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事管理》第07篇 中国药品价格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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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附件(84KB)。
第七篇 中国药品价格管理
第一章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机构
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规定,药品价格管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
二、 药品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 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 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
* 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三、 中央药品定价、指导价目录的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见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
第二章药品价格制定与调整原则
一、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原则
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二、 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原则
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以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药品销售价格的制定,应本着促进药品合理流通,减少环节,打紧费用的原则,使经营者在弥补经营成本后能获得适当利润。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
企业生产执行政府统一定价的药品,其产品质量、安全性,临床疗效等日月显优于其它企业生产同种药品的,可按定价权限,由国家计委和省组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公开审议,实行单独定价,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拉开差价。
三、 进口药品作价原则
* 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其进销差率按略高于国产药品的进销差率。
* 国内已有生产且能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其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类品种价格的,执行国
内价格;低于国内价格的,其价格按低于国产同类药品价格的原则安排。
* 非口岸地组织进口的药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凡国家有价格的均妨行国家定价。
第三章药品价格制定与调整办法
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一、二类药品,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在国内首家生产但未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普通药品,在明显低于同种进口药品或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前提下,前3年销售利泣从宽掌握。上述两烊药品,从第上年起,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利润率作价。
列入国家新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在国家新药保护期不变的情况下,新药保护期结束后5年内仍可执行利润率规定,即一、二、三、四、五类新药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分别出心13年、11年、9年、8年、8年内仍可按新药分类利泣率作价。期满后,按普通药品利润率的规定执行。
一、 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出厂价格
出厂价格公式如下:
无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
含税出厂价=无税出厂价×(1+增值税率)
●化学药品
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原料药,一类不限;二类为40%;三类为25%;四类、五类为15%,药物制剂一类为35%;二类为25%;三类为18%;四类、五类为12%。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原料药为12%,药物制剂为8%。
已达到GMP标准并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书的和取得GMP达标证书的(3年内)普通药品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15%。药物制剂为11%。
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在国内按四类新药批准生产的化学药品原料药销售利润率为30%,其制剂销售率为20%,超过保护期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率执行。
已超过新药保护期的急救、解毒、抗癌、麻醉、精神、计划生育、地方病防治等特殊独特疗效的药品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20%,药物制剂为15%(具体品种另行下达)。
外资或合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其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或保护期结束3年内的原研制普通药品,在转让先进技术,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品种进口药品的前提下,销售利润可以适当放宽。
出口产品价格不受以上利润限制。
控制销售费用率。生产原研制开发的药品,销售费用不得超过25%,仿制药品销售费用率不得超过去10%。
* 中成药:
一类药品不限,二类药品为40%,三类药品为25%,四类药品15%,五类药品为12%。
已达到GMP,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书的企业,生产中成药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3%和15%。
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中成药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超过保护期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执行。知名品牌的中成药与其它同品种药品适当拉开差价。(具体品种目录另行下达)。
出口、旅游产品价格不受以上利润率限制。
* 生物制品:
一类不限;二类为40%;三类30%;四类为20%;未列入新药分类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内的为20%。
已达到GMP标准并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书的和取得GMP达标证书的(三年内)生产普通生物制品,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23%,药物制剂为15%。
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生物制品销售利润率35%。已超过原发明专利保护期的,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执行。
* 生化药品:
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原料药一类不限;二类40%;三类为25%;四类、五类为15%。药物制剂一类为35%;二类为25%;三类20%;四类15%;五类为12%。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原料药为12%,制剂为8%。
已达到GMP标准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书的和取得GMP达标证书的(三年内)生产普通药品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15%,药物制剂为11%。
二、 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批发价格
销售批发价格均应以实际出厂价(或进价)为基础顺加作价。
批发价格公式如下:
无税批发价=无税出厂价×(1+进销差率)
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
