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
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
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
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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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会计机构不会计岗位
(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
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
(2)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
位相结合。
(3)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提示】①会计机构中对正式移交之前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工作岗位属于会计岗位;②档
案管理部门中对正式移交之后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不再属于会计岗
位。
(4)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
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
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
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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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与单位负责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
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
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要点四】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提示】不论是彻底离开该工作岗位,还是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清册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责任承担
(1)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
录的连续性
(2)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
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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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略)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要点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仸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
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2.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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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法律责仸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
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隐匿、故意
销毁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
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
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授意、指使、强令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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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要点一】支付结算工具
【要点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
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
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
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
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伪造、变造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
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
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票据的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
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1)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指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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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不垫款原则。
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
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
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的签名“或者”
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
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
的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
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
为“壹” “贰”和“壹拾”
的,日为“壹”至“玖”
和“壹拾”“贰拾”和“叁
拾”的,应当在其前加
“零”;日为“拾壹”至“拾
玖”的,应当在其前加
“壹”。
收款人名称、金额
(1)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
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
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
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
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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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要点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基本类型
【提示】银行结算账户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类型 定义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
的主办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
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预算单位
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
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其根据存款人、用途的不同,可以是异地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一般存款
账户、异地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临时存款账户或者异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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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部分试点地区除外)(调整)。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
的除外) 。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
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提示】 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变更和撤
销该类账户应于 2个工作日内备案。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
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
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
外。
(1)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正式开立之日”
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
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提示】符合开立核准类账户条件的,开户银行
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
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行,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
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 2个工作日
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
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相应的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的正本由申
请人保管,副本由申请人开户银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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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变
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
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 个工
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撤
销
(1)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
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2)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关闭的。②注销、被吊销营业
执照的。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
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
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6)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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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丌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
①企业法人;②非法人企业;③机关、事业单位;④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及分
散执勤的支(分)队;⑤社会团体;⑥民办非企业组织;⑦异地常设机构;⑧外国驻
华机构;⑨个体工商户;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单位设立的独
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
【提示】做题时可使用反向选择法,基本户用于满足“日常”银行结算需要,带有“临
时”字样(如临时机构)予以排除,其余一般可以全选
使用
(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当通过“基
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
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
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
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
关证明文件。
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
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
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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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用存款账户
适用范围
①基本建设资金;②更新改造资金;
③粮、棉、油收购资金;④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⑤期货交易保证金;⑥信
托基金;⑦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⑧单位银行卡备用金;⑨住房基金;
⑩社会保障基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
业务支出资金; 党、团、工会设在
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其他需要专
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使用要求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
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
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
产开发资金账户需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人民
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
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收入汇缴账
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
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
付不收,其现金支取需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
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
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其他
相关证明文件(如主管部门的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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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
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提示 1】设立异地常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
款账户。
【提示 2】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
时经营活动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
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增资)验资。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
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
时任务。
使用
(1)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 年。
(2)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但应当按国
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
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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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和使用
种类 Ⅰ类户 Ⅱ类户 Ⅲ类户
银行可提供的主要服
务种类
(1)存款
(2)购买投资理财产
品等金融产品
(3)转账
(4)消费和缴费支付
(5)支取现金
(1)存款
(2)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
金融产品
(3)限额消费和缴费
(4)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
出资金
(5)限额非绑定账户转入
资金
(1)限额消费和
缴费
(2)限额向非绑
定账户转出资金
(3)限额非绑定
账户转入资金
开户方式
柜面开户 √ √ √
自助机具
开户
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
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
息,则可开立Ⅰ类户
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
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电子渠道
开户
× √ √
配发实体介质 √ √ ×
余额限制 × ×
任一时点不得超
过 2000 元
存取现金 √ 经依法确认、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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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下列款项(个人的合法收入)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纳税退还;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2)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付款的特殊要求。
①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 万元(不包含5 万元)
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
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②当个人持出
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
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
人应当出具有关收款依据。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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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 据
【要点一】票据当事人、特征和功能
(一)票据当事人
基本
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
事人
(1)汇票、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银行本票:出票人与收款人
非基本
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
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
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特征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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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票据权利不责仸
【提示】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
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
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
款人或者最后的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
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的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
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
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
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
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
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
取得的票据。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
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
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
法规定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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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①已承兑的商
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
本票。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
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
第 13 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提示】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
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
换所)登记或者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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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1)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 (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
付,并自立案之日起 3 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
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未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
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
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
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
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
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普通诉讼: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
票人付款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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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权利 时效期间
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
对本票、见票即付的汇票的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与追
索权
自出票日起 2 年
对支票的出票人的追索权 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首次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提示】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
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①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②本票的出
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③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④汇
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
清偿义务。
(2)抗辩:①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②票据债务人可
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
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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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
(1)出票包括两个行为:①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②交付票据。
(2)基本要求: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
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 不强制必须记载,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可以记载的其他事项 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4)签章: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
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
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款。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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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书
种类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和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
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
“质押”字样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
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
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
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
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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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兑与保证
