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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80449
分居期间拿走对方存款构成盗窃罪吗?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17日 《婚育与健康》
     问:我和丈夫梁某因感情不和分居3年了,两个月前,梁某以探望儿子的名义来到我的住处,偷偷拿走我的活期存折一本。等我发现,存折上的钱已被梁某取走3万元并挥霍一空。梁某认为我们还未离婚,我的就是他的。他的说法我当然不能同意,那些钱都是我个人挣的,梁某悄悄取走就是偷盗,就是犯罪。我要以此控告他,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答:你与梁某分居后,虽经济上各口自独立,但因为没有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所以分居后双方的各自所得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等于梁某对你控制下的钱物可以随意处置。梁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你控制下的钱物挥霍,数额又较大,其行为已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如何处理,相关司法解释是:“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据此可知,你如控告梁某,得到法律支持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最后你与梁某真要走上离婚路的话,鉴于他的上述行为,在财产分割时让他适当少得一些,倒是应该而且可行的办法。

    离婚财产再次分割时如何计算价格?

    问:我前夫在外地搞房地产,因有外遇与我离婚。离婚时他究竟有多少财产,我心里没有一点儿谱,离婚一年多后发现,离婚时我前夫隐瞒了一栋价值百万的房子。再问我前夫,他说那房子在离婚不久就卖棹了。现在法院已经受理我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的起诉:那么房子在我们离婚时是一个价码,被前夫卖掉时是一个价码,如今又是一个价码。这房产价格到底该按什么时候的价码算呢?

    答;离婚时夫妻一方故意隐瞒、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口行为,婚姻法做出了侵权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规定。这个规定带有明显的惩罚性,它体现的是公平、公正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根据这样的原则,对离婚时被隐瞒房产的再次分割,其价格的计算应该是就高不就低。也就是说,如变卖的财产价格低于再次分割时的市场价格,应以再次分割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如一方隐藏、变卖的财产价格高于再次分割时的市场价格,则应以隐藏、变卖的财产价格为准。总而言之,法律原则是不让无过错方吃亏,这一点儿请尽管放心。

    打离婚官司非要本人出庭吗

    问:丈夫胡某比我大27岁,我们结婚4年,属“老夫少妻”型的婚姻。因为年龄差距太大,两人之间矛盾多多。我决定离婚。与胡某以夫妻相称,我觉得挺没面子的。为此我想请律师代表我出庭,不知行不行。

    答:离婚是失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变更,所以离与不离都要当事人亲自表态才行,而且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调”后是否能“解”也必须当事人亲口说了才算数。正因为如此,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其具体条文是“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你是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的,因为“没面子”不在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范畴之内。

    其实,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论与谁结婚离婚都是你在依法行使权利,谈不到什么“没面子”。如果你实在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事情,可以在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关于这一点,法律的规定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