药品批发企业从工厂直接进货的(除车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必须以实际出厂价加规定的进销差率作价;批发企业进货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各环节进销差率之和不得超过最大进销差率。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经两道以上批发环节的药品,批发价在进价基础上适当加地区差价制定。
进销差率,化学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分别为:
化学药品进销差率最高,针剂为20%,片剂为19%。
中成药进销差率最高为22%。
生物制品进销差率最高为22%。
生化药品进销差率最高针剂为22%;片剂为21%。
三、 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零售价格
零售价格公式如下: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各类药品零售价格,除国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均需在购进药品的实际批发价基础上,由药品零售单位(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药房等),顺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
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
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药品,只能在实际进价基础上加国家规定的批零差制定零售价格。
县城和农村医疗单位,可以在规范折扣率,药品零售价格明显降低前提下,适当扩大药品批零差订,扩大幅度。县城医疗单位在3个百分点以内,农村医疗单位在8个百分点以内。
列入中央管理价格药品,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水平前提下,可以低于政府规定出厂价或批发价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扩大后差率顺加作价。
社会零售药店可以同幅度扩大药品批零差率。具体意见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批零差率:化学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生化药品,最高为15%。
四、 进口药品价格
进口药品价格公式如下:
含税口岸平衡价格=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
含税批发价格=含税口岸平稀价格×(1+进销差率)。
经营企业内部调拔在批发价内协商作价。进销差率:
化学药品、生化药品最高针剂为20%,片剂为19%。
中成药品最高为20%。
生物制品最高为22%。
零售价格:
零售价格公式如下: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1+批零差率)。
批零差率,各类药品均为15%。
进口环节经营管理费标准,按以下原则掌握: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适当从高安排;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适当安排;国内已有生产且能够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品种,进口成本低于国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从低安排;进口成本高于车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按国内出厂价格安排。
五、 麻醉药品价格
一级经营单位(国家指定的全国统一收购单位)。调拔价格是在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加进货时的运输保险费,再加17%(包括运杂费)制定。
二级经营单位。在一级经营单位调拔价格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后,再加综合差率10%制定调拔价格;直接销售给用户的加综合差率14%制定当地批发价格。
三级经营单位。在二级经营单位调拔价格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后,再加综合差率9%制定批发价格。
同城设立二、三级麻醉药品经营机构,各级只能加一道综合差率。
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基础上加15%制定。
第四章企业自主定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除依照本法第十八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一、 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定价原则
凡属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见附录2)
二、 其他药品定价原则
凡属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国家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外,其价格均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
三、 药品经营企业实行先进先出作价
药品经营单位不同时间,不同渠道购进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出现不同价格时,经营单位要按先进行出,售完为止的原则销售。从不同企业,不同渠道购进同品种,在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允许有不同的价格。
四、 药品销售中的折扣率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折扣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格的5%。销货方应在商品销售发标上填写折扣后的实际价格。折扣前价格和折扣率可以在销售发标上注明或另附购销双方签定的折扣协议,购买方(包括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销货方给予的不超5%折扣率和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或零售价格。价格以外其它形式的折扣一律禁止。
五、 药品销售登记办法
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制定的药品价格,各地要进行全面登记,并由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事实上的报刊上公布出厂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
对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价格,销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物价公报或指定报刊上公布。凡属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产品,以及在产地省登记过的产品,销地省不得要求重新登记。对于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没有登记公布的药品价格,销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企业提供的价格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通知冼物价部门。
省级物价部门在办理药品价格登记过程中,不得委托其它机构代办登记手续,不得要求企业报送成本资料,不得收取费用。省以下价格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登记过程中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
[2]国家计委1998年11月30计价格[1998]2196号《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3]国家计委1997年2月12日计价管[1997]199号《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4]国家计委1996年8月21日计价管[1996]1590号《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5]国家计委1996年6月5日计价格[1996]628号《关于药品价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6]原国家医药管理局1988年12月2日车药财字(88)第579号《关于下达"麻醉药品销售作价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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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遗忘的经筋医学~
经筋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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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部传自古老医学的智慧宝藏,探讨人体结构有别于现代医学,经筋医学以整体结构论局部病理变化。......(后略) ......