承兑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记载事项:①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②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汇票上未记
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③见票后定期付
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附条件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保证
(1)保证人:①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
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记载事项:①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②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在票据或
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
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
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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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票据追索
3.追索权的行使
(1)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
证人,他们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
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
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
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
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其前手;如果未按
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赔偿
因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
以汇票金额为限。
(3)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
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①被拒
绝付款的票据金额;②票据金额自到期
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
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①已经清
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②发出通知书
的费用。
1.行使追索权的情形[(2)、 (3)为期前
追索]
(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2)票据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
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
令终止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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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五】银行汇票
适用
范围
(1)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申请人或
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出票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
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实际结
算金额
(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
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2)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结算
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相关链接】金(出票金额)、日(出票日期)、收(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
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
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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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
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需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
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
银行请求付款
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
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
人账户
(2)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 1 个月
后办理
(3)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如除权
判决) ,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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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六】商业汇票
出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
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付款期限
的记载
(1)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
上记载
付款期限
(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2)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不超过1 年
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办理付款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
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
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
应在汇票到期日或者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
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
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 0.5‰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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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贴现的基本规定
【提示 1】贴现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等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也不能办理贴现。
【提示 2】贴现的本质是将远期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本质上是一种票据背书转让行为,贴现银行
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1)贴现条件
①票据未到期;②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③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
及其他组织;④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2)贴现利息的计算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
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 3 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
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4)电子商业汇票的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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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纸质票据贴现的规定(新增)
(1)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
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须提供
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
办理贴现。
(2)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
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3)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
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
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两者具有同等效力。承兑人要求实物确
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送达承兑人,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其承兑人代票据
权利人妥善保管;商业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通过承兑人开户行送达承兑人进行实物确认,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商业承兑汇票开户行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
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作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
款的应答。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
确认。
(4)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
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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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新增)
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如下:
(1)票据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即交易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
付。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
现人先行偿付。
(2)票据经承兑人付款确认且未保证增信即交易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3)票据保证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
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4)票据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
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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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七】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票据。银行本票由
银行出票,银行付款。在我国,本票限于银行本票。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
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
列事项:①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
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6)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 2 年)向出票
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7)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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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八】支票
【提示】
(1)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
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4)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5)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日内提示付款。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
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出票人为单位的,其签章为
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
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
名或者盖章。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只能用于支取现
金。
(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①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
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
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的类型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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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银行卡
【要点一】银行卡的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信
用卡、借记卡。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
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
卡。
(3)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
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
值卡。借记卡主要功能包括消
费、存取款、转账、代收付、外
汇买卖、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
(4) 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5)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
卡(商务卡) 、个人卡。
(6)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
卡、芯片(IC)卡。
【提示】
(1)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2)信用卡:可以透支。
(3)贷记卡:卡上没钱,可以先消费。
(4)准贷记卡:卡上要先有备用金,可在信用额度内消费
超过备用金的数额。
(5)转账卡: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
金和消费功能。
(6)专用卡: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指在百货、餐
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7)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
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8)联名卡:是商业银行与(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
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经批准的品
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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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1.银行卡账户
申领
(1)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
行
(2)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个人贷记卡
申请的基本
条件
(1)年满 18 周岁,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常住地的城乡居民
(2)填写申请表,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
(3)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境外人
员及现役军官以个人名义领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
的证明,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
单位人民币
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
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单位外币卡
账户
(1)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
币现钞
(2)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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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个人人民币
卡账户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
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个人外币卡
账户
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者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
户)转账存入
2.银行卡交易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交易限额
(1)持卡人通过 ATM 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 万元。
(2)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3)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4)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
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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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1)银行记账日到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2)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
款。
(3)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提示】 “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待遇;“准贷记卡”透
支、贷记卡持卡人“透支取现”不享受上述待遇。
追偿途径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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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银行卡计息不收费
1.计息
卡片种类 是否计息
信
用
卡
贷记卡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
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提示】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
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
准贷记卡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借
记
卡
转账卡
(含储蓄卡)
专用卡
储值卡 不计息
【提示 1】贷记卡先透支,后还款;准贷记卡先存入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以透支。
【提示 2】借记卡均不得透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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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卡机构的提示义务
(1)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
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
利率。
(2)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 45 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
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3.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1)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
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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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银行卡收单
概
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
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特
约
商
户
管
理
(1)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2)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
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
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3)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
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等
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4)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
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
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5)收单机构应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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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业
务
与
风
险
管
理
(1)收单机构应当强化业务和风险管理措施,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资金结算风险管理
制度、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以及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等
(2)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
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
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3)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
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后 30 个自然日,因
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迟延结算的除外
(4)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
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延迟资金结算;②暂
停银行卡交易;③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收单机构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
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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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规定
收费项目 收费方式 管理方式 费率及封顶标准
收单服务费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发卡行
服务费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
收取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上限管理
借记卡:不高于交易金额的 0.35%
(单笔交易收费金额不超过 13元)
贷记卡:不高于交易金额的 0.45%
(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
2.费率优惠措施
(1)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
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2)自 2016 年 9 月 6 日起 2 年的过渡期内,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
运输售票商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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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网上支付(略)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要点一】汇兑
概念及适用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提示】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3)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收款
1.汇款回单
汇出银行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该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
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收账通知
汇入银行向收款人发出的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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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托收承付
