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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361
法韵红楼红楼梦里的法律世界去水印.pdf
http://www.100md.com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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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韵红楼以传统法律文化为视角,透过书中描述的贾府及其人物,阐释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包括家族的法律地位及意义,父权的法律内容,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妻妾之间、长幼之间、良贱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从而具体、生动地勾勒出当时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对当时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情给予法律文化层面上的诠释和回答

    内容简介

    《法韵红楼:红楼梦里的法律世界》以传统法律文化为视角,透过书中描述的贾府及其人物,阐释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现象,主要包括家族的法律地位及意义,父权的法律内容,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妻妾之间、长幼之间、良贱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具体、生动地勾勒出当时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对当时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情给予法律文化层面上的诠释和回答。本书一方面,将有助于我们更直观、更生动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传统法文化;另一方面,也势必深化和丰富我们对《红楼梦》这一文学经典作品本身的认识,从而实现“在作品中发现法律,通过法律深化对作品的理解”这一根本目标。

    作者简介

    张未然,男,汉族,1974年出生,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律与政治研究所,现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教师,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与文学。代表性成果:《神仙世界与法律规则:法律人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法意?红楼:一个法律人的“读红”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

    王绍青,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中国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国家心理咨询师、山东省东营市仲裁委仲裁员、山东省东营市法学会理事。

    本书目录

    父亲大人

    主子奶奶

    主奴之间

    妾之卑微

    男女有别

    孝道伦理

    财产问题

    男婚女嫁

    两桩命案

    末日审判

    参考文献

    后记

    法韵红楼红楼梦里的法律世界截图

    内容提要

    本书以传统法律文化为视角,透过书中描述的贾府及其人物,阐释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包括家族的法律地位及意义,父权的法律

    内容,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妻妾之间、长幼之间、良贱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从而具体、生动地勾勒出当时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对当时人

    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情给予法律文化层面上的诠释和回答。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法韵·红楼:红楼梦里的法律世界张未然,王绍青著.—北京:知识

    产权出版社,2014.9

    ISBN 978-7-5130-2998-8

    Ⅰ.①法… Ⅱ.①张…②王… Ⅲ.①《红楼梦》研究②法律—研究

    —中国—清代 Ⅳ.①I207.411②D909.249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4)第214429号

    责任编辑:周 游

    责任出版:刘译文

    法韵·红楼:红楼梦里的法律世界

    FAYUN HONGLOU HONGLOUMENG LI DE FALü SHIJIE

    张未然 王绍青 著出版发行: 有限责任公司

    网 址:http:www.ipph.cn

    http:www.laichushu.com

    电 话:010-82004826

    社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南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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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 刷:保定市中画美凯印刷有限公司

    经 销:各大网上书店、新华书店及相关专业书店

    开 本:720mm×1000mm 116

    印 张:11.75

    版 次:2014年11月第1版

    印 次:2014年11月第1次印刷

    字 数:170千字定 价:35.00元

    ISBN 978-7-5130-2998-8

    出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本社负责调换。自 序

    言及《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北京大学法学院教

    授苏力先生认为,“本书的基本追求不是运用具有历史意味的文学材料

    来印证法律的历史,甚至也不是运用文学材料来注释甚或宣传某些当代

    的法律理念;而是力求在由文学文本构建的具体语境中及构建这些文本

    历史语境中冷静地考察法律的,特别是中国法律的一些可能具有一般意

    义的理论问题。”巧合的是,这里,苏力先生所概括的前两种情况,我

    都有份儿:之前出版的《法意·红楼:一个法律人的“读红”札记》,是

    从现代法学的视角展开的,用平等、人权等现代法学话语审视红楼,解

    读其中的人物和情节,用意也在于“运用文学材料来注释甚或宣传某些

    当代的法律理念”,而现在呈现在您眼前的这本小书,则是从法史的视

    角展开的,意在“运用具有历史意味的文学材料来印证法律的历史”,如

    果把苏力的研究算作是“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标准范式的话,我有些困

    惑,自己的这项工作还算不算一种规范的“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然

    而,有一件事我是清楚的,三年来,对这项工作,我近乎偏执地投入了

    全部的热情。

    原本,在写完《法意·红楼:一个法律人的“读红”札记》后,我并

    没有继续研读红楼的规划,但是,在细致地阅读了瞿同祖先生的《中国

    法律与中国社会》之后,我又重新燃起了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解读

    《红楼梦》的热情。瞿先生的著作所展示出的博大的理论魅力,使我领

    略到老一辈学人的学术风采,令我深深折服。在某种意义上,我只是凭

    借了《红楼梦》的故事这件外衣,把瞿先生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观点通俗地、以一种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加以“包装”呈现出来而已。通过

    阅读这本小书,如果它深化、丰富了您对红楼梦的一些认识和理解,或

    者如果您能从中了解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诸多特质,其中的功劳,毫无

    疑问地应该首先归于瞿同祖先生。

    再有,我一切的写作,只是为了女儿,这本书的写作也不例外。由

    于工作的原因,我经常和女儿分离。每次临别,女儿总会哭泣,挂在她

    眼角的泪痕,成为我内心中不能承受之痛。既然在她小的时候,我不能

    常陪在她身边,给她讲故事,那么,我可以以《西游记》《红楼梦》这

    些古典名著为素材,在我的知识范围内,谈我自己的一些看法或认识,等到她长大以后,和她一起分享。这能否算作是一种有价值的补偿呢?

    在一个慵懒的午后,清茶一杯,年老的我和恰值青春的女儿,庭院闲

    坐,对谈红楼。这是我能想到的,最幸福的事。

    张未然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4年10月8日目 录

    自 序

    父亲大人

    主子奶奶

    主奴之间

    妾之卑微

    男女有别

    孝道伦理

    财产问题

    男婚女嫁

    两桩命案

    末日审判

    参考文献

    后 记父亲大人

    早年间,王朔写过一本小说,叫《我是你爸爸》。关于父亲,他是

    这样定义的:父亲犹如阳光是我们无时不需,有时却又要小心躲避的东

    西。[1]

    我想,在文化心理学意义上,这句话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很能

    反映传统中国的父权文化及在此统摄下的父子关系。例如,宝玉、贾

    琏、贾蓉等一干人,靠了祖、父辈的荫庇,过着“钟鸣鼎食”的生活,却

    又因为父亲的存在,终日谨小慎微、担惊受怕。《红楼梦》第26回,宝

    玉听到父亲叫他,心里的感觉是:“不觉打了个雷的一般。”第28回,当

    着母亲王夫人的面,宝玉开她“金刚丸”“菩萨散”的玩笑,像个“开锁的

    猴”,然而,在贾政面前,宝玉是不敢的,只剩下“唯唯而已”。这就是

    传统中国的“严父慈母”吧。第33回,贾环见到贾政,会“唬得骨软筋

    酥”。第44回,哪怕当着贾母、邢夫人的面,贾琏也敢“撒娇撒痴,涎言

    涎语的还只乱说”,可一听到要把他的老子叫来,就赶紧“趔趄着脚儿出

    去了”。由此可见,贾府里的父亲无疑是令人畏惧的,这里,我将其置

    于传统法律文化的语境之中,来具体地考察。

    瞿同祖先生指出,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

    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中的所有人口——包括他的妻妾子

    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

    的奴婢,都在他的权力之下。[2]

    经济权、教育权、法律权等都在他的手

    里。

    经济权利,对个体的存在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没有经济独立,就没有人格独立。在《娜拉走后怎样》一文中,鲁迅先生宣

    称:“钱是要紧的。凡承认饭需钱买,而以说钱为卑鄙者,倘能按一按

    他的胃,那里面怕总还有鱼肉没有消化完,须得饿他一天之后,再来听

    他发议论……钱,——高雅的说罢,就是经济,是最要紧的了。自由固

    然不是钱所能买到的,但能够为钱所卖掉。”然而,按照传统的法律,凡父母健在,则不允许子孙享有私人财产。“禁止子孙私有财产在礼法

    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法律上为了防止子孙私自动用及处分家财,于

    是立下明确的规定。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的许可而私自擅用

    家财,皆有刑事处分,按照所动用的价值而决定身体刑罚的轻重,少则

    笞一十二十,多则杖至一百。”[3]

    由此,“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阿

    房宫,三百里,住不下金陵一个史……”在法律层面上,这些财产,仅

    为父亲所有,由父亲支配、处分,并不属于宝玉等人。不经过父亲的允

    许,儿子没有处分的权利。我们看到,第47回,宝玉同柳湘莲相见,谈

    及秦钟的坟墓,宝玉道:

    “怪道呢。上月我们大观园的池子里头结了莲蓬,我摘了十个,叫

    茗烟出去到坟上供他去,回来我也问他可被雨冲坏了没有。他说不但不

    冲,且比上回又新了些。我想着,不过是这几个朋友新筑了。我只恨我

    天天圈在家里,一点儿做不得主,行动就有人知道,不是这个拦就是那

    个劝的,能说不能行。虽然有钱,又不由我使。”

    这里,宝玉所述的情况是真实的,也是当时制度的写照。在此,有

    人或许认为,宝玉的经济权利受到限制是合理的,因为此时宝玉尚未结

    婚,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了其成长,他的一些权利有必要处于

    父母的监护之下。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是在用现代的法律视角解

    读以前的社会现象。按照传统的法律,“即使已成年,已结婚或已生有

    子女,同时已经有职业,已经获得公民的或政治上的权利,他依然不能保有私人的财产或是别立一新的户籍。”[4]

    这即是非常重要的“别籍异财

    禁止”原则。我们看到,不但宝玉,即便是已经结婚的且有官职的贾

    琏、贾蓉,也不具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他们的日常花费,和府里的太

    太、小姐一样,也只能是在“官中”按份领取“月钱”而已。第72回,凤姐

    儿向旺儿媳妇抱怨道:

    “我和你姑爷一月的月钱,再连上四个丫头的月钱,通共一二十两

    银子,还不够三五天的使用呢。”

    更甚至,像贾赦这样,“这么胡子苍白又做了官的一个大儿子”,在

    个人的经济权益方面,也是一样。第3回介绍,他的住所在“一黑油大门

    中”“必是荣府中花园隔断过来的”,之所以如此,因为法律是禁止他离

    开荣府,去另立门户的。第105回,贾府被抄时,贾政道:

    “但犯官祖父遗产并未分过,惟各人所住的房屋有的东西便为己

    有”。

    由此,清楚地表明:按照传统的礼法,在贾母健在的情况下,他们

    兄弟之间也不允许分家析产。

    再进一步地看,我们就会发现,“不但家财是属于父或家长的,便

    是他的子孙也被认为是财产。严格说来,父亲实是子女之所有者,他可

    以将他们典质或出卖于人。”[5]

    宝玉、贾琏等人固然没有遇到这样的问

    题,然而,贾府里如袭人、晴雯、鸳鸯等的奴仆的命运,就是生动的例

    证。第19回,袭人在家里听见她母兄要赎她回去,抱怨道:

    “当日原是你们没饭吃,就剩我还值几两银子,若不叫你们卖,没

    有个看着老子娘饿死的理。如今幸而卖到这个地方,吃穿和主子一样,又不朝打暮骂。况且如今爹虽没了,你们却又整理的家成业就,复了元

    气。若果然还艰难,把我赎出来,再多掏澄几个钱,也还罢了,其实又

    不难了。这会子又赎我作什么?权当我死了,再不必起赎我的念头!”

    可见,子女实是父亲财产权的客体。这是令我们现代人感到恐怖

    的。

    与宝玉、贾琏等人相比,由于父亲的早逝,薛蟠在家族之中享有了

    充分的经济权利,当然,他也充分地滥用了这一权利。他继承了家中

    的“百万之富”“赖祖父旧日的情分,户部挂虚名,支领钱粮”,过着终

    日“斗鸡走马,游山玩水”的生活,“头一个惯喜欢送钱与人的”。在他行

    使这一权利的过程中,唯一有意义的事情,或许就是资助了妹妹薛宝

    钗,后者替湘云出资做东道主,在大观园举办了“螃蟹宴”,于是就有了

    第38回:“林潇湘魁夺菊花诗,薛蘅芜讽和螃蟹咏。”

    “人类有一个大缺点,就是常常要饥饿。为补救这缺点起见,为准

    备不做傀儡起见,在目下的社会里,经济权就见得最要紧了。”缺乏了

    经济权利,贾府里的儿子长大后,一个个地成长为毫无独立人格的、各

    自父亲的傀儡,赖嬷嬷口中的“奴才秧子”。只有宝玉成了其中的“异

    类”。

    在父权社会里,父亲对于孩子的行为常要担负道德上和法律上连坐

    的责任。“子不教,父之过”已成了我们家喻户晓的成语。为了维持自己

    的名誉和安全,做父亲的不能不注意家教。[6]

    然而,这种教育权的行

    使,常常让人觉得失望,甚至是令人战栗的。

    第9回,宝玉叫了秦钟,一起去上学。行前来向父亲告别。贾政冷

    笑道:“你如果再提‘上学’两个字,连我也羞死了。依我的话,你竟顽你的

    去是正理。仔细站脏了我这地,靠脏了我的门!”

    贾政的话里,没有一丁点的鼓励和期盼,有的只是讽刺、挖苦。在

    今天,我们已经很难想象这是一个父亲对自己刚开始求学的孩子说的

    话。现在的教育学里,流行着“好孩子是夸出来的”这样一句话。我想,宝玉之所以走上叛逆的道路,或多或少应该和贾政落后的教育理念存在

    一定的关系吧。

    有趣的是第17回,大观园甫一竣工,贾政带领宝玉、众清客等

    人“题写对额”,结果,宝玉发挥的非常好,其才思可谓“机敏动诸宾”。

    然而,令人感到错愕的是,作为父亲的贾政,看上去却很生气。当宝玉

    题出“曲径通幽处”“沁芳”时,面对众人的赞扬,贾政的情绪还可以,笑

    道:

    “不可谬奖。他年小,不过以一知充十用,取笑罢了。再俟选拟。”

    等宝玉想出“有凤来仪”四字,众人都哄然叫妙。贾政竟生气地作负

    面点评,点头道:

    “畜生,畜生,可谓‘管窥蠡测’矣。”

    当宝玉引经据典,说出“稻香村”,贾政的反应是“一声断喝”,道:

    “无知的业障!你能知道几个古人,能记得几首熟诗,也敢在老先

    生前卖弄!你方才那些胡说的,不过是试你的清浊,取笑而已,你就认

    真了!”

    随后,还有如:“无知的蠢物!你只知朱楼画栋,恶赖富丽为佳,那里知道这清幽

    气象。终是不读书之过!”“叉出去”“若不通,一并打嘴!”……

    我想,在内心里,贾政应该是很高兴的。宝玉的表现应该让他确信

    自己的儿子并不缺乏聪明才智,当然,更重要的是,儿子的表现给他在

    众人面前挣足了面子。然而,即便如此,他也一定要刻意装出不高兴的

    样子,也一定要用生气的口吻、贬低的语词来表达对儿子的认可。就像

    电影《刮痧》[7]

    里的许大同,要用打儿子的方式,来表达对美国朋友的

    尊重。或许,这就是“中国式父亲”。

    对于宝玉在诗词中展露出的灵气,作为父亲,贾政不懂得引导、尊

    重,一味地斥责为“精致的淘气”,批评宝玉“专在浓词艳曲上下工夫”。

    他亲自为儿子指定了学习教材:

    “什么《诗经》古文,一概不用虚应故事,只是先把《四书》一气

    讲明背熟,是最要紧的。”

    及至第84回,贾政还亲自辅导宝玉写作文,题目是《吾十有五而志

    于学》:

    看到承题,那抹去的原本云:“夫不志于学,人之常也。”贾政摇头

    道:“不但是孩子气,可见你本性不是个学者的志气。”又看后句“圣人

    十五而志之,不亦难乎”,说道:“这更不成话了。”

    “夫不志于学,人之常也”“十五而志之,不亦难乎”。对绝大多数人

    而言,学习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几乎注定一场艰苦的跋涉。因此,才有“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的俗语。在今天,如果一个十

    四五岁的孩子,能够矢志学习,这差不多是一件令自己的父母感到骄

    傲、别人的父母感到艳羡的事情。这里,宝玉像是那个说破“皇帝的新衣”的孩子,天真地说出了事情的真相。然而,却遭到父亲的训斥。成

    年人的世俗,怎么会容得下一个孩子眼睛里的世界呢?我们不能说,贾

    政不爱自己的儿子,然而,社会早已经有了一套关于父亲的格式化的标

    准[8]

    ,作为父亲,在儿子面前,就一定要板起面孔、不苟言笑,必须要

    吝啬表扬、高高在上。贾政他们自己是“社会结构的人质”,也一定要把

    儿子培养成“社会结构的人质”。唯此,才叫成功。这样的教育,是不是

    令人失望呢?更糟糕的是,这仅仅是一个开始而已。

    教育权,展而言之,还应该包括对子女违规行为的惩戒权。在今

    天,这种权力的行使,要求以不损害对方的人格及人身权益为前提。然

    而,在传统的制度下,这种权力的行使则表现得比较直观、具体,通俗

    一点来说,就是拿板子打屁股。这种常被称之为“家法”的教育方式,得

    到了国家法的认可和支持。

    例如,第12回,写贾代儒打贾瑞:

    代儒道:“自来出门,非禀我不敢擅出,如何昨日私自去了?据此

    亦该打,何况是撒谎。”因此,发狠到底打了三四十扳,还不许吃饭,令他跪在院内读文章,定要补出十天的工课来方罢。

    平心而论,贾瑞这个家伙非常不争气,也确实该打。同样是家道中

    落,父母双亡,贾瑞的境遇至少要比贾雨村好很多,他有便利的学习条

    件,还有“背靠大树好乘凉”的贾府。而贾雨村几乎一无所有,暂居破

    庙,卖字为生。按理说,贾瑞比贾雨村更应该取得成功,然而,他却饱

    暖思淫欲,心中毫无愿景与规划,不准备对自己、对家庭去承担任何责

    任,一心只想着王熙凤的床笫,欲做乱伦之丑事。由此,贾代儒发狠打

    了贾瑞“三四十扳”,也确是在履行教育的职能。然而,问题是这种权力

    的行使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以致很多时候都是恣意而为的,常常违背了这一权力配置的初衷。

    第48回,借平儿之口,写贾赦打贾琏:

    二爷只说了一句:“为这点子小事,弄得人坑家败业,也不算什么

    能为!”老爷听了就生了气,说二爷拿话堵老爷,因此这是第一件大

    的。这几日还有几件小的,我也记不清,所以都凑在一处,就打起来

    了。也没拉倒用板子棍子,就站着,不知拿什么混打了一顿,脸上打破

    了两处。

    这里,我们能说贾赦是在履行教育职责吗?他分明是为了一己之

    私,在迫使自己良知未泯的儿子变得更坏。这里,贾琏并没有任何违反

    教令的行为,只是凭自己的良心表达了一下自己的观点,却遭到贾赦的

    毒打。类似的情节出现在第29回,在凤姐的热情邀请下,贾母赴清虚观

    打醮,贾珍一时不见贾蓉,道:“怎么不见蓉儿?”一声未了,只见贾蓉

    从钟楼里跑了出来。贾珍道:

    “你瞧瞧他,我这里也还没敢说热,他倒乘凉去了!”喝命家人啐

    他。那小厮们都知道贾珍素日的性子,违拗不得,有个小厮便上来向贾

    蓉脸上啐了一口。贾珍又道:“问着他!”那小厮便问贾蓉道:“爷还不

    怕热,哥儿怎么先乘凉去了?”贾蓉垂着手,一声不敢说。

    由此,我想起第6回,贾蓉向凤姐借一架玻璃炕屏,在王熙凤的炕

    沿上半跪着道:

