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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025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pdf
http://www.100md.com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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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是一本对企业税务相关进行深入介绍的书籍,在书中内容非常的专业且易看懂,作者将帮助你全方位分析涉税风险、规避方法与节税技巧。

    图书内容介绍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偷税、漏税、抗税、逃税等则是纳税人的非法应对手段。

    本书立足新的税收政策,针对5个环节:企业注册与注销、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企业投融资,全方位分析涉税风险、规避方法与节税技巧。

    本书提供了100多个经典的节税实操案例,精讲300多个纳税筹划法律文件,是纳税人规避纳税风险、提高节税技巧的必读工具书。

    书籍作者

    马昌尧,

    湖南长沙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中税答疑研究院专家组成员,曾任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从事财税工作17年,累计开展培训1000多场次,为企业提供财税咨询与节税筹划155次,担任多家企业集团财税顾问。

    擅长领域:财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筹划、税收风险识别与防范、税务稽查应对技巧、财务管理与分析等。

    章节目录预览

    第1章 企业注册、注销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第2章 增值税缴纳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第3章 企业所得税缴纳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第4章 个人所得税缴纳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第5章 企业投融资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截图

    财务知识轻松学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马昌尧 编著

    ISBN:978-7-111-62827-9

    本书纸版由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19年出版,电子版由华章

    分社(北京华章图文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奥维博世图书发行有

    限公司)全球范围内制作与发行。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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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第1章 企业注册、注销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第一节 企业“注册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一、注册什么样的公司,纳税最少

    二、如何出资,企业税负最低

    案例1:作为“注册资本”还是“企业借款”?节税

    有技巧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财务核算处理不当就得多缴

    税

    案例2:未认缴的注册资本,财务如何核算

    第二节 企业“出资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一、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有何纳税风险

    案例3:未近期认缴注册资本,对纳税有何影响

    二、企业没有实缴注册资本,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不

    能扣案例4:未实缴注册资本,银行利息扣除有风险

    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通过调节流程、形式实

    现节税

    案例5:技术投资入股,有何节税技巧

    四、将房产“投资入股”到开办的公司,税收如何缴

    纳

    案例6: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涉及哪些税

    第三节 企业“筹办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一、将房产“免费提供”给自己公司使用,税收如何

    缴纳

    案例7:自有房产免费给公司使用,涉及哪些税

    二、将房产“有偿租赁”给自己公司使用,税收如何

    缴纳

    案例8:自有房产对外出租,涉及哪些税

    三、企业购置办公用房,以“公司名义”还是以“个

    人名义”购置,谁有利

    案例9:公司不动产到底以谁的名义购置合算四、长期“零申报”“负申报”,企业面对的风险最

    大

    案例10:纳税“零申报”对信用等级的影响

    五、注册一家税务“不查账”的企业,实现老板利润

    最大化

    第四节 企业“注销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一、企业纳税不规范,想“注销”了,为什么那么难

    二、企业欠股东借款,确实无力支付,注销时,如何

    不征税

    案例11:企业欠股东借款,无法偿还,如何注销

    三、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注册资本,如何才能正常

    注销

    案例12:企业欠股东借款,无法偿还,如何注销

    第五节 关注“特定企业”的差异、涉税与界定

    一、注册这些企业你得看清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

    型中小企业

    二、注册这两类企业的认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

    新技术企业三、注册特定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缴

    纳有何不同

    四、注册特定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缴

    纳有何不同

    五、注册特定企业:“软件企业”,税收缴纳有何不

    同

    第2章 增值税缴纳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第一节 纳税人身份与计税方法选择涉税风险与节税技

    巧

    一、“纳税人身份”如何选,对公司更有利

    案例13:不同行业纳税人身份怎么选

    二、劳务派遣单位“计税方法”怎么选,派遣项目税

    负最低

    案例14:劳务派遣公司“发票开具”有技巧

    三、建筑业“计税方法”如何选,施工项目税负最低

    案例15:建筑业计税方法如何选择?纳税有技巧

    四、旅游服务“一般or差额”计税方法,到底是咋回

    事案例16:旅游服务公司“发票开具”有技巧

    五、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or简易”计税方法,到

    底是咋回事

    案例17:人力资源公司“发票开具”有技巧

    第二节 企业运营中的增值税节税技巧与纳税筹划

    一、公司的广告到底该如何投放,企业税负最低

    案例18:广告投放渠道,决定企业税负

    二、企业如何通过“视同销售”实现企业税负调节

    案例19:忽视的视同销售,有时候对企业很有利

    三、如何利用“纳税申报”,进行税款缴纳筹划

    案例20:每月都在进行的纳税申报,也有筹划技巧

    四、从一台“施工设备”归属,看增值税纳税筹划

    案例21:设备出租形式,也有筹划技巧

    五、合同决定税收之“商场进场费”如何筹划纳税

    案例22:商场如何收费,纳税筹划有技巧

    第三节 企业运营中的增值税缴纳实务与风险规避一、“不含税”合同,到底要怎么签订才没有涉税风

    险

    案例23:税后合同,签订有方法,否则税收有风险

    二、合同中“付款时间条款”与企业涉税风险,千万

    别忽视

    案例24:付款时间就是纳税时间,千万别乱签

    三、与“预收款”有关的五大纳税业务,疏忽了有风

    险

    案例25:建筑业,收到预收款,如何纳税

    案例26:房地产业,收到预收款,如何纳税

    案例27: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如何纳税

    案例28:销售购物卡、充值卡,收到预收款,如何

    纳税

    案例29:一般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纳税

    四、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抵扣期限,处理不当就得多

    缴税

    案例30:红字发票开具,也有技巧,可以节税

    五、三种情况,“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收据”使用案例31:房地产业,如何拿发票当收据开

    案例32:零售行业,如何拿发票当收据开

    案例33: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如何拿发票当收据

    开

    六、有真实的交易,怎么也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案例34:到底属不属于虚开发票,政策理解很重要

    七、千万别拿“混合销售”当“兼营”来筹划纳税,有风险

    案例35:混合销售与兼营,税务理解有差异

    八、销售业务中的“无偿赠送”,很多财务都在“多

    缴税”

    案例36:促销中的“无偿赠送”,风险规避有技巧

    九、是“固定资产”还是“废旧物资”,处理时当心

    涉税风险

    十、天天关注“税负”,增值税税负率,你算对了吗

    案例37:企业增值税税负,不需要控制,不同企业

    差异很大十一、人工智能下的“金三系统”11步让偷逃税款无

    藏身之处

    第3章 企业所得税缴纳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难点与涉税风险

    一、不熟悉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十大难点,纳

    税有风险

    案例38: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

    收入

    案例39: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

    入,是否免税

    案例40: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何时确认收入

    案例41:预收跨年度租金,何时确认收入

    案例42: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

    业所得税

    案例43: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44: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

    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案例45:企业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在企业所得税

    中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案例46:企业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确

    认收入

    案例47:发生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如何在企业所

    得税前确认收入

    二、不掌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十大难点,涉

    税有风险

    案例48:企业发生的担保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案例49: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工资

    能否扣除

    案例50: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能否

    税前扣除

    案例51:体检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52: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能否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5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咋确定

    案例54:子公司向母公司上交管理费,能否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案例55:固定资产“产生利息超标”咋办

    案例56:企业发生“无形资产损失”能否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案例57:企业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经费资助”,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三、本年度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没有发票,汇算清缴

    时如何扣除

    案例58: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如何入账

    四、年底购充值卡,取得“发票”,能否列支成本费

    用

    案例59:取得充值卡发票,能否作为有效凭证

    五、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发票”,税前如

    何扣除

    案例60: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如何入账

    第二节 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纳税处理与涉税风险

    一、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有何涉税风险

    案例61:关联企业不同时期“无息借款”,有何纳

    税风险二、关联企业之间“高息借款”有何涉税风险

    案例62:关联企业“高息借款”,如何扣除

    三、关联企业之间“超额借款”,有何涉税风险

    案例63:关联企业“超额借款”,如何扣除

    四、关联企业之间“统借统还”,有何税收差异

    案例64:关联企业“统借统还”,有何优惠

    第三节 企业运营中的企业所得税节税技巧与涉税风险

    一、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也可以纳税筹划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当心!多赚1万元多缴50

    万元税

    三、企业有利润,个人股东“如何分红”,税负最低

    案例65:股东回报给付,不同形式,纳税差异很大

    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如何核算,可实现企业

    税负最低

    案例66: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申报很重要,控税的

    关键五、企业固定资产大修,如何税前扣除,可实现企业

    税负最低

    案例67:固定资产大修,财务核算很重要,控税的

    关键

    六、企业很少出现“售后回购”业务,其实纳税筹划

    空间很大

    案例68:如何利用“售后回购”,实现利息税前调

    节

    七、“折扣、送券、送礼”活动促销,哪种方案对企

    业纳税更有利

    案例69:商品促销,到底要如何设计,才对企业更

    有利

    八、五招让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税前扣除达到

    极致

    九、不动产出租,“免租期”五大税收如何缴纳,如

    何筹划

    案例70:房屋对外出租,“免租期”纳税有风险

    案例71:房屋对外出租,“免租期”如何进行节税

    筹划十、厂区的围墙、道路、绿化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值

    缴房产税

    案例72:房产原值,90%的企业都算错了

    十一、观七项“财务指标”数据,评企业“涉税风

    险”程度

    第4章 个人所得税缴纳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第一节 新个人所得税改革解析与节税技巧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综合所得”,如何理解,如何筹划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理