适用条件
(1)主体:双方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
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地域: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结算。
(3)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
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购销合同:收付双方必须在相应的购销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5)如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 3 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
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 3 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提示】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 1000 元);汇兑无金额起点
限制。
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 天,从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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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 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提示】不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
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拒付的正当理由: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
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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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
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提示 1】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
【提示 2】个人不得使用的结算方式有三种:①托收承付;②国内信用证;③商业汇票。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4.付款
(1)委托收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委托收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
的应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
起3 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 4 日上
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
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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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概述
(1)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
销的跟单信用证。
(2) 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
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
务。
(3)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
金。
(4) 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
远期信用证。
【提示】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
符单据次日起 5 个营业日内付款。远期信
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 5
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
款。远期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单据日后定
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
(5)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
(1)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
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2)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
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3)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4)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
用证的银行。
(5)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
下单据的银行。
(6)转让行。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
银行。
(7)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
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8)议付行。指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
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
信用证的议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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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五】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提示】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限额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记名预付卡:单张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
(3)不记名预付卡:单张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期限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另有规定的除外;付款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超过
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
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
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
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
号及金额等信息
(3)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
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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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充值
(1)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 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4)预付卡现金充值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 200 元以
下的,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
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
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
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赎回
(1)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 3 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
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
(2)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发卡
机构
(1)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
机构
(2)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
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3)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
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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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要点】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仸
情形 法律责任
空头支票
(1) 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
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是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无理拒付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
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
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 0.7‰的罚款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经
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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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情形 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
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
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
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者
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存
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
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第(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
处以 1000 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第(1)至(5)项行
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存
款人有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 1000 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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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易混点
【易错易混点 1】持票人提示承兑、付款的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对出票人、承兑人票据
权利的消灭时效
商
业
汇
票
见票即付 无须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出票日起 2 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 10 日内 到期日起 2 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 1 个月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无须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出票日起 2 年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须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
2 个月
出票日起 2 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须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 出票日起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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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易混点 2】票据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事项
(不记,票无效)
表明“××票”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承诺)
√
(承诺)
√
确定的金额 √ √
√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 √
收款人名称 √ √
×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相对事项
(不记,按法定)
付款日期
√
(见票即付)
× ×
付款地 √ √ √
出票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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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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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要点一】税收不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 税法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
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
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
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
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纳
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
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规则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
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这种权利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内容是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
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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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税法要素
要素 内容
纳税义务人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
交纳义务的单位
征税对象
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
象,即对什么征税。不同的征税对象又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目 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
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我国
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①比例税率;②累进税率;③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一般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量计征
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纳税地点
根据各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
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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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要素 内容
税收优惠
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部分税款;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给予
免除
(2)起征点
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
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3)免征额
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对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法律责任
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
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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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要点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
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分类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
般纳税人
征税
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
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住宿业、建筑业和鉴证咨询业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业务需要可
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法规规定的特定业务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采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扣缴
义务人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
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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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纳税人身份 基本标准 特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统一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
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调整)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的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
制”,由增值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
办理登记手续
【要点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销售和进口货物 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销售服务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
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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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二)营改增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
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
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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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五】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按照销售货物)
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商店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按
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4)缝纫业务应当(按照提供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5)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按照提供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按照增值
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7)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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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六】销售服务的具体范围
服务 具体内容
交通
运输
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2)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邮政
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
邮政特殊服务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
其他邮政服务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电信
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
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
增值电信服务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
金融
服务
贷款服务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提示】融资性售后回租,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直接收费
金融服务
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保险服务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基金、信托、理财产
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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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服务 具体内容
现代
服务
研发和技术
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开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
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租赁服务
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提示1】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按“现代服务—租赁服
务”征收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
值税
【提示2】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
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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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服务 具体内容
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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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2019 年初级资格考试继续在全国范围内采用“无纸化”(机考)方式,考试分为 N 个批次,具体安排需关注官方正式通知。
《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 1.5 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 2 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考生必须在 3.5 小时之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
得初级资格证书。
2019 年《经济法基础》考试的题型题量,目前没有明确的通知,以往年度的情况:单项选
择题 24 个小题 36 分、多项选择题 15 个小题 30 分、判断题 10 个小题 10 分、不定项选择题
三个大题、12 个小题24 分。考生可以以此作为参考。
2019 年教材进行了重大调整。每年教材中新增及变化的内容,考生一定要注意,尤其是
第五章教材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另外,教材其他章节也根据相关政策进行了不
同程度的调整。因此,建议考生根据 2019 年最新版教材及辅导书进行学习,并关注新增及变
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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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指导
1.阅读教材
(1)在学习过程中,考生应该仔细研读教材的内容,因为考试中 95%以上的考点都
能够在教材中找到出处,只要将教材的内容掌握好,考取证书并不难。在考试中,本科目涉及的考点非常多,分散在教材的各个角落,这就要求考生至少将教材从头
到尾认认真真地看 1~2 遍。
(2)本科目考试的内容非常广泛且细致,每章分值所占比重不相上下,因此要全面
掌握教材内容,找出每章的重点和难点。
2.做适量习题
通过做题掌握教材中的重点内容,总结考试的重点和规律,发现自身的薄弱环节,从而提高考试成绩。历年真题对考生有很大的帮助,真题能反映出命题老师的思路
和方向,找到学习的突破点。
3.善于归纳总结,学会融会贯通
本科目需要记忆的内容比较多,要针对每章内容找出主线,归纳总结易混点,前后
各章内容融会贯通,最终达到准确记忆考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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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技巧
任何一个考试都是对综合素质的考查,初级资格的考试也不例外。考试本身不仅考查我们对专业知识
的掌握程度,还考查我们面对考试时的心理素质,即临场发挥能力与应变能力。
预祝广大考生朋友都能轻松过关!
