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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32619
资讯(1)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1日 《医药世界》
     政·策

    发改委:制定药价须经价格调查等五道程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期公布了《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明确提出,制定医药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或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集体审议的程序。

    “医药价格一直是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发革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医药价格管理直接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矛盾尖锐,情况复杂。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医药价格管理公平、公正、公开。

    国家发改委:医院择购高价药导致人均药费上涨

    从1996年到2005年,抗菌药物的价格平均下降了近50%,而北京12家医院的购药金额却从逾1500万元上涨到3000万元,增幅近一倍。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医院愿意售高价药是导致上述现象的主因,导致居民药品消费上涨。

    在医院销售排名前20位的药品中,头孢类抗生素及各类复合抗生素占一半以上。与青霉素类、四环素类药品相比,这类药品价格也是相对较高的。青霉素注射剂已从10年前用量的第2位,退居到目前的第17位。青霉素类药品销售数量所占的比例,已经从1996年的33.90%降到2005年的16.70%。

    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监督工作

    3月15日,卫生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关于强化对食品餐饮卫生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履行好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摘要)

    由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SFDA等16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医药创新发展纲要》(下称《纲要》),3月21日正式对外发布。这是继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药现代文化发展纲要》后,国家为支持中医药全面发展制定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和全局性规划。《纲要》针对中医药科技创新的薄弱环节,突出了构建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加强临订研究,提高服务能力两个重点。

    《纲要》提出推动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在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努力证实、阐明中医药的科学内涵,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水平和中药产业技术水平,通过知识创新丰富和完善中医药理论体系和医疗保模式。”指导思想强调了要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认识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推动中医药乃至整个医学的发展。

    《纲要》提出要坚持“继承与创新并重,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多学科结合”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将改变过去一段时间重创新轻继承研究的情况,同是将国际化过程中有关问题的研究提上了日程。

    《纲要》提出了要努力建设完善中医疾病防治、养生保健和诊疗技术体系;健全中药现代产为技术体系;建立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丰富发展中医药理论体系;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和形成国际科技合作网络体系六大体系,从而为整体上解决中医药发展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从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全局出发,《纲要》确定了“继承、创新、现代化、国际化”4个方面的基本任务。

    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发出通知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为做好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药品再注册申请做好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药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另行制订和公布药品再注册具体实施方案。凡已正式受理的再注册申请,其药品批准文号在再注册审查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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