    解,如何运用

    三、新税法下,报酬支付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

    报酬”,谁纳税最少

    案例73:同样金额,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谁纳税

    最少

    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处理得当,也能

    筹划

    五、企业高管年薪百万,如何支付,可实现个人所得

    税节税案例74:企业高薪员工,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六、年终及业绩奖,如何发放,可实现个人所得税节

    税

    案例75:新个人所得税后,年终奖发放有技巧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缴纳实务与涉税风险规避

    一、多种形式的员工车辆补贴,处理不恰当,处处是

    风险

    案例76:员工报销车补,有何纳税风险

    二、健康险、养老险不能很好地利用,员工就得多缴

    税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报酬支付方式不合规,就得

    多缴税

    四、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赠送的礼品,是否需要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77:促销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代扣有条件

    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稍不注意就是风险

    案例78:事业单位员工报酬,个人所得税代扣缴纳

    不能忘六、员工的“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缴纳如何把控

    案例79:员工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劳动分红”是否属于“股权分红”,是否需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80:劳动分红与股权分红,纳税有何区别

    八、这五大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有风险

    案例81:“1元年薪”背后的秘密

    案例82:“费用代替工资”背后的秘密

    九、个人所得税改革,八大涉税风险,一定要注意防

    范

    十、科技成果转化税收缴纳问题,财务好好学习,支

    持科研

    案例83:科技成果转化背后的税收

    十一、有产阶级的“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到底怎

    么缴

    案例84:离婚分割财产,个人所得税怎么缴

    案例85: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怎么缴案例86:房屋拆迁,个人所得税怎么缴

    案例87:产权式酒店,个人所得税怎么缴

    案例88:房屋赠予,个人所得税怎么缴

    第5章 企业投融资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第一节 企业投融资过程涉税与节税技巧

    一、“股权收购”纳税筹划,当心土地增值税“转

    移”风险

    案例89:是股权转让还是土地转让,纳税有差异吗

    二、名为“增资扩股”,实为“土地转让”,实现纳

    税筹划

    案例90:不想缴土地增值税,那就从股权着手

    三、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风险防范及纳税筹划

    案例91:个人股东,“低价”转让股权,当心个人

    所得税

    案例92:公司拥有不动产,“高价”转让股权,个

    人所得税也有风险

    四、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当心“吃了大

    亏”还不知道案例93: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一不小心就吃了税收

    的亏

    五、变“股权转让”为“撤回投资”,方式不同,纳

    税就不同

    案例94:是“股权转让”还是“撤回投资”,纳税

    有差异

    六、从三种不同“土地转让方式”,看纳税筹划产生

    的效益

    案例95:土地转让,不同方式下,纳税有差异

    第二节 企业投融资过程税收缴纳与涉税风险规避

    一、办企业,股东“身份不同”,收益分配“纳税差

    异”大

    案例96:同样是股东,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自然

    人,谁纳税最少

    二、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企业没有取得发票能否

    计提折旧

    三、当心“平价”受让股权,对方不缴税,就得让你

    缴

    案例97:“阴阳合同”转让股权,受让方风险最大四、转让“空壳公司”股权,金额支付为“零”,是

    否涉及税收

    案例98:“空壳公司”转让股权,有没有税收

    五、全面解析企业或个人“代持股”,除了“风

    险”还有“麻烦”

    案例99:“员工代老板持股”,收回股权有风险

    六、以房地产进行“股权投资”,税收如何处理

    案例100:以不动产进行股权投资,税收缴纳得知道

    七、企业“资产收购”涉及的五大税种缴纳,如何应

    用

    案例101:资产收购与资产买卖有别,税收如何缴纳

    八、企业“股权重组”涉及的五大纳税处理,你必须

    得知道

    案例102:什么叫股权重组,税收如何缴纳

    九、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人的“股权投资”,这些涉

    税点你得知道

    十、从“对赌协议”中,看“股权转让”“涉税风

    险”案例103:从“华谊兄弟”对赌协议,看股权转让风

    险

    十一、不同形式下企业“转增股本”税收缴纳有何不

    同

    十二、股权转让中收到的“违约金”,税款如何缴纳

    案例104:股权转让违约,也得缴税

    十三、企业原个人股东,收回已转让的股权,所征个

    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退还

    案例105:股权转让后悔了,也得缴税

    十四、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如何

    纳税

    案例106:股权转让价格太低了,税务局不认可

    十五、“已分配,未支付”的股东利润,财务先做账

    就得先缴税

    案例107:股东分红后,没钱支付,也得缴税前言

    随着金三系统下的核心征管系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外

    部信息交互系统等各模块的陆续上线与系统升级,金三平台的

    搭建为税务部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

    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笔者通过近些年来近千场次的线下培训、专项咨询、纳税

    辅导、涉税筹划等业务的开展,明显感受到,对于一些不规范

    纳税的企业而言,涉税风险急剧增大。

    基于此,笔者想通过本书告诉读者,规范纳税,涉税政策

    运用得当,企业并不一定会多缴税,反而会让企业获得更大的

    财税运营效益,规避掉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本书是在深入研究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企

    业节税筹划实践案例后应运而生,并非无本之木。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

    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些调整和安排,最

    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

    权利,而偷税、抗税、逸税等则是纳税人的非法应对手段。

    既然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企业为何不把这项权

    利用到极致呢?本书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深入浅出地解析了企业注册与注

    销环节、增值税缴纳环节、企业所得税缴纳环节、个人所得税

    缴纳环节、企业投融资环节等涉税风险规避与节税技巧,列举

    了100多个节税技巧经典实践案例以及300多个纳税筹划法律文

    件,可谓是纳税人进行节税技巧运用的参照“宝典”。

    本书与一般节税筹划书籍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系统全面:本书以企业生命线为索引,贯穿整个运

    营环节,全面深入地介绍了各生产运营阶段的税收缴纳与节税

    技巧。

    第二,基于实践:本书以分析实践案例为基础,在税收政

    策规定范围内开展节税筹划,从政策中来到实践中去,具有非

    常强的实用性。

    第三,通俗易懂:本书以企业时常发生的业务案例为依

    托,注重在节税技巧上的阐述和操作步骤上的介绍,不深究相

    应的理论基础,让纳税人一看就懂。

    第四,规范合法:本书介绍的节税技巧方案完全是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人按照本书介绍的方法进行纳税筹

    划,不会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更不会涉及违法犯罪问

    题。

    本书既适合作为财税研究机构或研究人员的辅导与培训教

    材,也适合作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在实际涉税操作过程中的指导性工具书,更适合作为企业管理者、企业财务总监和

    财务经理经营决策的涉税指导手册。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各个案例都反映了企业运营中的税收

    筹划原理,但是,个案毕竟是个案,其在节税运用时,与企业

    所处的阶段、国家税收政策的时效性、企业相关业务开展的对

    象等因素有关,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其特殊性。因此,笔者在这

    里提醒读者,不要轻率模仿,一个看似相同的案例,由于操作

    环境、操作程序或操作方法的不同,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对于一些重大的问题,建议纳税人还是聘请专业人员指导为

    妥,否则有可能会滋生出不同的涉税风险。

    税收筹划是一门专业学科,有一定的技巧性和专业性,目

    前仍处于不断摸索和完善的阶段。虽然笔者作为先行探索者之

    一,在具体的业务操作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实践工作,但是,由

    于笔者的学识水平有限,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挑战。虽然

    笔者已经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书中仍难免有不足之处,希

    望读者不吝赐教!

    马昌尧

    2019年4月18日于长沙第1章 企业注册、注销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第一节 企业“注册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一、注册什么样的公司,纳税最少

    在目前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下,注册公司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

    可是,不同公司类型在税收缴纳上是有区别的,是否可以

    通过注册公司类型的不同来调节税收呢?下面将通过对公司类

    型与公司税收的差异对比,来进行节税分析。

    (一)公司都有哪些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

    (5)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

    (7)外商投资企业。(8)私营企业。

    (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

    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不同类型如何纳税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

    (1)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

    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

    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

    税率为20%。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

    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节税解析

    对于我们个人投资者来说,经营企业的根本目的就是追求

    盈利最大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无论经营什么类型

    的企业,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影响并不大。真正影响投资者收益

    的是经营所得,也就是盈利。

    (1)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其经营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后,便是投资者的净收益。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

    得税,税后净利分红时,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分红所得,还

    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显然多征了一次税。

    (3)通过对企业不同阶段的收益分析,我们发现,从目前

    的税收政策来看,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至300万

    元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税后净收益略

    微少一些,其他任何一个阶段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税后收益,都大于有限责任公司。

    (4)以上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案例分析只是一

    个代表,实质上税收缴纳的分析,也就是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

    得税的分析。更多书籍分享访问

    经营决策。

    虑的一个因素,还有众多因素需要考虑,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

    析企业类型,实际操作中,企业注册类型选择只是其中需要考

    (5)当然,本分析只是站在个人投资者净收益的角度来分二、如何出资,企业税负最低

    注册公司时,股东出资是一个必然环节,在中国,很多时

    候创业者总认为注册资本越高越有面子,那么,股东对企业的

    出资到底采取什么形式更合算呢?①出资全部以“注册资

    本”列示;②出资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一部分作为“借

    款”给公司。哪种情况更有利呢?

