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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860709
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394—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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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34kb)。

    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394-1996

    前 言

    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临床表现主要为急性弛缓性麻痹,一部分病例可能有永久性的肢体麻痹。世界卫生大会通过要求在2000年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制定,不仅关系到病例的正确诊断、疫情的统计、病人的处理和疾病的预防对策,而且关系到该地区是否已经实现了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

    我国目前从病例报告数和环境中野毒循环的分布范围看,已经进入了消灭此病的后期阶段,为此应有一个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参考国际标准结合国内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病毒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礼璧。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和人员对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2 诊断原则

    脊髓灰质炎的诊断必须根据病史、临床症状、体检及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

    2.1 病史

    应注意流行病史及接触史。

    2.2 体检

    应作全面的体格检查,注意全身症状,四肢活动及肌力、肌张力、腱反射等体征,必要时作神经系统及其他系统的全面检查。

    2.3 实验室检查

    2.3.1 粪便查脊髓灰质炎病毒。

    2.3.2 脑脊液或血清查特异性IgM、IgG抗体,或中和抗体。

    2.3.3 麻痹病人死亡后必要时作病理检查。

    3 诊断标准

    3.1 疑似病例

    病因不明的任何急性弛缓性麻痹(AFP),包括15岁以下临床初步诊断为格林-巴利综合征的病例

    3.2 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和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确诊病例

    3.2.1 病史

    与确诊的脊髓灰质炎病人有接触史,经过2~35d(一般为7~14d)的潜伏期;或接触史不明显,有如下临床症状者。

    3.2.2 临床表现

    3.2.2.1

    早期可有发热、烦燥不安、多汗、恶心、项背强直及腓肠肌触痛等症状。热退后出现不对称性弛缓性麻痹。神经系统检查发现肢体(或/和腹肌)不对称性(单侧或双侧)弛缓性麻痹,躯体或肢体肌张力减弱,深部腱反射减弱或消灭,但无明显感觉障碍。

    3.2.2.2 麻痹后60d仍残留弛缓性麻痹,且未发现其他病因(后期可呈现肌萎缩)。

    3.2.2.3 疑似病人死亡,不能提供否定脊髓灰质炎诊断依据者。

    3.2,2.4 疑似病人60d后失访。

    3.2.3 实验室检查

    3.2.3.1 发病后从粪便、咽部、脑脊液、脑或脊髓组织中分离到病毒,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野毒株者。

    3.2.3.2 发病前6周内未服过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发病后1个月内从脑脊液或血液中查到抗脊髓灰质炎病毒IgM抗体。

    3.2.3.3

    发病后未再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或未接触疫苗病毒,而恢复期病人血清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者或脑脊液中特异性IgG抗体明显升高,血液与脑脊液IgG抗体滴度比例失常或倒置(正常值在血脑屏障无损伤时,血∶脑脊液为200~400∶1)。

    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疑似病例加3.2.1加3.2.2.1;或疑似病例加3.2.2.2;或疑似病例加3.2.2.3;或疑似病例加3.2.2.4;或疑似病例加3.2.3.2;或疑似病例加3.2.3.3。

    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2.3.1。

    3.3 排除病例

    3.3.1 疑似病例经实验室和临床检查证据确凿为非脊髓灰质炎的病例

    a)格林-巴利综合征(经临床或/与脑脊液蛋白与细胞检测明确诊断);

    b)有病毒分离或血清学依据确诊为其他肠道病毒感染;

    c)横断性脊髓炎;

    d)创伤性神经炎;

    e)其他疾病(应注明诊断的病名和依据)。

    3.3.2 疑似病例麻痹后60d随访无残留麻痹,粪便标本未分离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或麻痹后两周内血清或脑脊液IgM抗体阴性。

    3.3.3

    疑似病例麻痹后60d虽残留麻痹,但对病例发病两周内,间隔24~48h,收集两份粪便标本经RD和Hep-2两种细胞盲传两代,均未分离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者。

    3.3.4

    疑似病例麻痹后60d虽残留麻痹,但发病四周内脑脊液或血液特异性IgM抗体阴性,恢复期血清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无4倍以上升高者。

    判断:凡符合3.3.1或3.3.2或3.3.3或3.3.4者可排除脊髓灰质炎。

    3.4 疫苗相关病例

    发生率极低,且往往见于免疫功能低下之儿童。

    3.4.1 服苗者疫苗相关病例

    服用活疫苗(多见于首剂服苗)后4~35d内发热,6~40d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无明显感觉丧失,临床诊断符合脊髓灰质炎。麻痹后未再服用脊髓灰质炎活疫苗,从粪便标本只分离到脊髓灰质炎疫苗株病毒者。如有血清学检测脊髓灰质炎IgM抗体阳性,或中和抗体或IgG抗体有4倍增高并与分离的疫苗株病毒型别一致者,则诊断依据更为充分。

    3.4.2 服苗接触者疫苗相关病例

    与服活疫苗者在服苗后35d内有密切接触史,接触6~60d后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符合脊髓灰质炎的临床诊断。麻痹后未再服脊髓灰质炎活疫苗,粪便中只分离到脊髓灰质炎疫苗株病毒者,如有血清学特异性IgM抗体阳性或IgG抗体(或中和抗体)4倍以上升高并与分离的疫苗株病毒型别相一致者则诊断依据更为充分。

    4 处理原则

    4.1 传染病报告与调查

    4.1.1 在发现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后城市12h内,农村24h内立即报告当地防疫单位,以后确诊或排除者再作进一步排除或确诊报告。

    4.1.2

    对报告病例必须在48h内进行个案调查,在发病的14d内未再服苗前收集二次粪便(间隔24~48h,每份标本量5~8g),在冷藏条件(4℃以下)送省级实验室作病毒分离。有条件者应尽量同时收集血液或脑脊液作出快速诊断。

    4.2 免疫预防

    4.2.1

    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减毒活疫苗能有效地预防脊髓灰质炎发病,基础免疫为婴儿出生后二月、二月、四月龄时各服活疫苗一剂,间隔一月。在4岁时给予加强免疫一次。

    4.2.2 根据消灭脊髓灰质炎的要求,由卫生防疫部门根据需要可实施除基础免疫外的补充免疫,如应急免疫,不同范围的强化免疫活动。

    4.2.3 强化免疫一般应在冬春季进行,对一定年龄组的儿童(如4岁以下),不论其过去是否服过疫苗,均应进行两轮免疫,间隔1个月。

    4.3 病人的隔离与治疗

    4.3.1 病人应作消化道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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