1.认真读题,看清题目的要求
做题时,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导致整个题目丢分,如到底是要求选正确的,还是不正确
的。因此,考试时一定要认真读题,不要留下遗憾。
2.习惯在电脑上做题
初级考试采用机考形式,这就颠覆了我们传统的“有纸化”考试形式。面对机考考试
形式,在平常练习时,一定要在电脑上多做练习,这样在考场上才能坦然处之。
第二篇 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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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要点一】法的本质不特征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
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
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但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
上“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都能上升为法。法反映的只
能是统治阶级共同的、根本的利益。因此,法对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须遵守的,他们的
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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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
特征 具体规定
国家
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
意志的两种途径
国家
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提示】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但
这种强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警察、法庭、监
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规范性
(1)概括性。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2)利益导向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
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明确公开
性和普遍
约束性
(1)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
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提示】注意区分法的本质和特征,容易混淆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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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法律关系
【提示】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要素 具体规定
主体
概念 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种类
1.自然人(公民)
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①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也属于营利法人
②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其中,机关
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③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国家
①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②在国际,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
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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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要素 具体规定
主体 资格
1.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且与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
时消灭;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
具有行为能力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 周岁以上(≥18 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 周岁以上(≥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8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 8 周岁(<8 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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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要素 具体规定
主体 资格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1)刑事责任能力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已满 16 周岁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已满 14 周岁(≥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16 周岁)的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
能力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 种)负刑事责任
(2)从轻或者减轻情形
①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②已满 75 周岁的
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
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④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⑤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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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要素 具体规定
内容
概念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其他
1.法律权利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
出某种行为以及权利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保护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客体
概念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
1.物
(1)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2)人造物: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3)货币(人民币)及有价证券
【提示】物既可以是有体物(如天然气、电力),也可以是无体物(如权利、数据
信息)
2.人身、人格:人身主要指人体器官,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活人”的
整个身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客体
3.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荣誉产品(如荣誉称号、奖章、奖品等)
4.行为:包括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
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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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法律事实
【提示】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
标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分类 具体规定
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海啸、森林大火等自然灾
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
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社会革命、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法律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如依法缴纳税款)与消极行为(如不能侵占
他人财物)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意思表示行为(如签订合同、签发支票)与非表
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根据法律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如订立遗嘱、行政命令)与多方行
为(如合同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法律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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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法的形式
主要形式 具体规定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依据
【提示】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
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
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
税收基本制度;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⑧民事基本制度;⑨基本经济制
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⑩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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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主要形式 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设区的市、自治
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提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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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主要形式 具体规定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特别行政区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
行
政
规
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制定
地方政府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国际条约
不属于国内法,但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同样的约束力,也是法的
形式之一
【提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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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事项 解决方式
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
规定”与“旧的特别规
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
一致
1.同一事项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
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
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2.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
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
定。
(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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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要点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横向关系 VS 纵向关系
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横向关系(民事争议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纵向关系(行
政争议纠纷) 。
(二)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
1.申请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自愿原则)。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装傻”),人民法院受理
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
续审理。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
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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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经济仲裁
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适用范围
1.适用仲裁法: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示】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具体内容
参见第八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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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具体规定
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
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依据事实和法
律,公平合理地
解决纠纷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情况
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
则来解决纠纷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
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
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
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机构主要指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
层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
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
立,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
别管辖) 。
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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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具体规定
订立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无效
【提示】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
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必备内容
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
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
的效力
对效力有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
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先自由选择;选择不一致时,由“法院”独裁)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有效的仲裁协议
(1)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
前提交了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
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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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具体规定
仲裁机构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开庭
仲裁应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
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
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
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
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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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事项 具体规定
仲裁裁决
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
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庭
(1)仲裁庭由 3 名或者 1 名仲裁员组成。
(2)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 1 名仲裁员,第 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 3 名仲裁
员为首席仲裁员。
(3)当事人约定由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
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
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
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
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
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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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民事诉讼
事项 具体规定
合议制度
(1)第一审:除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
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
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第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 人以上的单数)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
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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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事项 具体规定
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
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
回避。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
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公开审判
制度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公
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
的除外
(3)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
制度
(1)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例外: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如发现确实有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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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类型 具体规定
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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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管辖类型 具体规定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
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选择管辖
和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适用类型 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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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适用类型 管辖法院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
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
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
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
法院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
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除另有规定外,“被告住所地法院”是基本的管辖法院,有此选项时需要有“触电感”,需
要特别注意;然后再做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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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调
整)
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种类 起算点 长度 适用的纠纷类型
普通诉讼
时效期间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时起
【提示】只知道权利受到
侵害,而尚不知道义务人
时,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3 年 一般纠纷
最长诉讼
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0 年
【提示】法院可以
根据权利人的申请
决定是否延长
所有纠纷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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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发生原因(事由)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
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
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 6 个月内
【暂停计算】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
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
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
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
进行中
【重新计算】
从中断、有关程序
终结时起,清零
3.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
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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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和执行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
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
行调解。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
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
件,不得调解。
【提示】除特别情况外,调解达成协议,人
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
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
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
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
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4)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
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
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5)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