    “婶子若不借,又说我不会说话了,又挨一顿好打呢。婶子只当可

    怜侄儿罢。”

    初读这段文字,我总以为是贾蓉的玩笑,而基于上述的分析,我觉得的贾蓉一点也没有夸张。

    当然,给人印象最深的,莫过于第33回,贾政打宝玉:

    话未说完,把个贾政气得面如金纸,大喝“快拿宝玉来!”一面说,一面便往里边书房里去,喝令“今日再有人劝我,我把这冠带家私一应

    交与他与宝玉过去!我免不得做个罪人,把这几根烦恼鬓毛剃去,寻个

    干净去处自了,也免得上辱先人下生逆子之罪。”……

    贾政一见,眼都红紫了,也不暇问他在外流荡优伶,表赠私物,在

    家荒疏学业,淫辱母婢等语,只喝令“堵起嘴来,着实打死!”小厮们不

    敢违拗,只得将宝玉按在凳上,举起大板打了十来下。贾政犹嫌打轻

    了,一脚踢开掌板的,自己夺过来,咬着牙狠命盖了三四十下。……

    贾政冷笑道:“倒休提这话。我养了这不肖的孽障,已不孝,教训

    他一番,又有众人护持,不如趁今日一发勒死了,以绝将来之患!”说

    着,便要绳索来勒死。

    此间,笞责宝玉的同时,贾政说“我免不得做个罪人”,这显然是气

    头上的话。按照当时制度,这应该是夸张之语。事实上,即便贾政真的

    把宝玉打死了,也不见得有罪。按照清代的法律,故意杀死没有什么过

    错的子孙,父母应当被追究责任;而如果父母杀死不孝的子孙,或者子

    孙违反父母的教令,被父母责罚,无心致死,这两种情况都不承担罪

    责。虽然宝玉没有殴骂父母的行为,但也确如贾政所说的,具有“流荡

    优伶,表赠私物,荒疏学业”等事实,这显然是违反父母教令的行为,而作为父亲的贾政在惩戒过程中碰巧把他打死,是无须承担责任的。及

    至后来,贾政要用绳索来勒死宝玉,像这种极端的方式,按照当时的法

    律,这属于“非礼殴杀”,是要承担责任的,不过,不是像我们今天的法

    律,要承担故意杀人的重罪,相反,其罪责极轻,只是“杖一百”而已。

    由此,像这类父亲杀子的案件,“若不是非理殴杀,便可不论。法律上

    所注意的不在是否违反教令而在是否非礼毙杀,这是客观的问题,前者

    则是主观的,只要父亲说儿子违反教令,法司是不会提出原因的,亦不

    须法司加以认定。”[9]

    法律除了肯定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也赋予了父母的送惩权。即父

    母不亲自惩戒,而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只要

    父母对子女提出违反教令或不孝的控诉,法司无不照准。如果官府会怀

    疑父母的指控理由是否成立,“也是不可想象的事。如果法官追问谁是

    谁非,便等于承认父母的不是,而否认父权的绝对性了。”[10]

    由此,用

    我们今天的话,这种送惩权,与其说是一项请求权,不如说这实为一项

    形成权。

    此外,对子女的主婚权是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当时的法

    律,“父母的意志为子女婚姻成立或撤销的主要的决定条件,他以自己

    的意志为子授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与媳妇离婚,子女个

    人的意志是不在考虑之列的。社会法律皆承认他的主婚权,以社会法律

    的制裁作为有力的支持。子女的反抗是无效的。”[11]

    在“恋爱自由”成为

    常识的今天,这同样是一项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制度。我们看到,红楼

    梦里,年轻人的婚姻都是基于父权的意志而缔结的,如薛宝钗和贾宝

    玉。更甚至,尤二姐和张华,当他(她)们还没有成为一个生理意义上

    的人的时候(用我们今天的话说,谓不具有权利能力),他们的家长就

    预先订立了两人的婚姻关系。第64回介绍:却说张华之祖,原当皇粮庄头,后来死去。至张华父亲时,仍充此

    役,因与尤老娘前夫相好,所以将张华与尤二姐指腹为婚。

    相反,如果单是年轻人之间的恋爱,而缺少了“父母之命”这个要

    件,那么,这段感情就会被贴上“奸淫狗盗”“贼不贼,鬼不鬼”的标签,被无情的扼杀和否定。给了年轻人最多呵护,在很多事情上持开明态度

    的贾母,在这个问题上也不例外,也没有给他们任何的同情。第54

    回,“史太君破陈腐旧套”,通过对时下流行的评书、故事的点评,她对

    于青年男女之间的爱恋给予了尖锐的批评,贾母笑道:

    “这些书都是一个套子,左不过是些佳人才子,最没趣儿。把人家

    女儿说的那样坏,还说是佳人,编的连影儿也没有了。开口都是书香门

    第,父亲不是尚书就是宰相,生一个小姐必是爱如珍宝。这小姐必是通

    文知礼,无所不晓,竟是个绝代佳人。只一见了一个清俊的男人,不管

    是亲是友,便想起终身大事来,父母也忘了,书礼也忘了,鬼不成鬼,贼不成贼,那一点儿是佳人?便是满腹文章,做出这些事来,也算不得

    是佳人了。比如男人满腹文章去作贼,难道那王法就说他是才子,就不

    入贼情一案不成?……”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第97回,当她知道了自己最疼爱的外孙女

    ——林黛玉的所思所想之后,竟也一反常态地表达了反感。贾母道:

    “孩子们从小儿在一处儿顽,好些是有的。如今大了懂的人事,就

    该要分别些,才是做女孩儿的本分,我才心里疼他。若是他心里有别的

    想头,成了什么人了呢!我可是白疼了他了。”

    “咱们这种人家,别的事自然没有的,这心病也是断断有不得的。

    林丫头若不是这个病呢,我凭着花多少钱都使得。若是这个病,不但治不好,我也没心肠了。”

    在父权主导的婚姻面前,子女要么委曲求全、逆来顺受,如元春,点灯熬油般待在“那个不得见人的去处”;迎春,这个绰号“二木头”的懦

    弱的、善良姑娘,她在其短暂的婚姻生活中受尽了丈夫的百般凌辱,只

    留下一声令人透彻心扉的呐喊:“我不信我的命就这么不好”;要么悬崖

    撒手、斩断尘缘,如贾宝玉,“我所居兮,青埂之峰。我所游兮,鸿蒙

    太空。谁与我游兮,吾谁与从。渺渺茫茫兮,归彼大荒。”再有,就是

    干脆用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人生。除了痴情的黛玉之外,让我印象深

    刻的,是倔强而勇敢的司棋。第92回,写道:

    自从司棋出去,终日啼哭。忽然那一日他表兄来了,他母亲见了,恨得什么似的,说他害了司棋,一把拉住要打。那小子不敢言语。谁知

    司棋听见了,急忙出来老着脸和他母亲道:“我是为他出来的,我也恨

    他没良心。如今他来了,妈要打他,不如勒死了我。”他母亲骂他:“不

    害臊的东西,你心里要怎么样?”司棋说道:“一个女人配一个男人。我

    一时失脚上了他的当,我就是他的人了,决不肯再失身给别人的。我恨

    他为什么这样胆小,一身作事一身当,为什么要逃。就是他一辈子不来

    了,我也一辈子不嫁人的。妈要给我配人,我原拼着一死的。今儿他来

    了,妈问他怎么样。若是他不改心,我在妈跟前磕了头,只当是我死

    了,他到那里,我跟到那里,就是讨饭吃也是愿意的。”他妈气得了不

    得,便哭着骂着说:“你是我的女儿,我偏不给他,你敢怎么着。”哪知

    道那司棋这东西糊涂,便一头撞在墙上,把脑袋撞破,鲜血直流,竟死

    了。

    英国的哲学家霍布斯,把政府比喻为一个叫“利维坦”的怪兽,因为

    在他看来,政府在保护人的同时,又在吃人。我们看到,传统的法律

    中,父亲几乎垄断了子女的一切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他在保护子女的同时,又在吞噬着自己的子女,也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维坦”。

    第45回,赖嬷嬷在凤姐处聊天,对宝玉道:

    “不怕你嫌我,如今老爷不过这么管你一管,老太太护在头里。当

    日老爷小时挨你爷爷的打,谁没看见的。老爷小时,何曾像你这么天不

    怕地不怕的了。还有那大老爷,虽然淘气,也没像你这扎窝子的样儿,也是天天打。还有东府里你珍哥儿的爷爷,那才是火上浇油的性子,说

    声恼了,什么儿子,竟是审贼!……”

    依照赖嬷嬷所说的,贾政、贾赦这些人,作为儿子的时候,也是挨

    过打的,等他们长大,自己做了父亲,就学自己的老子当年的样子,打

    宝玉、贾琏、贾蓉这些儿子。由此,这是一个关于“父权意象”的传承、一个有关“中国式父亲”的生生不息的轮回。

    马林生,某机关的工会主席,是《我是你爸爸》里的爸爸,在他眼

    里,“儿子马车就是一句话:欠揍!而在儿子眼里,他时而是个暴君,时而是个可怜虫。”同在一个屋檐下,父子之间心灵的鸿沟却难以逾

    越。于是,像王朔说的,“两个本来是世界上最亲的人成了世界上两个

    最大的仇敌。……人类情感中最伟大、最值得赞美的那一部分一跃变为

    无法摆脱的痛苦及绝望的根源。”

    每一个中国的父亲,莫非心里都住着一个贾政?

    [1] 王朔.无知者无畏.辽宁:春风文艺出版社,2000:137.

    [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6.

    [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7.[4][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8.

    [6]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94.

    [7] 《刮痧》由郑晓龙导演,演员梁家辉、蒋雯丽主演。影片围绕刮痧疗法产生的误会展开,反映了华人由于文化的差异在国外陷入种种困境,集中地展现了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多样性差

    异。

    [8] 这种格式化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传统社会里,男人就须“仕途经济”,女性就

    须“女工针织”“女子无才便是德”。对这种泯灭个性、压制自由的社会文化,王熙凤也曾表达过

    异议,第27回,她说:“难道必定装蚊子哼哼就是美人了?”

    [9]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1.

    [10]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7.

    [1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9.主子奶奶

    红楼梦中的主子奶奶有很多,然而,有完整家庭的却不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四个人,即邢夫人、王夫人、尤氏和王熙凤。透过她们

    具体的家庭生活实践,我感兴趣的是,这些平日里在奴婢眼中极为尊贵

    的主子奶奶们,作为妻子,她们在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地位。

    传统的宗法社会,强调妻子对丈夫的绝对服从。[1]

    邢夫人、尤氏就

    是顺从的典型。第46回,邢夫人竟然为自己的丈夫贾赦做媒,意欲强娶

    鸳鸯,她的这种行为,连贾母都看不过去,说她“你倒也三从四德,只

    是这贤惠也太过了!”第64、66回里,尤氏则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两个

    妹妹被贾珍、贾琏一干人侮辱、损害,却毫无办法。凤姐骂她:

    “……你但凡是个好的,他们怎得闹出这些事来!你又没才干,又

    没口齿,锯了嘴子的葫芦,就只会一味瞎小心图贤良的名儿。总是他们

    也不怕你,也不听你话。”

    由此,邢夫人、尤氏在各自家庭中的地位也就不言而喻了。令人注

    目的是王夫人和凤姐,在这个家庭或家族的日常生活中,她们掌握着相

    当部分的家事管理权,在与各自丈夫的互动、博弈中,表现出颇为平

    等、独立甚至是强势的一面,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王夫人的家庭生活。

    《说文》言:“妻与己齐者也。”意思是,夫妻是平等的。王夫人与贾政之间,厮抬厮敬、相敬如宾,给人感觉是非常平等的。其所在的荣

    国府“人口虽不多,从上至下也有三四百丁,虽事不多,一天也有一二

    十件,竟如乱麻一般”。就这些繁杂的事务而言,王夫人具有充分的管

    理权力,绝非像邢夫人、尤氏那样的家庭角色。贾母曾对邢夫人说

    道:“由于你兄弟媳妇本来老实,又生得多病多痛,上上下下那不是他

    操心?”那么,王夫人主要管理哪些具体事务呢,我们不妨看下面几段

    描写:

    第7回:

    至掌灯时分,凤姐已卸了妆,来见王夫人回话:“今儿甄家送了来

    的东西,我已收了。咱们送他的,趁着他家有年下进鲜的船回去,一并

    都交给他们带了去了。”王夫人点头。凤姐又道:“临安伯老太太生日的

    礼已经打点了,派谁送去呢?”王夫人道:“你瞧谁闲着,不管打发着那

    四个女人去就是了,又来当什么正经事问我。”

    第14回:

    目今正值缮国公诰命亡故,王邢二夫人又去祭送殡;西安郡王妃华

    诞,送寿礼;镇国公诰命生了长男,预备贺礼……

    第36回:

    王夫人问凤姐:“老太太屋里几个一两的?”凤姐道:“八个。如今

    只有七个,那一个是袭人。”王夫人道:“这就是了。你宝兄弟也并没有

    一两的丫头,袭人还算是老太太房里的人。”

    亲友间的礼尚往来、家庭内的事务安排……由此,王夫人的家事管

    理权主要限于家庭内部事务。可以说,荣国府的家庭分工,是一种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内”模式。的确,这看上去没有什么不平等。然而,正

    如瞿同祖先生指出的,我们能不以丈夫尊敬妻子这一点,就推论夫妻平

    等。[2]

    同样,“男主外、女主内”这种模式也只是一种貌似平等而已。因

    为这种家庭分工,它的依据就是男尊女卑、女从于男的原则。这一分

    工,“似无不平,但所谓内,以事而言,指育婴、烹饪、浣洗、缝纫及

    指挥仆妇丫鬟洒扫清洁一类的工作,其中实包括妻对夫的服侍。”“家以

    内的工作就人而言,主妇所统率的范围以不出中门的妇孺为限——娣、妾、童年的子孙、在室的姊妹、侄女、子妇、侄妇及仆妇丫鬟等”,[3]

    这不恰就是王夫人的生活天地吗?她的这些工作,都被定义为辅助性

    质,其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丈夫贾政的。

    言及贾政,第4回中介绍,他“公私冗杂,且素性潇洒,不以俗务为

    要,每公暇之时,不过看书着棋而已,余事多不介意”。需要指出的

    是,贾政不怎么管理家事,并不意味着他不具有家事管理权。相反,与

    王夫人相比,这其实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管理权:是否进行家事管理,取

    决于他本人的兴趣。我们看到,在一些哪怕不怎么重要的议题上,王夫

    人都要听从或顾及贾政的态度或意愿。例如,第23回,写道:……如今挪出大观园来,贾政正想发到各庙去分住。不想后街上住

    的贾芹之母周氏,正盘算着也要到贾政这边谋一个大小事务与儿子管

    管,也好弄些银钱使用,可巧听见这件事出来,便坐轿子来求凤姐。凤

    姐因见他素日不大拿班作势的,便依允了,想了几句话便回王夫人

    说:“这些小和尚道士万不可打发到别处去,一时娘娘出来就要承应。

    倘或散了,若再用时,可是又费事。依我的主意,不如将他们竟送到咱

    们家庙里铁槛寺去,月间不过派一个人拿几两银子去买柴米就完了。说

    声用,走去叫来,一点儿不费事呢。”王夫人听了,便商之于贾政。贾

    政听了笑道:“倒是提醒了我,就是这样。”即时唤贾琏来。这里小和尚的问题,属于“元春省亲”的善后问题,本算不得多么重

    大的事情,然而,即便如此,王夫人也不能自己决定,而是要来和贾政

    商量,以便于听取、服从丈夫的意见。第72回,林之孝向贾琏建议:

    “人口太重了。不如拣个空日回明老太太老爷,把这些出过力的老

    家人,用不着的,开恩放几家出去。”

    或许,恰是因为清楚荣府里的权力格局,作为资深的管家,林之孝

    并没有把王夫人作为汇报的对象。对于那些较为重大的问题,如子女的

    教育权、主婚权、家庭的财政权等问题,王夫人几乎没有任何主导权

    利。例如,第33回,贾政责打宝玉,王夫人闻讯后赶来:

    王夫人一进房来,贾政更如火上浇油一般,那板子越发下去的又狠

    又快。按宝玉的两个小厮忙松了手走开,宝玉早已动弹不得了。贾政还

    欲打时,早被王夫人抱住板子。贾政道:“罢了,罢了!今日必定要气

    死我才罢!”王夫人哭道:“宝玉虽然该打,老爷也要自重。况且炎天暑

    日的,老太太身上也不大好,打死宝玉事小,倘或老太太一时不自在

    了,岂不事大!”贾政冷笑道:“倒休提这话。我养了这不肖的孽障,已

    不孝;教训他一番,又有众人护持;不如趁今日一发勒死了,以绝将来

    之患!”说着,便要绳索来勒死。王夫人连忙抱住哭道:“老爷虽然应当

    管教儿子,也要看夫妻分上。我如今已将五十岁的人,只有这个孽障,必定苦苦的以他为法,我也不敢深劝。今日越发要他死,岂不是有意绝

    我。既要勒死他,快拿绳子来先勒死我,再勒死他。我们娘儿们不敢含

    怨,到底在阴司里得个依靠。”说毕,爬在宝玉身上大哭起来。

    在此,就惩戒宝玉这个问题上,两个人的意见出现明显分歧,由于

    自己在丈夫面前的卑微,要劝止贾政,王夫人显得非常无奈,只能诉诸

    贾母、贾政的健康乃至自己的生命这种极端的方式。由此,我们看到,“对子女而言,父亦为行使亲权之第一人。在家长与主妇、父与母

    的意志冲突时,家长权父权无疑是最高的。”[4]

    第36回,被袭人的忠心感动,王夫人提高了袭人的层级,她决定:

    “把我每月的月例二十两银子里,拿出二两银子一吊钱来给袭人。

    以后凡事有赵姨娘周姨娘的,也有袭人的,只是袭人的这一分都从我的

    分例上匀出来,不必动官中的就是了。”

    从而使得袭人虽无姨娘之名,却得姨娘之实。一向善于讨巧的凤姐

    遂建议:

    “既这么样,就开了脸,明放他在屋里岂不好?”

    王夫人道:“那就不好了,一则都年轻,二则老爷也不许,三则那

    宝玉见袭人是个丫头,纵有放纵的事,倒能听他的劝,如今作了跟前

    人,那袭人该劝的也不敢十分劝了。如今且浑着,等再过二三年再

    说。”

    这里,之所以不能公开认可袭人的姨娘身份,王夫人谈了三点理

    由,即年纪小、贾政不同意、害怕身份确定后,宝玉更不听话。其实,我觉得,最关键的理由是第二点,其他两个理由,或多或少都有些牵

    强。第65回,贾琏的小厮兴儿言明:

    “我们家的规矩,凡爷们大了,未娶亲之先都先放两个人伏侍的。

    二爷原有两个,谁知他来了没半年……”

    由此可知,婚前纳妾本就是贾府的传统。如兴儿所说,贾琏在婚前

    就有两个妾。再如,第16回交代,在娶夏金桂之前,薛姨妈“摆酒请客”“明堂正道的”把香菱给了薛蟠作妾。由此,在这三项理由之中,贾

    政的反对,才是关键因素。这也就意味着,在宝玉的主婚权这一问题

    上,王夫人是没有多少话语权的。反观作为父亲的贾政,在这一问题

    上,他则无须考虑王夫人的意见。第72回,赵姨娘央求贾政把彩霞许给

    贾环,贾政道:

    “且忙什么,等他们再念一二年书再放人不迟。我已经看中了两个

    丫头,一个与宝玉,一个给环儿。只是年纪还小,又怕他们误了书,所

    以再等一二年。”

    月钱问题,在小说里经常出现,这应该是贾府里的一项基本财政制

    度。第3回,黛玉初入荣府,就听到王夫人问凤姐:

    “月钱放过了不曾?”