    案例1:作为“注册资本”还是“企业借款”?节税有技

    巧

    (一)案例背景

    王总和几个朋友打算成立一技术服务公司A(股东全为个

    人),前期专业设备投入2200万元,办公场所投入1500万元,其他投入500万元,共计4200万元,股东应如何出资,才能使股

    东整体税负最低?

    为了便于分析,假设公司投入运营后每年实现利润总额

    240.5万元。

    (二)税收缴纳

    (1)假设以4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如何纳税?1)公司实现利润240.5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

    不考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企业所得税=240.5×25%=60.125(万元)≈60.13(万

    元)

    净利润=240.5-60.13=180.37(万元)

    2)股东对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红利分配时,需要缴纳个

    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80.37×20%=36.074(万元)≈36.07(万

    元)

    税后红利=180.37-36.07=144.3(万元)

    (2)假设以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以外的投入

    为3700万元,以企业借款列支,如何缴税?

    1)公司向股东借款,单位应该给股东开借款收据,根据收

    据入账(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4200

    贷:实收资本 500

    其他应付款——××股东 37002)借款有利息,要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协议(合同)

    中写明借款年利率,到期时,按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

    息。

    3)向个人支付利息(假设年利率6.5%),要代扣代缴3%的

    增值税(实际中更多的是3%)及附加,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

    税。

    年利息=3700×6.5%=240.5(万元)

    增值税=240.5(1+3%)×3%≈7(万元)

    附加税=7×12%=0.84(万元)

    个人所得税=240.5(1+3%)×20%≈46.7(万元)

    共计应缴纳税金=7+0.84+46.7=54.54(万元)

    税后利息收入=240.5-54.54=185.96(万元)

    (三)节税分析

    通过对以上两种不同出资方式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

    (1)如果全部投资均作为注册资本,公司实现的盈利为

    240.5万元,股东分配红利时,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共

    计纳税96.2万元,税后红利144.3万元。(2)如果以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以外的投入

    为3700万元,以企业借款列支,同时向股东支付利息240.5万

    元,则公司利润为“零”,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利息收

    入,股东应缴纳税金合计54.54万元,税后利息收入为185.96万

    元,比全部作为注册资本多获得收益41.66万元。

    当然,以上分析是在公司实现盈利、公司不属于特殊行

    业、特定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考虑的,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结

    合多种因素进行分析。三、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财务核算处理不当就得多

    缴税

    公司注册完成之后,财务核算便是企业经营全流程的涉税

    体现,虽然会计核算有《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依据,但在实际

    工作中,同样的业务,不同的财务人员所进行的账务处理,依

    然存在差异。

    那么,注册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在财

    务核算上有何区别呢?对税收缴纳又有何影响呢?

    案例2:未认缴的注册资本,财务如何核算

    (一)案例背景

    丰达公司于2019年1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

    甲、乙、丙三人发起,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400万元,乙以生产

    技术作价300万元入股,丙出资300万元,出资期限为10年。

    2019年5月1日收到甲实际投资100万元,乙技术作价300万

    元,丙投资50万元。

    1.错误处理方式

    (1)2019年1月登记成立时(单位:万元)。借:其他应收款——甲 400

    ——乙 300

    ——丙 300

    贷:实收资本——甲 400

    ——乙 300

    ——丙 300

    (2)2019年5月收到投资时(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0

    无形资产 300

    贷:其他应收款——甲 100

    ——乙 300

    ——丙 50

    2.正确处理方式

    (1)2019年1月登记成立时。

    不做账务处理。

    (2)2019年5月收到投资时(单位:万元)。借:银行存款 150

    无形资产 300

    贷:实收资本——甲 100

    ——乙 300

    ——丙 50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三条规

    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

    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

    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

    收款”“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

    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

    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注

    册资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核

    算。(2)2019年5月收到投资时。

    贷:银行存款 2500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2500

    (1)2019年1月登记成立时。

    1.错误处理方式

    接案例2。

    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须缴

    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相关规定,注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

    (三)政策解析

    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

    2)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

    的合计金额。

    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

    1)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

    (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不缴纳印花税。

    2.正确处理方式

    (1)2019年1月登记成立时。

    不缴纳印花税。

    (2)2019年5月收到投资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1125

    贷:银行存款 1125

    通过对以上政策及案例的分析可知,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

    后,认缴但未实际投入的资本,认缴时账务不做处理,实际投

    入时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但在实际操作中,在注册登记时,我们很多财务人员都是

    根据注册资本,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实收资本”科

    目,待实际收到投资后再冲减“其他应收款”。这种做法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而且会造成企业提前缴纳印

    花税。第二节 企业“出资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一、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有何纳税风险

    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认缴

    制”,这对很多创业者来说是一项极大的利好政策,可以实

    现“零元”办公司。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服务型的公司,由于主要以人力投入

    为主,虽然在注册登记时需要登记注册资本,但投资者实际上

    并未认缴。

    那么,未按期认缴“注册资本”,对税收缴纳有何影响

    呢?

    案例3:未近期认缴注册资本,对纳税有何影响

    (一)案例背景

    根据《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

    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办理

    注册登记时,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那么,在“认缴制”下,如果公司“未按期认缴”注册资

    本,将存在哪些纳税风险呢?(二)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对印花税的影响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

    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

    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

    额。如“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

    贴花资金,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2.风险解析

    结合上述规定分析,印花税是以企业账面“实收资

    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因此,企业对于未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如果未进行账务

    处理,则“实收资本”未增加,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三)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

    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

    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

    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

    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

    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如果企业股东未按期缴纳注

    册资本,那么,企业从银行融资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

    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由于实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与认缴登记制

    下的“应缴资本额”的基数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具体操作时,各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需要纳税人与当地税务机关进一

    步沟通或进一步关注新政策的出台。

    (四)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1.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

    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

    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风险解析

    假设财务人员对未收到股东的注册资本在会计上进行了相

    关的核算处理,如“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

    (1)对于增加的“实收资本”,要按照实收资本金额提前

    缴纳印花税。

    (2)对于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中股东未按期缴纳的注

    册资本,视为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

    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

    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对于自然人股东未

    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不用进行账务处理,否则将存在多项纳税

    风险。二、企业没有实缴注册资本,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

    不能扣

    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无论是原来的“实缴制”还是现

    在的“认缴制”,最终都还是需要进行实缴的。在实际工作

    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按期实缴注册资本,但企业经营又需要资

    金。

    那么,企业在没有按期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向银行借

    款产生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案例4:未实缴注册资本,银行利息扣除有风险

    (一)案例背景

    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于2019年1月1日投资成立A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首次出资为甲、乙股东各10万元,合计首次出资额20万元。

    A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两名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缴足后续全部出资。

    2020年1月1日前,如果甲、乙两名股东仍未能履行80万元

    出资义务,则A公司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在税前扣除中有何影

    响?(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

    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

    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

    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

    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如果A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注

    册资本,则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

    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

    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

    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2)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

    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通过调节流程、形式

    实现节税

    公司注册完成后,按期出资便是企业经营中所需资金、技

    术、物资等的有力保障。

    在出资的方式中,不同流程、形式都将对税收产生影响,我们就拿“技术投资”入股的流程与形式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来

    开展分析。

    案例5:技术投资入股,有何节税技巧

    (一)案例背景

    嘉诚机械公司是从事塔吊租赁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

    元,公司自然人股东持有塔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一

    项。公司业务单一,有一定的技术成分要求,却没有得到更好

    的利用,公司每年均实现了大量的盈利。

    对此,公司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筹划,以便合理地降低企

    业税负?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

    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

    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

    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

    纳所得税。

    (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

    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

    销扣除。

    (3)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

    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成果。

    (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

    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

    税。

    (三)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结合企业股东所持有的专利

    技术,自然人股东找一家评估公司,对其所持有的专利技术进

    行评估,预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价值为800万元。

    其后,以其评估值投资入股,800万元的评估价值全部转换

    成嘉诚机械公司的股权,并向税务机关备案选择技术成果投资

    入股递延纳税政策,暂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技术转

    让也免征增值税。

    这样一来,嘉诚机械公司允许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

    估值800万元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有力地调节了企

    业的税前扣除成本费用,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四、将房产“投资入股”到开办的公司,税收如何

    缴纳

    实物出资在公司出资形式中非常常见,不同实物出资在税

    收缴纳上差异也非常明显,我们就拿公司股东以自有房产出资

    入股,涉及哪些税收来进行分析。

    案例6: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涉及哪些税

    (一)案例背景

    王达成准备开办一家咨询公司,开办公司不仅需要资金、需要人员,还需要经营场所。

    所以,王达成决定将自己拥有的房产作价入股,投资到公

    司名下,作为认缴资本。那么这个以房产作为投资的行为,在

    税收的缴纳中又该如何把控呢?

