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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12167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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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 .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 . 总则

    1.本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2.鉴定人原则上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匦胧褂糜写葱约觳榉椒ǖ模μ崆跋虮患ㄈ怂得鳌?

    3.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 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4.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确定不能接受检验的;

    符合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中以原始损伤鉴定的规定;

    经送检验单位确认的文证资料真实、可靠。

    三 .委托与受理

    1.本中心接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鉴定委托。司法机关委托应出具《申请鉴定委托书》或介绍信,本人携带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真实、完整、充分的材料来本中心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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