    第36回,王夫人道:

    “正要问你,如今赵姨娘、周姨娘的月例多少?”

    凤姐道:“那是定例,每人二两。赵姨娘有环兄弟的二两,共是四

    两,另外四串钱。”

    第45回,凤姐儿调侃李纨,笑道:

    “亏你是个大嫂子呢!把姑娘们原交给你带着念书学规矩针线的,他们不好,你要劝。这会子他们起诗社,能用几个钱,你就不管了?老

    太太、太太罢了,原是老封君。你一个月十两银子的月钱,比我们多两

    倍银子。老太太、太太还说你寡妇失业的,可怜,不够用,又有个小

    子,足的又添了十两,和老太太、太太平等……”由此,我们看到,上至贾母、王夫人这样的主子,下至赵姨娘、袭

    人、晴雯、佳蕙这样的奴才,每个人都有数目不等的月钱。那么,我感

    兴趣的问题是,贾政有没有月钱呢?考察当时的社会制度,我认为,贾

    政应该没有月钱。理由很简单,因为整个荣府的财产都是他的(当然,他是和兄长贾赦共有的),他也就无须月钱。按照当时的法律,作为妻

    子的王夫人,并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妻虽负处理家事之责,但财政方

    面,只是按时从夫处领得定额的家用,然后在一定范围内支配这些资财

    而已。换言之,她只有行使权,并无自由处分权及所有权”。[5]

    虽然管

    理“月钱”,但并不享有这些“月钱”所有权,她也要从丈夫那里按月申领

    自己的那一份“月钱”,这就是王夫人在家庭中的财政地位。再者,第36

    回,关于月钱的发放,王夫人和凤姐有这样一段对话:……

    王夫人道:“前儿我恍惚听见有人抱怨,说短了一吊钱,是什么缘

    故?”凤姐忙笑道:“姨娘们的丫头,月例原是人各一吊。从旧年他们外

    头商议的,姨娘们每位的丫头分例减半,人各五百钱,每位两个丫头,所以短了一吊钱。这也抱怨不着我,我倒乐得给他们呢,他们外头又扣

    着,难道我添上不成。这个事我不过是接手儿,怎么来,怎么去,由不

    得我作主。我倒说了两三回,仍旧添上这两分的。他们说只有这个项

    数,叫我也难再说了。……”

    这里,凤姐口中的“他们外头”是谁呢?是荣府负责财务的账房先

    生?显然不是,就其身份地位而言,他们拥有的至多是一种财务改革方

    面的建议权而已。由此,这里的“他们外头”实为贾政等人。由此,我们

    看到,贾政、贾赦、贾琏等人在家事管理方面上的强势,他们改革

    了“月钱”的分放方案,都没有知会王夫人!再或者,我们也可以推测,凤姐这里说的,或许并非事实,她只是编造了这么一个理由来搪塞王夫

    人,是掩盖自己在家务管理上的越轨行为的权宜之计。即便如此,有趣

    的是,王夫人竟然相信了凤姐的说辞,这又说明了什么呢?

    进一步地,即便像贾母这样的“老祖宗”“老封君”,也不享有荣府的

    财产权,因为按照传统的制度,“根本否认妻有继承夫财的权利,继承

    遗产的不是她,而是她的儿子或嗣子。在子未成年之前她只有行使管理

    权的资格。”[6]

    第35回,宝玉想吃小荷叶莲蓬儿的汤,凤姐儿遂“吩咐厨

    房里立刻拿几只鸡,另外添了东西,做出十来碗来。”并说:

    “今儿宝兄弟提起来了,单做给他,老太太、姑妈、太太都不吃,似乎不大好。不如借势儿弄些大家吃,托赖连我也尝个新儿。”

    贾母听了,笑道:“猴儿,把你乖的!拿着官中的钱你做人。”

    这里,“官中的钱”表面上看是属于大家的钱,然而,较真儿地说,就法律层面而言,实专属于贾赦、贾政兄弟的财产。

    论及王夫人,早期的评论家涂瀛说,王夫人“一怒而死金钏,再怒

    而死晴雯,死司棋,出芳官等”。然而,这种气魄只是在下人面前才有

    的,作为妻子,面对丈夫,单是考虑到贾政的心情,她宁可推迟迫在眉

    睫的家庭省俭计划。如前文所述,第72回,当林之孝向贾琏提出家庭精

    简方案时,贾琏道:

    “我也这样想着,只是老爷才回家来,多少大事未回,那里议到这

    个上头。前儿官媒拿了个庚帖来求亲,太太还说老爷才来家,每日欢天

    喜地的说骨肉完聚,忽然就提起这事,恐老爷又伤心,所以且不叫提这

    事”。综上,贾政和王夫人之间,貌似平等的表面下,尊卑的红线一直

    在。

    接下来,我们审视一下王熙凤和贾琏的关系。

    红楼梦的世界里,王熙凤是最聪明的女性(第45回,李纨称她“真

    真是水晶心肝玻璃人”),也是在与丈夫的相处中表现最强势的。第2

    回,冷子兴言道:

    “……谁知(贾琏)自娶了他令夫人之后,倒上下无一人不称颂他

    夫人的,琏爷倒退了一射之地:说模样又极标致,言谈又爽利,心机又

    极深细,竟是个男人万不及一的。”

    第15回,馒头庵里的老尼净虚求王熙凤办事,凤姐自信满满地说:

    “我是从来不信什么阴司地狱报应的,凭是什么事,我说要行就

    行。”

    第65回,兴儿向尤二姐报告说,王熙凤“说一是一,说二是二,没

    人敢拦他”。的确,在与丈夫贾琏的互动中,凤姐一度取得了压倒性优

    势,以至于在家庭权力格局中,贾琏几乎成了微不足道的配角。例如,第16回,贾琏的乳母赵嬷嬷要为自己的两个儿子讨事做,求了贾琏几次

    都没有结果,只好求凤姐:

    “倒是来和奶奶说是正经,靠着我们爷,只怕我还饿死了呢!”

    并且当着贾琏的面奉承凤姐:

    “从此我们奶奶做了主,我就没的愁了。”对此,贾琏只有“讪笑吃酒”的份。

    第24回,一心要进荣府谋个差事的贾芸,早先求了贾琏,“谁承望

    叔叔竟不能的”,先出来的差事按照凤姐的主意给了贾芹。随后,机敏

    的贾芸马上改变策略,转来求凤姐,遂得到在大观园里种树的工作岗

    位。

    这两个例子不但说明了凤姐的办事能力,也生动地说明了贾琏和凤

    姐之间的权力格局。贾琏和凤姐之间的关系,改变了家庭中男尊女卑的

    局面,几乎是对“夫为妻纲”一种解构或颠覆。然而,“一从二令三人

    木”,凤姐的强势只是阶段性的,并没有也不可能持久,甚至,她的这

    种强势,在那样一个年代,由于缺少了制度性支持,同样是虚幻的,而

    非实质意义的。相信凤姐自己也清楚这一点。我们看到,在一些日常生

    活的细节上,她都会在贾琏面前表现出刻意的谦卑。例如,第16回,贾

    琏护送黛玉奔丧归来:

    凤姐便命摆上酒馔来,夫妻对坐。凤姐虽善饮,却不敢任兴,只陪

    侍着贾琏。

    进一步地,在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上,凤姐的这种表面上的、脆弱

    的强势显露的更加明显。第44回,贾琏与鲍二家的通奸,被凤姐当场捉

    住:

    凤姐听了,气的浑身乱战,又听他俩都赞平儿,便疑平儿素日背地

    里自然也有愤怨语了,那酒越发涌了上来,也并不忖夺,回身把平儿先

    打了两下,一脚踢开门进去,也不容分说,抓着鲍二家的撕打一顿。又

    怕贾琏走出去,便堵着门站着骂道:“好淫妇!你偷主子汉子,还要治

    死主子老婆!平儿过来!你们淫妇忘八一条藤儿,多嫌着我,外面儿你哄我!”说着又把平儿打几下,打的平儿有冤无处诉,只气得干哭,骂

    道:“你们做这些没脸的事,好好的又拉上我做什么!”说着也把鲍二家

    的撕打起来。

    我们看到,在这一事件的处理上,一向精明的凤姐把事件的整个责

    任不公平地归责于鲍二家的,并把怒气错误地撒在平儿身上,而对于贾

    琏,她竟没有丝毫指责、更没有责打。我觉得,这非常不符合凤姐留给

    我们的干练、泼辣形象。丈夫通奸这样的事情,依据常规思维,依据凤

    姐霸气的性格,她对丈夫贾琏应该有更激烈的方式才对啊。那么,为什

    么凤姐打了奴才鲍二家的,打了自己心腹丫头平儿,而竟丝毫没有指

    责、厮打丈夫贾琏呢?究其原因,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佩服

    凤姐的法律常识。传统社会里,“夫为妻纲,断没有夫反从妻,服妻管

    教的道理,犹之尊长有罪,卑幼不但没有责打的权力,就是加以指责也

    是逾分的行为”。[7]

    具体而言,按照《大清律例》:

    凡妻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

    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轻重,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

    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意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

    离异者,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仍听完聚;至死者,绞监候;故杀亦

    绞。若夫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诬罪三等。

    由这则律例,我们知晓,①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妻子殴打丈夫,不

    管有伤还是无伤,但殴即成立殴罪,都要受到法律惩罚,而且丈夫还可

    以因此休妻,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②丈夫殴打妻子,只有造成伤残,法律才予以追究。且以妻子的主动告发作为司法介入的前提。这也就意

    味着,“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只要不是折伤便无法律上的责任,假如妻柔顺不愿告官的话便是折伤也不要紧。”[8]

    ③夫妻之间的殴斗,“法

    律上完全根据尊卑相犯的原理来处理,分别加重或减轻。”妻子殴打丈

    夫,要比照凡人加重处罚;而丈夫殴打妻子,则采取减刑主义,比照凡

    人之间的犯罪情况,从轻处理。由此,凤姐可以打平儿,可以打鲍二家

    的,这些都没什么,不会引发任何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她指责,甚

    至打了丈夫贾琏,在法律层面上,就有可能被追究责任,并面临被逐出

    贾府、离婚的境遇。由此,相信你也开始理解凤姐为何唯独对事件的真

    正责任人——贾琏这样“淡定”,这就是凤姐,即便盛怒之下,也恪守了

    理性,恰当地控制着自己的行为,使其没有逾越法律的航标。[9]

    那么,贾母是如何评价“贾琏通奸”这件事情呢?当王熙凤失魂落魄

    地来求助贾母,她道:

    “什么要紧的事!小孩子们年轻,馋嘴猫儿似的,那里保得住不这

    么着。从小儿世人都打这么过的。都是我的不是,他多吃了两口酒,又

    吃起醋来。”

    贾琏通奸,在贾母眼里,就像小孩子玩“过家家”游戏一样,无足轻

    重,按照她的说法,这样的事情,每个女性都会遇到,像家常便饭一

    样,根本就不是一件值得认真讨论的问题。那么,反过来,如果我们假

    设,有奸情的不是贾琏,而是王熙凤,情况会是怎么样呢?《大清律

    例》规定:

    凡妻、妾与人通奸,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其

    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刑。若奸夫自杀其

    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由此条获知,通奸,在男人而言,纯粹只是一项游戏;在女人而

    言,就有杀身之罪。这样不平等的制度面前,除了隐忍地吞下这枚生涩

    的苦果,凤姐又能如何呢?

    事情的结局同样耐人寻味。回到家中,凤姐仍然没有也不敢批评贾

    琏,指出其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对自己情感上带来的伤害,她只是自哀自

    怨:

    “……可怜我熬的连个淫妇也不如了,我还有什么脸来过这日子?”

    而贾琏呢,堂而皇之地派人去找王子腾——凤姐的叔叔,帮他打

    点、处理通奸事件的善后问题。

    第68回,尤二姐事件爆发。

    与之前的通奸不同,在行为性质上讲,贾琏这一次是“包二奶”。在

    去见尤二姐的时候,凤姐儿的穿戴是这样的:

    头上皆是素白银器,身上月白缎袄,青缎披风,白绫素裙。眉弯柳

    叶,高吊两梢;目横丹凤,神凝三角;俏丽若三春之桃,清素若九秋之

    菊。

    按照一般的逻辑,合法的妻子去见非法的“小三”,差不多都要精心

    地打扮一番,穿着上尽可能地要光鲜亮丽一些,防止自己的外表成为对

    方嘲笑的对象。然而,凤姐并非如此,她刻意地穿了一身白色的衣服,甚至连饰品都是白色的。之所以如此打扮,她意在提醒尤二姐,在国

    孝、家孝期间同贾琏结合的违法性。这次,王熙凤巧妙地利用法律,使

    自己处于战略制高点的位置,从而在与尤二姐的对决上,取得了气场上

    的优势。有意思的是,即便如此,面对尤二姐,凤姐并没有像“通奸事件”中那样,抓住对方大喊大叫、进行厮打,相反,凤姐刻意低调,用

    谦卑的语气一再恳请尤二姐搬进大观园:

    “我今来求姐姐进去和我一样同居同处,同分同例,同侍公婆,同

    谏丈夫。喜则同喜,悲则同悲,情似亲妹,和比骨肉。……若姐姐不随

    奴去,奴亦情愿在此相陪。奴愿作妹子,每日服侍姐姐梳头洗面。只求

    姐姐在二爷跟前替我好言方便方便,容我一席之地安身,奴死也愿

    意。”

    且在尤二姐搬进大观园后,凤姐把她风风光光地介绍给贾母及众姊

    妹认识。那么,用小厮兴儿的话说,“别人是醋缸,她就是醋瓮”的王熙

    凤为什么会这样做呢?我想,这当然不是凤姐的本意,而是凤姐的聪明

    之处,其实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在这件事情上,制度并没有给她

    强势作为的空间。如果和尤二姐厮打在一起,那么,她就会给人

    以“妒”的口实。而按照当时的法律,妻子本身无子而又妒悍不许丈夫纳

    妾,这是一件性质恶劣的事情,且构成丈夫休妻的理由。就像她大闹宁

    国府时说的,“我既不贤良,又不容男人买妾,只给我一纸休书,我即

    刻就走。”[10]

    丈夫私娶,作为妻子的凤姐一定要表现的宽容、大度,才

    符合作为一个妻子应该具有的素质和标准。把尤二姐拽入大观园,凤姐

    的企图心有二:一来洗白了自己“妒妇”的嫌疑,二来也方便“温水煮青

    蛙”,用钝刀杀人。只不过后来秋桐的出现,使凤姐改变了开始时的策

    略,转而借刀杀人。

    与之相应地,在骗尤二姐进大观园的同时,凤姐还紧锣密鼓地策划

    了一场官司。她通过来旺指使张华状告贾琏:“国孝家孝之中,背旨瞒

    亲,杖财倚势,强逼退亲,停妻再娶”等语;令张华只管去闹,“若闹大

    了,我这里自然能够平服的。”继而大闹宁国府,理直气壮地指责贾珍、尤氏、贾蓉等:

    “国孝家孝两层在身,就把人送了来。”

    “给你兄弟娶亲我不恼。为什么使他违旨背亲。”

    “这事原是爷做的太急了。国孝一层罪,家孝一层罪,背着父母私

    娶一层罪,停妻再娶一层罪……”

    应该讲,凤姐罗列的这些罪名基本上都是成立的。可问题是,为什

    么她暗中指使张华去告,而自己不去提起诉讼呢?聪明的凤姐应该清楚

    (后来她很快就意识到这一点),这样做的后果是授人以柄,会留下隐

    患,第105回,我们看到,东窗事发,王熙凤“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

    卿卿性命。”那么,凤姐之所以甘愿冒着被别人抓住把柄的风险,也不

    亲自提起诉讼,究其原因,同样是无奈之举。这里,我们有必要了解一

    下那个时候女性的诉讼地位,清律规定:

    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

    意思很明显,法律否定妻子对丈夫的诉权。如果妻子状告自己的丈

    夫或丈夫的长辈,就要承担“杖一百,徒三年”的法律责任。“自来的伦

    理和法律的观念认为卑幼告尊长是干名犯义的行为,皆当予以社会的法

    律的制裁,妻告夫亦为干名犯义,与卑幼告尊长同样治罪。”[11]

    即便不

    考虑家族、家庭的和谐,个人的名声,仅是考虑到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凤姐还可能亲自起诉吗?[12]

    《哈姆雷特》中,莎士比亚说:弱者,你的名字叫女人。在一个

    以“男尊女卑”为主流价值观的社会语境里,女人,无论是谁,其实都处

    于弱势的、附属的位置,没有人成为例外。相敬如宾的贾政夫妇之间,其实存在着实质的不平等,而王熙凤在贾琏面前的强势也只是一种假

    象。

    “千红一窟,万艳同悲。”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也可以认为,红楼

    女儿的悲剧,很大程度上是由当时不公正的法律制度造成的。这样的制

    度,使夫妻之间的权力资源失衡,从而助长了丈夫的残暴,极易使其人

    性中恶的一面得到最大程度的显现。[13]

    迎春的遭际,便是最好的例

    证:

    中山狼,无情兽,全不念当日根由。一味的,骄奢淫荡贪欢媾。觑

    着那,侯门艳质同蒲柳;作践的,公府千金似下流。叹芳魂艳魄,一载

    荡悠悠。

    第21回,在贾琏的住处,平儿发现了多姑娘的一缕头发。她对贾琏

    说:

    “这是我一生的把柄了。好就好,不好就抖落出这事来。”

    我想,平儿的想法,其实是幼稚的。她只是看到了生活的表象,而

    没有看清楚生活的实质。正如元春是贾府不能一直仰仗的冰山,凤姐亦

    如此,她也是平儿无法永远依附的“冰山”。[14]

    谁又会想到,“清流一

    带、势若游龙”,每个角落都流淌着青春气息的大观园,有一天也会萧

    瑟到闹鬼。“人生斯世如清尘。”其实,不但是平儿,我们每个人都是这

    样,很多时候,很多事情,只是看到开始,却没有猜透这结局。

    [1] 福柯说:话语即权力。话语所隐含着不同群体的深层次价值取向、利益立场与诉求。那

    么,我们不妨考察一下有关妻子的“话语”:第3回,林如海把妻子称为“拙荆”;第4回,门子把

    妻子称为“内子”;第10回,贾蓉把秦可卿称为“贱内”。这些五花八门的对妻子的称谓,是不是妻子家庭权力或地位的某种映射呢?

    [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19.

    [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0.

    [4]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0.

    [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1.

    [6]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2.

    [7]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3.

    [8]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4.

    [9] 小说里还写到,事发后,贾琏仗着酒劲要杀凤姐。明、清律规定:殴妻至死者绞,较妻殴

    死夫之处斩轻一等。存在过失的情形下,夫过失杀妻例得不问,因疯杀妻自亦不问。可是,妻

    因疯杀夫,便仍须按杀夫本律问拟斩决,只准由内阁双签进呈,奉旨敕交九卿议奏,才能议改

    监侯。

    [10] 不怎么识字的凤姐,或许不知道,有一个成语叫“一语成谶”。

    [1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23.