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
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
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
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由被执行
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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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申请
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
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
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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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可以申请
复议的事项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
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
(不包括规章、法规、法律)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
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排除事项
(1)内部行政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可依
法提出申诉
【提示】对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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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
参加人 具体规定
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超过 60 日的除外。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相关链接】①当事人申请经济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②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
讼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
政复议。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
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提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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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申请复议的种类 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税务、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
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
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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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复议决定
要点 具体规定
作出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30 日
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
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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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五】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
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的。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
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
其补偿决定不服的。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⑦认为行政机关侵
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认为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提示】以上仅列举其中一部分,此处无须全部背诵,可以采用反向选
择法,即记住右侧“不适用的情形”。
不适用的情形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
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
制定、发布的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决定、命
令(抽象行政行为) 。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的奖
惩、任免等决定(内
部行政行为) 。④法
律规定由行政机关
最终裁决的具体行
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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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具体规定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
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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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
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的类型 起诉的期限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
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先行政复议,对复议不
服提起诉讼的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
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期满(60 日)之日起 15 日内,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
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请求但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
不受上述期限(2 个月)的限制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
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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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理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
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7日
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
件进行审查。
【提示 1】能附带审查的文件效力层级必须在规章以下,规章及以上效力层级的文件不在附带
审查范围内。
【提示 2】即使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只能是“附带审查”,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即
法院不受理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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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具体规定
审
理
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
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调解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审理依据 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判
决
(1)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2)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提示】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的审理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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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责任
【要点】法律责仸的种类
种类 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
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
期 2 年执行)
(2)附加刑(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
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提示1】①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是行政责任;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③行政拘留是行政责任;拘役是刑事责任。
【提示2】 “剥夺政治权利”中所剥夺的政治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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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易混点
【易错易混点 1】经济仲裁 VS 民事诉讼
要点 经济仲裁 民事诉讼
提起的
前提条件
仲裁协议(书面、有效)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无效、放弃,或一方起诉,另一方
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
适用范围
(1)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得申请仲裁
(1)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
纠纷
(2)财产关系纠纷
审级制度 一裁终局 原则上两审终审
管辖
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不适用级
别和地域管辖
严格的级别和地域管辖制度
回避制度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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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要点 经济仲裁 民事诉讼
调解 适用
适用(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
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是否公开
审理
不公开;当事人协议公开
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
家秘密的除外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
公开审理
文书生效
时间
作出生效
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及依法不准上诉或
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强制执行
机关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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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易混点 2】行政复议 VS 行政诉讼
要点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提起顺序
(1)一般案件:或议或诉
(2)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提示】征税行为包括: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
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
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
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具体内容参见第七章)
申请时间 60 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 日的除外)
15 日6 个月(不动产:自行政行为作出之
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
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 5 年)
申请形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生效时间 送达生效
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即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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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略)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要点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
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对会计资料
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2.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是重要手段之一
(1)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以
假充真
(2)变造会计资料,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
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篡改事实
会计处理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
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记录文字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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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使用电子计
算机进行会
计核算的
基本要求
(1)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要点二】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
【提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核算
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年度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
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记账
本位币
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
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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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上除金额以外的其他事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
正(2 条路,2 选 1) ,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提示】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只有 1 条路),不得在原始
凭证上更正
2.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2)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除部分
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
凭证的张数;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
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提示】请区分好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①原始凭证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而记账凭证
根据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②原始凭证有可能来源于单位外部,而记账凭证由单位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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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①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②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
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在更正处盖章等;③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
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也称财务报告,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
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提示 1】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
债表和利润表
【提示 2】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提示 3】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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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的
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
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
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提示】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
归档要求
(1)单位的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
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
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
管 1 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 3
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
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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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会计档案的
移交和利用
(1)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3)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
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
内归还
会计档案的
最低保管
期限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
【提示】保管期限可以适当找规律记,例如:①30 年:“凭证” “账簿(固定资产
卡片除外)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②10年:“月季半年报”+“表单”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
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
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
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者人员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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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销毁的
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
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
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者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会计档案的
销毁程序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
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
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
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
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
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者
盖章
【提示】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
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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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五】单位内部监督
主体与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提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要求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
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要点六】单位内部控制
原则 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
措施
方法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
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
【提示】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
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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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七】政府监督
【提示】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新增)
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
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
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
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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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八】社会监督
类型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
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
举,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审计报告
1.真实性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
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
关情况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2.意见类型
(1)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2)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和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提示】作为标准审计报告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具体指:①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
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②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
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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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要点一】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机构的审批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批准,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
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
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
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
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
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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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会计机构不会计岗位