    (二)纳税解析

    1.个人所得税

    (1)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解析。

    王达成以投资入股方式,将房产投资到公司名下,是以不

    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

    的行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王达成以房产投资入股,在发生转让时,应按评估

    后的公允价值确认房产转让收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该房产原

    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王达成转让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

    生活用房的房产,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1)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

    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

    济利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

    〔2016〕36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

    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

    (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

    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

    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

    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

    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

    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2)政策解析。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

    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住房”,按下列情况特殊

    处理:

    1)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免征增值税。上述1)、2)点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

    圳市之外的地区。

    3)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4)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

    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

    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5)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

    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3)、4)、5)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

    市和深圳市。

    3.土地增值税

    (1)政策依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

    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

    税的纳税义务人。所谓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

    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

    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

    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政策解析。

    王达成以投资入股方式,将房产投资到公司名下,是以不

    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

    的行为,但根据以上政策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

    税。

    4.房产税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

    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

    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

    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

    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

    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政策解析。

    王达成所投资房产,房产税如何缴纳,还得根据王达成投

    资合同所签订的形式而确定。不同形式下,房产税的缴纳是有差异的。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

    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

    况,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5.契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

    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

    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

    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

    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

    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

    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

    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

    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

    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如果王达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投

    资到所开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名下,免征契税。

    6.印花税

    (1)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

    号)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

    金额0.5‰贴花。

    (2)政策解析。

    王达成将自己购买的房产作价入股,投资到公司名下,作

    为认缴资本,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缴纳印花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依据。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

    号)的相关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土地使用

    税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2)政策解析。

    1)王达成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是非住房,则需要根据土地

    使用税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是住房,属于企业所有,则不符合

    其他相关免征土地使用税规定的,应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

    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解析

    税收的缴纳中又该如何把控呢?

    供”给公司使用,那么这个“免费提供”房产使用的行为,在

    所以,成立初期,马志强决定将自己拥有的房产“免费提

    需要人员,还需要经营场所。

    马志强准备开办一家咨询公司,开办公司不仅需要资金、(一)案例背景

    案例7:自有房产免费给公司使用,涉及哪些税

    否需要纳税呢?

    提供给公司使用,那么,将房产免费提供给自己公司使用,是

    很多创业者前期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会将自己的房产免费

    何缴纳

    一、将房产“免费提供”给自己公司使用,税收如

    第三节 企业“筹办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

    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

    收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2)政策解析。

    马志强将自己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税务机关可以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

    其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马志强以类似业务活动的价

    格,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1)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

    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政策解析。

    马志强将自己购买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不属

    于政策中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因为马志强既不属于单位也

    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他属于自然人。

    因此,马志强将自己购买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

    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由于马志强是将房产提供给公司使用,房地产权属没有发

    生转移,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4.房产税

    (1)政策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

    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政策解析。

    马志强无偿将房产提供给企业使用,不符合上述免税规

    定,公司应按购房原值扣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5.契税

    由于马志强是将房产提供给公司使用,房地产权属没有发

    生转移,因此,不需要缴纳契税。

    6.印花税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

    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

    收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2)政策解析。

    马志强将自己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税务机关可以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

    其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马志强以类似业务活动的价

    格,按财产租赁缴纳印花税。

    1)如果马志强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房产为住房,那么根据规

    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2)如果马志强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房产为非住房,应按财产

    租赁缴纳印花税,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

    花。

    7.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

    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

    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税,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

    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

    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

    收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2)政策解析。1)如果王达成出租的是住房,不区分用途,根据相关规定

    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如果王达成出租的是非住房,那么应根据土地使用证面

    积或实际占用面积,由公司以房产所在地土地使用税标准进行

    纳税。二、将房产“有偿租赁”给自己公司使用,税收如

    何缴纳

    很多创业者前期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会将自己的房产免费

    提供给公司使用,但如果是合伙企业,很有可能会有偿提供给

    公司使用,那么,将房产有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如何纳税呢?

    案例8:自有房产对外出租,涉及哪些税

    (一)案例背景

    王达成准备开办一家咨询公司,开办公司不仅需要资金、需要人员,还需要经营场所。

    所以,成立初期,王达成决定将自己拥有的房产“有偿租

    赁”给公司使用,那么这个“有偿租赁”房产的行为,在税收

    的缴纳中又该如何把控呢?

    (二)纳税解析

    1.个人所得税

    (1)政策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

    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

    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王达成如果租赁给公司的是

    非住宅类房产,那么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

    用20%的税率。如果租赁给公司的是住房,则取得租赁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1)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其

    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

    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

    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

    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

    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政策解析。

    王达成将自己购买的房产“有偿租赁”给公司使用,应按

    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是,对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

    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土地增值税

    由于王达成是将房产提供给公司使用,房地产权属没有发

    生转移,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4.房产税

    (1)政策依据。

    根据《房产税》相关规定,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从租计征。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

    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政策解析。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王达成如果租赁给公司的是

    非住宅类房产,那么应按12%的税率,从租计征房产税。如果租

    赁给公司的是住房,则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契税

    由于王达成是将房产提供给公司使用,房地产权属没有发

    生转移,因此,不需要缴纳契税。

    6.印花税

    (1)政策依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

    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

    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政策解析。

    如果王达成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房产为住房,那么根据规

    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如果王达成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房产为非住房,应按财产租

    赁缴纳印花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1)政策依据。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

    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的

    相关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土地使用税的征

    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

    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政策解析。

    如果王达成出租的是住房,不区分用途,根据相关规定均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王达成出租的是非住房,那么应根据土地使用证面积

    或实际占用面积,以房产所在地土地使用税标准进行纳税。三、企业购置办公用房,以“公司名义”还是

    以“个人名义”购置,谁有利

    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难免会需要增加一些资产投入,如

    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不动产等,不同资产在购置、使用、转

    让的过程中都会涉及税收,不同表现形式,税收缴纳显然是有

    差异的。

    假设企业购置的是办公用房,那么,应以“公司名义”购

    置还是以“个人名义”购置,然后租赁给公司使用,哪种形式

    纳税最少呢?

    案例9:公司不动产到底以谁的名义购置合算

    (一)案例背景

    张老板准备购置一套办公室,价格1000万元(营改增之

    后),土地使用证面积1000平方米,目前正在考虑,到底是以

    公司的名义购买还是以张老板个人的名义购买,再租赁给公司

    使用。如果租赁给公司的话,租金按40万元年计算。

    对现在和未来在纳税上有什么区别?

    (二)涉税分析

    1.购置环节(1)增值税=1000(1+9%)×9%≈82.57(万元)。

    1)以公司名义购买,可以抵扣税金82.57万元。

    2)以个人名义购买,不可以抵扣税金。

    (2)契税=1000(1+9%)×3%≈27.52(万元)。

    1)以公司名义购买,需要承担27.52万元。

    2)以个人名义购买,需要承担27.52万元。

    2.运营环节

    (1)公司名下的房产,需要缴纳的税收:

    1)房产税=1000(1+9%)×(1-30%)×1.2%≈7.71(万

    元)。

    2)土地使用税=(1000×6)10000=0.6(万元)。

    3)企业所得税=1000(1+9%)30×25%≈7.65(万元)。

    (2)个人名下的房产,出租给公司涉税:

    假设税前租金为40万元。

    1)应纳增值税=40(1+5%)×5%≈1.9(万元)。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1+5%)×5%×7%≈0.13(万

    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40(1+5%)×5%×3%≈0.06(万

    元)。

    4)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0(1+5%)×5%×2%≈0.04(万

    元)。

    5)应纳房产税=40(1+5%)×12%≈4.57(万元)。

    6)应纳印花税=40(1+5%)×0.1%≈0.04(万元)。

    7)应纳个人所得税=40(1+5%)×(1-20%)

    ×20%≈6.1(万元)。

    8)土地使用税=(1000×6)10000=0.6(万元)。

    每次开发票累计缴纳税金

    =1.9+0.13+0.06+0.04+4.57+0.04+6.1+0.6=13.44(万元)。

    9)个人房产出租给企业,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A.增值税影响=40(1+5%)×5%≈1.9(万元)。

    B.企业所得税影响=40(1+5%)×30×25%≈285.71(万

    元)。

    3.转让环节(1)公司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500万元。

    1)增值税=1500(1+9%)×9%≈123.85(万元)。

    2)企业所得税=1500(1+9%)×25%≈344.04(万元)。

    (2)个人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500万元。

    1)增值税=(1500-1000)(1+9%)×5%≈22.94(万

    元)。

    2)个人所得税=[(1500-1000)(1+9%)-1000

    (1+9%)×3%]×20%≈86.24(万元)。

    4.综合税收

    (1)公司名下房产承担的税收

    =-82.57+27.52+(7.71+0.6-7.65)

    ×30+123.85+344.04=432.64(万元)。

    (2)个人名下房产承担的税收

    =82.57+27.52+13.44×30+22.94+86.24-285.71-

    1.9×30=279.76(万元)。

    通过对以上的税负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房产挂在个人名

    下比挂在公司名下税负更低(未考虑土地增值税及小税种的影

    响)。如果不考虑房产按揭、银行贷款等方面的因素影响,以个

    人名义购买办公用房税负更低。四、长期“零申报”“负申报”,企业面对的风险

    最大

    随着企业注册的门槛越来越低,很多创业者在注册企业后

    的一段时间内,未进入实质性的经营,前期难免在纳税申报上

    体现为“零申报”“负申报”。

    那么,纳税“零申报”“负申报”对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

    将产生何种影响呢?