    [12] 当然,传统社会里,妇女也并不是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就诸如谋反、叛逆、杀伤、盗

    诈等重大事项,妇女具有独立起诉权。《大清律例》:“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

    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

    [13] 没有人会怀疑《红楼梦》的高度写实性。乾隆年间,一个丈夫的暴行震惊朝野。乾隆五

    十一年,江苏巡抚报裴秉若杀妻妾婢七人案。裴先后娶五妻,元配陈氏被逼自缢;继妻张氏被

    逼溺死;继妻卢氏被裴缢死;继妻汪氏病故。又纳四妾:李氏被鞭棍打死;王氏被殴逃回母

    家;黎氏被棍殴及烧红火叉烙下体而毙。继妻汪氏及妾顾氏被虐更悲惨:“该犯平日屡因顾氏房事不遂其欲,辄于酒后用小刀割其背肉,每岁三两次,率以为常。十八年冬间,因汪氏不善办

    菜,用刀割其右耳轮,又因不听说话,用刀割其背肉炙食下酒,又用火叉烙其手腕。二十五

    年,该犯自城中回,唤顾氏同宿,怒其来迟,该犯用绳绷开顾氏手脚,用火烧红火叉,烙其下

    体。婢女曾氏拉劝,亦被烙伤腮颊。”另有婢仆二人惨死。但按本律仍不足以判裴死刑,地方官

    只得按杀死卑幼二人以上拟绞立决。刑部批曰:“此等残暴之徒淫凶不法,实出情理之外,仅拟

    缳首殊觉法轻情重,若驳令改拟,又未免稽迟时日,转使凶徒藉以苟延,应将裴秉若改照光棍

    例拟斩立决,迅即正法,以快人心,以昭炯戒。”裴被“从重从快”实属特例。(程郁.由清刑律

    中有关妾的条法看妇女地位的复杂性.史林,2010(6):82.)

    [14] 第5回中,和凤姐有关的画即是:“一片冰山,上面有一只雌凤。”主奴之间

    贾府上的焦大,也不爱林妹妹的。

    鲁迅先生在他的杂文《“硬译”和“文学的阶级性”》里如是说。如果

    先生的这个判断能够成立的话,我想,焦大之所以不爱林妹妹,问题不

    应该出在审美方面。我们知道,林妹妹的美是一种客观存在,她的美,在宝玉眼里是美,换在焦大眼里也应该是美才对,而不可能变为丑。那

    么,既然如此,焦大为什么不爱林妹妹,不向往美呢?根本的原因,焦

    大和林妹妹,一个奴才,一个主子,两者在地位上天壤之别,存在难以

    逾越的身份鸿沟。在此,我们不妨以贾府为例,探讨一下传统社会里,主奴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在生活方式上的巨大差异。

    就来源看,奴才大多是通过买卖而来的,有时也可能是出于投靠或

    国家的恩赏。例如,第4回,香菱被薛蟠看中,便买来为奴。袭人也是

    一样,她也是被荣府买来的,第19回言道:……他母兄见他这般坚执,自然必不出来的了。况且原是卖倒的死

    契,明仗着贾宅是慈善宽厚人家儿,不过求求,只怕身价银一并赏了还

    也是有的事呢。

    第48回,薛姨妈提议要给宝钗买个丫鬟,宝钗道:

    “买的不知底里,倘或走了眼,花了钱小事,没的淘气。倒是慢慢

    的打听着,有知道来历的,买个还罢了。”再有,较为典型的,像龄官、芳官等十二个唱戏的小女孩,也是由

    贾蔷从姑苏采买而来的。

    世交夙好,气谊素敦,遥仰襜帷,不胜依切!弟因菲材获谴,自分

    万死难偿,幸邀宽宥,待罪边隅。迄今门户凋零,家人星散。所有奴子

    包勇,向曾使用,虽无奇技,人尚慤实。倘使得备奔走,糊口有资,屋

    乌之爱,感佩无涯矣!专此奉达,余容再叙,不宣。

    用今天的眼光来看来,这类似于一封求职用的推荐信。第93回,甄

    府的仆人包勇拿着这封信来求见贾政。由此,包勇成为贾府的奴才,不

    是出自买卖,而是投靠而来的。

    奴仆一旦属于主人,便完全丧失其自由及人格,沦为一种客体意义

    上的“物”,或劳役、或出卖,全由主人处分。《唐律疏义》里说:“奴

    婢贱人,律比畜产”。意思是,这类人的地位就像牲畜、物品,不享有

    任何的权利和自由。[1]

    历朝历代,各地均有公开的奴婢市场,他们与牛

    马同在“口马行”中买卖,且政府有统一的市估价公布。第106回,贾府

    被抄:……可怜赫赫宁府,只剩得他们婆媳两个并佩凤偕鸾二人,连一个

    下人没有。

    那么,宁府的下人呢,见宁府失势,都走散了吗?当然不是。他

    (她)们在抄家时,被定性为“罚没物资”,和宁府的金银财宝一样,被

    暂时性地“封存”起来了。

    第74回,惜春对嫂子尤氏说:

    “嫂子来得恰好,快带了他(入画)去。或打,或杀,或卖,我一概不管。”

    第80回,薛姨妈责骂儿子道:

    “他既不好,你也不许打,我立即叫人牙子来卖了他,你就心净

    了。”

    由此,奴仆的买卖,对贾府的主人而言,在生活中是司空见惯的

    事。对这些丫鬟、仆人,还是探春看得真切,第60回,探春对自己的生

    母赵姨娘说:

    “那些小丫头子们原是些顽意儿,喜欢呢,和他说说笑笑;不喜欢

    便可以不理他。便他不好了,也如同猫儿狗儿抓咬了一下子,可恕就

    恕;不恕时也只该叫了管家媳妇们去说给他去责罚,何苦自己不尊

    重……”

    这里,对奴才的定位,探春发表了“奴仆宠物论”的见解。可谓一针

    见血、入木三分。[2]

    第20回,看到宝玉心思全在袭人身上,失落的奶妈李嬷嬷,拄着拐

    棍,在当地骂袭人:

    “你不过是几两臭银子买来的毛丫头,这屋里你就作耗如何使得!

    好不好拉出去配一个小子,看你还妖精似的哄宝玉不哄!”

    第77回,作为抄检大观园的后续性活动,王夫人决定驱逐芳官等

    人:

    “唤他干娘来领去,就赏他外头自寻个女婿去吧。把他的东西一概

    给他。”又吩咐上年凡有姑娘们分的唱戏的女孩子们,一概不许留在园里,都令其各人干娘带出,自行聘嫁。一语传出,这些干娘皆感恩趁愿

    不尽,都约齐与王夫人磕头领去。

    这里,李嬷嬷口里的“配小子”和王夫人说的“自寻个女婿去吧”,反

    映的其实是两种女奴的婚嫁模式。“婢女,虽一般的习惯只收到她出嫁

    为止,到了适当年龄便遣嫁之,同时解除她的奴籍。但有时则不遣嫁,而为招配,通常是于男奴中择一为之夫,有时则另行招配”。[3]

    由此,婢女的未来,有两条道路:一是外放,一是招配。按照清代的法律:

    绅衿庶民之家,如有将奴婢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应重律杖

    八十。

    也就是说,将适龄的奴婢婚嫁,是主人的一项法律义务。但是,以

    何种方式令奴婢婚嫁,则属于主人的自由裁量范围。最常见的方式

    是“招配”,也就是李嬷嬷说的“配小子”,即在男奴中选择一人为夫。例

    如,第72回,王夫人房里的彩霞,按照凤姐的意思,嫁给了旺儿家的儿

    子做媳妇,这就是“配了小子”。招配的法律结果是,婢女的奴隶身份将

    伴随终身,不得解除,且子孙世代为奴。王夫人说的“自寻个女婿”,这

    叫做“外放”,一般情况下,外放的情况很少发生。除非主人家庭衰落、财政拮据或者基于主人的特别恩典,才有外放的可能。

    第72回,管家林之孝明确向贾琏提出“外放”的建议,他说:

    “人口太重了。不如拣个空日回明老太太、老爷,把这些出过力的

    老家人用不着的,开恩放几家出去。一则他们各有营运,二则家里一年

    也省些口粮月钱。再者里头的姑娘也太多。俗语说,‘一时比不得一

    时’,如今说不得先时的例了,少不得大家委屈些,该使八个的使六

    个,该使四个的便使两个。若各房算起来,一年也可以省得许多月米月钱。况且里头的女孩子们一半都太大了,也该配人的配人。成了房,岂

    不又孳生出人来。”

    很明显,这里林之孝之所以提出“外放”的思路,就是因为贾府的日

    常运作出现了明显的财政危机,为了减少经济上的压力,林之孝提出

    了“裁员”的办法。对日薄西山的荣府而言,这其实是一个非常中肯的建

    议,可惜贾琏因为顾及到王夫人、贾政的心理感受,并没有采纳。

    第60回,春燕对他娘道:

    “宝玉常说,将来这屋里的人,无论家里外头的,一应我们这些

    人,他都要回太太全放出去,与本人父母自便呢。你只说这一件可好不

    好?”

    和林之孝的动机不同,宝玉要外放怡红院里的婢女,完全是他

    的“女权主义”思想使然,当然,对春燕这些丫鬟而言,这显然是来自主

    子的格外恩典。与招配不同,外放的法律结果是婢女脱离奴籍,恢复自

    由之身。这么说来,对芳官等人而言,这应该是个不错的选择。然而,外放的女孩子,不见得就一定会有一个圆满的结局。她们往往又会被干

    娘、人牙子、官媒婆,甚至自己的父母等人二次转卖,下场或许会比招

    配更为可悲。第58回,王夫人解散戏班,令十二个唱戏的女孩子“走留

    自便”:

    将十二个女孩子叫来面问,倒有一多半不愿意回家的:也有说父母

    虽有,他只以卖我们为事,这一去还被他卖了,也有父母已亡,或被叔

    伯兄弟所卖的,也有说无人可投的,也有说恋恩不舍的。所愿去者止四

    五人。……

    这里,我们看到,当自由来临,大部分女孩子竟然没有选择外放,而甘愿在荣府里继续为奴,那么,是因为她们被长期豢养在深宅大院之

    中,丧失了对自由的感知能力吗?不是!而是因为,基于生活理性,她

    们知道,即便外放,等待她们的并不见得比现在的就好。芳官等人被逐

    出后,从她们的那些干娘的神态,我们也能猜出,等待外放女奴的,只

    是一份不确定的、“薄如蝉翼”的未来。龄官就是“所愿去者止四五人”之

    一,你能设想这个女孩子的结局吗?[4]

    基于外放,如果说婢女的命运还可能存在一丝转机或光亮的话,男

    奴的世界则一团漆黑。因为对男奴而言,并不存在外放的理由,他们须

    终身为奴。和招配的婢女的子孙一样,其子孙也属于主人的“天然孳

    息”,须世代为奴。例如,以茗烟为例,他是宝玉的小厮,等他长大

    了,主人就会为其婚配,他的儿子又会成为小厮。这些第二代奴仆,习

    惯上被称为“家生子(女)”。[5]

    白居易的诗《南院试小乐》里,就有一

    句:“苍头碧玉尽家生”。仔细算来,袭人、晴雯、芳官等人,都不算

    是“家生子”,而像小红、鸳鸯、柳五儿等,则属于典型的“家生子”。例

    如,第24回,关于小红,写道:

    原来这小红本姓林,小名红玉,只因“玉”字犯了林黛玉,宝玉的名

    字,便都把这个字隐起来,便都叫他“小红”。原是荣国府中世代的旧

    仆,他父母现在收管各处房田事务。

    第46回,平儿和鸳鸯谈心:

    平儿道:“你的父母都在南京看房子,没上来,终久也寻的着。现

    在还有你哥哥、嫂子在这里。可惜你是这里的家生女儿,不如我们两个

    人是单在这里。”鸳鸯道:“家生女儿怎么样?‘牛不吃水强按头’?我不

    愿意,难道杀我的老子娘不成?”当然,如果主人有特别的恩典,男奴也可以获得自由之身,从而脱

    离奴籍。例如,赖嬷嬷的孙子赖尚荣就是一个例子。第45回,赖嬷嬷叹

    道:

    “我那里管他们,由他们去罢!前儿在家里给我磕头,我没好话,我说:‘哥哥儿,你别说你是官儿了,横行霸道的!你今年活了三十

    岁,虽然是人家的奴才,一落娘胎胞,主子恩典,放你出来,上托着主

    子的洪福,下托着你老子娘,也是公子哥儿似的读书认字,也是丫头,老婆,奶子捧凤凰似的,长了这么大。你哪里知道那‘奴才’两字是怎么

    写的!……”

    作为“家生子”,赖尚荣一出生就是一名奴隶,他的人生轨迹,注定

    是去重复父辈命运的轮回。然而,他似乎有格外好的运气,“一落娘胎

    胞,主子恩典,放你出来”,他不单被主人除掉奴籍,还在贾家的荫蔽

    下做了官吏。由此,我们也能够体会到赖嬷嬷一家,在贾府奴仆里的显

    赫地位。要知道,像焦大,“从小儿跟着太爷们出过三四回兵,从死人

    堆里把太爷背了出来,得了命,自己挨着饿,却偷了东西来给主子吃,两日没得水,得了半碗水给主子喝,他自己喝马溺。”即便有这样的赤

    胆忠心、丰功伟绩,焦大也没有被主人“放出来”,而是在宁府做了一辈

    子的奴隶。赖嬷嬷教育孙子要懂得感恩,实属肺腑之言。[6]

    既然奴仆的人身自由如此不堪,那么,他(她)们可不可以逃走

    呢?不用说,这肯定是不现实的。历代法律为防止奴仆背主潜逃,均定

    有专条。依照《大清律例》:

    家奴背主逃匿者,折责四十板,面上刺字,交还本主,容留窝藏者

    以窝藏逃人律治罪。婢女自行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

    百,给还家长,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若系被婢女父母私自拐逃者,杖一百,徒三年,婢女给主领回。

    在这样严苛的法律下,奴仆一般是不敢出逃的,即便成功出逃,因

    为有连带责任的问题,也很难在社会上存活。荣府里就有一名出逃的小

    厮,名字叫潘又安。他是司棋的表哥,因为和司棋在大观园里幽会,被

    鸳鸯撞见,由于害怕主子的责罚,遂选择出逃。第72回,写道:

    这日晚间,忽有个婆子来悄告诉他道:“你兄弟已逃走了,三四天

    没归家。如今四下里找他呢。”

    让人值得玩味的是,第92回,潘又安回来找司棋:

    他表兄也奇,说道:“你们不用着急。我在外头原发了财,因想着

    他才回来的,心也算是真了。你们若不信,只管瞧。”说着,打怀里掏

    出一匣子金珠首饰来。

    基于上文的分析,考虑到当时的社会及法律制度,潘又安背主潜逃

    后,是很难在社会上立足的。然而,我们看到,续书里,出逃的潘又安

    非但没有遇到生计问题,反而发家致富,成为了青年创业成功的先进典

    型。我觉得,这段情节离奇得近似于童话,是有悖于作品本身的写实风

    格的。

    在日常生活中,奴婢的义务,就是要尽心尽力、全心全意地为主人

    服务。在内心里,他(她)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卑微和主人的高贵,要

    随时表达自己对主人的崇敬和感恩。对此,我们不妨截取几个生活场

    景,从中体会一下主奴间的相处之道:

    第52回,宝玉和小厮:

    正说话时,顶头果见赖大进来。宝玉忙笼住马,意欲下来。赖大忙上来抱住腿。宝玉便在镫上站起来,笑携他的手,说了几句话。接着又

    见一个小厮带着二三十个拿扫帚簸箕的人进来,见了宝玉,都顺墙垂手

    立住,独那为首的小厮打千儿,请了一个安。宝玉不识名姓,只微笑点

    了点头儿。马已过去,那人方带人去了。于是出了角门,门外又有李贵

    等六人的小厮并几个马夫,早预备下十来匹马专候。一出了角门,李贵

    等都各上了马,前引傍围的一阵烟去了,不在话下。

    第54回,贾母批评袭人:……于是宝玉出来,只有麝月秋纹并几个小丫头随着。贾母因

    说:“袭人怎么不见?他如今也有些拿大了,单支使小女孩子出来。”王

    夫人忙起身笑回道:“他妈前日没了,因有热孝,不便前头来。”贾母听

    了点头,又笑道:“跟主子却讲不起这孝与不孝。若是他还跟我,难道

    这会子也不在这里不成?皆因我们太宽了,有人使,不查这些,竟成了

    例了。”

    第55回,探春和丫鬟:

    便有三四个小丫鬟捧了沐盆,巾帕,靶镜等物来。此时探春因盘膝

    坐在矮板榻上,那捧盆的丫鬟走至跟前,便双膝跪下,高捧沐盆;那两

    个小丫鬟,也都在旁屈膝捧着巾帕并靶镜脂粉之饰。

    第55回,凤姐和平儿:

    平儿不等说完,便笑道:“你太把人看糊涂了?我才已经行在先

    了,这会子又反嘱咐我。”凤姐儿笑道:“……你又急了,满口里你我起

    来。”“……过来坐下,横竖没人来,咱们一处吃饭是正经。”……平儿

    屈一膝于炕沿之上,半身犹立于炕下,陪着凤姐儿吃了饭,服侍漱盥。第75回,尤氏和丫鬟:

    小丫鬟炒豆儿捧了一大盆温水走至尤氏跟前,只弯腰捧着。李纨

    道:“怎么这样没规矩。”银蝶笑道:“说一个个没机变的,一个葫芦就

    是一个瓢。奶奶不过待咱们宽些,在家里不管怎样罢了,你就得了意,不管在家出外,当着亲戚也只随着便了。”尤氏道:“你随他去罢,横竖

    洗了就完事了。”炒豆儿忙赶着跪下。

    由此,我们看到,在同主人的相处过程中,这些奴仆是怎么为主人

    服务的。他(她)们对主人所尽的义务,甚至要超越对自己生身父母的

    孝道。他(她)们说话、行事谨小慎微、处处小心,丝毫不能逾越尊卑

    的红线。[7]

    值得说明的是,奴仆不但要无条件服从自己的主人,即便在

    主人的亲属面前,也要表达应有的尊敬和谦卑。“古代家族共同生活团

    体常包含几个世代的人口,家长虽只一人,但奴婢、雇工实不只一主

    人,与其说是属于家长一人,毋宁说是属于这个共同团体的,对全体皆

    应服役而有主仆的名分。在这种情形之下,奴仆止服从家长,而对其余

    的人都傲慢无礼,实是不可想象的事。”[8]

    第71回,在荣府,宁府的尤

    氏就遭遇过这样的问题。看到大观园多处园门没有关好,尤氏便命叫来

    值班的人员:

    这丫头应了便出去,到二门外鹿顶内,乃是管事的女人议事取齐之

    所。到了这里,只有两个婆子分菜果呢。因问:“那一位奶奶在这里?

    东府奶奶立等一位奶奶,有话吩咐。”这两个婆子只顾分菜果,又听见

    是东府里的奶奶,不大在心上,因就回说:“管家奶奶们才散了。”小丫

    头道:“散了,你们家里传他去。”婆子道:“我们只管看屋子,不管传

    人。姑娘要传人再派传人的去。”小丫头听了道:“嗳呀,嗳呀,这可反

    了!怎么你们不传去?哄那新来的,怎么哄起我来了!……”这两个婆子一则吃了酒,二则被这丫头揭挑着弊病,便羞激怒了,因回口

    道:“扯你的臊!我们的事,传不传不与你相干!你不用揭挑我们,你

    想想,你那老子娘在那边管家爷们跟前比我们还更会溜呢。什么‘清水

    下杂面你吃我也见’的事,各家门,另家户,你有本事,排场你们那边

    人去。我们这边,你们还早些呢!”丫头听了,气白了脸,因说

    道:“好,好,这话说得好!”一面转身进来回话。……尤氏听了,冷笑

    道:“这是两个什么人?”