第七篇 中国药品价格管理
第一章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机构
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规定,药品价格管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
二、 药品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 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 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
* 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三、 中央药品定价、指导价目录的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见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
第二章药品价格制定与调整原则
一、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原则
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二、 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原则
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以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药品销售价格的制定,应本着促进药品合理流通,减少环节,打紧费用的原则,使经营者在弥补经营成本后能获得适当利润。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
企业生产执行政府统一定价的药品,其产品质量、安全性,临床疗效等日月显优于其它企业生产同种药品的,可按定价权限,由国家计委和省组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公开审议,实行单独定价,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拉开差价。
三、 进口药品作价原则
* 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其进销差率按略高于国产药品的进销差率。
* 国内已有生产且能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其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类品种价格的,执行国
内价格;低于国内价格的,其价格按低于国产同类药品价格的原则安排。
* 非口岸地组织进口的药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凡国家有价格的均妨行国家定价。
第三章药品价格制定与调整办法
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一、二类药品,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在国内首家生产但未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普通药品,在明显低于同种进口药品或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前提下,前3年销售利泣从宽掌握。上述两烊药品,从第上年起,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利润率作价。
列入国家新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在国家新药保护期不变的情况下,新药保护期结束后5年内仍可执行利润率规定,即一、二、三、四、五类新药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分别出心13年、11年、9年、8年、8年内仍可按新药分类利泣率作价。期满后,按普通药品利润率的规定执行。
一、 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出厂价格
出厂价格公式如下:
无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
含税出厂价=无税出厂价×(1+增值税率)
●化学药品
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原料药,一类不限;二类为40%;三类为25%;四类、五类为15%,药物制剂一类为35%;二类为25%;三类为18%;四类、五类为12%。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原料药为12%,药物制剂为8%。
已达到GMP标准并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书的和取得GMP达标证书的(3年内)普通药品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15%。药物制剂为11%。
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在国内按四类新药批准生产的化学药品原料药销售利润率为30%,其制剂销售率为20%,超过保护期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率执行。
已超过新药保护期的急救、解毒、抗癌、麻醉、精神、计划生育、地方病防治等特殊独特疗效的药品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20%,药物制剂为15%(具体品种另行下达)。
外资或合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其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或保护期结束3年内的原研制普通药品,在转让先进技术,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品种进口药品的前提下,销售利润可以适当放宽。
出口产品价格不受以上利润限制。
控制销售费用率。生产原研制开发的药品,销售费用不得超过25%,仿制药品销售费用率不得超过去10%。
* 中成药:
一类药品不限,二类药品为40%,三类药品为25%,四类药品15%,五类药品为12%。
已达到GMP,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书的企业,生产中成药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3%和15%。
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中成药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超过保护期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执行。知名品牌的中成药与其它同品种药品适当拉开差价。(具体品种目录另行下达)。
出口、旅游产品价格不受以上利润率限制。
* 生物制品:
一类不限;二类为40%;三类30%;四类为20%;未列入新药分类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内的为20%。
已达到GMP标准并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书的和取得GMP达标证书的(三年内)生产普通生物制品,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23%,药物制剂为15%。
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生物制品销售利润率35%。已超过原发明专利保护期的,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执行。
* 生化药品:
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原料药一类不限;二类40%;三类为25%;四类、五类为15%。药物制剂一类为35%;二类为25%;三类20%;四类15%;五类为12%。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原料药为12%,制剂为8%。
已达到GMP标准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书的和取得GMP达标证书的(三年内)生产普通药品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15%,药物制剂为11%。
二、 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批发价格
销售批发价格均应以实际出厂价(或进价)为基础顺加作价。
批发价格公式如下:
无税批发价=无税出厂价×(1+进销差率)
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
药品批发企业从工厂直接进货的(除车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必须以实际出厂价加规定的进销差率作价;批发企业进货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各环节进销差率之和不得超过最大进销差率。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经两道以上批发环节的药品,批发价在进价基础上适当加地区差价制定。
