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一本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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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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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版
《法律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第3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编辑推荐
【方便快捷】 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
【突出重点】 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
【实例参考】 收录权wei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
【适用解疑】 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
【增值服务】 扫描封底条码,使用法律数据全库
以法释法、逐条解读,以各个主体法为主干、以相关法条为内容对每一条进行逐条解析。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19年开始进行对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第七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该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信访条例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相关内容部分预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支持发展】
第十六条【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政府职责】
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
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
精彩书摘
《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第七版)》:
第13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 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14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第15条 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16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17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第18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19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20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21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22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23条 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第24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前言/序言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6年、2018年我们对其进行了六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2019年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信访条例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2. 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
3. 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4. 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
5. 丛书结合二维码技术的应用为广大读者提供增值服务,扫描封底二维码,即可部分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最新推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数据库】,便于读者查阅法律文件准确全文及效力的同时,更有部分法律文件权威英文译本等独家资源分享。
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版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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