    这里,两个婆子的行为显然违背了礼法。事件本身也反映了贾府这

    个大家族中,在人际上错综复杂的矛盾。按照法律,奴婢骂家长之大

    功、小功、缌麻亲属的处分,分别杖八十、七十、六十。[9]

    事情发生

    后,王熙凤对此事进行了处理,她责令把两个婆子捆起来,交由尤氏发

    落。她的这一决策,应该是符合当时家族惯例的,虽然被婆婆邢夫人弄

    得“没脸”,但得到了贾母的支持,贾母道:

    “这才是凤丫头知礼处,难道为我的生日由着奴才们把一族中的主

    子都得罪了也不管罢。……”

    第19回,袭人曾说过这样一句话:

    “……伏侍得好,是分内应当的,不是什么奇功。”

    袭人的这句话当然没有错,但是,它表达的似乎还不够完整,对奴

    仆而言,服侍得好,是本分,那么,如果服侍的不好,后果会是怎样

    呢?

    第30回,王夫人与金钏:

    只见王夫人翻身起来,照金钏儿脸上就打了个嘴巴子,指着骂道:“下作小娼妇,好好的爷们,都叫你教坏了。”

    第44回,凤姐与丫鬟:

    凤姐儿坐在小院子的台阶上,命那丫头子跪了,喝命平儿:“叫两

    个二门上的小厮来,拿绳子鞭子,把那眼睛里没主子的小蹄子打烂

    了!”……说着便扬手一掌打在脸上,打的那小丫头一栽;这边脸上又

    一下,登时小丫头子两腮紫胀起来。……说着,回头向头上拔下一根簪

    子来,向那丫头嘴上乱戳。

    第69回,贾琏与小厮:

    急的贾琏查是谁请了姓胡的来,一时查了出来,便打了半死。

    由上述情节,我们看到,但凡主人稍有不顺,便可以随意打骂奴

    仆。金钏,王夫人的贴身丫鬟,兢兢业业侍奉王夫人十几年,用王夫人

    的话说,“素日在我跟前比我的女孩儿也差不多儿。”可是,因为一句

    话,王夫人说打就打,说撵出去就撵出去。王熙凤则用近乎酷刑的方法

    对待那个可怜的小丫头;即便和凤姐的关系那么好,平儿也曾遭到她的

    责打;贾琏的小厮,他本来并没有服务方面的过错,怪只怪他的命不够

    好,我们看到,他的命运竟和一个陌生医生的医术有莫大的联系。事实

    上,金钏投井、王熙凤酷刑对待丫鬟、贾琏把小厮打了半死,所有这

    些,作为主人,王夫人、王熙凤、贾琏等人均无须承担任何的法律责

    任。这是因为,“扑责奴婢原是主人当然的权利,即使因此而致死,只

    要事出无心,并非故意殴死,便可不负责任。”[10]

    而且,奴仆也不能因

    为受到主人的责打,就“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起诉自己的主人。

    基于容隐制度[11]

    的要求,奴婢“和子孙一样,不得告家长,除非是谋叛

    以上的罪,皆应为主隐瞒,否则属干犯名义。”[12]

    按照明、清律:奴婢告家长,虽得实,杖一百徒三年(主不免罪),诬告者

    绞。[13]

    也就是说,对于主人的伤害,奴仆是不享有诉权的。由此,我们看

    到,贾府之中,尽管金钏、晴雯、司棋、鲍二家的等纷纷死亡,却始终

    没有形成一个针对贾府的诉讼案件。第33回交代:

    金钏死后,却说王夫人唤他母亲上来,拿几件簪环,当面赏了,又

    吩咐:“请几众僧人念经超度他。”金钏的母亲,磕了头,谢了出去。

    反过来,如果奴婢以下犯上,有伤害主人的行为,那后果是不堪设

    想的。“奴婢若有殴骂家长以上之举动,自更悖逆,和子孙殴骂父祖一

    样,同属恶逆大罪,法律上处分极重。骂便构成重罪。”[14]

    例如,第7

    回,焦大醉骂:

    “我要往祠堂里哭太爷去。那里承望到如今生下这些畜牲来!每日

    家偷狗戏鸡,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我什么不知道?咱

    们‘胳膊折了往袖子里藏’!”众小厮听他说出没天日的话来,唬的魂飞魄

    散,也不顾别的了,便把他捆起来,用土和马粪满满的填了他一嘴。

    这里,焦大的行为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按照明、清律,奴婢骂家长

    者绞,殴者不问有伤无伤皆斩。若将主人杀死,自更罪大恶极,入于极

    刑。[15]

    由此可见,焦大的醉骂,虽说畅快淋漓,但是,或许他不清

    楚,按照法律,他要为此被处以绞刑。所幸的是,因为念及过往的功

    绩,宁府的主人并没有把这位老仆诉诸制度的处理。对此,凤姐深不以

    为然,她对尤氏母子道:

    “我成日家说你太软弱了,纵的家里人这样,还了得呢。”“以后还不早打发了这个没王法的东西!留在这里岂不是祸害?倘

    或亲友知道了,岂不笑话咱们这样的人家,连个王法规矩都没有。”

    进一步地,我们来讨论一下主、婢间性关系的问题。主人对奴仆享

    有充分的权利,其中,也包括性的权利。“若男主人对于女婢(包括女

    奴本身及男女奴所生之女)有性的要求,自不足为怪,甚或可以说是男

    主人的权利。几千年来的中国社会中,婢与主人的性的关系本是社会和

    法律所默认的”。[16]

    我们看到,红楼梦中,男主人对婢女身体的占有,时有发生。

    第6回,宝玉与袭人:

    然后说至警幻所授云雨之情,羞的袭人掩面伏身而笑。宝玉亦素喜

    袭人柔媚娇俏,遂强袭人同领警幻所训云雨之事。袭人素知贾母已将自

    己与了宝玉的,今便如此,亦不为越礼,遂和宝玉偷试一番,幸得无人

    撞见。自此宝玉视袭人更比别个不同,袭人待宝玉更为尽心。暂且别无

    话说。

    第80回,迎春的哭诉:

    那时迎春已来家好半日,孙家的婆娘媳妇等人已待过晚饭,打发回

    家去了。迎春方哭哭啼啼的在王夫人房中诉委曲,说孙绍祖“一味好

    色,好赌酗酒,家中所有的媳妇丫头将及淫遍……”

    像上述例子,男主人非但不会构成对婢女身体的侵犯,从而引发纠

    纷,相反,在婢女看来,这甚至是来自主人的一种额外的恩赐或施舍,因为,经此若能够生子的话,这些婢女就很容易获得妾的位置,从而使

    得自己的将来有一个大致稳定的预期。第33回,听闻贾环说宝玉“拉着

    太太的丫头金钏儿强奸不遂”,贾政气得“面如金纸”,发狠要把宝玉立刻打死。这里,贾政之所以反应如此强烈,主要是恨儿子不争气,行为

    有辱门风,对于宝玉要为此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贾政是无须担心

    的。

    主人对奴婢性的权利,还可以扩展及仆人的妻子。“女奴而外,家

    长对奴婢的性的权利有时甚至包括部曲妻及雇工人妻。……法律上只有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而无相反的规定,主人奸婢及仆妇,法无明文,自不为罪。”[17]

    第21回,贾琏和多姑娘:

    不想荣国府内有一个极不成器破烂酒头厨子,名叫多官,人见他懦

    弱无能,都唤他作“多浑虫”。因他自小父母替他在外娶了一个媳妇,今

    年方二十来往年纪,生得有几分人才,……如今贾琏在外熬煎,往日也

    曾见过这媳妇,失过魂魄,只是内惧娇妻,外惧娈宠,不曾下得手。那

    多姑娘儿也曾有意于贾琏,只恨没空。今闻贾琏挪在外书房来,他便没

    事也要走两趟去招惹。招惹的贾琏似饥鼠一般……

    第44回,贾琏和鲍二家的:

    “……二爷就开了箱子,拿了两块银子,还有两根簪子,两匹缎

    子,叫我悄悄的送与鲍二的老婆去,叫他进来。他收了东西就往咱们屋

    里来了。二爷叫我来瞧着奶奶,底下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这里,多姑娘、鲍二家的,均属于荣府中部曲的妻子,而贾琏作为

    男主人,与她们通奸,可不负任何的法律责任。既然制度如此,这就为

    男主人满足自己的淫欲开了方便之门。第44回,贾母责骂贾琏:“成日

    家偷鸡摸狗,脏的臭的,都拉了你屋里去”,由此可见,贾琏在此类事情上的放纵。[18]

    须要强调的是,传统社会的家族之中,同主人有主仆名分的,除了

    奴仆之外,还有典当家人、隶身长随、雇工人、佃户等。例如,第48

    回,薛家的老仆张德辉:

    展眼已到十月,因有各铺面伙计内有算年帐要回家的,少不得家内

    治酒饯行。内有一个张德辉,年过六十,自幼在薛家当铺内揽总,家内

    也有二三千金的过活,今岁也要回家,明春方来。

    这里,我认为,张德辉的法律身份和贾府的林之孝、赖大等人明显

    不同。以后者为例,林之孝、赖大,一年到头始终在为主人服务,过着

    一种循规蹈矩、周而复始的日子。过年的时候,也应该是他们伺候主子

    最忙的时候,我们应该还记得“宁国府除夕祭宗祠”的宏大场面吧,在这

    个时候,他们怎么可能回家呢?而我们看到,张德辉可以不考虑这些因

    素,过年的时候,他可以不必在薛家伺候主人,而选择和家人团聚。究

    其原因,我想,是两者在同主人的法律关系上存在明显的差别。林之

    孝、赖大是贾府的奴隶,而张德辉属于薛家的雇工人,即受雇服役人。

    虽然同主人存在主仆名分,但是,相较林之孝、赖大,张德辉这样的雇

    工人在社会地位、人身自由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优势。“这种人接受定额

    工资为主家服役,权利义务完全基于双方所同意的契约关系,并未典卖

    于人,仍保留其自由及人格,契约终了时便停止其服务之义务,同时解

    除主仆的关系,所以社会上视为独立自主的人,身不系于人,法律不以

    贱民及私属视之”。[19]

    按照清代法律,他们与良民发生纠纷,按照凡人

    论,与主人发生纠纷,既不能按照奴婢论,也不能按照凡人论,而又专

    门的“雇工人”条款,其立法原则是:雇工人殴杀家长较常人相殴为重,而较奴婢殴杀主人罪为轻。反之,家长殴杀雇工的处分则较殴杀奴婢为重,而较常人互相殴杀为轻。以上文的焦大为例,只是有骂主人的行

    为,便要被处以死刑。而像张德辉这样的雇工人,骂主人的法律责任是

    杖八十,徒二年,即便有殴打主人的行为,还要看实际的危害后果,区

    分有伤还是无伤等客观因素,由此,显见雇工人与奴仆法律地位的差

    异。[20]

    第53回,宁府的佃户乌进孝:

    只见小厮手里拿着个禀帖并一篇账目,回说:“黑山村的乌庄头来

    了。”贾珍道:“这个老砍头的今儿才来。”说着,贾蓉接过禀帖和账

    目,忙展开捧着,贾珍倒背着两手,向贾蓉手内只看红禀帖上写

    着:“门下庄头乌进孝叩请爷,奶奶万福金安,并公子小姐金安。新春

    大喜大福,荣贵平安,加官进禄,万事如意。”贾珍笑道:“庄家人有些

    意思。”贾蓉也忙笑说:“别看文法,只取个吉利罢了。”一面忙展开单

    子看时,只见上面写着……

    这里,和林之孝、张德辉相比,乌进孝的法律地位又有所不同。因

    为,“雇工而外,又有一种为人服役的人,佃户、雇请耕种工作之人,及店铺小郎之类的人的地位是值得注意的。法律上认为这些人平日与东

    家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所以如有

    杀伤应各依凡人论断。”[21]

    由此,作为贾府的佃户,在法律地位上,乌

    进孝应该高于作为奴仆的林之孝及作为雇工人的张德辉。

    第31回,湘云和丫鬟翠缕有一段精彩的“阴阳”之论:……

    翠缕道:“这也罢了,怎么东西都有阴阳,咱们人倒没有阴阳呢?”湘云照脸啐了一口道“下流东西,好生走罢!越问越问出好的来

    了!”翠缕笑道:“这有什么不告诉我的呢?我也知道了,不用难

    我。”湘云笑道:“你知道什么?”翠缕道:“姑娘是阳,我就是阴。”说

    着,湘云拿手帕子握着嘴,呵呵的笑起来。翠缕道:“说是了,就笑的

    这样了。”湘云道:“很是,很是。”翠缕道:“人规矩主子为阳,奴才为

    阴。我连这个大道理也不懂得?”湘云笑道:“你很懂得。”

    正如湘云说的,世间万物皆有阴阳,可是具体到主子与奴仆的关

    系,其间关系的丰富性、权利义务的悬殊,又岂能是“阴阳”两个字所能

    概括的。

    在概览了主子、奴才的权利义务关系后,我们还是回到焦大和林妹

    妹的问题。《唐律疏议》有言:

    人各有藕。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

    这个问题,瞿同祖先生归纳为婚姻的阶级性。传统的身份社会里,基于婚姻的禁忌,别说林妹妹这样的贵族,作为“贱人”的焦大,即便娶

    一个良人为妻子,他和对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依照清律,奴娶良人为

    妻者杖八十。嫁女与奴之女家,减奴娶良人罪一等。且该婚姻无效,应

    予撤销。由此,我们有理由怀疑,焦大和林妹妹,贱人和贵族,这种阶

    级、身份上的悬殊,差不多是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

    第51回,袭人探母:

    (王熙凤)又嘱咐袭人道:“你妈若好了就罢;若不中用了,只管

    住下,打发人来回我,我再另打发人给你送铺盖去。可别使他们的铺盖

    和梳头的家伙。”又吩咐周瑞家的道:“你们自然也知道这里的规矩的,也不用我嘱咐了。”周瑞家的答应:“都知道。我们这去到那里,总叫他们的人回避。若住下,必是另要一两间内房的。”

    第65回,兴儿向尤二姐介绍府内的情况,道:

    “……我们鬼使神差,见了他两个,不敢出气儿。”尤二姐笑

    道:“你们大家规矩,虽然你们小孩子进的去,然遇见小姐们,原该远

    远藏开。”兴儿摇手道:“不是,不是。那正经大礼,自然远远的藏开,自不必说。就藏开了,自己不敢出气,是生怕这气大了,吹倒了姓林

    的;气暖了,吹化了姓薛的。”

    结合上述两段情节,以及考虑到严格的性别回避制度,我甚至怀

    疑,焦大压根就没有见过林妹妹。

    [1] 据说,唐代有这么一个故事:诗人崔郊,喜欢上姑母的一名叫春红的丫鬟,事发后春红被

    卖,诗人百感交集,写下了脍炙人口的名篇《赠婢》:公子王孙逐后尘,绿珠垂泪滴罗巾。侯

    门一入深似海,从此萧郎是路人。买主被此诗的真情感动,遂把春红送给崔郊。这是一个非常

    符合公众心理的故事,是现在大行其道的韩剧故事的古装版。然而,令人感到悲哀的是,即便

    是对自己喜欢的人,崔郊竟然用“婢”来称呼,在这里,爱情让位给理性,主子、奴才替代了才

    子、佳人,萦绕在其心中的那根尊卑的红线,竟如此鲜明。借此,我们有理由怀疑,崔郊是在

    一个什么层面上来看待春红以及这份感情的。在整首诗里,我们看不到崔郊对春红姑娘的真心

    流露,充斥着的,是他对自己心爱之“物”被权势夺走的忌愤与怨怒。

    [2] 在贾府众多的奴仆中,晴雯是非常特殊的一个。由第31回,“撕扇子作千金一笑”,我们看

    到,作为丫鬟,她竟然敢跟宝玉拌嘴、发脾气。她是个奴仆,人格上却没有奴性。正所谓“霁月

    难逢,彩云易散。心比天高,身为下贱”。

    [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59.

    [4] 关于龄官,参见张未然《蔷薇之恋》《法意·红楼:一个法律人的“读红”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 既然自己的父母是主人的奴仆,那么,家生子(女)同主人的辈分关系就变得复杂起来。

    第27回,凤姐要认林之孝的女儿红玉(小红)为“女儿”,道:“你明儿伏侍我去罢。我认你作女

    儿,我一调理你就出息了。”红玉听了,扑哧一笑。凤姐道:“你怎么笑?你说我年轻,比你能

    大几岁,就作你的妈了?你还作春梦呢!你打听打听,这些人头比你大的,赶着我叫妈,我还

    不理。今儿抬举了你呢!”红玉笑道:“我不是笑这个,我笑奶奶认错了辈数了。我妈是奶奶的

    女儿,这会子又认我作女儿。”

    [6] 有意思的是,赖尚荣似乎并没有这样做。第118回写道:“贾政扶了贾母灵柩一路南行,因

    遇着班师的兵将船只过境,河道拥挤,不能速行,在道实在心焦,……想到盘费算来不敷,不

    得已写书一封,差人到赖尚荣任上借银五百,叫人沿途迎上来应需用。那人去了几日,贾政的

    船才行得十数里。那家人回来,迎上船只,将赖尚荣的禀启呈上。书内告了多少苦处,备上白

    银五十两。贾政看了生气,即命家人立刻送还,将原书发回,叫他不必费心。”

    [7][8] 在宝玉的丫鬟中,麝月具有突出的辩论才能。袭人、晴雯处理不了的事务、纠纷,只要

    麝月出马,总能摆平。第52回,她令坠儿娘“无言可对,亦不敢久立口不敢言,抱恨而去”,第

    58回,麝月成功击退在怡红院滋事的芳官的干娘何婆,第59回,又再次完败旧病复发的何婆。

    除了表达上的技巧,麝月的秘诀在于亮出主子、奴才这条尊卑的红线、规矩,她每一次处理纠

    纷,都是在普及主奴之间的常识。

    [9]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70.

    [10]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60.

    [11] 容隐制度,是指“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的规定。“唐

    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只要是同居的亲属,不论

    有服无服,都可援用此律,便是不同居的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大功以下的孙媳、夫之兄弟,兄

    弟妻,和外祖父母、外孙也包括在内,明清律的范围且扩大及于妻亲,连岳父和女婿也一并列

    入。”还须注意,部曲、奴婢也包括容隐的范围之内。(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68、72.)由此,在知晓了尤二姐事件后,凤姐虽然指责贾琏“国孝家孝在

    身,停妻再娶”,但是,凤姐是不可能亲自去告发贾琏的。因为作为妻子,她本人对丈夫具有容

    隐义务,况且,还会给人以“妒”的口实。退一步讲,即便凤姐亲诉贾琏,也不可能找到证人。

    因为,作为奴仆,小厮旺儿、兴儿对主人均具容隐的义务。第67回,在凤姐面前,兴儿可以竹

    筒倒豆子般,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可是,在司法场景之中,却不可以。否则,就要承担

    法律责任。由此,我们看到,除了凤姐一手设计的张华案,尽管贾府之中死了很多人,却没有

    形成一个个案。

    [12][1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62.

    [14]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63.

    [1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63.

    [16]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72.

    [17]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72.

    [18] 乾隆八年,清律中附加条例,对于家长的性权利作出限制,区别了有夫的仆妇和无夫的

    婢女。也就是说,法律将家长的通奸权缩小,仅以无夫的婢女为限,但须应注意,即便家长奸

    家下人夫之妇者,不过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处分是极轻微的。(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

    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73.)

    [19]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67.