(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
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
(2)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
位相结合。
(3)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提示】①会计机构中对正式移交之前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工作岗位属于会计岗位;②档
案管理部门中对正式移交之后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不再属于会计岗
位。
(4)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
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
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
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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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与单位负责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
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
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要点四】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提示】不论是彻底离开该工作岗位,还是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清册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责任承担
(1)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
录的连续性
(2)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
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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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略)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要点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仸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
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2.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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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法律责仸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
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隐匿、故意
销毁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
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
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授意、指使、强令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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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要点一】支付结算工具
【要点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
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
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
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
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伪造、变造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
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
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票据的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
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1)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指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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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不垫款原则。
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
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
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的签名“或者”
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
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
的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
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
为“壹” “贰”和“壹拾”
的,日为“壹”至“玖”
和“壹拾”“贰拾”和“叁
拾”的,应当在其前加
“零”;日为“拾壹”至“拾
玖”的,应当在其前加
“壹”。
收款人名称、金额
(1)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
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
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
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
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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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要点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基本类型
【提示】银行结算账户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类型 定义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
的主办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
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预算单位
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
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其根据存款人、用途的不同,可以是异地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一般存款
账户、异地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临时存款账户或者异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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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部分试点地区除外)(调整)。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
的除外) 。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
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提示】 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变更和撤
销该类账户应于 2个工作日内备案。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
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
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
外。
(1)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正式开立之日”
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
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提示】符合开立核准类账户条件的,开户银行
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
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行,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
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 2个工作日
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
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相应的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的正本由申
请人保管,副本由申请人开户银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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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变
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
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 个工
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撤
销
(1)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
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2)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关闭的。②注销、被吊销营业
执照的。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
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
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6)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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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丌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
①企业法人;②非法人企业;③机关、事业单位;④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及分
散执勤的支(分)队;⑤社会团体;⑥民办非企业组织;⑦异地常设机构;⑧外国驻
华机构;⑨个体工商户;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单位设立的独
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
【提示】做题时可使用反向选择法,基本户用于满足“日常”银行结算需要,带有“临
时”字样(如临时机构)予以排除,其余一般可以全选
使用
(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当通过“基
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
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
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
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
关证明文件。
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
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
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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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用存款账户
适用范围
①基本建设资金;②更新改造资金;
③粮、棉、油收购资金;④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⑤期货交易保证金;⑥信
托基金;⑦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⑧单位银行卡备用金;⑨住房基金;
⑩社会保障基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
业务支出资金; 党、团、工会设在
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其他需要专
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使用要求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
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
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
产开发资金账户需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人民
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
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收入汇缴账
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
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
付不收,其现金支取需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
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
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其他
相关证明文件(如主管部门的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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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
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提示 1】设立异地常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
款账户。
【提示 2】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
时经营活动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
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增资)验资。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
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
时任务。
使用
(1)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 年。
(2)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但应当按国
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
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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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和使用
种类 Ⅰ类户 Ⅱ类户 Ⅲ类户
银行可提供的主要服
务种类
(1)存款
(2)购买投资理财产
品等金融产品
(3)转账
(4)消费和缴费支付
(5)支取现金
(1)存款
(2)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
金融产品
(3)限额消费和缴费
(4)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
出资金
(5)限额非绑定账户转入
资金
(1)限额消费和
缴费
(2)限额向非绑
定账户转出资金
(3)限额非绑定
账户转入资金
开户方式
柜面开户 √ √ √
自助机具
开户
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
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
息,则可开立Ⅰ类户
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
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电子渠道
开户
× √ √
配发实体介质 √ √ ×
余额限制 × ×
任一时点不得超
过 2000 元
存取现金 √ 经依法确认、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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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下列款项(个人的合法收入)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纳税退还;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2)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付款的特殊要求。
①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 万元(不包含5 万元)
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
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②当个人持出
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
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
人应当出具有关收款依据。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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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 据
【要点一】票据当事人、特征和功能
(一)票据当事人
基本
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
事人
(1)汇票、支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银行本票:出票人与收款人
非基本
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
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
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特征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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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票据权利不责仸
【提示】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
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
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
款人或者最后的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
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的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
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
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
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
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
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
取得的票据。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
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
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
法规定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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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①已承兑的商
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
本票。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
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
第 13 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提示】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
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
换所)登记或者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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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1)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 (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
付,并自立案之日起 3 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
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未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
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
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
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
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
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普通诉讼: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
票人付款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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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权利 时效期间
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
对本票、见票即付的汇票的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与追
索权
自出票日起 2 年
对支票的出票人的追索权 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首次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提示】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
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①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②本票的出
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③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④汇
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
清偿义务。
(2)抗辩:①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②票据债务人可
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
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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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
(1)出票包括两个行为:①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②交付票据。
(2)基本要求: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
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 不强制必须记载,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可以记载的其他事项 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4)签章: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
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
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款。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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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书
种类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和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
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
“质押”字样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
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
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