    案例10:纳税“零申报”对信用等级的影响

    (一)案例背景

    小张是某企业的会计,由于企业经营业务不正常,致使纳

    税申报时,时常出现“零申报”或“负申报”。小张听说现在

    税务机关每年都会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不知道企业

    时常纳税“零申报”,会不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造成

    影响。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五条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

    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

    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三)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若企业因非正常原因在一个

    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将不

    能评为A级。这对企业未来的税收缴纳将带来直接的影响。五、注册一家税务“不查账”的企业,实现老板利

    润最大化

    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想通过“虚开发

    票”“设置多套账”等不规范的行为来“筹划纳税”,越来越没

    有空间。

    既然不规范的账务处理越来越难,那么,我们可不可以注册

    一个税务“不查账”的企业呢?

    (一)常见的公司类型都有哪些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

    (5)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

    (7)外商投资企业。

    (8)私营企业。(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

    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企业出现什么情况,税务“不查账”

    1.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

    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2.个人独资企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财税〔2000〕91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

    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

    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

    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

    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3.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二条规定,对虽设置账

    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

    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税务“不查账”,如何核定税收呢

    1.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应税所

    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2.个人独资企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

    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

    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

    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

    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

    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

    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

    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

    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四)总结分析

    通过对以上不同企业类型的税收管理分析,当企业出现以上

    情形时,税务就会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

    税”。

    当然,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还是会要求企业实行查账征

    收。第四节 企业“注销环节”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一、企业纳税不规范,想“注销”了,为什么那么

    难

    随着金三上线、国地税合并、社保入税,国家在不断地营

    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涉税不规范的企业,风险越来越大,为了逃避风险,最好的办法无外乎规范企业纳税或注销企业。

    嘉诚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公司前期经营不太规范,近期

    公司领导想把公司注销了,重新注册新公司,从头开始规范经

    营。

    那么,哪些企业注销比较容易?哪些企业注销比较难呢?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

    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如下

    两种情况。

    1.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

    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

    及罚款。

    2.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

    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

    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

    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

    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做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

    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

    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

    行承诺,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

    用D级管理。(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如果企业处在以上业务范围

    之内,想要办理企业注销就非常容易。

    如果企业存在一些未结的涉税事项,想要办理企业注销就

    非常困难了,只有处理完这些未结事项后,才能办理注销业

    务。

    例如:

    (1)有欠缴未结清的税款,需要结清税款后,才能办理注

    销手续。

    (2)所领购的发票,尚未进行缴销,需要缴销发票后,才

    能办理注销手续。

    (3)金税盘尚未办理注销,需要注销金税盘后,才能办理

    注销手续。

    (4)企业被纳入“非正常户”,需要先补充纳税申报、补

    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才能

    按照正常程序提交注销申请。当然,目前部分地域不需要补充

    申报,进一步简化了注销手续。

    (5)企业存在大量的“应付款项”,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

    的应付款项需要确认为“其他收入”。确认收入后,如果有利

    润,需要缴纳税款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6)企业账面上有体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投资

    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需要对相关资产进行清

    算处理,确认资产清理损益,如果清理后有利润,需要缴纳税

    款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7)企业账面上体现有“自然人股东借款”,纳税年度内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

    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

    税款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8)企业有“未分配利润”尚未进行分配,如果企业有自

    然人股东,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时,需要缴纳20%的股息、红

    利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税款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二、企业欠股东借款,确实无力支付,注销时,如

    何不征税

    创业者创办企业,都希望能够实现盈利,获得更多的回

    报,但现实有时候很残酷,资金的投入也非常的大,在注册资

    本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时候,股东还会借款给公司使用。

    一旦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企业向股东的借款也就无力归

    还,那么,企业欠股东借款,确实无力支付,在企业注销时,对税收有何影响呢?

    案例11:企业欠股东借款,无法偿还,如何注销

    (一)案例背景

    嘉诚公司是从事商品贸易的,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企业

    在经营的过程中,资金需求由个人股东私人借支给企业,截至

    2018年12月嘉诚公司共向股东个人借支1000万元,无力归还。

    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领导决定将嘉诚公司关闭注销,可是在注销时,公司账面存在确实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

    款”,导致存在未结的涉税事项,无法马上注销。

    (二)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

    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

    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

    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三)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发现,对于企业向股东个人的

    借款,在公司注销时仍然无法偿还,则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

    应付款项”,应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如果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则有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才有可能避免纳

    税呢?

    嘉诚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追加注册资本来解决这个问题。

    例如:

    (1)追加注册资本(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实收资本 1000

    (2)归还股东借款(单位:万元)。借:其他应付款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这样一来,公司对于企业向股东个人的借款,在公司注销

    时“仍然无法偿还”的现象就不存在了。而且银行存款也仅仅

    只是过了一下账而已,并没有增加公司资金的流出。通俗一点

    理解,也就是债转股。三、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注册资本,如何才能正

    常注销

    在公司实行“实缴”登记制下,办理注册登记时需要进行

    验资,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验完资后,将部分资金以股东

    借支的形式抽逃走。

    那么,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注册资本,当企业注销时,对税收缴纳有何影响呢?

    案例12:企业欠股东借款,无法偿还,如何注销

    (一)案例背景

    丰达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在公司办理完注册登记后,公

    司股东将注册资本500万元抽逃走了,企业财务将公司抽逃的资

    金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截至2018年12月公司股东并未

    归还借款500万元。

    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领导决定将丰达公司关闭注销,可是在注销时,公司账面存在公司股东的借款500万元,导致存

    在未结的涉税事项,无法马上注销。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

    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

    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

    (三)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如果企业在注销时,股东向

    企业的“借款”仍然没有归还,则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

    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如何才能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呢?

    丰达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解决这个问题。

    例如:

    (1)股东归还借款(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应收款 500

    (2)减少注册资本(单位:万元)。更多书籍分享访问

    司的资金流出,无非是过了一下账而已。

    元,也就不存在抽逃资金的概念了,这样调节也并没有增加公

    这样一来,公司原本600万元的注册资本就变成了100万

    贷:银行存款 500

    借:实收资本 500第五节 关注“特定企业”的差异、涉税与界定

    一、注册这些企业你得看清楚:高新技术企业≠科

    技型中小企业

    你是不是会习惯性地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是高新技术企

    业,高新技术企业也就是科技型企业呢?那么,它们享受的研

    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是不是就是一样的呢?

    回答是:“不一定。”

    现在同大家讲一讲这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

    别。

    (一)企业类型差异

    1.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

    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

    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2.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3.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采取了以下两种方式。

    (1)直接予以确认。

    1)必须同时符合的四项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

    业。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

    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

    淘汰类。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以下四类居民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

    件: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证书的企业。·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

    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的企业。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

    发机构的企业。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

    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

    (2)自主评价登记。

    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

    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

    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纳入信息库并赋予

    入库登记编号: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

    业。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

    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

    淘汰类。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

    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

    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评价指

    标的具体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

    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

    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

    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

    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何区别

    当然有区别,我们来看一下。

    (1)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职工总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

    额,有评价要求,而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此项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突破此项评价标准,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

    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

    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此项评价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产品含有科技元素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一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纳税差异

    (1)如果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如何

    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

    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的相关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

    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如果企业是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如

    何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相关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

    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二、注册这两类企业的认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你是不是会习惯性地认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就是高新技

    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也就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呢?

    它们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何共同政策呢?