进销差率,化学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分别为:
化学药品进销差率最高,针剂为20%,片剂为19%。
中成药进销差率最高为22%。
生物制品进销差率最高为22%。
生化药品进销差率最高针剂为22%;片剂为21%。
三、 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零售价格
零售价格公式如下: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各类药品零售价格,除国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均需在购进药品的实际批发价基础上,由药品零售单位(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药房等),顺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
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
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药品,只能在实际进价基础上加国家规定的批零差制定零售价格。
县城和农村医疗单位,可以在规范折扣率,药品零售价格明显降低前提下,适当扩大药品批零差订,扩大幅度。县城医疗单位在3个百分点以内,农村医疗单位在8个百分点以内。
列入中央管理价格药品,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水平前提下,可以低于政府规定出厂价或批发价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扩大后差率顺加作价。
社会零售药店可以同幅度扩大药品批零差率。具体意见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批零差率:化学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生化药品,最高为15%。
四、 进口药品价格
进口药品价格公式如下:
含税口岸平衡价格=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
含税批发价格=含税口岸平稀价格×(1+进销差率)。
经营企业内部调拔在批发价内协商作价。进销差率:
化学药品、生化药品最高针剂为20%,片剂为19%。
中成药品最高为20%。
生物制品最高为22%。
零售价格:
零售价格公式如下: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1+批零差率)。
批零差率,各类药品均为15%。
进口环节经营管理费标准,按以下原则掌握: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适当从高安排;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适当安排;国内已有生产且能够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品种,进口成本低于国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从低安排;进口成本高于车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按国内出厂价格安排。
五、 麻醉药品价格
一级经营单位(国家指定的全国统一收购单位)。调拔价格是在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加进货时的运输保险费,再加17%(包括运杂费)制定。
二级经营单位。在一级经营单位调拔价格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后,再加综合差率10%制定调拔价格;直接销售给用户的加综合差率14%制定当地批发价格。
三级经营单位。在二级经营单位调拔价格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后,再加综合差率9%制定批发价格。
同城设立二、三级麻醉药品经营机构,各级只能加一道综合差率。
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基础上加15%制定。
第四章企业自主定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除依照本法第十八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一、 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定价原则
凡属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见附录2)
二、 其他药品定价原则
凡属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国家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外,其价格均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
三、 药品经营企业实行先进先出作价
药品经营单位不同时间,不同渠道购进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出现不同价格时,经营单位要按先进行出,售完为止的原则销售。从不同企业,不同渠道购进同品种,在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允许有不同的价格。
四、 药品销售中的折扣率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折扣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格的5%。销货方应在商品销售发标上填写折扣后的实际价格。折扣前价格和折扣率可以在销售发标上注明或另附购销双方签定的折扣协议,购买方(包括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销货方给予的不超5%折扣率和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或零售价格。价格以外其它形式的折扣一律禁止。
五、 药品销售登记办法
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制定的药品价格,各地要进行全面登记,并由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事实上的报刊上公布出厂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
对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价格,销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物价公报或指定报刊上公布。凡属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产品,以及在产地省登记过的产品,销地省不得要求重新登记。对于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没有登记公布的药品价格,销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企业提供的价格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通知冼物价部门。
省级物价部门在办理药品价格登记过程中,不得委托其它机构代办登记手续,不得要求企业报送成本资料,不得收取费用。省以下价格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登记过程中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
[2]国家计委1998年11月30计价格[1998]2196号《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3]国家计委1997年2月12日计价管[1997]199号《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4]国家计委1996年8月21日计价管[1996]1590号《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5]国家计委1996年6月5日计价格[1996]628号《关于药品价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6]原国家医药管理局1988年12月2日车药财字(88)第579号《关于下达"麻醉药品销售作价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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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遗忘的经筋医学~
经筋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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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部传自古老医学的智慧宝藏,探讨人体结构有别于现代医学,经筋医学以整体结构论局部病理变化。......(后略) ......
相关资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