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违法的,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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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事管理》
《药品管理法》规定,执法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放许可证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使不受追究的;
将没收的假药、劣药退回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其它违法行为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放许可证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使不受追究的;
将没收的假药、劣药退回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其它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