    现在同大家讲一讲这高新技术企业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的区别和税收优惠。

    (一)企业类型差异

    1.什么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

    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认定条件的

    技术型服务企业。

    2.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

    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

    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

    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

    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

    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

    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

    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

    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

    位取得的收入。4.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

    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

    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

    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

    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高新技术企业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何区别

    当然有区别,我们来看一下: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收入的

    占比有评价要求,而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此项要求。

    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

    额的比例有评价要求,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没有此项要求。

    也就是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一定是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纳税差异

    (1)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研发费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

    99号)的相关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

    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

    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注册特定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

    缴纳有何不同

    在税收缴纳的过程中,很多特定行业与特定企业,国家都

    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很多财务人员对此却掌握

    得并不全面。

    现在就来同大家细细地梳理一下与“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类型界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

    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

    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

    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

    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

    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

    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的相关规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

    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

    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

    止。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

    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三)增值税

    根据《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

    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的相关规定:

    (1)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

    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

    还。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

    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

    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

    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

    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

    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

    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

    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

    扣除。

    (五)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

    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

    扣除。

    (六)房产税

    房产税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目前暂无针对性优惠政策。

    (七)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目前暂无针对性优惠政

    策。

    (八)印花税

    印花税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目前暂无针对性优惠政策。四、注册特定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

    缴纳有何不同

    在税收缴纳的过程中,很多特定行业与特定企业,国家都

    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很多财务人员对此却掌握

    得并不全面。

    现在就来同大家细细地梳理一下与“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类型界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且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

    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

    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

    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的相关规定: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

    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

    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

    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

    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

    根据《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

    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的相关规定: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17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中予以扣除。

    (五)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17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中予以扣除。

    (六)房产税

    房产税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目前暂无针对性优惠政策。

    (七)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目前暂无针对性优惠政

    策。

    (八)印花税

    印花税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目前暂无针对性优惠政策。五、注册特定企业:“软件企业”,税收缴纳有何

    不同

    在税收缴纳的过程中,很多特定行业与特定企业,国家都

    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很多财务人员对此却掌握

    得并不全面。

    现在就来同大家细细地梳理一下与“软件企业”有关的税

    收政策。

    (一)企业类型界定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

    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

    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

    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

    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

    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的相关规定:

    (1)我国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

    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

    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

    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

    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

    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三)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

    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

    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

    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

    括在内。(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

    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

    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

    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

    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

    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六)房产税

    房产税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目前暂无针对性优惠政策。

    (七)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目前暂无针对性优惠政

    策。

    (八)印花税

    印花税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目前暂无针对性优惠政策。第2章 增值税缴纳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第一节 纳税人身份与计税方法选择涉税风险与节

    税技巧

    一、“纳税人身份”如何选,对公司更有利

    公司注册完成以后,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也是摆在企业老板

    与财税人员面前的一道选择题,除了大型企业必须选择一般纳

    税人外,很多中小企业纳税人在身份选择上很被动,致使企业

    多缴增值税。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到底要怎么选择对公司

    更有利呢?有没有标准呢?下面我们来按不同行业进行分析。

    案例13:不同行业纳税人身份怎么选

    (一)案例背景

    张三准备开办一家酒店,在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时,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让其犯愁了,不知道如何选择对企业有

    利,财务人员对这种纳税方法的选择也不是很熟悉。

    下面我们就来学习一下!

    1.设增值税的抵扣率为X抵扣率是指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

    比率。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指取得符合规定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普通发票按征收率允许计算扣除的税额

    以及完税凭证上注明允许抵扣的税额等项目之和。

    销项税额等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

    抵扣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2.设可抵扣进项税额为Y

    在不考虑发票开具和出口退税的情况下,纳税人选择身份

    时,可以用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当纳税人实际抵扣率

    高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反之则选

    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二)节税解析

    行业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为3%,如何选择?

    1.平衡点测算

    (1)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销售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

    (1+13%)×13%-Y。

    (2)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增值税=销售额(1+3%)×3%。(3)设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增值

    税,即销售额(1+13%)×13%-Y=销售额(1+3%)×3%,Y=销

    售额×8.59%。

    (4)抵扣率X=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即X=Y销项

    税额=销售额×8.59%〔销售额(1+13%)×13%〕=74.7%。

    2.选择结论

    制造业、修理修配劳务等行业纳税人,在办理公司注册

    时,如果预测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率高于

    74.7%,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对公司有利;反之,选择小规模纳

    税人身份对公司有利。

    行业二: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为3%,如何选择?

    1.平衡点测算

    (1)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销售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

    (1+6%)×6%-Y

    (2)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增值税=销售额(1+3%)×3%。

    (3)设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增值

    税,即销售额(1+6%)×6%-Y=销售额(1+3%)×3%,Y=销售

    额×2.75%。(4)抵扣率X=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即X=Y销项

    税额=销售额×2.75%销售额(1+6%)×6%=48.54%。

    2.选择结论

    金融业、生活服务等行业纳税人,在办理公司注册时,如

    果预测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率高于48.54%,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对公司有利;反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

    份对公司有利。

    行业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为3%,如何选择?

    1.平衡点测算

    (1)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销售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

    (1+9%)×9%-Y。

    (2)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增值税=销售额(1+3%)×3%。

    (3)设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增值

    税,即销售额(1+9%)×9%-Y=销售额(1+3%)×3%,Y=销售

    额×5.35%。

    (4)抵扣率X=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即X=Y销项

    税额=销售额×5.35%销售额(1+9%)×9%=64.8%。

    2.选择结论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纳税人,在办理公司注册时,如

    果预测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率高于64.8%,选

    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对公司有利;反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对公司有利。

    行业四: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为5%,如何选择?

    1.平衡点测算

    (1)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销售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

    (1+9%)×9%-Y。

    (2)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增值税=销售额(1+5%)×5%。

    (3)设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增值

    税,即销售额(1+9%)×9%-Y=销售额(1+5%)×5%,Y=销售

    额×3.5%。

    (4)抵扣率X=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即X=Y销项

    税额=销售额×3.5%销售额(1+9%)×9%=42.37%。

    2.选择结论

    不动产租赁行业(不含住房)纳税人,在办理公司注册

    时,如果预测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率高于

    42.37%,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对公司有利;反之,选择小规模

    纳税人身份对公司有利。二、劳务派遣单位“计税方法”怎么选,派遣项目

    税负最低

    劳务公司分为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建

    筑劳务公司三类,建筑劳务公司在提供建筑劳务时,适用提供

    建筑服务相关的计税方法。

    而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则根据财税

    〔2016〕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那么,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如何选择计税方法,对公司

    更有利呢?

    案例14:劳务派遣公司“发票开具”有技巧

    (一)案例背景

    宏力劳务派遣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嘉达建筑

    公司派遣劳务人员,2019年1月收取派遣费18万元,当期支付员

    工工资、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15万元。

    宏力劳务派遣公司如何开具发票,增值税税负最低?

    (二)业务分析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采用什么计税方法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

    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相关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6%)×6%-进

    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

    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1+5%)×5%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差额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

    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1+5%)×5%2.“一般or简易”计税方法,该怎么选择

    (1)公式推导。

    1)设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X。

    2)设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

    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数据为Y。

    3)设一般纳税人可取得的进项税额为Z。

    (2)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X(1+3%)×3%

    差额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X-Y)(1+5%)×5%

    令二者相等:

    X(1+3%)×3%=(X-Y)(1+5%)×5%

    则:

    Y=38.835%X

    (3)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X(1+6%)×6%-Z

    差额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X-Y)(1+5%)×5%

    令二者相等:

    X(1+6%)×6%-Z=(X-Y)(1+5%)×5%

    则:

    Z=0.899%X+4.761%Y

    (三)节税解析

    宏力劳务派遣公司在不同的计税方法下该如何纳税呢?

    (1)简易计税方法:18(1+3%)×3%≈0.52(万元)。

    (2)差额计税方法:(18-15)(1+5%)×5%≈0.14(万

    元)。

    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归纳与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

    论:

    (1)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

    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占全部劳务收入的比例大于38.835%,选择差额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反之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当等于38.835%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

    (2)一般纳税人,由于需要考虑可取得进项税额的因素,因此,是三个变量的关系,在实际运用时,通过将“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入X,将“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

    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代入Y,计算出进项税额

    Z。

    如果公司实际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Z,则选择一般计税

    方法对公司有利,反之,选择简单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三、建筑业“计税方法”如何选,施工项目税负最

    低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部分项目甲方要求施工方按

    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发票,部分工程项目甲方对施工方发票开具

    的税率没有具体要求(如政府部门工程项目)。

    这样一来,工程项目计税方法的选择就有了空间,那么,建筑业“计税方法”到底要如何选择,施工项目税负才最低

    呢?

    案例15:建筑业计税方法如何选择?纳税有技巧

    (一)案例背景

    湖南长城集团委托嘉达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工程总造

    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为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

    元,安装部分是400万元,嘉达建筑公司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

    安装工程分包给了丰达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3%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嘉达建筑公司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二)业务分析

    1.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什么计税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

    (1)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

    2.“一般or简易”计税方法,该怎么选择

    公式推导:

    设合同含税总金额为A。

    (1)一般计税方式的应缴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合同金额A(1+9%)×9%-进项税额

    =8.26%A-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缴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合同金额A(1+3%)×3%=2.91%A(3)假设:一般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法。

    2.91%A=9.09%A-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A=5.35%

    (4)材料的进项税额。

    应缴增值税=材料价税合计(1+13%)×13%=5.35%A

    材料价税合计A=46.52%

    (三)节税解析

    通过以上公式推导与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果企业

    承揽的工程项目,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该项目销售额的比例

    大于5.35%,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反之选择简易计税

    方法对公司有利;等于5.35%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

    方法没有区别。

    当然,如果进项税额不好把控的话,我们也可以通过公司

    采购工程项目材料占销售额的比例来测算。当需要公司采购的

    材料价税合计占销售额的比例大于46.52%时,选择一般计税方

    法对公司有利;反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等于

    46.52%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

    但如果以材料占比测算,一定要考虑所采购的材料是否能

    够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

    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四、旅游服务“一般or差额”计税方法,到底是咋

    回事

    在纳税计税方法上,有时候有点让人眼花缭乱,有些

    是“差额”,有些是“全额”,有些是“一般”,有些是“简

    易”,有些是“扣除”,有些是“不含”,光看这些词,就有

    点让人晕了。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拟定该项政策的时候,也是要顾及多

    行业、多业务、多时段的实际情况,而且得确保总体税负只减

    不增,所以就出现了既要顾东又要顾西的用词。

    那么,旅游服务在计税方法上又有何特殊性呢?