    [20] 须注意的是,雇工人虽与奴婢有间,但在佣工期间,究有主仆之名分,应受家长管教,如有过失,家长便可加以责罚,所以非折伤者勿论,且因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及过失杀死者,亦得勿论,奴婢与雇工人在各方面的待遇都有显著的差异,只有这一点是相同

    的。(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68.)

    [2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68.妾之卑微

    红楼梦中,有一个数量众多的“妾”的群体。例如,贾赦之妾:嫣

    红;贾政之妾:赵姨娘、周姨娘;贾珍之妾:佩凤、偕鸾、文花;贾琏

    之妾:平儿、尤二姐、秋桐;薛蟠之妾:香菱、宝蟾。贾雨村之妾:娇

    杏。须要说明的是,这还仅是有名有姓的,至于那些无名无姓的,则还

    有更多。例如,第2回,言及林如海:

    今如海年已四十,只有一个三岁之子,偏又于去岁死了。虽有几房

    姬妾,奈他命中无子,亦无可如何之事。今只有嫡妻贾氏……

    第3回,黛玉初入荣府,拜望大舅舅贾赦:

    一时进入正室,早有许多盛妆丽服之姬妾丫鬟迎着。

    像这种描写,书中还有很多。由此足以说明,贾府之中,妾的数量

    之众。在群妾之中,绝大多数人是“沉默的大多数”,而给我们留下深刻

    印象的要数赵姨娘——一个可怜而又可恨的人。其可恨之处在于,她的

    心思不正,满脑子里“都是些阴微鄙贱的见识”;而说其可怜,是因为在

    这个“钟鸣鼎食之家”,她备受歧视和屈辱:贾母可以“照脸啐”她,王夫

    人可以当面辱骂她,王熙凤经常对其冷嘲热讽,自己的亲生女儿也深以

    她为耻,在心灵和行为上极力与之切割,甚至,家中的丫鬟也竟敢和她

    扭打在一起。那么,妾,在传统社会里,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法律身份,为什么每一次事件、纠纷中,受伤的总是赵姨娘?要回答这些问题,我

    们有必要考察,传统社会里,妾在家族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中,滋贺秀三先生将妾归纳为“不正规的家

    族成员”。并指出,“所谓妾,大致可以定义为:尽管是作为闺房伴侣陪

    嫁的,并且一般认为在日常生活方面具有作为家族一员的地位;但是,却是没有取得所谓宗族观念秩序之家中地位的女性。”[1]

    确如先生之

    言,传统社会之中,相当一部分女性,是通过“作为闺房伴侣陪嫁”,而

    取得“妾”的身份的。例如,第65回,小厮兴儿向尤二姐谈及平儿:

    这平儿是他自幼的丫头,陪了过来一共四个,嫁人的嫁人,死的死

    了,只剩了这个心腹。他原为收了屋里,一则显他贤良名儿,二则又叫

    拴爷的心,好不外头走邪路。……

    第80回,薛蟠收宝蟾为妾:

    薛蟠听了,仗着酒盖脸,便趁势跪在被上拉着金桂笑道:“好姐

    姐,你若要把宝蟾赏了我,你要怎样就怎样。你要活人脑子也弄来给

    你。”金桂笑道:“这话好不通。你爱谁,说明了,就收在房里,省得别

    人看着不雅。我可要什么呢。”

    这里,平儿是凤姐的陪嫁丫鬟,宝蟾是夏金桂的陪嫁丫鬟,后来,她们均成为妾。但是,我们须要注意,婢女,作为贵族小姐的闺房伴侣

    或陪嫁,并不一定就成为妾。例如,周瑞家的,她是王夫人的陪嫁丫

    鬟,陪嫁后成为府里一名奴婢,并没有成为贾政的妾,同样的情况,还

    有邢夫人的陪房王善宝家的,她也没有成为贾赦的妾。再有,通过陪嫁

    而成为妾,并不是获得“妾”之身份的唯一途径,除此之外,家中的丫鬟

    如果得到主人的宠爱,也可以成为妾。例如,作为丫鬟,袭人早就内定

    为宝玉的妾。再者,妾还可以由主人通过购买而获得。《唐律疏议》

    云:“妾通买卖”。例如,第4回中,香菱便是由薛蟠强买而来,后成为

    妾。第47回中,贾赦求鸳鸯而不得,只得又各处遣人购求寻觅,终究费了八百两银子买了一个十七岁的女孩子来,名唤嫣红,收在屋内。

    由此,就妾的来源或身份取得途径而言,应该有三种方式:一是作

    为闺房伴侣、陪嫁而取得;二是由丫鬟而成为妾;还有就是主人直接从

    外面通过买卖交易得来。

    第55回,探春问吴新登家的:

    “你且别支银子。我且问你:那几年老太太屋里的几位老姨奶奶,也有家里的也有外头的这两个分别。家里的若死了人是赏多少,外头的

    死了人是赏多少,你且说两个我们听听。”

    这里,探春所说的“几位老姨奶奶”,是指贾母的丈夫贾代善的妾,通过探春的话,我们还知晓,这几位妾,“也有家里的也有外头的这两

    个分别”。那么,何谓“家里的”“外头的”呢?我想,这很可能是,作为

    闺房伴侣、陪嫁而成为妾的,这叫做“外头的”;而那些由丫鬟变为侍妾

    或是主人直接购买得来的妾,这叫的“家里的”。这样看来,探春的这句

    话,是否也暗示了妾的不同的来源或取得方式呢?当然,由此,我们也

    体会到,传统社会的家族之中,对个体身份的精细定位。即便是妾,也

    要按照来源途径的不同而区别对待。[2]

    第46回,鸳鸯对平儿、袭人说道:

    “别说大老爷要我做小老婆,就是太太这会子死了,他三媒六聘的

    娶我去作大老婆,我也不能去。”

    鸳鸯的话里,反映了娶妻的程序性要求。传统社会里,娶妻有一套

    稳定的程序,称为“六礼”,即鸳鸯说的“三媒六聘”。我们看到,尽管是

    丧婚,在姐姐元春的服中娶妻,贾宝玉和薛宝钗的婚礼过程还是非常严谨的,大致遵循了“六礼”的基本要求。然而,娶妾的程序就随意的多:

    第2回,贾雨村娶娇杏:

    又寄一封密书与封肃,转托问甄家娘子要那娇杏作二房。封肃喜的

    屁滚尿流,巴不得去奉承,便在女儿前一力撺掇成了,乘夜只用一乘小

    轿,便把娇杏送进去了。

    第65回,贾琏娶尤二姐:

    至次日五更天,一乘素轿,将二姐抬来,各色香烛纸马,并铺盖以

    及酒饭,早已备得十分妥当。一时,贾琏素服坐了小轿而来,拜过天

    地,焚了纸马。那尤老见二姐身上头上焕然一新,不是在家模样,十分

    得意。搀入洞房。

    由娇杏、尤二姐的例子,我们看到,纳妾的过程非常简单,几乎没

    有什么必要的程序性要求。这和娶妻所要求的繁琐而又严格的程序形成

    鲜明的对比。究其原因,人们认为,“妾是买来的,根本不能行婚姻之

    礼,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仪式,断不能称此种结合为婚姻,而以夫的配

    偶目之。”[3]

    这样一来,仅是从程序上,也能够区分妻和妾的差异:“按

    照‘礼’的要求所迎娶的女子被认为是妻,不遵循礼的要求就被领回家的

    女子为妾”。[4]

    第19回,宝玉和袭人说笑:

    宝玉笑道:“你在这里长远了,不怕没八人轿你坐。”袭人冷笑

    道:“这我可不稀罕的。有那个福气,没有那个道理。纵坐了,也没甚

    趣。”这句“有那个福气,没有那个道理”,说明袭人对自身角色有着足够

    清楚的认知。她很清楚,“八人轿”是在正规婚礼上用来娶妻的,而基于

    身份的鸿沟,不管她怎么努力,也不可能成为宝玉的妻,至多可以成为

    宝玉的妾,而在迎妾的场合,八人轿是根本不被使用的。

    就妾的家族地位而言,滋贺秀三先生认为,从两方面得以规定。第

    一方面是它没有根植于所属宗祖观念之基础,这点与妻有所不同;第二

    方面却是相应地在制度上作为一种家族身份而被承认,这点使之与秘密

    的肉体关系有所区别。所谓:妻者,齐也。妾者,接也。中国传统的法

    文化中,娶妻,作为一个家族事件,是和宗祖密切相关的。以“庙见”[5]

    为例,六礼已备,夫妇关系虽已成立,但这仅是成妻之礼。要被夫之家

    族认可,还须进行成妇之礼,即觐见舅姑、去宗祠中祭拜祖宗。否

    则,“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皆无根据,不算婚礼完备。”[6]

    所以,“庙

    见是一极端严重而具有重大意义的仪节。”[7]

    一般地,六礼过后,“要三

    月而庙见,与宗族的祖先经过拜见的宗教的仪式,她才算加入夫宗,获

    得宗中的地位,有参加祭祀和被祭祀的资格。”[8]

    而纳妾则根本无须“庙

    见”仪式,因此,妾自然也就“没有根植于所属宗祖观念之基础”。我们

    看到:

    第53回,宁国府除夕祭宗祠:……槛外方是贾敬贾赦,槛内是各女眷。众家人小厮皆在仪门之

    外。每一道菜至,传至仪门,贾荇贾芷等便接了,按次传至阶上贾敬手

    中。贾蓉系长房长孙,独他随女眷在槛内。每贾敬捧菜至,传于贾蓉,贾蓉便传于他妻子,又传于凤姐尤氏诸人,直传至供桌前,方传于王夫

    人。王夫人传于贾母,贾母方捧放在桌上。邢夫人在供桌之西,东向

    立,同贾母供放。需要注意,这里,参加祭祀的女眷如贾蓉之妻胡氏、凤姐、尤氏、王夫人、邢夫人、贾母等,均有妻的身份或地位。对她们而言,参加家

    族中的祭祀和被祭祀,是她们的当然权利。而作为妾,赵姨娘等人根本

    不具有这样的资格,是不能参加这种家族宗教活动的。就像《祝福》中

    鲁四老爷评价祥林嫂:“这种人……祭祀时候可用不着她沾手……否

    则,不干不净,祖宗是不吃的。”

    第69、70回,尤二姐之丧:

    贾母道:“……谁家痨病死的孩子不烧了一撒,也认真的开丧破土

    起来。既是二房一场,也是夫妻之分,停五七日抬出来,或一烧或乱葬

    地上埋了完事。”

    话说贾琏自在梨香院伴宿七日夜,天天僧道不断做佛事。贾母唤了

    他去,吩咐不许送往家庙中。贾琏无法,只得又和时觉说了,就在尤三

    姐之上点了一个穴,破土埋葬。

    我们知道,贾琏原本是要待丧事完毕,要把尤二姐挪到铁槛寺去

    的,且已经得到了王夫人的许可。然而,贾母就此作出明确指示,尤二

    姐的灵柩是不能放在家庙之中的。这里,或许我们会觉得贾母无情,而

    事实上,根据那时的礼法,作为妾,尤二姐确没有这样的资格。“妻与

    夫一起负有祭祀夫之祖先的义务。”“同时,妻与夫共同接受夫之子孙的

    祭祀。已婚者一定要被埋葬于祖坟而且是夫妇合葬于同一坟墓。这就是

    自古以来《诗经》所咏唱的‘则异室,死则同穴’……夫作为考(死去的

    父亲)被祭祀,妻必须作为妣(死去的母亲)被祭祀。如果附有牌位的

    话,就将考妣对照的两个牌位作为一对。”[9]

    赵姨娘不能参加除夕祭宗

    祠,尤二姐的尸体进不了铁槛寺,两者的原因是一致的。都如滋贺秀三

    先生指出的,作为妾,她们“没有根植于所属宗祖观念之基础”,因而不具有参与家族祭祀和被祭祀的资格。

    第21、44回,贾琏与多姑娘、鲍二家的通奸,在性质上讲,这属

    于“秘密的肉体关系”,是不被制度、家族认可的。贾母曾斥责贾

    琏,“腥的臭的,都拉了你屋里去”。而与之相比,妾“却是相应地在制

    度上作为一种家族身份而被承认。”也即:“妾,作为礼与律所规定的对

    象,是从正面被规制的一种制度性的身份。而现实中可能有的,并不合

    于这种制度的秘密的肉体关系,是作为坏事受到责难的。”[10]

    第68回,“苦尤娘赚入大观园”,王熙凤对尤二姐道:

    “你我姐妹同居同处,彼此合心合意的谏劝二爷,慎重世务,保养

    身体,方是大礼。要是妹妹在外头,我在里头,妹妹白想想,我心里怎

    么过得去呢?再者叫外人听着,不但我的名声不好听,就是妹妹的名儿

    也不雅。”

    这里,在强调了所谓“大礼”后,王熙凤的落脚点在“妹妹的名儿也

    不雅”,那么,王熙凤为何这么说呢?我们知道,二姐自嫁给贾琏,虽

    在外居住,但“持家勤慎”,其言谈行事非常规矩,名声怎么就会因

    此“不雅”呢?其实,我觉得,我们应该佩服王熙凤的谈话艺术,事实

    上,她这是在暗示尤二姐,若不进贾府,选择继续住在外面居住,那

    么,她和贾琏的关系,就非常接近于一种“秘密的肉体关系”,无疑,这

    句话是点中了尤二姐“死穴”的。由此,尤二姐选择进贾府,并不一定就

    表明她糊涂、智商不够,或者低估了王熙凤的厉害,而是恰说明她也是

    有着某种追求的,在内心里,她期望获得家族认可,成为家族的一员,从而名正言顺地做贾琏的妾。她应该清楚,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走进

    贾府。否则,继续待在外面,畏缩于一隅,不见天日,尽管这样不用担

    心王熙凤,但是,如同王熙凤所言,这样一来,她的名声就会“不雅”,她同贾琏的关系和“秘密的肉体关系”就没有分别。这是尤二姐不乐见

    的。因此,第68回介绍,在与凤姐会面之前,“尤氏心中早已要进去同

    住方好”。

    进一步地,就妾的家庭地位而言,我们还可以从服制关系方面来加

    以考察。“服制的范围即亲属的范围,同时服制的轻重亦即测定亲属间

    亲疏远近的标准。”[11]

    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类推,分为斩衰、齐

    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等级,这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五服”制

    度。对此,小说中有大量的表现。例如:

    第2回,黛玉守丧:

    堪堪又是一载的光阴。谁知女学生之母贾氏夫人一疾而终。女学生

    侍汤奉药,守丧尽哀,遂又将辞馆别图。

    第92回,谈及贾雨村:

    冯紫英道:“我今儿从吏部里来,也听见这样说。雨村老先生是贵

    本家不是?”贾政道:“是。”冯紫英道:“是有服的还是无服的?”

    第96回,关于宝玉婚事:

    贾政又道:“……况且贵妃的事虽不禁婚嫁,宝玉应照已出嫁的姐

    姐有九个月的功服,此时也难娶亲。再者我的起身日期已经奏明,不敢

    耽搁,这几天怎么办呢?”

    这里,黛玉为母亲所守之丧,为斩衰;宝玉为姐姐元春守的,是大

    功。其他如宝玉为贾母,服属齐衰;黛玉为贾母,服属小功;宝玉与黛

    玉、宝钗之间,则服属缌麻。[12]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人际间的亲疏差等,可以说,服制关系最能反映传统社会中人际间的“差序格局”。这就

    难怪,为了明确贾雨村和贾府之间的亲疏关系,在问了贾政是否属

    于“本家”外,冯紫英又进一步追问“有服还是无服”了。

    那么,妾,在一个家族之中,她的服制关系如何呢?概括说

    来,“人们一致认为,妾应为夫(在服制上的用语是“君”“家长”)服斩

    衰之丧,应为服之嫡妻服不杖期之丧,应为夫之长子及诸子服齐衰三

    年、不杖期等丧;可是,除妾之子外,任何人都无须为其服丧。如果妾

    有子,其子理所当然要为其亲生母亲服齐衰三年之丧;另外,夫之异腹

    子对称之为庶母者(即夫之妾)服轻丧。但是,对其他族人来说,却根

    本不产生服丧的问题。”[13]

    由此,我们不难体会到妾在家族之中的境

    遇。在解释“差序格局”时,费孝通先生说:“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

    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

    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

    愈推愈薄。”[14]

    我想,如果把其中的“己”置换为一个家族,那么,赵姨

    娘这样的妾,应该是在家族利益的最薄处的。

    接下来,以小说中的情节为素材,围绕着妾与他人的交往活动,我

    们来考察其在日常生活之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妾与夫的关系

    准确地说,妾是不能“以夫为夫”的。什么意思呢?因为“妾以夫为

    君,为家长,俗称老爷,而不能以之为夫。”[15]

    既然妾为贱,君为尊,那么,家长与妾之间的不平等是非常明显的,由此,在家长面前,妾很

    难说有什么权利可言。例如:第80回,薛蟠殴打香菱:

    至晚饭后,已吃得醺醺然,洗澡时不防水略热了些,烫了脚,便说

    香菱有意害他,赤条精光赶着香菱踢打了两下。……薛蟠更被这一席话激怒,顺手抓起一根门闩来,一径抢步找着

    香菱,不容分说便劈头劈面浑身打起来……

    按照传统的法律:“家长殴妾比殴妻罪更轻二等,杀妾,唐、宋律

    但处流刑,明、清律处分更轻,止杖一百徒三年。过失杀自得与过失杀

    妻一样,不论。”[16]

    由此,薛蟠殴打香菱,就像他当年殴死冯渊一样,根本无须担心承担什么责任,即便他把香菱打死,也“只止杖一百,徒

    三年”。

    此外,在家长面前,妾的地位似乎也并不总是那么稳定。因为,家

    长可以完全出于自己的个人喜好,决定妾的去留。我们知道,传统的婚

    姻制度中,尽管离婚是男性的单方权利,但事实上,休妻并不是任意

    的,还要受到“七出”“三不去”的限制。然而,这种限制仅是对妻而言

    的,对妾并不适用。因为夫与妾仅是“义”之关系,并不涉及与妻的“合

    两姓之好”“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等宏大的主题,“所以夫根据自己的意

    志断绝此义即离婚是可能的。……限制夫之恣意的‘七出’‘三不去’,是

    关于妻的规定,但对妾却不适用;妾可以说是‘若夫爱之则留之,若夫

    厌之则遣之。’”[17]

    由此可以说,妾的命运完全掌握在家长手中。

    2.妾与妻的关系

    关于妾与妻,我们有必要澄清几个误区。苏童写过一本小说,叫《妻妾成群》。[18]

    这个名字很容易传递给人一种不正确的信息:即传

    统社会里,男人可以有多个妻子。事实上,这是非常错误的。按照当时

    法律制度,妾可以有多个,但妻子须只有一个,因为,传统的制度是严

    格的“一夫一妻多妾制”,而非“一夫多妻制”。基于此,成群的只能

    是“妾”,而非“妻”,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滋贺秀三先生有一

    个非常生动的比喻,他说:“夫与妻就好比是日与月,相对于此,夫与

    妾就好比是日与众星。”[19]

    再者,人们总以为先娶得的是妻,而后的是

    妾。这也是错误的。妻妾之间,“原本就不只是所谓第一夫人、第二夫

    人这种次序先后的问题。因此,最初所娶的女人当然就是妻的并不成

    立。”[20]

    我们看到,贾宝玉年龄很小的时候,贾母就有意指派袭人、晴

    雯服侍宝玉,实则是在考察合适的妾的人选。贾母喜欢晴雯,而王夫人

    属意袭人,甚至贾政也早早地为宝玉挑中了人选。这说明,贾府中的男

    子择妾要比娶妻更早一些。对此,第65回,小厮兴儿说得非常明确:

    “我们家的规矩,凡爷们大了,未娶亲之先都先放两个人伏侍的。”

    由此,与夫一方结合的先后顺序,对妻、妾的名分没有必然的影

    响。

    妾“不能像妻一样随着丈夫的身份而获得亲属的身份”,也不可能因

    为丈夫的地位而获得地位。我们看到,贾母、王夫人等人,均因为丈夫

    的光环,而获得诰命夫人的政治荣耀。而这份荣耀,是不可能由前述探

    春说的“几位老姨奶奶”、赵姨娘分享的。按照清代的规定:

    “正从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妻各封赠一品夫人。正从二品:

    祖母、母、妻各封赠夫人。正从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赠淑人。正从

    四品,母、妻各封赠恭人。正从五品,母、妻各封赠宜人。正从六品:

    母、妻各封赠安人。正从七品,母、妻各封赠孺人。”“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正妻未封之先而殁,应封继妻,正妻亦当追赠。继妻止封一

    人。”“凡停给各官,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

    罪,及妻非礼聘正室或再醮、娼优婢妾,不许请封。”[21]

    由此,我们看到,第13回,秦可卿之丧,贾珍为了丧礼好看,特意

    为贾蓉捐了五品“龙禁尉”的官职,这样,作为贾蓉的妻子,秦可卿就理

    所当然地成了五品官员的夫人,[22]

    丧礼规模也随之扩大:

    灵牌疏上皆写“天朝诰授贾门秦氏恭人之灵位”。会芳园临街大门洞

    开,旋在两边起了鼓乐厅,两班青衣按时奏乐,一对对执事摆的刀斩斧

    齐。更有两面朱红销金大字牌竖在门外,上面大书:“防护内廷紫禁道

    御前侍卫龙禁尉”。对面高起着宣坛,僧道对坛榜文,榜上大书:“世袭

    宁国公冢孙妇,防护内廷御前侍卫龙禁尉贾门秦氏恭人之丧。”

    须要注意,由前述条文,妾是和娼妓、优伶、婢女相提并论的,可

    见妾的地位之低。她们根本不可能由丈夫的政治地位而获得任何的荫

    蔽。同理,因为是贾政的妻,王夫人是荣府当仁不让的女主人,占有无

    尽的家族资源,而作为贾政的妾,没有人会待见赵姨娘,在她的房间

    里,有的就是几块碎银子,甚至连块像样的布料都拿不出。第25回,写

    道:

    马道婆因见炕上堆着些零碎绸缎湾角,赵姨娘正粘鞋呢。马道婆

    道:“可是我正没了鞋面子了。赵奶奶你有零碎缎子,不拘什么颜色

    的,弄一双鞋面给我。”赵姨娘听说,便叹口气说道:“你瞧瞧那里头,还有那一块是成样的?成了样的东西,也不能到我手里来!有的没的都

    在这里,你不嫌,就挑两块子去。”马道婆见说,果真便挑了两块袖将

    起来。非但如此,“妾是以正室为女主的,原处于妻的权力以下,理当敬

    谨奉事,所以妻得驭妾,殴杀减罪。”[23]

    也就是说,在家庭生活中,妾

    相当于妻的奴婢,必须接受妻的领导、指挥,并须尽心竭力为妻服务。

    第49回,湘云对新来的宝琴道:

    “你除了在老太太跟前,就在园里来,这两处只管顽笑吃喝。到了

    太太屋里,若太太在屋里,只管和太太说笑,多坐一回无妨;若太太不

    在屋里,你别进去,那屋里人多心坏,都是要害咱们的。”

    湘云嘴里说的坏人,显指得的是赵姨娘。由此也说明,平日里,赵

    姨娘的主要活动就是在王夫人处服侍王夫人。第57回,雪雁对刚睡醒的

    黛玉道:

    “……我因等太太的工夫,和玉钏儿姐姐坐在下房里说话儿,谁知

    赵姨奶奶招手儿叫我。我只当有什么话说,原来他和太太告了假,出去

    给他兄弟伴宿坐夜,明儿送殡去……”

    由雪雁的这句“原来他和太太告了假”,不难看出,主管赵姨娘的考

    勤工作,也属于王夫人家务活动的一部分。

    进一步地,香菱和夏金桂之间的互动,更能说明妻妾关系的实质。

    第80回,香菱见到夏金桂,道:

    “……此刻连我一身一体俱属奶奶,何得换一名字反问我服不服,叫我如何当得起。奶奶说那一个字好,就用那一个。”

    “一身一体俱属奶奶”,学诗的香菱,这句话说的很形象!

    第83回,夏金桂在房内大闹,薛姨妈赶来,说道:“你们是怎么着,又这样家翻宅乱起来,这还象个人家儿吗!矮墙

    浅屋的,难道都不怕亲戚们听见笑话了么”金桂屋里接声道:“我倒怕人

    笑话呢!只是这里扫帚颠倒竖,也没有主子,也没有奴才,也没有妻,没有妾,是个混帐世界了……”

    这里,薛姨妈用“你们”来指代金桂和宝蟾,一下子被夏金桂挑出

    了“礼”来。[24]

    因为,夏金桂是妻,而宝蟾是妾,她们两人一个是主子奶

    奶,一个相当于婢女,是不能放在一起用“你们”来代称的。这就难怪夏

    金桂反击薛姨妈,说薛家是一个“没有主子,也没有奴才,也没有妻,没有妾”的“混账世界”了。

    第39回,李纨对众人道:

    “……凤丫头就是楚霸王,也得这两只膀子好举千斤鼎。他不是这

    丫头,就得这么周到了!”平儿笑道:“先时陪了四个丫头,死的死,去

    的去,只剩下我一个孤鬼了。”

    无独有偶,第65回,小厮兴儿对尤二姐道:

    “这就是俗语说的‘天下逃不过一个理字去’了。这平儿是他自幼的丫

    头,陪了过来一共四个,嫁人的嫁人,死的死了,只剩了这个心腹。”

    由此,我们看到,在贾琏、王熙凤组建的这个家庭里,尤二姐并不

    是第一个死去的。结合她的死,以及夏金桂对香菱的狠毒,这几陪嫁丫

    鬟的死因给人以无尽遐想。按照传统的法律,“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

    妻同罪,伤者减凡人二等,且须妾亲告乃坐。死者以凡论,过失杀得不

    论。”[25]

    由此,妻对妾的伤害是很难被追责的,相反,妾对妻则不得有

    任何侵侮的行为。“妾犯妻则与妾殴骂夫主同罪。”我们看到,赵姨娘面对王夫人的谩骂、平儿面对凤姐的责打、香菱面对夏金桂的残酷折磨,均没有反抗能力,只能选择承受,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3.妾与子女的关系

    第27回,探春对宝玉说:

    “我只管认得老爷、太太两个人,别人我一概不管。”

    第55回,探春对赵姨娘说:

    “姨娘这话说谁,我竟不解。谁踩姨娘的头?说出来我替姨娘出

    气。”

    我们看到,作为亲生女儿的探春根本不承认赵姨娘母亲的地位。面

    对自己的生母,她竟然称之谓“姨娘”。尽管令人感觉到冷酷,但是,探

    春的做法却是合于当时社会制度的。因为,“夫之承继人无论是亲生子

    或者是嗣子,妾除对自己的亲生子之外都不处于母之地位。但是,如果

    有妻,则甚至对妾之子享有法定亲权的是妻(嫡母)而不是妾(生

    母)。”[26]

    基于此,只要有妻存在,妾对家中子女均不享有法定的亲

    权,即不具有法律意义上母亲的资格。这就难怪探春要喊自己的生母

    为“姨娘”了。

    第20回,听到赵姨娘训斥贾环,凤姐道:

    “大正月又怎么了?环兄弟小孩子家,一半点儿错了,你只教导

    他,说这些淡话作什么!凭他怎么去,还有太太老爷管他呢,就大口啐

    他!他现是主子,不好了,横竖有教导他的人,与你什么相干!”这里,作为贾政的嗣子,贾环自然而然地成为家中的主子,而赵姨

    娘却仍然是“姨娘”,因为不具有对儿子的亲权,也就失去了对儿子的管

    教权。作为妾,赵姨娘是没有资格来管教作为主子的儿子的。与之相映

    成趣的,第25回,贾环泼蜡伤害宝玉:

    凤姐三步两步的上炕去替宝玉收拾着,一面笑道:“老三还是这么

    慌脚鸡似的,我说你上不得高台盘。赵姨娘时常也该教导教导他。”一

    句话提醒了王夫人,那王夫人不骂贾环,便叫过赵姨娘来骂道:“养出

    这样黑心不知道理下流种子来,也不管管!几番几次我都不理论,你们

    得了意了,越发上来了!”

    基于前述分析,对贾环具有管教权的是王夫人,[27]

    而非赵姨娘,要知道,凤姐的那句“横竖有教导他的人,与你什么相干!”还言犹在耳

    的,然而,我们看到,在事件面前,明明具有管教权的王夫人、凤姐却

    一致指责、训斥并无管教权的赵姨娘,这在逻辑上是很矛盾的,对赵姨

    娘而言,这应该算是一份“欲加之罪”吧。

    既然与自己的亲生子女,关系都如此,那么,妾在夫的其他子女面

    前,就显得更加卑微。第23回,宝玉去见贾政:

    宝玉只得挨进门去。原来贾政和王夫人都在里间呢。赵姨娘打起帘

    子,宝玉躬身进去。只见贾政和王夫人对面坐在炕上说话,地下一溜椅

    子,迎春、探春、惜春、贾环四个人都坐在那里。

    房间里有这么多人,均坐着不动。给宝玉打帘子的是谁呢?是赵姨

    娘。或许,这就是她的本职工作吧。

    4.妾与仆人的关系瞿同祖先生指出,在主子面前,妾“只能像仆从一样称呼那些人为

    老太爷、老太太、老爷或者少爷、小姐”,像这样,“妾而采取奴仆式的

    称谓,是极有趣的事,不但指示她非家中的亲属,而且令人怀疑她的地

    位就有些近于家中的奴仆。”[28]

    第46回,为丈夫贾赦说媒,邢夫人对鸳鸯道:

    “难道你不愿意不成?若果然不愿意,可真是个傻丫头了。放着主

    子奶奶不作,倒愿意作丫头!三年二年,不过配上个小子,还是奴才。

    你跟了我们去,你知道我的性子又好,又不是那不容人的人。老爷待你

    们又好。过一年半载,生下个一男半女,你就和我并肩了。家里人你要

    使唤谁,谁还不动?现成主子不做去,错过这个机会,后悔就迟了。”

    这里,为了完成丈夫交代的任务,邢夫人显然是说了许多违心的

    话。她给鸳鸯描绘了一份关于未来的绚丽“蓝图”,然而,这只是“看上

    去很美”而已。妾怎么可能成为“主子奶奶”呢?即便有了子女,注定就

    能够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吗?看看赵姨娘就有了答案。久居贾府的鸳

    鸯对此应该有直观的洞察,那么,当着“明白人”,邢夫人说了这些“糊

    涂话”,足见其愚不可及。然而,竟也真的有人会产生身份上的错觉,身为贱妾,却误把自己当成了主人,当然,还是这位“蝎蝎螫螫”的赵姨

    娘。

    第60回,赵姨娘大闹怡红院:

    赵姨娘也不答话,走上来便将粉照着芳官脸上撒来,指着芳官骂

    道:“小淫妇!你是我银子钱买来学戏的,不过娼妇粉头之流!我家里

    下三等奴才也比你高贵些的,你都会看人下菜碟儿。宝玉要给东西,你

    拦在头里,莫不是要了你的了?拿这个哄他,你只当他不认得呢!好不好,他们是手足,都是一样的主子,那里你小看他的!”芳官那里禁得

    住这话,一行哭,一行说:“没了硝我才把这个给他的。若说没了,又

    恐他不信,难道这不是好的?我便学戏,也没往外头去唱。我一个女孩

    儿家,知道什么是粉头面头的!姨奶奶犯不着来骂我,我又不是姨奶奶

    家买的。‘梅香拜把子——都是奴儿’呢!”

    鲁迅先生说,强者发怒,拔刀向更强者;弱者发怒,拔刀向更弱

    者。身处家族底层,赵姨娘的心中一定累计了太多的愤懑。借由“蔷薇

    硝”事件,她以为终于找到一个释放自己的机会。在王夫人、凤姐面

    前,她隐忍;而面对芳官——一个奴婢,她决意要找一下做主子的感

    觉。然而,事情似乎并不顺利,伶俐的芳官直指其身份的实质。“我又

    不是姨奶奶家买的。‘梅香拜把子——都是奴儿’。”芳官的意思很明确:

    赵姨娘根本就不是这个家族的主子,而是和自己一样,也是贾府的奴才

    罢了。一个下人竟也否认其家长地位。对赵姨娘而言,这句话的杀伤力

    无疑是强大的,它一下子掀翻了赵姨娘身份的底牌,揭穿了她披在自己

    身上的那层伪装,暴露了赵姨娘的说辞只是一种假象和虚妄。事件到

    此,除非诉诸本能的武力,是再也没有其他解决办法的。

    5.妾之亲属与夫家的关系

    第55回,赵姨娘的兄弟赵国基去世,赵姨娘对探春给的抚恤金不满

    意,同探春大闹:

    赵姨娘气地问道:“谁叫你拉扯别人去了?你不当家我也不来问

    你。你如今现说一是一,说二是二。如今你舅舅死了,你多给了二三十

    两银子,难道太太就不依你?……”探春没听完,已气得脸白气噎,抽

    抽咽咽的一面哭,一面问道:“谁是我舅舅?我舅舅年下才升了九省检点,那里又跑出一个舅舅来?我倒素习按理尊敬,越发敬出这些亲戚来

    了。既这么说,环儿出去为什么赵国基又站起来,又跟他上学?为什么

    不拿出舅舅的款来?……”

    我们看到,探春和赵姨娘的沟通毫无交集,两者缺乏一些有关“舅

    舅”的基本共识。按照赵姨娘的理解,自己的兄弟当然是探春的舅舅;

    而在探春的世界里,自己的舅舅是王夫人之兄王子腾。就像探春称呼赵

    姨娘为“姨娘”而不是母亲,基于传统的礼法,这次,正确的仍然是探

    春。因为,妾的父母、兄弟、姊妹,“是不能来往于家长之家的,他们

    之间根本不能成立亲戚的关系。”[29]

    如探春所说,虽然赵国基出入贾

    府,但其绝不是舅舅的身份,他事实上是作为服侍贾环的一名奴仆在贾

    府活动的。由此可见,这场风波,实为一场“理智与情感”的交锋,其

    中,赵姨娘诉诸的是血缘,而探春诉诸的是礼法。在这个问题上,赵姨

    娘面对的不是自己的女儿,而是整个体制,那么,她焉能不败?或者,这也说明,赵姨娘一直是那个时代的“法盲”,她的整个生活,就是一

    场“法盲的悲剧”。

    行文至此,我想,还有一个问题是须要回答的,即:妾既然在家族

    之中如此不堪,为何生活之中还有一些人要选择做妾呢?例如,袭人。

    红楼梦中,无疑有一个袭人的姨娘梦。袭人,当然也是“理性人”,之所

    以如此,是因为,传统社会里,妾,也是有一些利益的,包括实现利益

    和预期利益。

    首先,做妾,可保温饱无虞。“夫对作为家族一员的妾负有抚养的

    义务。”[30]

    即便夫死,“夫之继承人们负有代亡父一辈子赡养父之妾的义

    务。”[31]

    而且,“打算一辈子为亡夫守丧并终身留在夫家的妾,夫的亲属

    以强制再婚等方法将其驱离是被禁止的。即人们认为,妾也有与妻同等的守节权利。”[32]

    例如,第39回,李纨对众人说的:

    “……想当初你珠大爷在日,何曾也没两个人。你们看我还是那容

    不下人的?天天只见他两个不自在。所以你珠大爷一没了,趁年轻我都

    打发了。若有一个守得住,我倒有个膀臂。”

    这里,李纨之所以能够打发贾珠的妾改嫁,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她

    们表达出来改嫁意愿。如果她们立志守节,李纨是不能强迫她们改嫁

    的。由此,即便夫亡,妾的温饱权也还是有保障的。但凡做妾的女性,大多出身贫寒。与人格相比,她们更多地考虑生存。第19回,袭人对母

    亲、哥哥道:

    “……如今幸而卖到这个地方,吃穿和主子一样,又不朝打暮骂。……这会子又赎我作什么?权当我死了,再不必起赎我的念头!”

    这里,袭人放弃恢复平民之身的机会,甘愿为奴,像一只坚韧的蜗

    牛,一步一步向上爬,守着心中的梦想慢慢实现。或许,我们应该理解

    她:童年里那段饥饿的经历烙印在她的脑海,成为了她的身体记忆。在

    她看来,温饱比什么都重要,包括人格和自由。

    其次,妾确有做主子奶奶的机会,这应该算是一种预期利益

    了。“在妻死而有妾时,当然将该妾称为妻的理由也是不存在的。一旦

    作为妾所娶的女人日后被改正为妻,那么为此必须进行特别声明。此即

    所谓‘扶正’。”[33]

    第2回,写贾雨村之妾娇杏:

    却说娇杏这丫鬟,便是那年回顾雨村者。因偶然一顾,便弄出这段

    事来,亦是自己意料不到之奇缘。谁想他命运两济,不承望自到雨村身边,只一年便生了一子;又半载,雨村嫡妻忽染疾下世,雨村便将他扶

    侧作正室夫人了。

    第44回,鲍二家的与贾琏通奸时,也说:

    “他死了,你倒是把平儿扶了正,只怕还好些。”

    当然,这种机会太渺茫了,毕竟,在现实生活中,能有几个人像娇

    杏那样,有这份“侥幸”呢?

    综上,我们大致明确了妾的法律身份及其家族中的权益关系。至于

    其社会地位,这是个不言而喻的问题。第9回,“起嫌疑顽童闹学堂”:

    宝玉还有三个小厮:一名锄药,一名扫红,一名墨雨。这三个岂有

    不淘气的,一齐乱嚷:“小妇养的!动了兵器了!”墨雨遂掇起一根门

    闩,扫红锄药手中都是马鞭子,蜂拥而上。

    这句“小妇养的”,已经说明一切。孩子嘴里的一骂,恰是妾社会地

    位的写照。

    [1]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4.

    [2] 家里的、外头的妾待遇并不相同。小说中介绍:探春看时,两个家里的赏过皆二十两,两

    个外头的皆赏过四十两。外还有两个外头的,一个赏过一百两,一个赏过六十两。这两笔底下

    皆有缘故:一个是隔省迁父母之柩,外赏六十两,一个是现买葬地,外赏二十两。

    [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57.

    [4]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77.

    [5] 庙见:古代婚礼仪式之一。即婚后至迟三个月,新娘须至夫家宗庙祭告祖先,以表示婚姻已取得夫家祖先的同意。关于贾宝玉和薛宝钗的婚礼,六礼过后,续书并未涉及“庙见”程序,仅写了“回九”程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红楼梦鉴赏辞典》记载:回九,又称“住九”“回

    门”。旧俗,新娘在婚后第九天,由新郎陪同回娘家,娘家需设宴款待,一般当天即返。回九之

    期,如新郎不陪新娘去岳家,便是对岳父母的不敬。

    [6][7][8]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18.

    [9]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74.

    [10]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8.

    [1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3.