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
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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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兑与保证
承兑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记载事项:①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②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汇票上未记
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③见票后定期付
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附条件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保证
(1)保证人:①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
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记载事项:①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②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在票据或
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
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
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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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票据追索
3.追索权的行使
(1)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
证人,他们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
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
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
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
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其前手;如果未按
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赔偿
因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
以汇票金额为限。
(3)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
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①被拒
绝付款的票据金额;②票据金额自到期
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
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①已经清
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②发出通知书
的费用。
1.行使追索权的情形[(2)、 (3)为期前
追索]
(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2)票据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
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
令终止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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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五】银行汇票
适用
范围
(1)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申请人或
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出票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
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实际结
算金额
(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
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2)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结算
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相关链接】金(出票金额)、日(出票日期)、收(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
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
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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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
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需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
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
银行请求付款
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
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
人账户
(2)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 1 个月
后办理
(3)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如除权
判决) ,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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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六】商业汇票
出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
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付款期限
的记载
(1)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
上记载
付款期限
(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2)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不超过1 年
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办理付款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
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
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
应在汇票到期日或者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
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
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 0.5‰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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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贴现的基本规定
【提示 1】贴现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等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也不能办理贴现。
【提示 2】贴现的本质是将远期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本质上是一种票据背书转让行为,贴现银行
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1)贴现条件
①票据未到期;②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③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
及其他组织;④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2)贴现利息的计算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
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 3 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
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4)电子商业汇票的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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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纸质票据贴现的规定(新增)
(1)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
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须提供
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
办理贴现。
(2)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
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3)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
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
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两者具有同等效力。承兑人要求实物确
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送达承兑人,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其承兑人代票据
权利人妥善保管;商业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通过承兑人开户行送达承兑人进行实物确认,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商业承兑汇票开户行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
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作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
款的应答。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
确认。
(4)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
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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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新增)
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如下:
(1)票据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即交易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
付。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
现人先行偿付。
(2)票据经承兑人付款确认且未保证增信即交易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3)票据保证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
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4)票据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
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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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七】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票据。银行本票由
银行出票,银行付款。在我国,本票限于银行本票。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
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
列事项:①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
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6)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 2 年)向出票
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7)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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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八】支票
【提示】
(1)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
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4)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5)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日内提示付款。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
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出票人为单位的,其签章为
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
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
名或者盖章。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只能用于支取现
金。
(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①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
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②在普通支票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
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的类型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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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银行卡
【要点一】银行卡的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信
用卡、借记卡。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
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
卡。
(3)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
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
值卡。借记卡主要功能包括消
费、存取款、转账、代收付、外
汇买卖、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
(4) 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5)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
卡(商务卡) 、个人卡。
(6)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
卡、芯片(IC)卡。
【提示】
(1)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2)信用卡:可以透支。
(3)贷记卡:卡上没钱,可以先消费。
(4)准贷记卡:卡上要先有备用金,可在信用额度内消费
超过备用金的数额。
(5)转账卡: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
金和消费功能。
(6)专用卡: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指在百货、餐
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7)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
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8)联名卡:是商业银行与(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
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经批准的品
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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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1.银行卡账户
申领
(1)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
行
(2)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个人贷记卡
申请的基本
条件
(1)年满 18 周岁,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常住地的城乡居民
(2)填写申请表,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
(3)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境外人
员及现役军官以个人名义领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
的证明,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
单位人民币
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
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单位外币卡
账户
(1)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
币现钞
(2)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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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个人人民币
卡账户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
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个人外币卡
账户
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者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
户)转账存入
2.银行卡交易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交易限额
(1)持卡人通过 ATM 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 万元。
(2)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3)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4)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
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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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1)银行记账日到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2)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
款。
(3)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提示】 “贷记卡”持卡人“透支消费”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待遇;“准贷记卡”透
支、贷记卡持卡人“透支取现”不享受上述待遇。
追偿途径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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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银行卡计息不收费
1.计息
卡片种类 是否计息
信
用
卡
贷记卡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
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提示】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
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
准贷记卡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借
记
卡
转账卡
(含储蓄卡)
专用卡
储值卡 不计息
【提示 1】贷记卡先透支,后还款;准贷记卡先存入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以透支。
【提示 2】借记卡均不得透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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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卡机构的提示义务
(1)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
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
利率。
(2)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 45 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
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3.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1)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
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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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银行卡收单
概
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
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特
约
商
户
管
理
(1)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2)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
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
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3)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
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等
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4)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
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
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5)收单机构应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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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业
务
与
风
险
管
理
(1)收单机构应当强化业务和风险管理措施,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资金结算风险管理
制度、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以及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等
(2)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
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
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3)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
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后 30 个自然日,因
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迟延结算的除外
(4)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
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延迟资金结算;②暂
停银行卡交易;③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收单机构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
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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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规定
收费项目 收费方式 管理方式 费率及封顶标准
收单服务费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发卡行
服务费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
收取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上限管理
借记卡:不高于交易金额的 0.35%
(单笔交易收费金额不超过 13元)
贷记卡:不高于交易金额的 0.45%
(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
2.费率优惠措施
(1)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