    (一)提供旅游服务采用什么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8点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

    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

    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

    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

    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1+6%)×6%-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

    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

    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1+3%)×3%

    案例16:旅游服务公司“发票开具”有技巧

    (二)案例背景

    同城旅游公司,2018年8月组织了一次同城旅游,共取得旅

    游收入20万元,其中代游客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等费用为15万元,暂不考虑进项税额。

    同城旅游公司在不同的计税方法下,应如何纳税?

    假设差额开专票、扣除开普票。(1)假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1+6%)

    ×6%≈0.28(万元)。

    (2)假设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5)(1+3%)

    ×3%≈0.146(万元)。

    假设选择全额开专用发票。

    (1)假设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

    ×6%≈1.13(万元)。

    (2)假设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

    ×3%≈0.58(万元)。

    (三)涉税解析

    通过以上政策的梳理与案例的分析,我们知道提供旅游服

    务与提供建筑服务不一样,在提供旅游服务适用计税方法上,不存在“简易计税方法”这一概念。

    因为,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额的描述,主要是

    针对发票开具,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可以选择差额为销售额,但扣除部分不能开专用发

    票。

    (2)可以选择全额为销售额,可以按全额开具专用发票。(3)以差额为销售额,既适用一般纳税人,也适用小规模

    纳税人。

    (4)以全额为销售额,既适用一般纳税人,也适用小规模

    纳税人。

    因此,提供旅游服务不存在计税方法上的选择,只存在以

    票定税的概念。五、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or简易”计税方法,到底是咋回事

    人力资源公司主要是业务代理服务,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

    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虽然钱收到了,但不作为人力资源公司的销售额,也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人力资源公司的发票到底要怎么开具呢?计税方法

    又该如何运用呢?

    案例17:人力资源公司“发票开具”有技巧

    (一)案例背景

    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2018年8月与嘉达建筑公司签订员

    工招聘服务合同,并代嘉达建筑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工

    作,2018年10月份,根据协议取得人员招聘服务收入3万元,同

    时代嘉达建筑公司缴纳员工社会保险12万元,嘉达建筑公司将

    两项合计15万元,直接打入了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账户,公

    司当月进项税额留抵金额为0.12万元,假设暂不考虑其他相关

    税收。

    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不同的计税方法下,应如何纳

    税?(二)业务解析

    1.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采用什么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

    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

    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

    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

    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为向客户单位

    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6%-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为向客户单位

    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1+5%)×5%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为向客户单位

    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3%)×3%

    2.不同企业、不同方法、不同发票,如何纳税

    公式推导:

    (1)设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X。

    (2)设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为Y。

    (3)设一般纳税人可取得进项税额为Z。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X-Y)(1+6%)×6%-Z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X-Y)(1+5%)×5%

    令二者相等:

    (X-Y)(1+6%)×6%-Z=(X-Y)(1+5%)×5%则:

    Z=0.899%(X-Y)

    (三)节税解析

    1.假设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15-12)(1+6%)×6%-0.12≈0.05(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15-12)(1+5%)×5%≈0.14(万元)

    2.假设智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15-12)(1+3%)×3%≈0.09(万元)

    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归纳与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

    论:

    (1)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可以选择的适用计税方法,所以只通用按3%的征收率计税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由于有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

    选择,因此,便有筹划的空间。因为“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

    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无论采用什么

    计税方法都是可以扣除的。因此,当公司实际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销售额的比例大

    于0.899%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反之,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有利;当等于0.899%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

    税方法没有区别。放,汽车公司只能从广告公司取得6%的广告服务增值税发票。

    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广告都直接委托广告公司进行策划和投

    方案一:

    元等。

    面广告牌20万元、公交车车身流动广告25万元、电梯广告15万

    行大面积的广告投放,其中电视20万元、广播10万元、户外墙

    某汽车公司为了迎接10月1日的车展,计划投入90万元,进

    (一)案例背景

    案例18:广告投放渠道,决定企业税负

    税负才会最低。

    下面就同你一起探讨一下,企业的广告到底该如何投放,税管理的角度,广告到底要怎么打呢?

    告。然而,广告的形式、类别、渠道千奇百怪,那么,站在财

    多的时候是通过广告来了解的,推广一个企业,也离不开广

    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下,想要了解一个品牌,更

    一、公司的广告到底该如何投放,企业税负最低

    第二节 企业运营中的增值税节税技巧与纳税筹划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1+6%)×6%≈5.10(万

    元)。

    方案二:

    如果我们换一种方式,部分广告委托广告公司进行投放,如电视、广播类广告由广告公司投放,其他广告由公司广宣部

    门自行策划投放,会有什么不一样呢(本案例以一般纳税人为

    开票设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最新的相关

    政策规定:

    (1)租赁户外墙面,进行广告投放,属于不动产租赁服

    务,可以取得9%的增值税发票。

    (2)通过公交车车身,进行流动广告投放,属于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可以取得13%的增值税发票。

    (3)投放电梯广告,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9%的

    增值税发票。

    (三)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两种方案的对比分析,方案二可供抵扣的进项

    税额为:30(1+6%)×6%+20(1+9%)×9%+25(1+13%)

    ×13%+25(1+9%)×9%≈8.29(万元)

    我们不难发现方案二的进项税额比方案一的进项税额多

    3.19万元。

    这样一来,加之购进材料13%的货物发票和广告安装所使用

    6%的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发票,每一项业务的税率都是等于或

    高于广告公司的税率。

    那么,企业要进行广告投放,如果在不影响广告效果和质

    量的条件下,是不是该考虑一下投放的方式和渠道呢?二、企业如何通过“视同销售”实现企业税负调节

    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财务处理过程中,思路往往停留在会

    计核算的角度,殊不知,稍做调整就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

    收,真可谓是思路决定出路。

    下面就来为大家,突破一下这“视同销售”中的非常规处

    理,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案例19:忽视的视同销售,有时候对企业很有利

    (一)案例背景

    某玻璃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公司将自

    产的玻璃用于企业办公楼的建造,该批玻璃的成本为100万元

    (不含税),市场价为180万元(不含税)。

    该办公楼将于2020年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企业如何核算可

    以实现税负最低?

    (二)账务处理分析

    (1)如果按成本结转,不做“销售处理”(单位:万

    元):

    借:在建工程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2)如果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做销售处理(单位:万

    元):

    借:在建工程 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4[1]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2]

    (三)政策依据

    1.增值税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3]…………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

    动产在建工程。

    2.企业所得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

    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

    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

    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

    营);…………

    (四)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业务分析,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在增值

    税与企业所得税缴纳中无差异。但是,不同的企业在处理上应

    该需要有所差异。

    (1)如果企业处在盈利阶段,同时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

    惠政策,做销售处理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在增加利润的

    同时也增加了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折旧可以抵减以后年度无税收优惠的企业利润,相当于实现了纳

    税差异化调节。

    例如:

    2018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180-100)

    ×25%×50%=10(万元)。

    2020年以后增加折旧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80-100)

    ×25%=20(万元)。

    (2)如果企业处在巨额亏损阶段,很显然按销售处理对企

    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企业处在巨额亏损阶段就算按销售处理

    了,企业可能仍然处于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

    业常年亏损,很有可能,无法在5年内得到弥补,做销售处理可

    以让折旧在以后年度得到扣除,相当于实现了亏损的递延。

    (3)当然,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盈利与正常纳税阶段,做销

    售处理与不做销售处理无差异。

    [1] 28.8=180×13%。

    [2] 28.8=180×13%。

    [3] 全面营改增后,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三、如何利用“纳税申报”,进行税款缴纳筹划

    纳税筹划事无巨细,就拿公司每个月都要进行的纳税申报

    来说吧,处理得当也可以实现纳税筹划。

    案例20:每月都在进行的纳税申报,也有筹划技巧

    (一)案例背景

    某汽车4S店,2018年12月份汽车销售火爆,当月实现销售

    收入3000万元,当月销项税额510万元,当月已认证全部可抵扣

    进项税额180万元,12月份应纳增值税330万元。

    但是,该4S店在2018年12月采购了一批车辆,该批在途车

    辆金额200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340万元,由于汽车厂家12月

    25日年度关账,致使停止对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

    车辆的发票只能在2019年1月份取得。

    通过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发现:

    (1)如果2018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厂家能够在当月开

    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18年12月份认证抵扣后,不仅无须缴纳

    增值税,还有10万元的进项留抵。

    (2)如果2018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厂家在2019年1月

    份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18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330万元。很显然,由于厂家发票开具的时间问题,致使该4S店得提