    [12] 根据《仪礼·丧服》,五服制度的形制主要为:“斩衰”。用最粗的麻布制成。儿子、未嫁

    女为父母,诸侯为天子,父为嫡长子,妻为夫等都要服斩衰。斩衰为礼最重,需要服丧三

    年。“齐衰”,用粗麻布制成。子为母服齐衰三年,众孙为祖父母、已嫁女为父母、媳妇为公公

    婆婆等服齐衰一年。齐衰为礼,仅次于斩衰。“大功”,用熟麻布制成。父母为夭亡的子女、妻

    子为丈夫的祖父母等服大功,服期一般为九个月。“小功”,用比大功细的熟麻布制成。小功是

    为外祖父母、子侄及未婚嫁子女为姨母等所服,服期一般为五个月。“缌麻”,用缌布制成。缌

    麻是为曾祖父的亲兄弟及其配偶、祖父的堂兄弟及其配偶、父亲的从祖兄弟、外甥、舅舅、妻

    子的父母等所服,服期一般为三个月。(李梅.论五服制的伦理基础和社会功能.理论学刊,2005(6):103.)

    [13]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5.

    [14]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7.

    [1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57.

    [16]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58.

    [17]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7.[18] 该书以传统社会的家庭为框架,写了一个男人娶了四个女人做太太,四个女人“齐拴在一

    个男人的脖子上,互相争宠,像一棵濒临枯萎的藤蔓在稀薄的空气中相互绞杀而争得那一点点

    空气。”张艺谋导演将其拍为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

    [19]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5.

    [20]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7.

    [21] 《六部则例全书》康熙五十五年刻本,吏部卷下,诏告第十八,《封赠通例》。中枢政

    考卷下,赠袭第二十三。转引自郭洁.试论清代妾在家族中的民事法律地位.苏州:苏州大

    学,2008:26.

    [22] 须注意,小说中,秦可卿被封的是“恭人”,可是,按照条文,四品官员妻子才被封为“恭

    人”,贾蓉捐的是五品龙禁尉,作为妻子,秦可卿应该被封为“宜人”。作者之所以这样安排,笔

    者认为意在有意混淆小说的创作年代,逃避当时“文字狱”的打击。

    [2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58.

    [24] 传统社会里,称呼当然体现体身份差别。像“你”“我”“他”“你们”“我们”“他们”这样的人称

    代词,反映身份上的平等性,是不能在身份差异的人中的适用的。第31回,袭人称自己和宝玉

    为“我们”,被晴雯发现;第55回,平儿称凤姐为“你”,被凤姐发现;第61回,晴雯称宝玉

    为“他”,被平儿发现。

    [2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59.

    [26]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55.

    [27] 第30回,宝玉和金钏玩笑,金钏道:“……我倒告诉你个巧宗儿,你往东小院子里拿环哥

    儿同彩云去。”这里,金钏的话表明,贾环同丫鬟之间存在越轨行为。王夫人,作为贾环法律意

    义上的母亲,她当然有权利也有责任去教育贾环,促使他学好,走正路。然而王夫人只是担心

    金钏的话对宝玉的身心产生不良影响,对贾环这段公案,她根本提不起丝毫的兴趣。[28]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57.

    [29]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57.

    [30]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7.

    [31]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55.

    [32]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8.

    [33]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7.男女有别

    第55回,探春道:

    “但凡是个男人,可以出得去,我必早走了,立一番事业,那时自

    有我一番道理。偏我是女孩儿家,一句多话也没有我乱说的。”

    我们清楚,这句话应该道出了贾府里三小姐压抑许久的愤懑和无

    奈。作为庶出的孩子,她在这个关系复杂的家族里受了不少压力和委

    屈,然而,因为自己身为女孩的缘故,除了承受和忍耐,她也毫无办

    法。究其原因,传统社会里,基于性别的差异,男性和女性所遵从的社

    会规则不尽相同。

    举例说来,像宝玉这样的男孩子,到了年龄,不管你有没有兴趣,都须要进学堂学习,接受学校教育;而女孩则须在家里“手工针织”,因

    为,“女子无才便是德”就是社会对她们的要求。一般地,读书的男子对

    所谓的“大比之年”均抱有强烈的期待,希冀通过知识改变命运,如贾雨

    村。然而,即便林黛玉的诗词造诣超凡绝伦、薛宝钗对“四书五经”的内

    容掌握的纯熟、精深,当时的社会也不可能给她们这样的机会。于是,我们看到,贾赦、贾政等碌才、庸才花费公帑、身居要职,而聪明、干

    练的王熙凤、贾探春,施展才能的舞台只能限定在家族事务领域。上述

    这些在受教育权、工作权等方面的差别,也是当时基本的社会制度,为

    我们所熟知。此外,通过细致生动地生活描写,《红楼梦》也向我们详

    尽地展示了另外一种制度:即性别回避制度,与上述制度比较,它更微观、更具体地反映、体现着“男女有别”这一基本文化原则。

    “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

    礼作,然后成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产生于两千多年前的

    《礼记》,作为国人第一本系统性的人际交往指南,对“男女有别、性

    别回避”有着一套几乎苛刻的规定。虽然在现实的生活中,很难符合其

    要求,但是,我们看到,红楼世界里的人和事,尽可能地体现了“男女

    有别、性别回避”这一原则、精神,当然,也大致反映了那个时代人们

    基本的生活风貌。具体地,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区隔男、女生活场所。

    《礼记·内则》云:“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外内。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大意是,男子和

    女子有各自不同的生活场所,男外而女内,彼此之间不能随便出入,尤

    其是女子的闺房,还要设立专门的值班人员看守。我们看到,第3回,荣府的正室,也就是贾政的主要活动场所:

    一条大甬路,直接出大门的。进入堂屋中,抬头迎面先看见一个赤

    金九龙青地大匾,匾上写着斗大的三个大字,是“荣禧堂”。

    那么,它是不是也属于女主人王夫人的活动场所呢?非也。

    原来王夫人时常居坐宴息,亦不在这正室,只在这正室东边的三间

    耳房内。

    荣府的正室,是贾政的待客的地方,而作为女主人,王夫人很少在

    这里出现。这即体现了活动区域隔离的要求。

    当然,最典型的是大观园,它由专人把守,发挥着重要的隔离功能,除了“绛洞花主”贾宝玉,没有特殊事由,那些“泥做的、浊气逼人

    的”男子一律不能入内,由此形成了一个由女儿主导的自由天地。我们

    也可以说,以大观园为界限,它的里面是清爽的女儿王国,它的外面是

    世俗的男人世界。像“荣禧堂”这样的地方,宝钗、黛玉、探春等人绝少

    来此,这些贵族少女平日里烂漫嬉戏、作诗抒怀,貌似风花雪月、五彩

    缤纷,可细究起来,她们所有的活动都被限定在荣国府的指定区域,过

    着“贾母处——王夫人处——大观园”这样“三点一线”的单调生活。例

    如,今天为女孩子们所珍视的“逛街权”,对宝钗、黛玉等人而言,是不

    可想象的事情。第56回,平儿笑道:

    “这有个原故:姑娘们所用的这些东西,自然是该有分例。每月买

    办买了,令女人们各房交与我们收管,……没有一个我们天天各人拿钱

    找人买头油又是脂粉去的理。”

    由此,我们明白,因为不能随便走出家门,即便女孩子日用的化妆

    品,她们也不可能自己去挑选,而是由他人代为采买。对今天的女孩子

    来说,这一定是一件令人绝望的事情。

    日常居家尚且如此严格,外出活动的时候,对男女之间的隔离、女

    性居所的防范更是要一丝不苟。第29回,贾母去清虚观,无疑,对大观

    园里的小姐、丫鬟来说,这是一次少有的外出机会:

    这个话一传开了,别人都还可已,只是那些丫头们天天不得出门槛

    子,听了这话,谁不要去。……单表到了初一这一日,荣国府门前车辆

    纷纷,人马簇簇。……乌压压的占了一街的车。贾母等已经坐轿去了多

    远,这门前尚未坐完。这个说“我不同你在一处”,那个说“你压了我们

    奶奶的包袱”,那边车上又说“蹭了我的花儿”,这边又说“碰折了我的扇

    子”,咭咭呱呱,说笑不绝。期间,此次行程发生了一次意外事件:

    可巧有个十二三岁的小道士儿,拿着剪筒,照管剪各处蜡花,正欲

    得便且藏出去,不想一头撞在凤姐儿怀里。凤姐便一扬手,照脸一下,把那小孩子打了一个筋斗。正值宝钗等下车,众婆娘媳妇正围随的风雨

    不透,但见一个小道士滚了出来,都喝声叫“拿,拿,拿!打,打,打!”

    或许年龄尚幼,缺乏社会知识,或许真的是无心之失,这个小道士

    违反了上层社会极端重视的规矩,算是闯了一次大祸,好在他的运气还

    算不错,得到了贾母的佑护。俗话说:姜是老的辣。与之相比,游刃于

    达官贵人之中的张道士则显得成熟、老道的多,他非常了解贵族生活、深知“男女之防”的重要。在这一方面,他是不允许自己犯任何错误的。

    他向贾珍陪笑说道:

    “论理我不比别人,应该里头伺候。只因天气炎热,众位千金都出

    来了,法官不敢擅入,请爷的示下。恐老太太问,或要随喜那里,我只

    在这里伺候罢了。”

    在此,张道士充分考虑到了应该考虑的各种因素,言谈何其得体!

    为了防止意外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看到,贾珍特意叮嘱林之孝:

    “虽说这里地方大,今儿不承望来这么些人。你使的人,你就带了

    往你的那院里去;使不着的,打发到那院里去。把小幺儿们多挑几个在

    这二层门上同两边的角门上,伺候着要东西传话。你可知道不知道,今

    儿小姐奶奶们都出来,一个闲人也到不了这里。”

    其次,日常生活回避。《礼记·内则》中讲:“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也就是说,到

    了七岁,男女之间不能同坐在一张席子上,不能在一处吃饭。“男女不

    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意

    思是,男女不可同坐在一起,不可共用同一个衣架,不可共用同一面巾

    和梳子,不可亲手互相递交东西。小叔和嫂嫂不互相问候。不可让庶母

    洗自己的下身衣裳。显然,这些要求具体且苛刻,在日常生活之中,是

    很难完全按照这样的标准来执行的。即便如此,贾府里的日常生活中,人们无时无刻不留意这些规则的要求,时刻注意男女之间的性别回避。

    如第65回中,用贾琏的小厮兴儿的话说,这些事项叫做“正经大礼”。

    第3回,林黛玉进贾府:

    那轿夫抬进去,走了一射之地,将转弯时,便歇下退出去了。后面

    的婆子们已都下了轿,赶上前来。另换了三四个衣帽周全十七八岁的小

    厮上来,复抬起轿子。众婆子步下围随至一垂花门前落下。众小厮退

    出,众婆子上来打起轿帘,扶黛玉下轿。林黛玉扶着婆子的手,进了垂

    花门……

    第13回,秦可卿之丧:

    可巧这日非正经日期,亲友来的少,里面不过几位近亲堂客,邢夫

    人、王夫人、凤姐并合族中的内眷陪坐。闻人报:“大爷进来了。”唬的

    众婆娘唿的一声,往后藏之不迭,独凤姐款款站了起来。

    第16回,秦钟之丧:

    宝玉听了,忙忙的更衣出来,车犹未备,急的满厅乱转。一时催促

    的车到,忙上了车,李贵,茗烟等跟随。来至秦钟门首,悄无一人,遂

    蜂拥至内室,唬的秦钟的两个远房婶母并几个弟兄都藏之不迭。第31回,湘云的礼物:

    “……若是打发个女人素日知道的还罢了,偏生前儿又打发小子

    来,可怎么说丫头们的名字呢?横竖我来给他们带来,岂不清白。”

    第33回,贾政责子:

    众人听这话不好听,知道气急了,忙又退出,只得觅人进去给信。

    王夫人不敢先回贾母,只得忙穿衣出来,也不顾有人没人,忙忙赶往书

    房中来,慌的众门客小厮等避之不及。

    第48回,薛蟠远行:

    薛姨妈命人请了张德辉来,在书房中命薛蟠款待酒饭,自己在后廊

    下,隔着窗子,向里千言万语嘱托张德辉照管薛蟠。张德辉满口应承,吃过饭告辞……

    像以上的描写,有人前来吊丧,死者亲属却要躲藏起来;分发东

    西,却不喊对方的名字;儿子远行,母亲托人照看,却隔着窗子和人说

    话;在今天,这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了,至少,一定是很不礼貌的行

    为。然而,它却是那个时代人们的真切地生活,非但不违“礼”,恰是合

    乎“礼”的。不但平日里的生活起居要如此行事,即便生病就医,也要注

    意性别的差异,虽然没有出现影视作品里“悬丝诊脉”这样的神技,然

    而,以下这些就医的情景,在宫廷剧、古装剧大行其道的今天,我们是

    不陌生的:

    第10回,秦可卿看病,尤氏言道:

    “……一个个都是听着人的口气儿,人怎么说,他也添几句文话儿

    说一遍。可倒殷勤的很,三四个人一日轮流着倒有四五遍来看脉。他们大家商量着立个方子,吃了也不见效,倒弄得一日换四五遍衣裳,坐起

    来见大夫,其实于病人无益。”

    第51回,晴雯看病:

    只见两三个后门口的老嬷嬷带了一个大夫进来。这里的丫鬟都回避

    了,有三四个老嬷嬷放下暖阁上的大红绣幔,晴雯从幔中单伸出手去。

    那大夫见这只手上有两根指甲,足有三寸长,尚有金凤花染的通红的痕

    迹,便忙回过头来。有一个老嬷嬷忙拿了一块手帕掩了……

    第69回,尤二姐看病:

    胡君荣听了,复又命老婆子们请出手来再看看。尤二姐少不得又从

    帐内伸出手来。胡君荣又诊了半日,说:“……医生要大胆,须得请奶

    奶将金面略露露,医生观观气色,方敢下药。”贾琏无法,只得命将帐

    子掀起一缝,尤二姐露出脸来。胡君荣一见,魂魄如飞上九天,通身麻

    木,一无所知。

    我们看到,秦可卿、晴雯、尤二姐就医时,无一例外地要放下幔、帐,以避免同医生面对面地接触。而且,如果医生要询问症状,她们也

    不可以直接与医生做针对自身病情的沟通和交流,而是由他人代为作

    答。在我们现代人看来,这无疑是一幅非常有趣且不解的画面。例外的

    是第42回,贾母看病。

    因贾母欠安,众人都过来请安,出去传请大夫。一时婆子回大夫来

    了。老妈妈请贾母进幔子去坐。贾母道:“我也老了,那里养不出那阿

    物儿来,还怕他不成!不要放幔子,就这样瞧罢。”众婆子听了,便拿

    过一张小桌来,放下一个小枕头,便命人请。……碧纱橱后隐隐约约有许多穿红着绿戴宝簪珠的人。王太医便不

    敢抬头,忙上来请了安。……这里王夫人和李纨,凤姐儿,宝钗姊妹等

    见大夫出去,方从橱后出来。

    这里,贾母之所以打破常规,面见王太医,主要的因素不在于她的

    地位、身份(在医生面前,再尊贵的病人也是病人),而在于她的年

    龄。我想,这应该是在日常生活里,人们对繁琐的礼制要求进行变通的

    一种做法。即考虑到男女之间悬殊的年龄差距,那么,性别回避的硬性

    要求可以适当的放松。无独有偶,第6回,刘姥姥来荣府“扫秋风”,在

    凤姐处巧遇贾蓉:

    刘姥姥此时坐不是,立不是,藏没处藏。凤姐笑道:“你只管坐

    着,这是我侄儿。”

    刘姥姥方扭扭捏捏在炕沿上坐了。

    这里,凤姐示意刘姥姥不用回避,应该是考虑到了刘姥姥的年纪及

    她和贾蓉之间的年龄差距,基于此,即便不回避,礼法也是能够“容

    忍”的。相反,如果来“扫秋风”的不是刘姥姥,而是她的女儿,那么,遇见这种情况,应该是必须要回避的。

    再次,隔绝内外信息。

    《礼记·内则》云:“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内言不出,外言不

    入”“外言不入于梱,内言不出于梱。”所有这些,都意在强调,男人谈

    的事情不得让女人知道,女人谈论的事情也不可让男人知道;街谈巷议

    不得带入闺房,妇女在闺房所讲的话也不得拿到外边宣扬。这样一来,不但女性的人身自由,即便是思想、观念方面的自由,也被牢牢地规制

    在闺门之内。第27回,探春和宝玉聊天:

    (探春)又笑道:“这几个月,我又攒下有十来吊钱了,你还拿了

    去,明儿出门逛去的时侯,或是好字画,好轻巧顽意儿,替我带几样

    来。”宝玉道:“我这么城里城外、大廊小庙的逛,也没见个新奇精致东

    西,左不过是那些金玉铜磁没处撂的古董,再就是绸缎吃食衣服

    了。”探春道:“谁要这些作什么。怎么像你上回买的那柳枝儿编的小篮

    子,整竹子根抠的香盒儿,胶泥垛的风炉儿,这就好了。我喜欢的什么

    似的,谁知他们都爱上了,都当宝贝似的抢了去了。”宝玉笑道:“原来

    要这个。这不值什么,拿五百钱出去给小子们,管拉一车来。”

    由这段描写,我们可以想见,外面的物品,是不能够轻易地进入大

    观园的。探春、宝钗、黛玉这样的贵族少女,平日里锦衣玉食,她们的

    物质生活非常充实,然而,见了这些“五百钱能拉一车”的便宜货,竟

    都“当宝贝似的抢了去”,这说明什么呢?“物以稀为贵”,在大观园,这

    些东西一定太少了,珍贵的古玩,值钱的金玉器皿,她们都看够了也看

    腻了,却对这些“柳枝儿编的小篮子,整竹子根抠的香盒儿,胶泥垛的

    风炉”具有浓厚的兴趣。这也在一个侧面说明,她们精神生活的单一及

    对外部世界的渴望。

    第48回,香菱学诗:

    香菱笑道:“姑娘何苦打趣我,我不过是心里羡慕,才学着顽罢

    了。”探春黛玉都笑道:“谁不是顽?难道我们是认真作诗呢!若说我们

    认真成了诗,出了这园子,把人的牙还笑倒了呢。”宝玉道:“这也算自

    暴自弃了。前日我在外头和相公们商议画儿,他们听见咱们起诗社,求

    我把稿子给他们瞧瞧。我就写了几首给他们看看,谁不真心叹服。他们

    都抄了刻去了。”探春黛玉忙问道:“这是真话么?”宝玉笑道:“说谎的是那架上的鹦哥。”黛玉探春听说,都道:“你真真胡闹!且别说那不成

    诗,便是成诗,我们的笔墨也不该传到外头去。”宝玉道:“这怕什么!

    古来闺阁中的笔墨不要传出去,如今也没有人知道了。”

    在网络时代的今天,许多人常常利用惊悚的炒作手段,千方百计地

    使自己的作品扩散、传播,以求获得较高的关注。然而,探春、黛玉的

    年代,她们的智力成果只能限定在内部交流的层面。如果流传到外面,且不论诗歌的创作水平,她们很可能面临“闺门不谨”的负面评价,在那

    个男权社会里,这会对她们以后的人生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因此,探

    春、黛玉都极力向宝玉强调,她们写的诗是不能拿到外面去的。这里,我们看到,对此,宝玉颇有些不服气。他或许还不懂得,他的这一做

    法,即便使自己的姐姐、妹妹获得一个“才女”的名称,又能如何呢?和

    才女相比,社会更认可的价值是贞静。像宝钗说的,闺阁中的女孩:

    “……总以贞静为主,女工还是第二件。其余诗词,不过是闺中游

    戏,原可以会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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