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2)自 2016 年 9 月 6 日起 2 年的过渡期内,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
运输售票商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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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网上支付(略)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要点一】汇兑
概念及适用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提示】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3)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收款
1.汇款回单
汇出银行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该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
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收账通知
汇入银行向收款人发出的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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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托收承付
适用条件
(1)主体:双方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
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地域: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结算。
(3)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
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购销合同:收付双方必须在相应的购销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5)如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 3 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
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 3 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提示】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 1000 元);汇兑无金额起点
限制。
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 天,从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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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 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提示】不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
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拒付的正当理由: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
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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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
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提示 1】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
【提示 2】个人不得使用的结算方式有三种:①托收承付;②国内信用证;③商业汇票。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4.付款
(1)委托收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委托收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
的应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
起3 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 4 日上
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
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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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概述
(1)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
销的跟单信用证。
(2) 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
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
务。
(3)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
金。
(4) 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
远期信用证。
【提示】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
符单据次日起 5 个营业日内付款。远期信
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 5
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
款。远期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单据日后定
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
(5)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信用证业务当事人
(1)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
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2)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
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3)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4)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
用证的银行。
(5)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
下单据的银行。
(6)转让行。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
银行。
(7)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
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8)议付行。指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
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
信用证的议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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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五】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提示】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限额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记名预付卡:单张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
(3)不记名预付卡:单张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期限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另有规定的除外;付款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超过
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
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
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2)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
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
号及金额等信息
(3)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
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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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充值
(1)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 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4)预付卡现金充值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 200 元以
下的,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
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
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
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赎回
(1)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 3 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
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
(2)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发卡
机构
(1)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
机构
(2)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
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3)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
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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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要点】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仸
情形 法律责任
空头支票
(1) 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
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是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无理拒付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
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
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 0.7‰的罚款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经
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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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情形 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
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
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
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者
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存
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
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第(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
处以 1000 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第(1)至(5)项行
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存
款人有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 1000 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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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易混点
【易错易混点 1】持票人提示承兑、付款的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对出票人、承兑人票据
权利的消灭时效
商
业
汇
票
见票即付 无须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出票日起 2 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 10 日内 到期日起 2 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 1 个月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无须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出票日起 2 年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须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
2 个月
出票日起 2 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须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 出票日起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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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易混点 2】票据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事项
(不记,票无效)
表明“××票”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承诺)
√
(承诺)
√
确定的金额 √ √
√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 √
收款人名称 √ √
×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相对事项
(不记,按法定)
付款日期
√
(见票即付)
× ×
付款地 √ √ √
出票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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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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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要点一】税收不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 税法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
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
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
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
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纳
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
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规则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
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这种权利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
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内容是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
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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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税法要素
要素 内容
纳税义务人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
交纳义务的单位
征税对象
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
象,即对什么征税。不同的征税对象又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目 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
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我国
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①比例税率;②累进税率;③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一般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量计征
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纳税地点
根据各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
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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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内容
税收优惠
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部分税款;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给予
免除
(2)起征点
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
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3)免征额
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对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法律责任
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
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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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要点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
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分类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
般纳税人
征税
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
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住宿业、建筑业和鉴证咨询业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业务需要可
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法规规定的特定业务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采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扣缴
义务人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
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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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纳税人身份 基本标准 特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统一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
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调整)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的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
制”,由增值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
办理登记手续
【要点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销售和进口货物 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销售服务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
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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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二)营改增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
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
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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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五】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按照销售货物)
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商店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按
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4)缝纫业务应当(按照提供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5)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按照提供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按照增值
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7)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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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六】销售服务的具体范围
服务 具体内容
交通
运输
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2)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邮政
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
邮政特殊服务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
其他邮政服务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电信
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
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
增值电信服务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
金融
服务
贷款服务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提示】融资性售后回租,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直接收费
金融服务
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保险服务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基金、信托、理财产
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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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服务 具体内容
现代
服务
研发和技术
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开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
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租赁服务
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提示1】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按“现代服务—租赁服
务”征收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
值税
【提示2】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
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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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服务 具体内容
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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