    前缴纳增值税330万元,那怎么办呢?有什么筹划方法吗?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

    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

    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

    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规定,以及《税收征管

    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

    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

    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

    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

    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

    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三)节税解析

    通过以上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该4S店能够找到

    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理由,并且经税务机关核准,在预缴税款之后(一般预缴2万元至20万元),便可取得延期纳

    税申报的权利。

    这样就可以在2019年1月待取得厂家开来的增值税发票,通

    过认证抵扣后,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达到不需要缴纳如此大额增值税的目的,实现税收“递延纳税”筹划的效

    果。四、从一台“施工设备”归属,看增值税纳税筹划

    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我们总希望能够找到一些纳税筹划

    方案来降低企业的税负,然而,专项纳税筹划更多的时候只出

    现在企业进行投资、融资、项目拓展、企业重组等节点,日常

    经营很少被我们企业经营管理者关注,实事上日常经营的纳税

    筹划,有时候空间更大。

    下面我们从一台“施工设备”的归属,看增值税纳税筹

    划。

    案例21:设备出租形式,也有筹划技巧

    (一)案例背景

    新华机械工程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建筑机械设

    备、工程机械设备、生产设备、通用机械的租赁业务。

    对于不同的公司架构与业务开展,对增值税的缴纳有何影

    响呢?

    (二)涉税形式

    形式一:假设新华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

    备”的租赁服务,不配备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装

    由公司全部负责(如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则新华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按“有形动产”租

    赁服务纳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财税

    〔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

    号)。

    形式二:假设新华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

    备”的租赁服务,同时配备了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

    安装由公司全部负责(如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则新华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按“建筑服务”纳

    税,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形式三:假设新华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

    备”的租赁服务,不配备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装

    由公司全部负责,但是财务在核算时,分开核算运输、安装、租赁,是否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呢?

    ①财税〔2016〕36号文件对混合销售的解释为:一项销售

    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那么,全部为

    服务,是否属于混合服务呢?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②虽

    然企业分开核算运输、安装、租赁业务,但运输、安装很多时

    候都是为企业提供租赁而服务的,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则新华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很有可能会被税务

    以同一种适用税率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税,适用13%的增

    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形式四:假设新华机械工程公司直接对外提供“施工设

    备”的租赁服务,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设备使用前的运输与安

    装由公司全部负责,但是财务在核算时,分开核算运输、安

    装、租赁,是否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呢?

    ①财税〔2016〕36号文件对混合销售的解释为:一项销售

    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那么,全部为

    服务,是否属于混合服务呢?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②虽

    然企业分开核算运输、安装、租赁业务,但运输、安装很多时

    候都是为企业提供租赁而服务的,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则新华机械工程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很有可能会被税务

    以同一种适用税率按“建筑服务”纳税,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或3%的征收率(财税〔2016〕140号)。

    形式五:假设新华机械工程公司将运输、安装、租赁分别

    成立公司,那么,其纳税又将如何确认呢?

    则,(1)运输公司将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2)安装公司将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3)租赁公司“施工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将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4)租赁公司“施工设备”租赁配备操作人员,将适用9%

    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通过对以上不同形式的业务分析,我们发现,不同形式下

    税率的差异与涉税风险是巨大的,只有选择了正确、有效、适

    合自己企业的方式才是最有利的纳税筹划。五、合同决定税收之“商场进场费”如何筹划纳税

    随着“城市综合体”不断增加,各大品牌的服装及货物进

    入各大卖场进行销售,商场(或超市)都会向供货商收取一定

    的费用,费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销售返利、场地租金、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

    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

    那么,对于这些费用的收取,商场在与供货商进行合同的

    签订时,都会采用哪些形式呢?不同形式的费用收取,税收缴

    纳有什么区别?

    案例22:商场如何收费,纳税筹划有技巧

    (一)案例背景

    A公司进入某商场进行货物销售,双方约定(本案例假设商

    场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A公司每月向商场支付1.5万元场地租金。

    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2)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属于平销返利,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A公

    司以折扣(或红字发票)的形式开具,适用税率为13%。

    (3)商场每月收取A公司0.5万元的商场管理费。

    (4)活动促销期间每次收取A公司3万元广告促销费。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

    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

    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

    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

    征收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营改增,按服务业缴纳增

    值税)。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

    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

    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营改增)。

    (三)税收缴纳

    (1)A公司每月向商场支付1.5万元场地租金。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0%。

    (2)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

    商场按A公司每月销售额的2%收取进场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属于平销返利,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A公

    司以折扣(或红字发票)的形式开具,适用税率为16%。

    (3)商场每月收取A公司0.5万元的商场管理费。

    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适

    用税率为6%。

    (4)活动促销期间每次收取A公司3万元广告促销费。

    商场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

    税,适用税率为6%。

    (四)节税筹划

    通过对以上政策及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商场在收取销售

    返利、场地租金、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

    理费等费用时,如果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则商场需要

    做进项税额转出,否则按实际所提供的不同服务来缴纳增值

    税。

    因此,商场(或超市)在与供货商签订收费合同时,尽量

    规避与销售量、销售额或服务额挂钩,这样就能有效降低增值税的税负率。

    签订合同时掌握两大关键点:

    (1)看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

    (2)看商场是否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或服务。第三节 企业运营中的增值税缴纳实务与风险规避

    一、“不含税”合同,到底要怎么签订才没有涉税

    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无论是产品销售、经营服务,还是财产转让,签订采购合同是在所难免的。可是,有些客户

    总喜欢签订一些所谓的“税后价格”或“税后金额”。

    那么,作为付款方,企业在支付税后金额的同时,应该如

    何考虑需要企业承担的税收呢?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呢?

    案例23:税后合同,签订有方法,否则税收有风险

    (一)案例背景

    嘉诚公司在某市租赁了一办公场地,场地所有人为个人,在与对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对方不同意开发票,觉得麻

    烦,只同意按“税后价”签订合同,也就是说他只认到手的现

    金为25000元月,至于其他的发票与税收问题,公司自行去处

    理。

    那么,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需要考虑哪些税收?税前金

    额又是多少?有何涉税风险呢?

    (二)代付税金个人出租非住房需要缴纳5%的增值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有地域差异)、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12%的房产税、0.1%的印花税、20%的个人所得税。

    (三)税前金额

    假设税前租金为X。

    (1)应纳增值税=X(1+5%)×5%。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X(1+5%)×5%×7%。

    (3)应纳教育费附加=X(1+5%)×5%×3%。

    (4)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X(1+5%)×5%×2%。

    (5)应纳房产税=X(1+5%)×12%。

    (6)应纳印花税=X(1+5%)×0.1%。

    (7)应纳个人所得税=X(1+5%)×(1-20%)×20%。

    税后金额=X-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25000(元)

    税前租金X=36813.43(元)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时候,统一按

    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域会有差

    异)。(四)涉税风险

    如果合同是以“不含税”价格签订的,即以25000元作为合

    同价格,那么,公司到税务部门代开的租赁费发票所缴纳的税

    金,不得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这样一来会让公司多承担费

    用却不能在税前扣除。

    (五)风险规避

    为了规避以上所述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以

    下方法签订租赁合同:

    (1)在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价格条款中载明税前租金价格,而不能签税后租金价格。

    (2)在租赁合同中的税费承担条款中载明,租赁期间有关

    税费由出租方承担,但由承租方代扣代缴,扣缴的税金从本租

    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价格中扣除。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在日常工作中,所签订的合

    同存在太多的涉税风险,因此,当需要按税后价格签订合同

    时,尽量改变合同定价方式,应当按税前价格签订,税金代扣

    代缴,以规避涉税风险。二、合同中“付款时间条款”与企业涉税风险,千

    万别忽视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往往销售部门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很少和财务部门衔接,发票开具时间、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

    不同条款的签订,对企业的涉税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案例24:付款时间就是纳税时间,千万别乱签

    (一)案例背景

    某生产企业于2018年5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

    同总金额232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2万元,合同约

    定付款时间为2018年7月28日。

    (1)企业2018年5月发出商品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2018年7月28日,客户并未按期支付货款,由于未收

    到货款,企业也未开具发票,同时也未确认收入。

    (3)2018年8月28日,企业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232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费用——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这种账务处理方式,有何涉税风险,如何规避?

    (二)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

    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

    具发票的当天”。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

    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

    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

    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风险解析

    (1)由于财务没有按合同确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的实

    现,致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后,推迟了增值税的缴

    纳,在税务稽查时,将会产生罚款与滞纳金。(2)如果在合同签订时,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则增值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反而更加提前了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如果财务未能按时纳税,在税务稽查时,同样

    会产生罚款与滞纳金。

    (3)当销售合同中有明确的付款条款时,财务处理一定要

    相匹配,否则,要么是做假账,要么是做错账。

    (4)要使财务的账经得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必须做到合同

    与账务处理相匹配。

    1)要么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将付款时间适当延长,尽量大

    于实际收款时间。

    2)要么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将付款时间条款暂时“留

    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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